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建違建申領拆遷補償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認定與無罪裁判分析

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辯護,我始終守著一條底線: 詐騙罪 絕不能成為什麼都能裝的 “口袋罪”。行政違法的歸行政,民事糾紛的歸民事,不是隻要行為有瑕疵、佔了便宜,就能一股腦往刑事詐騙上靠。 今天張智勇律師聊的這份江西九江的生效判決,就把這條邊界劃得…

搶建違建申領拆遷補償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認定與無罪裁判分析

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辯護,我始終守著一條底線:詐騙罪絕不能成為什麼都能裝的 “口袋罪”。行政違法的歸行政,民事糾紛的歸民事,不是隻要行為有瑕疵、佔了便宜,就能一股腦往刑事詐騙上靠。

今天張智勇律師聊的這份江西九江的生效判決,就把這條邊界劃得格外透徹。當事人趁著拆遷訊息搶建了三百多平違章建築,靠行賄打通控違環節,最終拿了九十二萬餘元徵收補償款。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按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標準,一旦定罪就是十年以上的刑期,可法院最終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直接作出了無罪判決。

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沒有靠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模糊兜底,而是明明白白從犯罪構成上擊穿了指控邏輯,是一份非常有標杆意義的刑行邊界判例。

 


三百二十二平違建背後:突擊搶建、行賄過關、套取補償

案子的被告人萬某,老宅正好落在當地城中村改造的徵收範圍內。2017 年 9 月,濂溪區政府釋出了該地塊的徵收徵求意見公告,鎮裡緊跟著就安排拆遷公司進場控違,日夜巡查嚴防村民搶建加建。 訊息傳開,不少人都動了多拿補償的心思,萬某也不例外。他趁著夜色僱了工人,在自家院子裡突擊搶建房屋。可剛建了一部分,就被控違的巡查人員當場發現,違建部分很快被強制拆除。

換做旁人,大機率就收手了,可萬某沒死心。他轉頭找到了負責控違的工作人員,送了兩萬元現金外加幾條香菸,算是打通了這層關係。向負責控違的人員行賄,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數額和情節達到立案標準的,還可能被追究行賄類犯罪的刑事責任。有了這層 “關照”,後續的搶建一路順暢,沒多久就在院內建起了三百二十二平方米的違章建築。

沒過多久,測繪、評估人員進場登記,對院內所有房屋逐一測量評估,這部分搶建的違建也一併被納入了測量範圍。直到 2019 年,萬某用兒子、兒媳和外甥的名義,就這部分建築和鎮政府簽訂了三份拆遷補償協議,前後總共拿到了九十二萬九千餘元的徵收補償款。

後來事情敗露,家屬第一時間全額退繳了全部補償款,但檢察院依然以詐騙罪提起了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萬某明知房屋是搶建的違章建築,仍故意隱瞞真相簽訂補償協議,騙取國家徵收補償款,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聽到這兒,估計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是:這不就是典型的騙拆遷款嗎?明知要拆遷還偷偷搶建,還靠行賄矇混過關,最後拿了國家的錢,怎麼看都像詐騙。檢察院的指控思路,也恰恰貼合了這種樸素的是非判斷。 但一審法院最終沒有支援這套邏輯,針對詐騙罪的指控作出了無罪判決。這份判決最見功底的地方,就是它沒有被道德判斷帶偏,完完全全扣住了詐騙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一步一步把罪與非罪的邊界講透了。

無罪核心邏輯一:詐騙罪的因果鏈,不能靠結果倒推

我在之前的文章裡反覆講過,詐騙罪的成立,有一條繞不開的核心因果鏈: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被害人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主動處分財產。 簡單說,一定是 “先騙,後給錢”,欺騙行為是對方處分財產的直接、核心原因。這個因果關係斷了,詐騙罪就站不住腳。

當然要先說明白:不是所有隱瞞行為都算不上刑法意義上的欺騙,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單純利用了行政機關的審查疏漏,還是主動偽造了足以誤導正常審查的權利憑證、證明材料。這也是同類案件罪與非罪的核心分界。 放到這個案子裡,法院的論理非常透徹:萬某搶建的違章建築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他既沒有憑空虛構房屋,也沒有虛增測量面積,建築實體就實實在在立在自家院子裡。他隱瞞的,是建築的建造時間和未經審批的違建屬性,但這部分隱瞞,本質上是利用了徵收部門的審查缺位,並非靠主動造假讓對方根本無法核查。

