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審批標準造成鉅額損失的 濫用職權 罪認定與法律風險 做職務犯罪辯護這些年,碰過不少在審批崗上出事的當事人,剛見面時多半都想不通。有人說,我就是覺得企業不容易,標準卡那麼死專案推不動,鬆鬆手讓它過了,又沒往自己兜裡揣一分錢,怎麼就成犯罪了…
放寬審批標準造成鉅額損失的濫用職權罪認定與法律風險

做職務犯罪辯護這些年,碰過不少在審批崗上出事的當事人,剛見面時多半都想不通。有人說,我就是覺得企業不容易,標準卡那麼死專案推不動,鬆鬆手讓它過了,又沒往自己兜裡揣一分錢,怎麼就成犯罪了?還有人覺得,頂多算工作失職、把關不嚴,給個處分、挪個崗位也就到頭了,犯得著動用刑法嗎?
這種想法其實挺普遍的。很多人對審批權的認知還停留在 "能松能緊、看人下菜",覺得反正都是公家的事,放寬點標準也不算什麼大錯。可真要造成了鉅額損失,性質就完全變了。今天張智勇律師就來聊聊:審批時主動放寬標準造成損失,到底會怎麼定性、怎麼量刑,責任邊界又在哪。
先把最基礎的定性掰扯清楚:主動放寬標準,到底是工作失職,還是濫用職權?
很多人容易把這類事籠統歸為 "工作失誤",其實不全對。實務裡是要分情況的:如果本該認真稽核,卻因為粗心大意、馬虎敷衍,沒發現不符合標準的地方,稀裡糊塗就批了,那就更偏向翫忽職守。但如果明知道專案達不到審批要求,卻故意降低門檻、放寬標準,違規給透過了,那就不是疏忽的問題了,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
兩者看著都是沒把好關,主觀上差得很遠。一個是沒上心,一個是明知故犯。專案審批裡常說的 "開口子""放水",大多是後者 —— 明知道資質不夠、材料不全、強制性標準沒達到,出於人情、壓力或者其他考慮,強行給過了。這種行為,本質上就是超越或者違背職責規定處理公務,踩的是濫用職權的紅線。
當然,崗位性質不同,對應的罪名也不一樣。如果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崗,比如發改、住建、自然資源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違規審批專案造成公共財產損失,一般定濫用職權罪,對應刑法第 397 條。如果是國企、事業單位內部負責專案審批、投資決策的人員,放寬標準給專案放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應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兩個罪名名字不一樣,量刑檔位其實大體相當,普通情形下都是分兩檔: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得額外提一句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加重情形。如果違規審批不是單純的把關不嚴,而是出於徇私情、謀私利的徇私舞弊情節,量刑會直接上一個臺階。按照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基礎檔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能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少人覺得只要不往自己兜裡裝錢就沒事,可哪怕只是賣個人情、給親友行方便,只要被認定為徇私舞弊,處罰力度會比普通的濫用職權大得多。
再說說大家最關心的數額問題:多少錢算 "重大損失",到什麼程度會升級量刑?
按照現行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的,就達到了 "重大損失" 的立案標準,夠得上刑事追責;如果經濟損失到了 150 萬元以上,就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直接升到三年到七年這個檔位。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的立案門檻也基本一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訴。
這裡得說明白,法律上說的經濟損失,不是賬面預估的數字,是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比如專案爛尾了、投資收不回來了、財政補貼被騙走了,真金白銀虧出去了,才算數。而且不光是直接虧的錢,為了挽回損失、處置善後花出去的各種開支,也會算在損失裡面。
也有人會問,後來專案又盈利了、損失追回來了,是不是就不算了?一般來說,立案前已經主動挽回的部分,可以相應扣減;但立案之後才追回來的,通常不影響定性,只是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說白了,損失已經實際發生過,事後補救是悔罪表現,不等於行為沒發生過。
同樣是放寬審批標準,實務裡有的人判得重、有的人責任輕,差別到底在哪?
這類案子很少有一刀切的,同樣造成幾百萬損失,最後處理結果可能差很多。關鍵看幾個核心因素。
首先看決策方式。如果是個人繞過集體研究、擅自拍板放寬標準,那責任肯定重;如果是經過班子集體討論、按正式會議紀要走的流程,個人只是其中一個執行環節,責任相對會分散。但別誤以為走了集體程式就能把個人責任全撇乾淨 —— 如果集體研究的事項本身就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牽頭提議、主導拍板的人照樣要擔責,不是拉著大家一起開會就能免責。實務中通常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不是參會的人人人有份,但核心決策者肯定跑不掉。
其次看原因力大小。很多專案出問題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審批放寬可能只是其中一環,後面還有市場行情突變、實際控制人挪用資金、後續監管環節缺位等等因素疊加。這種多因一果的情況,會按照審批失職在整個損失裡的原因力比例來認定責任,不會把所有賬都算在審批頭上。
還有就是有沒有上級干預。如果是上級領導明確批示、要求放寬標準,你在過程中提出過書面異議、留了痕跡,那責任會明顯減輕。但如果明知上級的要求明顯違規,不僅不反對,還主動配合出主意規避規定,那就是共同參與,該擔的責任一點也少不了。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有沒有主動挽回損失。如果案發前就主動採取措施,追回了大部分損失,或者積極配合處置、把缺口補上,不管是對定性還是量刑,都會有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前提是主動作為,不是等著案發了才臨時補救。
也別草木皆兵,不是所有放寬標準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這點必須說清楚:審批工作裡本來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但這個空間一定是在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明確授權的幅度之內的。如果只是在允許的範圍內酌情把握,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者損失數額很小,那大多還在違紀違規的範疇裡。
比如有些專案只是個別輔助材料有瑕疵,核心資質和條件都滿足,審批時在規則範圍內酌情寬容了一下,也沒造成什麼實際損失,那就是工作不規範,談不上犯罪。但如果是核心條件不達標、明顯違反強制性規定,還強行放行,最後造成了重大損失,那就很難用 "工作失誤" 來解釋了。
說到底,審批權本質上是責任,不是可以隨便送人情的籌碼。很多人覺得,反正錢不進自己口袋,鬆鬆手沒什麼大不了。可公家的錢、國有資產,也不是憑空來的,因為你一次放水造成幾百萬上千萬的損失,不可能一句 "把關不嚴" 就揭過去。
在審批崗上待著,守住底線其實不難:該走的程式別省,該核的標準別松,該提的異議別藏,該留的痕跡別丟。真碰到拿不準的、有壓力的,按規則來、走集體決策,總比個人擔風險強。
別等損失釀成了、案子找上門了,才後悔當初不該松那一口氣。公職也好,國企也好,職業生涯幾十年,栽在一次 "放水" 上,怎麼算都不值得。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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