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上級違法命令的 濫用職權 責任認定及免責邊界 之前碰上個基層的當事人,坐在會客室裡半天緩不過勁,翻來覆去就一句話:"這事是局長開會定的,我就是個跑腿簽字的,怎麼最後算我濫用職權?" 這種委屈我聽太多了。很多在體制內、國企做事的人,腦子裡…
執行上級違法命令的濫用職權責任認定及免責邊界

之前碰上個基層的當事人,坐在會客室裡半天緩不過勁,翻來覆去就一句話:"這事是局長開會定的,我就是個跑腿簽字的,怎麼最後算我濫用職權?"
這種委屈我聽太多了。很多在體制內、國企做事的人,腦子裡都有個根深蒂固的想法:下級服從上級天經地義,領導拍板的事,我照做就行,出了問題有領導扛著,輪不到我擔責。甚至有人覺得,反正不是我主動要乾的,領導強壓下來,我總不能丟工作吧?
這話不能說全錯,服從上級命令確實是公職人員的基本義務,但 "聽領導的"從來不是萬能的免責金牌。真要是踩了紅線,哪怕是領導安排的,該擔的責任一樣跑不掉。今天張智勇律師就把這事的邊界講清楚,也算給所有在崗位上的人提個醒。
執行上級命令,法律上從來不是全免責
很多人不知道,法律對"執行上級命令"其實是有明確梯度劃分的,不是一刀切全免責,也不是一刀切全追責。
按照規定,如果你覺得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改正或者撤銷的意見;上級不改變,還是要求你執行的,你應當執行,後果由上級負責,你不用承擔責任。但有個例外:如果上級的命令是明顯違法的,你還照樣去執行,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說白了就是:一般的工作失誤、程式瑕疵,你提過異議但領導堅持,出事了領導扛;但明擺著違法的事,你還跟著幹,那就不能全推給領導了。
什麼叫"明顯違法"?憑常識就能判斷
那什麼叫"明顯違法"?實務裡其實沒那麼玄乎,就是普通人憑著常識和崗位職責都能判斷出來這事不合規矩。
比如明明沒有任何徵收手續、也沒走法定程式,領導讓你帶隊去強拆老百姓的房子;比如企業明顯不符合發證條件,領導打個招呼就讓你批許可證、蓋公章;再比如專項扶持資金有明確的使用範圍,領導讓你虛列名目套出來挪作單位其他開支。這些事不需要你有多高的法律水平,憑日常的工作規矩和基本常識就知道不能幹,真幹了,就很難用"領導讓我做的"來免責。
我見過不少基層的經辦人,心裡也知道這事不對,但架不住領導施壓,想著"天塌下來有高個子頂著",就簽字執行了。等真出了事、造成了重大損失,領導的責任跑不了,經辦的人也一樣要被追責,誰也躲不掉。
你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次才是某個領導的下屬
也有人會問:我就是個幹活的,領導讓我做我能不做嗎?拒絕了會不會被穿小鞋?
我能理解這種難處,但法律之所以設定"明顯違法必須拒絕"的規則,本質上是因為:你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次才是某個領導的下屬。你的職責是對法律負責、對公共利益負責,不是對某一個領導個人負責。真碰到明顯突破底線的事,你不拒絕,等於預設了違法的後果,自然要承擔對應的責任。
追責不只看有沒有執行,還要看你的態度和行為
而且從實務來看,追責不是隻看有沒有執行,還要看你在整個過程裡的態度和行為。
如果你從一開始就提出了反對意見,有書面記錄、有會議紀要留痕,領導強行要求你執行,那通常你的責任會很輕,甚至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你明明知道不對,不僅不反對,還主動幫著出主意、想辦法規避規定,積極推動事情落地,那性質就變了,說明你主觀上是認同的,自然要按共同違法來算。
集體研究決定的事,出事了誰擔責
兩高的瀆職司法解釋裡寫得很明白: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要追究負有責任的人員;對具體執行人員,要綜合看行為性質、有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再決定追不追責、怎麼處罰。也不是不分主次各打五十大板,決策者通常承擔主要責任,單純被動執行、沒有參與謀劃的人員,大多會按作用大小區分責任輕重,量刑上也會有所區別,不會和決策者完全同罰;要是情節顯著輕微、主觀惡意很小,也可能不追究刑事責任,轉作政務、黨紀處理。不是說幹活的就一定背鍋,也不是說決策者就全責,關鍵看你在裡面起了什麼作用。
領導擔了責,不代表你就沒事
還有個常見誤區,很多人覺得"領導擔了責,我就沒事了"。
恰恰相反,瀆職犯罪很多時候是"一案多責"。決策的領導要擔領導責任,執行的人要擔執行責任,誰也替不了誰。領導拍板違法決定,肯定是主要責任;但經辦人明知違規還具體實施,造成了重大損失,同樣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的共犯,只是責任輕重有別。
之前有個規劃系統的案子,分管領導打招呼讓給一棟違建樓補辦手續,具體辦事的科員明知道這棟樓超了容積率、不符合規劃,還是按領導意思辦了證,後來樓體出了安全問題,造成了鉅額損失。最後領導和辦事的兩個人都定了濫用職權罪,只是量刑上根據作用大小有所區分。
別覺得自己職位低、只是執行,就不會出事。法律看的是你有沒有參與違法、有沒有造成後果,不是看你級別高不高。
違紀違規不等於犯罪,但別因此放鬆警惕
當然也不用過度緊張,不是只要有點違規就構成犯罪。
日常工作裡很多程式瑕疵、管理不規範的問題,大多屬於違紀違規範疇,給個警告、記過處分,整改糾正也就處理了,不會直接上升到刑事追責。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只有當濫用職權的行為造成了法定的重大損失——比如致人傷亡、達到立案標準的直接經濟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夠得上刑事立案標準了,才會走到定罪量刑那一步。
但也別因為"不一定犯罪"就放鬆警惕。很多刑事案子,都是從一次次"反正領導讓乾的"小違規開始,慢慢越走越遠,等損失攢夠了,再想回頭就晚了。
最後幾句實在話
在崗位上做事,服從上級是本分,但服從不是盲從。一般的工作安排、業務上的不同意見,按領導要求來沒問題,這是行政效率的要求;但碰到明顯踩法律紅線的事,別抱著僥倖往下衝,也別拿"我只是個辦事的"自我安慰。
真拿不準的事,多問問法規部門,多提書面意見,把自己的異議留好痕跡;明顯違法的事,該拒絕就拒絕。比起一份工作,自己的職業生涯、甚至人身自由,顯然更重要。
"領導讓乾的"這五個字,從來都不是免罪金牌。真出事了,沒人能替你扛下所有後果。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