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原先是某市住建局的科長,管了好多年施工審批,2019 年正式退休,徹底離開了體制。2022 年春節,以前他幫過的一個企業老闆上門,放下 20 萬,說就是感謝當年的關照。老周覺得人都退了兩三年,職權也早就交出去了,收這筆錢頂多算人情往來,…
離職後收受財物行為的受賄罪認定與利用影響力受賄邊界分析
老周原先是某市住建局的科長,管了好多年施工審批,2019 年正式退休,徹底離開了體制。2022 年春節,以前他幫過的一個企業老闆上門,放下 20 萬,說就是感謝當年的關照。老周覺得人都退了兩三年,職權也早就交出去了,收這筆錢頂多算人情往來,能有什麼事。結果 2024 年監察機關倒查舊案,這筆錢直接被認定成了受賄。
家屬來找我的時候,第一句話就是:人都退休了,手裡早就沒權了,怎麼還能按受賄算? 答案說簡單也簡單,說複雜也複雜 —— 離職從來不是一道天然的防火牆。
核心分界點:有沒有 “事先約定”
很多人直覺上覺得,受賄罪得是 “利用職務便利”,人都走了、權都交了,哪來的職務便利?這個邏輯聽著沒錯,但法律對離職後收錢這件事,有專門的認定規則。
2007 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寫得很清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利,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好在離職後收對方財物,離職後實際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說白了,法律看的不是你收錢的時候有沒有權,而是 “辦事” 和 “收錢” 這兩件事,有沒有被 “事先約定” 這條線串在一起。有約定,本質就是把權錢交易的收款時間延後了,換了個時間點收錢而已;沒有約定,兩件事就是斷開的。
三種常見情況,結局完全不同
第一種,在職時就有約定,離職後收錢,構成受賄。
這是最典型的情況。在職的時候幫了忙,雙方明裡暗裡說好 “等我退了再說”“等你調走了再感謝”,不管是當面說透的,還是沒挑明但彼此心照不宣的,只要在職時就收錢這件事達成了合意,離職後實際收了,就是受賄。 當然要說明一句:默示約定不是靠單方腦補出來的,得有相應的客觀證據印證雙方的合意,比如過往的交往模式、溝通記錄、謀利和答謝的對應關係等等,不是說對方事後單方面送錢感謝,就等於之前有約定。 江蘇就有過類似案例,繆某在衛健委任職時多次幫企業處理醫保相關事項,老闆提過退休後可以來企業當顧問,繆某當時沒反對。後來他退休後以 “顧問費” 名義收了錢,法院最終認定屬於事先約定,按受賄定罪。
第二種,在職時沒約定,離職後單純收感謝費,一般不構成受賄。
這也是爭議最多的一類。很多人會拿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說事,說履職時沒被請託、事後基於履職事由收錢也算受賄。
但這裡有個關鍵的適用邊界很多人沒搞懂:這條規則管的是在職期間事後收錢的情況 —— 人還在崗位上,當時沒請託,事情辦完後對方送錢感謝,同樣可以認定為他人謀利。 最高法刑二庭在官方解讀裡明確說過,這條規定沒有修改此前的規則,離職後收受財物要定受賄,仍然要以在職時有事先約定為前提。
這恰恰是辯護的核心空間之一。
如果確實在職時從來沒提過、也沒暗示過以後要收錢,純粹是離職多年後對方出於感念主動送的,從法律上講,就不該套到受賄罪裡。
第三種,在職時就開始收,離職後基於同一謀利事項連續收,全部計入受賄總額。
2007 年的意見裡還專門說了這一種:如果是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的部分,全都要計入受賄數額。 很多人以為離職後收的那部分能單獨摘出去,其實不行。只要是基於同一段謀利關係、同一謀利事項持續不間斷地收錢,哪怕中間跨過了離職這個節點,也會整體認定。數額一加總,很可能直接抬升一個量刑檔次。
就算不構成受賄,也可能觸犯另一個罪名
很多家屬以為,只要打不掉受賄罪就沒事了,其實不一定。 刑法裡還有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專門管這種情況: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在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照樣要定罪。 它和受賄罪的核心區別是:受賄罪是直接用自己手裡的職權辦事,利用影響力受賄是用自己過去的身份、人脈和關係網去撬動別人的職權。人雖然走了,但以前的影響力還在,靠這個幫人辦事收錢,同樣踩刑事紅線。
不構成犯罪,也不代表沒後果
還有一點必須說透:哪怕最終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代表什麼事都沒有,尤其是退休人員。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雖然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可以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要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
說白了,刑事上不定罪,紀律上照樣可以追責。錢收了,可能不用坐牢,但退休待遇可能被降、被調。違紀和犯罪是兩條線,不是非黑即白,家屬一定要有這個心理準備。 張智勇律師常說一句話: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反過來也一樣,不構成犯罪,不代表沒有任何後果。
這類案子,辯護的核心抓三點
回到老周的案子,家屬最該問的從來不是 “能不能直接無罪”,而是先把這筆錢歸到哪一類搞清楚。 “有沒有事先約定” 是整個案子的命門。有約定,受賄罪的大框架基本就定了,辯護重點要放在數額認定、具體情節輕重上;沒有約定,就有希望把受賄罪的指控打掉,但也要排查有沒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可能,或是違紀的風險。
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就三件事:一是有沒有證據證明 “事先約定”,二是收錢和當年的履職事由有沒有直接對應關係,三是有沒有利用原影響力實際幫人辦過事。把這三點查透了,案子的走向基本就清楚了。
很多人栽就栽在 “人都走了,收點錢算什麼” 的僥倖裡。可法律看的從來不是你收錢時在不在位,而是你當年辦事的時候,有沒有把 “日後收錢” 這筆賬算在裡面。權錢交易不會因為換了個時間點,就變成正常人情。—— 張智勇律師 · 職務犯罪辯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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