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收受好處費的法律定性分析

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收受好處費的法律定性分析 一個挺典型的案子,當事人是區縣某部門的勞務派遣人員,負責視窗材料初審,收了十幾萬好處費幫人走捷徑。到案之後他還轉不過彎,反覆問: "我就是個臨時工,連編制都沒有,怎麼能定我受賄呢?" 這種疑問其…

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收受好處費的法律定性分析

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收受好處費的法律定性分析

一個挺典型的案子,當事人是區縣某部門的勞務派遣人員,負責視窗材料初審,收了十幾萬好處費幫人走捷徑。到案之後他還轉不過彎,反覆問:"我就是個臨時工,連編制都沒有,怎麼能定我受賄呢?"

這種疑問其實很多。很多在機關、國企上班的合同工、派遣工,都有類似的僥倖:受賄罪那是領導幹部的事,跟我一個打工的沒關係,大不了出事了捲鋪蓋走人。其實這是個特別要命的誤解。法律從來不是看你有沒有編制來定罪的,核心看你手裡乾的活,算不算行使公權力、算不算從事公務。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辦案的實際尺度,把這事說透,也算給所有在公家單位上班的編外朋友提個醒。

別盯著編制了,定罪看的是你乾的是不是公務

很多人對受賄罪的認知還停留在十幾年前,覺得必須是正式公務員、領導幹部才算數。實際上法律的認定標準從來都是看事不看人 —— 只要你實際在做公共事務管理的工作,手裡握著公權力,哪怕是臨時僱來的,也按國家工作人員對待。

刑法第九十三條寫得很明白,國家工作人員不只是機關裡的正式在編人員,國有公司、事業單位裡從事公務的,還有受委託管公共事的,都算。說白了,判斷標準就一條:你乾的活,是帶管理、監督、審批許可權的公務,還是純幹活拿工錢的勞務。

前兩年就有個很有代表性的判例:一個勞務派遣到交通部門的工作人員,專門負責網約車運輸證的申請材料稽核,前前後後收了四十多萬,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開綠燈。最後法院直接定了受賄罪,理由特別直白:他有沒有編制不重要,他乾的活是行政審批的一環,屬於公共事務管理,那就是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也不是所有編外崗位都算。就拿大家熟悉的輔警來說,不是穿上制服就都在這個範圍裡。負責戶籍辦理、執法核查、違規事項初審的,手裡有實打實的管理許可權,那就算;要是隻負責站崗執勤、整理檔案、開車跑腿這種純勤務、純輔助的活,沒有獨立裁量的權力,那就不算從事公務,定不了受賄罪。社群裡的聘用人員也是一個道理,協助政府發救災款、管徵地補償款的,算;只負責打掃衛生、通知個訊息的,不算。

兩類崗位,差的不只是一個罪名

手裡有公共管理權的,收好處就是受賄

常見的比如政務大廳的材料初審崗、執法隊裡有核查權、處罰建議權的輔助崗、國企裡管專案、管採購、管人事的合同工,都屬於這一類。

別看籤的是勞動合同、走的是派遣流程,你手裡的權力是公權力,管的是公共事務。利用這個權力收好處、幫人謀利,就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立案的數額門檻、法定量刑的大框架,和正式編制的公職人員完全一樣,不會單單因為你是合同工就手下留情。

按現行的標準,普通情況累計收夠 3萬 就達到刑事立案線;要是有多次索賄、幫人提拔調整、曾因貪賄受過處分、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還造成了公共財產或國家人民利益損失這類法定情節,1萬 以上就能追責。很多人不當回事,覺得自己手裡那點"初審權""上報權"不算權力,就是舉手之勞。可在法律上,只要你這個環節能決定事情能不能辦、辦得快不快,就算公務職權,收了錢就是權錢交易,沒什麼可辯解的。

純勞務崗位,定不了受賄但不代表沒風險

如果你的工作就是純勞務性質,從頭到尾碰不到審批、執法、資金管理這些核心環節,也沒有任何公共管理許可權,那確實不構成受賄罪。

但別覺得這樣就可以隨便收好處。要是你利用自身崗位的職務便利辦事收錢,數額夠大,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樣是刑事犯罪,只是由公安機關管轄。要是隻是單純幫人牽線搭橋、撮合行賄受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介紹賄賂,同樣躲不開法律責任。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單位的專職司機,本職就是開車,沒有任何管理許可權,收了別人的錢幫忙在領導跟前說句話。這種情況定不了受賄罪,也夠不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為他沒有對應的職務便利,大多按介紹賄賂或者違紀處理。但要是國企裡管採購的合同工,那就另說了。說白了,不構成受賄罪,不代表收好處就合法,只是罪名不一樣,踩了線照樣要擔責任。

三個最容易踩的坑,別不當回事

第一個坑:"我就是個臨時工,大不了不幹了"這是我聽過最多的僥倖話。很多編外人員覺得身份就是護身符,出事了最多解除勞動合同,沒什麼大不了的。真要是觸碰了刑事紅線,別說工作保不住,立案、起訴、判刑一步都不會少,案底跟一輩子。法律處罰看的是你做了什麼事,不是你籤的什麼合同,不會因為你是臨時工就從輕發落。

第二個坑:"收點菸酒小紅包,不算什麼大事"這個認知和正式公職人員犯的錯一模一樣。所有禮品、購物卡、消費卡、有價證券,甚至是旅遊安排、房屋裝修這種財產性利益,都會折算成市價累計計算。不是隻有現金才算數,今天收條煙、明天收張卡,零零散散加起來夠了數,一樣要追責。而且受賄罪的門檻真不高,只要你收了錢、答應幫忙,哪怕最後事情沒辦成,也不影響罪名成立。

第三個坑:"我又不是正式的,監察機關管不著我"監察法早就實現公權力全覆蓋了,只要你從事公務、行使公權力,不管是正式還是臨時,都在監察範圍裡。監察法實施條例寫得很清楚,沒編制但在機關裡從事公務的人員,一樣是監察物件。真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照樣可以立案調查。當然,純勞務、不碰公權力的崗位,不在監察範圍內,但這也不是收好處的理由,只是管的部門不一樣而已。

先別慌,違紀不等於犯罪

也別看完就開始焦慮,不是收個三五百的伴手禮、喝人一杯茶就構成犯罪。

如果數額不大、情節也輕,比如單次收個幾百塊的禮品,也沒幫人辦違規的事,大多屬於違紀違規範疇,批評教育、記過、處分也就處理了,不會直接上升到刑事。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這是很明確的一條邊界。

真正要警惕的是溫水煮青蛙。張智勇律師見過太多人,從收一盒茶葉、一條煙開始,覺得都是小事,慢慢膽子越來越大,從收禮品到收紅包,從幾百到幾萬,等反應過來的時候,早就跨過刑事紅線了。

幹刑事辯護這麼多年,見了太多栽在"僥倖"二字上的人。

很多編外人員出事,都不是一開始就想貪,就是覺得"我又不是正式的,沒人會盯著我"。可法律從來不會看你的用工身份下菜碟,只要手裡沾著公權力,就得守廉潔的底線。

編制從來不是免責金牌,臨時工也不是犯罪的擋箭牌。在公家單位上班,哪怕崗位是臨時的,本分也得守牢。不該拿的東西別拿,不該辦的事別辦,看似是規矩,其實是保護你自己。

真等調查詢上門,再說自己不懂法、以為沒事,就太晚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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