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貨款套取資金行為的 貪汙罪 認定分析 前陣子有個國企採購崗的熟人找過來,語氣很焦慮,說領導私下跟他打招呼,讓他下次給供應商結貨款的時候,把合同金額虛增一部分,多出來的錢轉回來放在賬外,用來處理一些不好走正規報銷的接待開支。他心裡打鼓:這…
虛增貨款套取資金行為的貪汙罪認定分析

前陣子有個國企採購崗的熟人找過來,語氣很焦慮,說領導私下跟他打招呼,讓他下次給供應商結貨款的時候,把合同金額虛增一部分,多出來的錢轉回來放在賬外,用來處理一些不好走正規報銷的接待開支。他心裡打鼓:這事說白了就是套公款,可錢又不進自己口袋,全是給單位用的,頂多算違反財經紀律吧?
這種想法在國企裡太常見了。很多人覺得,只要自己沒中飽私囊,虛增點貨款、套點經費出來當 "備用金",就是行業潛規則,大不了審計查到了整改、給個處分。可真要摳起法律定性,這事遠沒那麼簡單。錢的去向不同、參與的人不同、主觀目的不同,最後定性可能天差地別,輕則違紀,重則刑事追責。今天張智勇律師就把實務裡的認定邏輯掰扯清楚,也算給所有在國企管採購、管財務的人提個醒。
虛增貨款揣進自己口袋,就是貪汙
先說最沒爭議的一種:藉著虛增採購的由頭,把套出來的錢揣進自己口袋,那就是實打實的貪汙。
實務裡這種案子很多,比如負責食材採購的,跟供應商串通好,虛增送貨數量和單價,貨款打過去之後,供應商把多出來的部分私下轉回給經辦人個人;還有的虛構採購專案,籤假合同、開真發票,公款轉出去之後繞幾圈回到自己手裡。這種行為本質上就是利用負責採購的職務便利,用虛構交易、虛增貨款的方式騙取公款,非法佔為己有,完全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別覺得自己職位低就構不上。只要是在國企裡從事公務的崗位,哪怕只是普通採購專員,只要經手這筆錢、有審批或者經辦的許可權,利用職務便利套錢據為己有,就可以按貪汙罪認定。之前有個區縣國企的採購員,就是靠每次採購辦公用品虛增幾百上千塊,積少成多,三年下來套了二十多萬,最後全按貪汙算,連帶著幫忙走賬的供應商也按共犯處理了。
很多人容易踩的一個坑是:單位本來就在套錢用於公務開支,經辦人趁機多套一部分自己截留。這種情況下,用於單位的部分和個人佔有的部分是分開評價的,個人截留的那部分,照樣按貪汙定性,不會因為 "大頭給了單位" 就一筆勾銷。
錢都用在公務上,就沒事了嗎
再說說最容易讓人抱有僥倖的情況:套出來的錢全用於單位賬外開支,一分錢沒進個人口袋,是不是就沒事?
實話實說,這種情況大多不會按貪汙罪定,因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錢也確實用在了公務上。但不構成貪汙,不代表沒有刑事風險。
當然,要是套出來的錢還在單位實際管控之下,只是沒走正規財務賬,沒有造成國有資產的實際流失,大多還是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不會輕易上升到刑事。但如果套取的金額特別大,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就有可能觸碰到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類的犯罪。
很多人對這類罪名沒概念,覺得 "我又沒拿錢" 怎麼會犯罪。但法律上看,作為國企管理人員,明知虛增貨款套取資金違反財務制度,還濫用職權違規決策、安排實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就符合這類犯罪的構成邏輯。不是隻有揣進自己兜裡才叫犯罪,違規行使職權給國有資產造成損失,同樣要擔責。
當然也不是隻要套錢就構成犯罪。金額不大、情節輕微的,基本都在違紀違規的範疇裡處理,不會輕易上升到刑事。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但一定要知道,這條線是存在的,不是 "為公就無罪" 的免死金牌。
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另有專門罪名
還有一種情形也要拎清楚:套出來的錢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全體或者大部分員工,比如發獎金、發福利、發補貼,數額夠大的話,就不是簡單的違紀了,可能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很多人容易把它和貪汙搞混,覺得都是分錢,其實兩者的核心差別不只是人數多少,更要看決策是不是體現單位整體意志、分配是不是在單位內部相對公開。私分國有資產一般是班子集體研究定的,以單位名義按統一標準發,全公司或大部分員工都有份,哪怕走的是賬外,在單位內部也多半是半公開的;貪汙則是少數幾個人瞞著其他人,利用職務便利偷偷把錢揣進自己腰包,完全是個人行為,代表不了單位意志。
很多國企老領導覺得,給大家謀福利不是壞事,賬上不好走就從採購裡套點錢出來發點辛苦費,是 "體恤下屬"。可一旦數額超過立案標準,牽頭決策的、直接負責的人,照樣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前有個地方國企的班子集體決定,透過虛增工程和採購款套了兩百多萬,以 "年終獎""過節費" 的名義全公司按級別發放。最後法院認定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都判了刑。很多人覺得錢大家都分了,法不責眾,實際上這個罪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是全員追責,但牽頭拍板的人,肯定跑不掉。
借親友公司賺差價,也有對應規制
還有一種更隱蔽的情況,就是和供應商深度繫結,藉著虛增採購的名義,讓親友控制的公司賺差價。
比如明知道市場上同類產品只要一百萬,偏偏以一百二十萬的價格從親友的公司採購,多出來的二十萬相當於變相輸送利益。這種情況如果是個人決策、為親友謀利,明顯偏離市場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還可能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當然,不是有點差價就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小幅偏高、情節輕微的,更多屬於違紀違規範疇,不會直接按犯罪算。不是非得把錢轉回自己口袋才算,讓特定關係人透過交易獲利,本質上也是利用職權換取利益,一樣有刑事風險。
只是"走流程"的,也要擔責
很多經辦人會覺得委屈:都是領導安排的,我就是個走流程的,能有什麼責任?
這話不能說全錯,但也不全對。如果只是單純執行正常的工作流程,對虛增貨款完全不知情,那自然不用擔責。但如果你明知道交易是假的、金額是虛的,還幫忙做合同、走審批、打款,甚至主動出主意怎麼規避審計,那就成了共同參與,根據作用大小,一樣可能被追責。
真碰到領導強壓下來的違規要求,最穩妥的做法是提出書面異議,留好痕跡;實在推脫不掉的,也要守住底線,不參與謀劃、不個人經手迴流資金,儘可能降低自身風險。別覺得 "反正領導拍板,天塌下來有高個子頂著",真出事了,誰參與、起了多大作用,都會一筆一筆算清楚。
說到底,國企採購裡虛增貨款套資金這事,從來不是 "違規報賬" 四個字就能概括的。個人佔有是貪汙,集體濫用職權造成損失是瀆職,集體私分有專門的罪名,幫親友牟利也有對應的規制。包裝得再像正常交易,只要本質是套取國有資金,就總有對應的規則去約束。
別拿 "行業慣例" 當擋箭牌,也別拿 "為公辦事" 當免責理由。財經紀律是底線,刑法是紅線。底線破了可以補,紅線踩了,代價往往是職業生涯甚至人身自由,怎麼算都不值得。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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