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詐騙案件中業務員主觀明知與犯罪參與度的無罪裁判分析

經手招工收費近二百九十萬元,案發時尚有一百三十六萬餘元未能退還,業務員劉某一審被以合同 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無罪。 這起安徽宿州的終審判決,把詐騙共犯中“主觀明知”的認定邊界,劃得非常清楚。 一份看似正規的招工業務 劉…

招工詐騙案件中業務員主觀明知與犯罪參與度的無罪裁判分析

經手招工收費近二百九十萬元,案發時尚有一百三十六萬餘元未能退還,業務員劉某一審被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無罪。

這起安徽宿州的終審判決,把詐騙共犯中“主觀明知”的認定邊界,劃得非常清楚。

一份看似正規的招工業務

劉某原是淮北一家未註冊的人力資源服務部業務員。2012年前後,他與解某共同設立誠信人力資源服務部;2013年1月,宿州市蘇聯徽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將該服務部設為淮北辦事處。對外宣稱能安排皖北煤電集團、宿州市高速交警、濉溪縣醫院、淮北二電廠等單位的正式工作,按崗位收取二萬至六萬元不等的費用。

整套業務流程由蘇聯徽公司統一設計:收了錢籤蓋有公司印章的招工協議,之後安排體檢、面試、異地培訓,最後發放對應單位的報到證。2012年至2014年8月,劉某以蘇聯徽公司、誠信人力資源服務部名義招收楊某、呂某等六十九人,累計收取招工費人民幣288.7萬元;其中201萬元由解某以收據形式確認收取。後因不斷有被害人要求退款,劉某採取用後期收取的錢款退還前期被害人的方式維持運轉。

2014年八九月份,多名求職者手持報到證前往單位辦理入職,被證實手中證明均為虛假偽造,許諾的崗位根本不存在。劉某及被害人向解某、蘇聯徽公司要求退款未果後,劉某於2014年11月18日報案。主犯尹某1、尹某2、解某等人先後落網,劉某也於2016年12月1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但仍被認定為詐騙共犯。一審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不少人聽到這兒會覺得,人是他招的,錢是他收的,最後工作沒辦成、退款也沒退完,怎麼看都是詐騙同夥。但二審法院最終改判無罪,核心就在於,共同詐騙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騙局為前提,而全案證據恰恰無法證明這一點。

“明知”兩個字,憑什麼認定不了?

二審法院的裁判邏輯很清晰:劉某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共犯,關鍵看他事前是否知道蘇聯徽公司的招工是一場騙局。如果他被公司合法外觀矇蔽,只是按正常流程履職,就不能因為最終出現詐騙結果,倒推他一開始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業務外觀完整,基層業務員有合理信賴

整個業務從一開始就有完整的合法外觀。蘇聯徽公司持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出具了蓋有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招工簡章、協議文字、培訓安排全由總公司統一輸出。劉某作為基層業務員,有合理理由相信這是正規的就業代辦服務,而非人為設計的騙局。

這一點非常關鍵。刑法上的“明知”,不是事後判斷,而是要站在行為人當時的位置來認定。基層業務員看到的是證照齊全、授權完整、合同規範;如果僅憑最終結果是騙局,就認定他“應當知道”,那把“明知”的標準擴張到了普通人無法預見的程度。

反向證據:他連自己的直系親屬都拉了進來

最有說服力的反向證據是,劉某不僅對外招攬客戶,還給自己的兒子、兒媳以及近親屬交錢報名,同樣沒辦成工作、也沒追回款項。如果他事前就知道這是騙局,不可能把直系親屬拉進來,讓自己家人也蒙受損失。這一事實足以印證,他本身也是騙局的受害者,不具備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是否將親友捲入,是判斷其主觀認知的重要參考。真正明知騙局的人通常會避開熟人圈子,甚至從親友身上牟利。而劉某不僅沒避嫌,反而主動讓家人參與,這種反人性的行為模式很難用“明知”來解釋。

款項流向和事後處置,不符合共犯特徵

從款項流向和事後處置也能得出相同結論。他收取的絕大部分費用都按層級上交,僅賺取業務差價;解某出具的收條也證明,201萬元招工費已上交公司負責人。後期出現退費糾紛時,他先用後期收取的款項墊付前期退款;騙局徹底敗露後,他變賣自家房產籌款退賠,還主動帶著多名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並於2016年12月投案。

這些行為模式,和詐騙共犯私吞贓款、隱匿跑路的特徵完全不符。詐騙共犯通常會截留款項、轉移財產、逃避追責。而劉某在案發前後的行為,更像是一個被捲入騙局後試圖止損、退款、報案的普通人,不能推斷他事前就具有詐騙故意。

最後才確認騙局,不等於一開始就明知

在案證據能夠證實,尹某2、解某等人在明知報到證系偽造的情況下,仍將報到證發放給被害人。但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劉某在2014年八九月份報到證被官方證偽之後,才確認整個招工是騙局;在此之前是否明知詐騙,沒有充分、排他的證據能夠證明。

這就涉及刑事證明的核心問題: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因為他沒有揭穿騙局,就推定他事先知道真相;更不能把“事後知情”等同於“事前明知”。

共同犯罪的邊界:不能靠結果倒推

這起案件的裁判邏輯,和此前一系列刑民交叉無罪案件的底層規則完全相通。定罪不能靠結果倒推,不能因為最終出現了詐騙結果,就把所有業務鏈條上的參與者都按共犯一鍋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觀上有共同通謀,客觀上有共同行為,二者缺一不可。

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個“共同故意”,要求行為人之間有意思聯絡,對犯罪性質有共同認知。如果只是按公司安排完成本職工作,對上游詐騙計劃並不知情,就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不構成共犯。

現實中的招工、理財、加盟類詐騙案,很容易出現打擊擴大化的傾向。但刑法邊界始終是清晰的:明知是騙局仍深度參與,才是共犯;被虛假外觀矇蔽、正常履職的執行者,不必為上游的詐騙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守住“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

很多人會覺得,劉某畢竟收了錢、招了人,工作沒辦成,總該負點責任。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三個不同層級。如果他在業務中存在誇大宣傳、違規收費等問題,可以透過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來追責;上升到刑事犯罪,就必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和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守住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堅守主客觀相一致的基本原則,才能避免刑事打擊的泛化,真正做到不枉不縱。對於當事人家屬來說,這也是最重要的一條辯護線索:當親人被捲入詐騙案件時,不要接受“結果有罪”的推定,而要回到證據本身——有沒有證據證明他事前知道這是騙局?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和上游犯罪分子有意思聯絡?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從詐騙中實際獲利並積極參與?

如果答案都是“沒有”,那麼無罪就不是奢望,而是法律應當給出的結論。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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