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賄的認定規則——低價購房、乾股與合作投資的司法邊界

辦職務犯罪案子久了,最直觀的感受就是:現在 赤裸裸收現金的越來越少,大家都學會了"包裝" 。房子低價賣你一套,公司給你算點乾股,名義上搭夥做生意,年底再分點"紅利"。合同、轉賬、手續樣樣齊全,看著全是合法交易,挑不出半點毛病。 不少當事人被…

交易型受賄的認定規則——低價購房、乾股與合作投資的司法邊界

辦職務犯罪案子久了,最直觀的感受就是:現在赤裸裸收現金的越來越少,大家都學會了"包裝"。房子低價賣你一套,公司給你算點乾股,名義上搭夥做生意,年底再分點"紅利"。合同、轉賬、手續樣樣齊全,看著全是合法交易,挑不出半點毛病。

不少當事人被查的時候還覺得委屈:房子我是真金白銀買的,入股是簽了協議的,做生意有賺有虧很正常,怎麼就成受賄了?問題就出在這:很多人只盯著形式合不合法,卻沒看透本質上是不是權錢交易。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實務裡的認定規則,把這幾種常見的"包裝型"受賄說透。

低價買房買車:最常見的交易型受賄

先說說最常見的低價買房、買車,這也是實務裡最典型的交易型受賄。

很多人想不通:買賣自願,價格談好的,我又沒白拿,憑什麼算受賄?問題不能這麼看。如果對方是有求於你的請託人,你利用職權給人家辦了事,轉頭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買人家的房子車子,本質上就是透過差價的方式收好處。司法解釋早就明確了,這種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按受賄論處,數額就按市場價和你實際支付價的差額算。

當然也不是有點優惠就算受賄。這裡說的市場價,得是經營者事先對外公開、所有不特定買家都能享受到的最低優惠價格。說白了,這個折扣不是隻給你一個人的,是誰去買都能拿到的公開促銷,那就是正常的市場優惠,算不上受賄。但如果人家對外統一最低賣100萬,私底下單獨給你開70萬的價,這個優惠只有你能享受到,又和你的職務行為掛鉤,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

之前碰到過一個規劃系統的案子,開發商為了專案審批順利,把一套市價180萬的房子,以120萬的價格賣給了分管領導。看似是正常房屋買賣,有合同有過戶,最後法院還是把60萬的差額認定成了受賄數額。別覺得有了交易形式就安全,司法認定從來都是看實質不看形式,價格是不是明顯偏離市場、優惠是不是定向給你個人、背後有沒有職務謀利,這些才是定案的關鍵。

入股拿乾股:沒出錢卻拿股份

再說說入股、拿乾股,這也是很多人踩坑的重災區。

乾股說白了就是沒出錢卻拿到的股份。有的人覺得,我不直接收錢,讓對方給我點公司股份,每年拿分紅,既體面又穩妥。實際上,規則寫得很明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利,收受乾股的,按受賄論處。

具體認定上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股權真的轉到你名下了,或者有證據證明股份實際轉讓了,受賄數額一般按轉讓當時對應的股份價值算,實務裡大多參照對應的出資額,或者轉讓時點公司的淨資產來核算,後面拿到的分紅算孳息,不算進受賄本金裡。另一種更常見,就是股權根本沒實際轉讓,只是口頭約定給你多少股份,每年以分紅的名義打錢。這種情況,就按你實際拿到的分紅數額來定受賄金額。

很多人會拿"合夥投資"當擋箭牌。可真要是合夥做生意,就得真金白銀出資,就得承擔經營風險、參與管理。如果既不出錢,也不幹活,光等著穩拿"利潤",那本質上就是藉著投資的名義收好處。實務裡這種案子太多了,領導打個招呼幫企業拿了專案,企業就拉領導"入股",一分錢不用出,年底按時分紅。看似是投資收益,實則就是權錢交易,最後全按受賄算。

合作投資與委託理財:更隱蔽的利益輸送

還有一種更隱蔽的,叫合作投資或者委託理財。

比如請託人說要開個公司,拉你一起"合作",註冊資金、運營成本全是人家出,你什麼都不用管,佔股分紅。或者你拿一筆錢給對方"理財",不管市場行情好壞,每年固定給你高額回報,虧了算他的,賺了算你的。這些操作,本質上都是換個名目輸送利益。

按照實務規則,由請託人出資,你掛名"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做其他投資的,受賄數額就是請託人替你出的那部分出資額。如果名義上是合作投資拿利潤,實際上你既沒出資,也沒參與管理經營,那就是變相受賄,按實際拿到的"利潤"算數額。委託理財也是一個道理,沒實際出資卻拿收益,或者出資後收益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差額部分一樣會被認定。至於收益是不是偏高,也不是憑感覺定,一般會參照同期同類理財的市場收益率、同行業的平均利潤水平這些客觀標準來比對。

之前有個國企的領導,和供應商約定,自己拿50萬"投資"對方的專案,每年保底30%的收益,連拿了三年。後來案發,法院查明同期同類專案的正常收益也就8%左右,超出正常收益的差額部分,全認定成了受賄。別覺得有個投資協議就能掩人耳目,收益符不符合市場規律、有沒有風險共擔,一查就清楚。

說到這得提一句很多人的誤區:覺得房子、車子這種要登記的東西,只要不過戶到自己名下就沒事。其實不是看法人登記那道手續,關鍵看你有沒有實際控制、使用這個東西,而且這個利益是不是和你幫人家辦事的職務行為存在對價關係。只要實質是權錢交易,哪怕沒更名過戶,也不影響受賄的認定。當然,要是單純的臨時借用、沒有謀利對價的,自然另當別論,不能一概而論。

不管包裝成什麼形式,認定邏輯是通的

說到這其實也能看出來,不管包裝成什麼形式,認定的底層邏輯是通的。

首先看有沒有權錢交易的本質。你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對方謀利,對方給你的好處是不是和你的職權相對應。素不相識的商人,平白無故給你低價賣房、讓你空股分紅,大機率不是因為你人緣好,是衝著你手裡的權力來的。

再看出資和參與是不是真實的。正常的買賣、投資、合夥,都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價格符合市場規律。如果只有好處沒有風險,只有收益不用付出,價格明顯偏離常態,那就很難說是正常的民事交易。

當然也不能草木皆兵。不是說公職人員就不能買房、不能投資。正常的市場交易、公開的優惠活動、合法的投資理財,只要不涉及職務謀利,價格符合市場行情,都是受保護的。很多時候,一些輕微的違規、人情往來,更多是違紀違規範疇,該批評批評,該處分處分,不會直接上升到刑事。

但要是藉著交易的幌子,行權錢交易之實,哪怕包裝得再精緻,也躲不過實質審查。現在的查辦手段越來越細,銀行流水、工商登記、房產備案、市場價格比對,一套查下來,是不是正常交易根本藏不住。

很多人抱有僥倖,覺得有合同、有轉賬、有手續就不是受賄。可法律從來不是隻看形式的。現金是賄賂,房子差價是賄賂,乾股分紅是賄賂,投資收益是賄賂,本質上都是用權力換來的財產利益,只是載體不同而已。

常在崗位上,守住底線比什麼都重要。正常的交易大膽做,沾著權力的便宜別去佔。別以為換個馬甲就認不出來,真等到案發了,再解釋"這是正常投資",就太晚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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