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的認定與量刑標準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的認定與量刑標準 一個地方國企的案子,印象挺深的。國企的副總牽頭處置閒置的老辦公樓,最後成交價比市場評估價低了三百多萬。事發之後他一直覺得委屈,說自己是為了儘快盤活資產,班子會集體研究過,又沒往自己兜裡…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的認定與量刑標準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的認定與量刑標準

一個地方國企的案子,印象挺深的。國企的副總牽頭處置閒置的老辦公樓,最後成交價比市場評估價低了三百多萬。事發之後他一直覺得委屈,說自己是為了儘快盤活資產,班子會集體研究過,又沒往自己兜裡揣半分錢,大不了背個處分、降個職,怎麼還扯上刑事犯罪了?

這種想法在國企管理層裡其實挺普遍的。很多人覺得,資產處置虧了是經營問題,最多算履職不力,只要沒中飽私囊,就到不了坐牢的地步。可真要摳起法律責任來,這事遠沒那麼簡單。沒揣腰包不等於沒責任,集體決策也不是免責金牌,虧了公家的資產,該擔的責是跑不了的。

770多萬的樓,390萬就賣了

張智勇律師先拿這個案子說。那棟樓按正規評估市價七百七十多萬,他礙於老戰友的情面,沒走公開掛牌程式,直接以三百九十萬的價格賣給了對方公司。表面上看是班子會拍了板,實際上是他一手主導,刻意繞開了招拍掛的規定,連評估報告都是找相熟的機構壓著價出的。最後法院認定他構成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判了三年多。

可能有人對這個罪名不熟。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之後,原來的"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正式調整為現在的罪名,最直觀的變化就是適用範圍從國企擴到了所有公司、企業——不光國企高管違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會觸線,民營企業的主管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把公司資產低價折股或出售,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同樣會按這個罪名追責。它是個選擇性罪名,不管是低價折成股份入股,還是直接低價對外出售資產,佔一樣就可能踩紅線。追責主體也不只是企業內部負責人:對國有公司、企業來說,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樣在追責範圍內。

很多人想不通,不就是賣便宜了點,至於這麼重嗎?這事的核心根本不在"賣虧了",而在"為什麼賣虧了"。正常的商業決策失誤和故意徇私放水,是完全不同的兩條路,責任天差地別。

核心是"故意+徇私":沒揣腰包≠沒責任

按現行法律,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構成本罪;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同類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也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說白了,核心是"故意+徇私"——要麼是收了好處,要麼是照顧親友關係,明知道價格偏低還強行推進,本質是拿企業資產送人情、做交易。

立案門檻:直接損失30萬即觸刑

說到立案門檻,國有主體的標準是明確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以上就夠得上刑事追訴;也不是隻看錢數,如果因為違規處置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哪怕損失數額差一點,也一樣可以立案追訴。對民營企業來說,目前全國還沒有統一的立案數額標準,司法實踐中多參照國有主體的尺度把握,核心還是看有沒有徇私的故意、有沒有造成實質的重大損失。擱以前很多人眼裡,三十萬對企業來說不算大錢,可放在刑事追責的標準裡,已經踩了紅線。

至於損失特別重大的,量刑直接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當然,什麼算"特別重大損失",目前全國層面沒有統一的固定數額標準,各地司法實踐會結合本地經濟水平,參照同類經濟犯罪的尺度酌情把握,並沒有全國通用的固定數字,不是一刀切的標準。

當然也不是所有資產轉讓虧損都算犯罪。如果全程走了正規的評估、公開的招拍掛程式,所有環節合規留痕,最後因為市場行情波動、沒人競拍被迫降價成交,那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頂多算履職不當,夠不上刑事。

這裡也要分清楚主體:對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來說,要是沒有徇私的情節,但就是故意違反規定、亂用處置許可權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如果純粹是粗心大意、對市場判斷失誤、履職不到位虧了錢,那更偏向失職類的過失犯罪,和故意徇私的罪名比,主觀惡性不一樣,量刑輕重也差不少。但放到民營企業裡,單純的濫用職權或者履職過失造成損失,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大多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企業內部的管理追責,和國企的責任體系不是一回事。

可實務裡很多出事的,都不是單純的決策失誤。要麼是繞開評估程式直接定價,要麼是指使評估機構漏評土地、專利這些隱形資產,要麼是設定排他性條件只讓特定買家進場,美其名曰"提高效率",實則是在給特定關係人讓利。這種操作,一旦造成了實質損失,很難用"工作失誤"來解釋。

責任分層與損失認定

說到責任劃分,也不是所有參與決策的人都要一竿子打翻。

企業的資產處置大多走集體研究程式,很多人覺得"法不責眾",大家一起簽字就沒事。實際上責任是分層的:牽頭提議、主導拍板的直接主管人員,肯定是責任最重的;負責執行、沒有決策權的普通工作人員,通常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會上明確提出過反對意見,有書面記錄留痕的,基本不會擔責。集體決策從來不是擋箭牌,該誰的責任,最後都會落到具體人頭上。

還有人會問,損失到底怎麼算?不能說賬面看著虧了就全算在頭上。法律上認的是直接經濟損失,也就是因為低價轉讓實際造成的資產流失數額,一般要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認定,對比正常市場價格和實際成交價的差額。如果後續透過補救措施追回了部分損失,立案前挽回的部分可以相應扣減;但立案之後才追回來的,不影響定性,只能作為量刑時的酌情情節。說白了,損失已經實際造成了,事後補救是態度問題,改不了行為本身的性質。

違紀與犯罪的一線之隔

也得客觀說一句,不是所有低價轉讓的問題都能上升到刑事。很多程式上的小瑕疵、價格上的合理偏差,損失數額又不大的,大多還在違紀違規的範疇裡處理,黨紀政務處分、降職降級、扣罰薪酬,都是常見的處理方式。監管的目的首先是規範履職,不是一上來就動用刑法。

但怕就怕明知道違規還硬幹,打著"盤活資產""提高效率"的旗號行徇私之實。很多人出事之後都喊冤,說自己是為了企業好,可真把程式掰開了看,該走的評估沒走,該公開的沒公開,該回避的沒回避,處處都是違規的痕跡,再說自己是無心之失,也很難讓人信服。

說句實在話,企業的資產處置權,看著是手裡的權力,實則是沉甸甸的責任。很多管理層習慣了"拍板說了算",覺得反正都是公家的錢、公司的錢,賣多賣少沒那麼要緊,送個人情、行個方便也沒什麼大不了。卻忘了企業資產不是個人可以隨意支配的私產,每一筆處置都有法定的程式和邊界,越了界,就要承擔對應的後果。

真要守住底線其實也不難:該走的評估程式別省,該公開的招拍掛別繞,該回避的關係別碰,該留的書面痕跡別丟。碰到拿不準的,按規則走、走集體決策、充分聽取意見,總比個人拍板擔風險強。

別等虧了幾百萬、案子找上門了,才後悔當初為了一點人情、為了所謂的效率,省了那幾步關鍵的合規流程。職業生涯幾十年,栽在一次資產處置上,怎麼算都不值得。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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