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員工收受回扣行為的罪名認定與量刑區分分析

家屬諮詢,說家裡人在國企做採購,常年跟幾家供應商打交道,逢年過節收點 “感謝費”,專案結算時也拿過所謂的 “返點”。現在單位內審查出問題,直接移交給監察機關了。他開口第一句就問:這不就是普通商業回扣嗎?私企也這麼幹啊,怎麼就涉嫌犯罪了? 構…

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員工收受回扣行為的罪名認定與量刑區分分析

家屬諮詢,說家裡人在國企做採購,常年跟幾家供應商打交道,逢年過節收點 “感謝費”,專案結算時也拿過所謂的 “返點”。現在單位內審查出問題,直接移交給監察機關了。他開口第一句就問:這不就是普通商業回扣嗎?私企也這麼幹啊,怎麼就涉嫌犯罪了?

構不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從來不是隻看 “收了錢” 這個動作,核心要看你是什麼身份、手裡握的是什麼職權。

一、身份不同,罪名就可能不同

同樣是收合作供應商的回扣,國企員工和私企員工觸碰到的罪名,真的可能不一樣。

私企員工收回扣,一般對應刑法第 163 條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個罪名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要求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國企員工的情況就要複雜得多。不是只要在國企上班,收錢就一定定受賄罪。關鍵看這個人是不是在 “從事公務”: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裡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回扣,就適用刑法第 385 條,定受賄罪;如果是不涉及公務的普通崗位,哪怕人在國企,也可能只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所以同樣一筆回扣,國企員工可能面臨受賄的罪名,也可能和私企員工定性一樣,全看他具體承擔什麼職責。還有一種很容易被忽略的情況: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裡從事公務的人,哪怕日常上班在私企、勞動合同跟私企籤,收了回扣也可能按受賄罪處理。身份認定從來不是看工作地點,而是看他實質上是不是代表國有單位在行使管理職權。

二、“從事公務” 四個字,是分水嶺

實務裡家屬最難理解的就是這一點:我家人明明就是個普通辦事員,怎麼就成 “從事公務” 了?

“從事公務” 看的不是單位牌子,是具體職權。一般來說,代表國有單位行使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的崗位,比如管專案審批、資金撥付、招標採購、人事任免的,很容易被認定為從事公務。而純技術崗、普通勞務崗,就算在國企上班,也不必然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就拿採購崗舉例。如果這個崗位能自主選供應商、定採購價、籤合同、拍板驗收付款,那他在經濟往來裡收回扣,基本就是利用公務職務便利,很容易按受賄罪定。如果他只是按上級指令錄訂單、傳檔案,沒有實質決定權,定性自然就不一樣。

這裡張智勇律師還要多說一句,很多人口中的 “國企” 範圍其實很寬,認定標準也有區別:如果是國有獨資、全資企業,裡面從事公務的人員,直接就按國家工作人員論;但如果是國有控股、參股的企業,光在裡面上班還不夠,必須是受國有出資單位正式委派、代表國有投資方行使管理職權的人,才會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少家屬以為只要沾了 “國企” 邊就都按受賄罪算,其實是把範圍想寬了。

這也是為什麼同樣是國企員工、同樣收了錢,最終定什麼罪,得一份份翻任命檔案、崗位職責、會議紀要、簽字許可權,不能一概而論。

三、數額標準已統一,量刑差距仍在罪名

很多家屬最關心的還是量刑。放在以前,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門檻、數額檔次差得不少,但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改了規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現在和受賄罪全面統一,不再適用過去 “按受賄罪數額倍數執行” 的舊規定。

按照現行標準,兩個罪名的數額檔次完全一致:數額較大起點都是 3 萬元,數額巨大是 20 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是 300 萬元。《刑法修正案(十一)》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增設的第三檔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現在也有了明確的數額參照。

另外也要注意一個特殊入罪門檻:如果存在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或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曾因貪汙受賄受過黨紀政務處分等情形的,數額滿 1 萬元就達到入罪標準。因為現在兩罪標準全面統一,這個特殊規則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也同樣適用。

但兩者的最高刑依然有本質區別: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當然實務中已經極少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所以同樣的涉案數額,定性是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期上限的差距依然很大,這也是這類案件最核心的辯護空間。

四、回扣不是 “行業慣例”,法律上有明確說法

很多人把回扣當商業潛規則,覺得大家都這麼幹就沒事。但刑法對回扣的定性很明確。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直接以受賄論處。非國家工作人員同樣如此,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也會構成對應犯罪。

張智勇律師提醒,這裡有兩個關鍵邊界不能亂。第一,必須是 “違反國家規定” 的回扣。如果是單位明文允許、走了正規審批、如實入了公司賬的佣金或折扣,那就不屬於刑法打擊的回扣。第二,必須是 “歸個人所有”。錢如果進了公司賬戶、按公司制度分配使用,性質就完全不同。

實務裡很多爭議就出在這:這筆錢是個人私下拿的,還是單位默許的提成?是進了個人腰包,還是走了公賬用於公務?這些細節往往直接決定罪與非罪。

五、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

不是收回扣就一定是犯罪。

有些情況頂多是違反公司制度、違反廉潔紀律,單位內部處理、給個紀律處分就夠了。比如數額很小、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已經主動上交單位、屬於正常業務提成的,都到不了刑事犯罪的程度。但一旦數額達到入罪標準,又符合利用職務便利、歸個人所有這些要件,性質就從違紀上升到犯罪了。

所以家屬剛接到通知的時候,別先自己嚇自己,需要先把事情拆解開:當事人是什麼身份、在什麼崗位、收了多少錢、錢是怎麼來的、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有沒有違反國家規定。把這些理清楚,才能判斷事情到底有多嚴重。

六、家屬這個階段能做什麼

第一,先把當事人的崗位職責檔案、任命書、勞動合同、工資構成、專案資料、合同文字、付款記錄這些整理出來。這些是判斷身份、認定職務便利的核心證據,越早梳理清楚越好。

第二,仔細區分哪些錢是個人私下收受的,哪些是公司知情甚至入賬的。如果有部分費用是經過公司同意、走了公賬的,一定要把對應證據保留好,這部分是可以從犯罪數額裡剔除的。

第三,別急著盲目退錢、道歉、隨便籤材料。退贓確實是從輕情節,但退之前得先搞清楚數額認定準不準、行為性質到底是不是犯罪。有時候數額算多了,把正常業務提成也算進去了,匆忙退錢反而坐實了不該認的部分。

第四,如果案件已經進入監察機關調查、當事人被留置,律師雖然不能會見,但可以幫家屬梳理外圍材料、分析法律定性、準備書面情況說明,幫助家屬依法依規表達合理訴求,總比家屬自己瞎碰強。

說到底,關鍵從來不是單位牌子,而是手中的權力。國企還是私企,只是一個判斷起點,真正決定罪名和刑期的,是當事人有沒有公共管理職權、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涉案數額到底有多大。

我見過私企員工因為收回扣被判重刑的,也見過國企普通職員因為崗位不涉及公務,最終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理的。每個案子都有自己的細節,不能拿 “別人也這麼幹” 往自己身上套。家屬這個階段最該做的,不是四處找關係,也不是急著交材料表態度,而是先把證據和法律關係理清楚 —— 罪名對不對、數額準不準,往往就藏在幾份檔案和幾個數字裡。

—— 張智勇律師 · 職務犯罪辯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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