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故意的認定規則 前陣子在律所接待一位家屬,手裡攥著留置通知書,聲音都在抖,翻來覆去問我同一句話:"他是幫人辦了事,可錢從來沒進過他自己的卡,要麼打給我,要麼給孩子存了學費,他自己一分都沒花過,這也能算他受…
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故意的認定規則

前陣子在律所接待一位家屬,手裡攥著留置通知書,聲音都在抖,翻來覆去問我同一句話:"他是幫人辦了事,可錢從來沒進過他自己的卡,要麼打給我,要麼給孩子存了學費,他自己一分都沒花過,這也能算他受賄嗎?"
這種疑問經常都能碰到。不少在公家單位、國企掌權的人,都抱著類似的僥倖:只要自己不直接碰錢,把好處轉到家人、情人名下,就算查到了也能推個乾淨。說白了,就是認定 "錢沒進我口袋,就不算我受賄"。
可真到了司法認定裡,這套邏輯根本站不住腳。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這些年辦過的案子和實務裁判尺度,把這事講透,也算給所有手握職權的人提個醒:別拿身邊人當受賄的防火牆,不好使。
核心邏輯:看本質不看形式
很多人對受賄的認知,還停留在最樸素的 "一手交錢一手辦事",覺得錢必須交到本人手上、揣進自己兜裡才算數。但法律認定從來不是看表面形式,是看本質。
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判斷一筆好處算不算你受賄,核心從來不是錢最終落在誰的賬戶上,而是這筆利益是不是你用公權力換來的。只要你利用職務便利給人辦了事,又授意、同意對方把財物交給配偶、子女、情人這些和你有共同利益的人,哪怕你連錢的面都沒見過、一分錢都沒花過,照樣算你本人受賄。
法律上這類人叫 "特定關係人",說直白點,就是跟你綁在同一條利益船上的人。配偶、子女、父母這些直系親屬不用說,天然就在這個範圍裡;長期保持關係的情人、有深度利益繫結的近親屬,只要和你有緊密的共同經濟利益,都可能被認定進去。不是非得有結婚證、戶口本才算,也不是隨便什麼朋友都能算,核心看你們是不是真的利益繫結、休慼與共。
第一種:你主動安排把錢轉給家人
最沒爭議的一種,就是你主動安排對方把錢打給家人。
比如幫企業拿下專案之後,直接跟對方說 "錢別打給我,轉到我愛人卡上",或者 "給我兒子在外地買套房子"。這種情況沒什麼可辯解的,你是整個權錢交易的主導者,錢交給誰只是你自己的處分方式,受賄的主體還是你,所有數額一分不少都會算在你頭上。
一個區縣國企的負責人,幫施工方中標之後,讓對方把160多萬好處費打到他女兒的境外賬戶裡,他自己從頭到尾沒碰過這筆錢,連賬戶密碼都不知道。最後法院認定的時候,全額算成了他的受賄數額,一分都沒扣減。道理很簡單:這筆錢是他用職權換回來的,給女兒只是他自己的安排,改變不了權錢交易的本質。
第二種:家人收了錢,你事後知情卻沒退
還有一種情況更常見,也更容易讓人抱有僥倖:家屬或者情人私下收了錢,你一開始不知道,後來知道了,但沒退、沒管,照舊幫對方辦事。
很多人拿這個當擋箭牌,說 "我又沒讓他送,是他自己找上門給我老婆的,我一開始都不知情",想把責任全推出去。可實務裡不是這麼算的。你已經用職權幫人謀了利,事後知道家屬收了好處,既沒要求對方退回,也沒按規定上交,反而繼續配合對方的訴求,那就相當於你事後認可了這筆交易,權錢交易的鏈條是完整的,照樣會認定成你受賄。
司法解釋裡其實寫得很清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後本人知情且未退還、未上交的,直接認定具有受賄故意。不是隻有事前授意才算,事後默許一樣跑不掉。我見過不少當事人栽在這上面,家屬收了購物卡、收了禮金沒告訴他,等他知道的時候已經收了好幾次,既捨不得退,又抱著不會被發現的僥倖,最後一起算總賬的時候,悔都來不及。
第三種:不直接給錢,換種方式送利益
還有更隱蔽的方式,連 "轉錢" 的形式都沒有,包裝得像正常往來一樣。
比如給配偶、子女安排個不用上班的閒職,按月領工資;或者給情人買商鋪、買豪車,直接登記在對方名下;再比如承擔家屬的留學費用、房屋裝修、高階旅遊。這些看著不是直接給你現金,本質上都是用你的職權換取的財產性利益,一樣會折算成具體數額,算進你的受賄金額裡。
之前有個案子印象很深,一個機關的部門領導,讓合作企業給他剛畢業的兒子安排了個 "專案顧問" 的崗位,不用去上班,每個月固定打一萬八的工資,前後領了快四年。最後認定的時候,這八十多萬全額算成了他的受賄數額。在法律眼裡,這跟直接把現金交到他手上,沒有任何區別。
情人收的錢,算不算你的?
也常有人問:情人收的錢,也算我的嗎?畢竟不是一家人,財產也是各管各的。
這個問題的關鍵,還是看有沒有共同利益關係,以及你有沒有知情、有沒有利用職權謀利。如果情人藉著你的名頭收錢,你知情,並且用手裡的權力幫對方辦了事,那權錢交易的核心還是你,責任自然要算在你頭上。如果雙方事先就通謀好了,互相配合著收錢辦事,情人還可能構成共犯。不是說沒結婚就不算,只要利益是繫結的,就躲不開。
違紀和犯罪的邊界在哪
當然也不用過度草木皆兵。不是說只要給家屬送了點東西就一定是犯罪。如果只是正常的人情往來,沒有對應的請託事項,數額也不大,那更多是違紀違規範疇,該批評教育、該給處分,按紀律規定處理就好,不至於直接上升到刑事追責。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這條梯度邊界是清楚的。
但只要背後有公權力的對價,有具體的請託和謀利,哪怕錢繞了八圈、換了十個人的賬戶、最後落到八竿子打不著的人名下,只要能追根溯源到你的職權上,最終都會算到你頭上。
別拿身邊人當防火牆
辦職務犯罪案子久了,見過太多人在收錢這件事上耍小聰明。走親屬賬戶的,用情人名字買房的,換成黃金古玩的,花樣百出,核心都是一個思路:只要錢不直接進我口袋,就拿我沒辦法。
可法律從來不是看形式,是看本質。只要核心是權錢交易,是你用公權力換了好處,不管這個好處是你自己花了,還是給了老婆孩子、給了情人,賬最終都會算在你身上。
別拿家人當擋箭牌,也別拿身邊人當防火牆。你手裡的權力是公權力,不是用來給身邊人謀私利的工具。真要想平平安安,從來不是琢磨怎麼把錢藏到別人名下,而是從一開始就不該伸這個手。
畢竟,家人本來是你要守護的人。別因為一時的貪念,最後把他們也一起拖進泥潭裡。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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