很多人容易把 “隱瞞真相” 和 “詐騙” 直接畫等號,但刑法上的隱瞞真相,必須是導致對方處分財產的核心原因。如果對方本身就負有審查核實的法定義務,只是因為自己履職不到位沒查出來,那就不能把責任全算在行為人頭上,更不能直接等同於詐騙。 這就像去銀行辦貸款,申請人隱瞞了部分真實情況,但銀行本該履行嚴格的貸前審查義務,最終因為審查疏漏放了款,不能簡單直接就定貸款詐騙。審查義務的歸屬,從來都是這類案件定性的關鍵。

無罪核心邏輯二:甄別違建是政府法定職責,審查疏漏不能轉嫁成詐騙

這份判決最有價值的地方,是它明確了徵收補償中的責任歸屬:甄別違建的義務在政府,不在被徵收人。

根據我國徵收補償的通用法律規則,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集體土地徵收改造,徵收主體均負有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也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必須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合法建築給予補償,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換句話說,甄別建築是否合法、該不該補、補多少,本身就是徵收部門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權力執行的必經環節。政府最終向萬某支付了補償款,本質上是自身對建築合法性的審查認定出現了疏漏,是行政履職不到位的結果。

你不能把行政機關該盡的審查義務沒盡到的後果,直接等同於行為人實施欺騙導致的錯誤認識。這兩者看似結果相近,法律性質卻天差地別:一個是行政履職瑕疵,對應的是行政糾錯、內部追責、向不當得利人追償;一個是刑事詐騙犯罪,對應的是自由刑與罰金。用詐騙罪來為行政審查疏漏 “買單”,本質上是搞錯了責任歸屬,也突破了刑法的邊界。

實務裡有個特別不好的傾向,就是喜歡倒推定罪:事後賴賬不還,就倒推借錢的時候就有非法佔有目的;事後拿了不該拿的補償,就倒推建房的時候就是為了詐騙。但刑法從來就不認這種 “以果推因” 的邏輯。 事前有沒有詐騙的直接故意,欺騙行為是不是取得財物的核心原因,這兩個問題必須獨立判斷,絕不能用事後的結果往前溯及推定。

就像之前聊過的千萬借款案,事後偽造證據賴賬是妨害民事訴訟的不誠信行為,卻不是當初騙取借款的手段;放到這個案子裡,搶建違建、隱瞞建造時間,是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違法行為,行賄控違人員更是觸碰了法律紅線,但這些都不是讓政府錯誤支付補償款的根本原因。 兩份判決守住的,都是同一條底線:罪刑法定,以及刑事、民事與行政法律之間的清晰邊界。不能因為行為有過錯、有損失,就隨手拿最嚴厲的刑法來兜底。

必須說透的邊界:無罪不是免責,只是不構成詐騙

當然,我必須把話講在明處:法院判詐騙罪不成立,絕不代表這個行為是對的,更不代表搶建騙補償是合法的。 萬某搶建違章建築,本身就要承擔行政法上的責任,該拆除拆除,該處罰處罰;向控違工作人員行賄,更是觸碰了廉政紅線,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追究行賄的相關刑事責任;不該拿的徵收補償款,也必須全額退繳,一分都不能少。

但違法不等於犯罪,行政過錯不等於刑事詐騙。刑法有它的謙抑性,有它嚴格的入罪標準,不是一遇到有損失、有隱瞞的情形,就把詐騙罪拿出來當 “萬能兜底條款”。什麼都往詐騙裡裝,最終受損的,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也是普通市場主體的行為預期。

同樣也要反過來講清楚:不是所有搶建拿補償都不構成詐騙。如果行為人不僅搶建,還透過偽造建房手續、偽造產權證明、虛構房屋面積等方式,主動製造虛假材料欺騙徵收部門,讓徵收部門根本無法透過正常審查發現問題,那就完全可能構成詐騙罪。 本案能打掉詐騙指控,核心在於建築是真實存在的,政府本就有能力、有職責去甄別它是不是違建,只是自己沒盡到義務。這條邊界,一定要分清楚。

做刑辯這麼多年,見過太多 “口袋罪” 的影子。很多行為放在行政、民事層面完全可以解決,卻偏偏要套上刑事詐騙的帽子,看似是打擊違法,實則是突破了刑法的邊界。 這份九江的判決之所以有價值,就在於它頂住了樸素的道德義憤,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一步步推導,守住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分界線。它告訴我們:評價一個行為,先要分清楚它屬於哪個法律部門的管轄範圍,該用行政法解決的,就用行政糾錯;該用民事途徑的,就走民事追償。刑法是最後一道防線,不該也不能隨隨便便就往前站。

對我們普通人來說,這份判決也絕不是 “搶建有理” 的擋箭牌,而是一個提醒:拆遷中的投機行為有多重法律風險,行政、刑事的紅線各在哪裡,心裡要有數。而對我們法律人來說,守住詐騙罪的邊界,不讓它成為什麼都能裝的口袋,就是在守住每一個普通人的刑事安全底線。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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