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與拖延履職型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重大損失認定分析

有位老太太的兒子在街道辦工作,群眾反映某處危房有安全隱患,他收了報告沒往上交,也沒去現場看。兩個月後房子塌了,傷了人。現在監察機關說她兒子涉嫌瀆職,已經被留置了。老太太不停地說:“他就是懶,他不是壞人啊。” 我聽完只能告訴她:懶歸懶,但懶出…

不作為與拖延履職型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重大損失認定分析

有位老太太的兒子在街道辦工作,群眾反映某處危房有安全隱患,他收了報告沒往上交,也沒去現場看。兩個月後房子塌了,傷了人。現在監察機關說她兒子涉嫌瀆職,已經被留置了。老太太不停地說:“他就是懶,他不是壞人啊。”

我聽完只能告訴她:懶歸懶,但懶出了後果,法律上是要算賬的。先把最基礎的主體問題說清楚: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疇,符合翫忽職守罪的主體要求,不是隻有身居高位的領導才會觸犯這類罪名。

不作為、拖延履職,可能構成翫忽職守罪

刑法上,瀆職是一個大類,老百姓常說的 “瀆職” 其實對應著好幾個罪名。最常見的是兩個:一個是濫用職權,一個是翫忽職守。

濫用職權,多半是主動作為,比如明知不該批還是批了、明知不能放還是放了。翫忽職守則相反,是該做的事沒做,或者做了但沒做到位。拖延履職、收了報告不處理、發現問題不報告、該檢查的不去檢查,都可能落到這裡面。

如果這種不作為或者嚴重不負責任,最終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那就可能構成刑法第 397 條的翫忽職守罪。

“重大損失” 不是一句空話,有具體標準

很多家屬不理解:我兒子就是沒及時上報,怎麼就犯罪了?這裡要看損失有多大。

根據 2012 年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翫忽職守罪中的 “重大損失” 通常包括幾種情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九人以上輕傷,或者重傷與輕傷人數達到相應組合標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當然這一項沒有統一的量化指標,通常由司法機關結合案件波及範圍、群眾反響、輿論影響程度等綜合認定;等等。不同領域還有一些特別規定,比如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汙染這些,標準可能更細。

這裡張智勇律師也說個實務裡很容易踩的認知誤區:刑法上認定的經濟損失,是以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為準。哪怕立案後把錢追回來了、損失全額挽回了,也不會從犯罪數額里扣減,只能作為後續量刑時的從輕情節。很多家屬以為事後補上錢就不算犯罪了,其實是搞反了時間節點。

老太太兒子那個案子,房子塌了、有人受傷,這就已經觸到了 “重大損失” 的邊。不是單純的工作態度問題,而是可能涉嫌犯罪的問題。

關鍵要看因果關係,多因一果不能全算在一個人頭上

不過,也不是說只要出了事、當事人恰好有職責,就一定構成翫忽職守罪。刑法講究因果關係。

什麼意思呢?就是當事人的不作為,必須和最終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關聯。他如果不拖延、及時履職,這個損失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如果是,那因果關係成立。如果即使他及時做了,結果還是一樣,那可能就不構成犯罪,最多是違紀或者行政問責。

比如群眾反映危房問題,如果他及時上報、組織人員撤離,房子雖然還是塌了,但沒人受傷,那結果就完全不同。反過來,如果他上報了、也採取措施了,但房子結構問題太嚴重還是塌了,那就要具體分析他的履職是否到位,不能簡單歸罪。

我們辦過的不少這類案子裡,還經常碰到 “多因一果” 的情況:最後出了重大後果,往往不是某一個人的問題,而是審批、巡查、上報好幾個環節都有疏漏。這種情況下不是誰職位低誰擔責,也不是誰最後經手誰背全鍋,每個人只需要在自己法定的職責範圍內,對自己的過錯承擔對應的責任,不用為整個鏈條裡其他人的失職兜底。這也是翫忽職守案件裡非常核心的辯護切入點。

翫忽職守是過失犯罪,不能按主從犯分

這一點家屬經常搞混。如果單位裡好幾個人都牽涉進來,家屬會問:我家這個是不是從犯?能不能輕一點?

這裡要分清楚。翫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刑法第 25 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也就是說,幾個人都失職導致一個結果的,不按主犯、從犯來分,而是根據每個人自己的職責、過錯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如果案情裡同時存在故意的濫用職權行為,那另當別論。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可以分主從犯。但單純的不作為、拖延履職這類翫忽職守,不能把主從犯的框架硬套上去。

紀律處分和刑事犯罪之間,隔著一道證據線

還是那句話: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

工作拖拉、作風散漫、程式不到位,這些最多是違紀,受個處分、影響考核晉升。但一旦符合了翫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有證據證明他的不作為和重大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那就是刑事犯罪,後果完全兩樣。

所以家屬在諮詢的時候,不要一聽到 “瀆職” 就先慌。要弄清楚:損失的數額或者後果到沒到立案標準?他到底有沒有履職義務?他的不作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這些問題搞清楚了,才能判斷事情的嚴重程度。

留置階段家屬能做什麼

留置期間家屬能配合的,是把他平時的工作職責、相關檔案、會議記錄、報告材料、微信工作群記錄這些整理出來。律師在外圍做法律分析,判斷他的行為在法律上到底屬於違紀還是犯罪,能不能形成書面意見,幫助家屬依法表達訴求、提交必要情況說明。

說到底,懶政有時候比亂政更隱蔽。老百姓常說 “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話雖糙,但道理不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手裡握著公共權力,該辦的事不辦、該管的事不管,老百姓的利益就可能實實在在受損。

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防止把一般性的工作失誤、管理瑕疵、甚至是已經盡力但結果不好的情況,一股腦兒按犯罪處理。每一個翫忽職守罪的認定,都必須經得起證據和因果關係的檢驗。

家屬這個階段能做的,是先把事情原委摸清楚,把證據材料儲存好,不要急著去 “找人”,更不要想著去疏通什麼。該是什麼就是什麼,法律的定性最終看的是事實,不是情緒。

—— 張智勇律師 · 職務犯罪辯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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