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財物後未實現請託事項的受賄既遂認定與法律分析 辦職務犯罪案子這些年,聽過最多的辯解之一,就是當事人坐在對面一臉委屈地說: 錢我是收了,但事根本沒給人家辦成啊 。專案沒批下來,職位沒調動成,他要的好處半分沒撈著,怎麼就能定我受賄? 不少人…
收受財物後未實現請託事項的受賄既遂認定與法律分析

辦職務犯罪案子這些年,聽過最多的辯解之一,就是當事人坐在對面一臉委屈地說:錢我是收了,但事根本沒給人家辦成啊。專案沒批下來,職位沒調動成,他要的好處半分沒撈著,怎麼就能定我受賄?
不少人腦子裡的受賄,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 —— 事辦成了,錢才算受賄;事沒辦成,交易就沒完成,自然算不上犯罪。這種認知真的坑了不少人。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實務裡的案例,把這事講清楚:收了錢卻沒辦成事,到底算不算受賄既遂。
一個基建系統的案子,印象挺深。當事人是某單位基建部門的負責人,手裡管著工程專案的招投標。有個做工程的老闆找過來,塞了三百萬現金,想讓他幫忙在接下來的專案裡打個招呼、走走捷徑。他當時沒推辭,把錢收下了,也應承下來會留意。
結果後來專案招標規則調整,那家公司資質卡了線,連入圍都沒進去,事自然也就沒辦成。案發之後,當事人一直覺得委屈:我收了錢不假,但我也沒給他謀到半點好處啊,他錢花了事沒辦成,我這最多算人品不好收錢不辦事,怎麼能算受賄既遂?
最後法院的認定很明確:受賄罪成立,且屬於既遂。沒辦成事,不影響定罪,最多在量刑時酌情考量。
很多人想不通這一點,覺得不公平。其實道理說透了很簡單:受賄罪打擊的從來不是"幫人辦成事",而是"拿權力做交易"。只要你用手裡的職權換了錢,哪怕最後承諾的事沒辦成,受賄的事實就已經成立了。
很多人不知道,法律上說的"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是非得等事情落地、對方拿到實惠才算數。承諾、實施、實現,這三個階段佔一個就行。人家帶著明確的事找上門,你明知對方有所請託還把錢收下,這個行為本身就已經符合"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
判斷是不是既遂,說白了就看你有沒有實際掌控這筆財物。不一定非得打進你自己的銀行卡,讓對方轉到你親戚朋友名下、指定第三方代收,甚至錢放在你指定的地方你隨時能支取,這些都算實際控制,都構成既遂。
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這就像你接了個私活,收了人家的預付款,最後活沒幹成。你不能說活沒幹成就不算收了錢,最多是你違約了該退錢,但收錢這個事實是抹不掉的。放在受賄裡也一樣,錢到手了,交易就成了,後面事沒辦成不影響受賄既遂的認定。
實務裡還有幾種容易混淆的情況
第一種是口頭答應辦事,錢還沒拿到手。這種才屬於犯罪未遂 —— 你已經答應做交易了,但財物還沒實際到手,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拿到錢,才是未遂。和"收了錢事沒辦成"完全是兩碼事。
第二種是收了錢,但壓根就沒打算辦事,也沒能力辦。也有人鑽牛角尖,說我收了錢根本就沒想幫他辦,這難道不是詐騙?理論上好像說得通,但實務裡基本不這麼走。只要你坐在那個位置上,手裡有對應的職權,對方給你的錢又和你的職務行為有關聯,定受賄的方向基本跑不掉。至於是不是真的沒打算辦,往往不影響定性。
還有人會問,那我事沒辦成,把錢退回去總沒事了吧?這事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收了錢當天或者很短時間裡,心裡覺得不妥,主動退回去,或者直接上交單位廉政賬戶、紀檢部門,那確實可能不按犯罪處理。但如果是案發後才退,或者聽說要查了才急著退,那退錢這個行為只能算案發後的退贓,不影響受賄既遂的認定,最多在量刑時從輕考量。
不是收了錢就一定是受賄
當然也不能一竿子打死。不是隻要收了錢就一定是受賄犯罪。
比如逢年過節的小額走動,沒有具體的事相托,更多是人情往來的範疇,大多還在違紀違規的層面,該批評批評,該處分處分,不會輕易動刑事。就算是數額不小的長期往來,如果從頭到尾沒有具體的請託事項,單純所謂的"感情投資",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要直接定受賄也有門檻。
但如果對方帶著明確的請託找上門,數額也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你把錢收下了,哪怕最後事沒辦成,也已經踩在了刑事的紅線上。別覺得"事沒辦成"就能當擋箭牌,法律從來不吃這一套。
說回最開始的那個案子,當事人最後還是認了。他之前一直覺得,只要沒給人辦成事,就不算真的受賄,大不了把錢退回去,頂多受個處分。直到拿到判決書才明白,從他收下那三百萬、應下請託的那一刻起,受賄的事實就已經成立了。
很多人在崗位上待久了,可能容易產生一種錯覺:覺得權力是自己手裡的私產,幫不幫忙、辦不辦事全看自己心情,收了錢辦不成大不了退回去,沒什麼大不了。卻忘了,權力從來不是給個人做交易用的。只要你拿它換了錢,不管事辦沒辦成,法律上都已經踩了紅線。
常在河邊走,最忌諱的就是心存僥倖。別以為事沒辦成就能矇混過關,也別覺得退了錢就能一筆勾銷。不該拿的錢,從一開始就別伸手。伸手的那一刻,很多事就已經沒有回頭路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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