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陳的兒子小杰去年經朋友介紹去了一家公司做行政,公司對外做跨境電商,背地裡運營的是虛假投資平臺。老闆和幾個核心骨幹最終被認定構成 詐騙罪 ,小杰因為負責日常考勤、物資採購,一審判了三年。二審法院改判了,核心理由很簡單: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小杰隱…
共同詐騙犯罪中從犯非法佔有目的的獨立認定:主犯故意能否推定從犯故意
老陳的兒子小杰去年經朋友介紹去了一家公司做行政,公司對外做跨境電商,背地裡運營的是虛假投資平臺。老闆和幾個核心骨幹最終被認定構成詐騙罪,小杰因為負責日常考勤、物資採購,一審判了三年。二審法院改判了,核心理由很簡單: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小杰隱約覺得公司 “不太正規”,但沒法證明他明知公司在實施詐騙,更證明不了他和老闆之間有共同詐騙的通謀。老闆有非法佔有目的,不代表底下的員工也必然有。
這個改判的邏輯,恰恰戳中了詐騙共同犯罪裡最容易混淆的問題:主犯的詐騙故意和非法佔有目的,難道能像電流一樣,自動傳導給每一個沾邊的人嗎?
非法佔有目的,不是傳染病
《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重點在 “共同故意” 四個字,不是 “主犯有故意,其他人跟著算”。
詐騙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成立犯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這個目的不是抽象的、能傳染的東西,更不能搞 “一人有、全員有” 的連坐邏輯。這裡張智勇律師得把邊界說透:做主謀的實行犯,自己肯定得有把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但對提供幫助的從犯來說,不要求他本人也想著把被害人的錢揣進自己腰包,可前提是他得明知道主犯在實施詐騙、明知道對方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還主動提供幫助。
說白了,非法佔有目的不用歸屬於從犯本人,但從犯得對主犯的詐騙目的有認知。比如公司裡的小文員,他自己沒想騙錢分贓,但如果明知道老闆在搞詐騙,還幫忙整理客戶資料、轉移涉案資金,那就可能被認定為詐騙共犯。反過來說,如果他連公司核心業務是什麼都不清楚,只是按月領市場價的固定工資,做著普通行政事務,哪怕老闆的非法佔有目的再明確,也不能直接推定他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辦這類案子見得多了就會發現,有的時候容易形成一種慣性邏輯:既然整個團伙是搞詐騙的,那下面的人不可能不知道。這種推理看似順理成章,其實是典型的結果倒推,把共同犯罪簡化成了 “一人有罪、全員擔責”。

共同故意,到底“共同”在哪裡
共同犯罪的 “共同”,不是說大家一起做了件事,而是大家對這件事的違法性質有共同的認知。
就拿公司化運作的電詐團伙來說,老闆、股東、管話術的核心主管,通常對整個詐騙模式心知肚明。但前臺、普通行政、保潔、外包技術人員這類崗位,可能只能看到自己手頭那點零碎工作,未必瞭解全貌。判斷他們構不構成共犯,核心是看他們本人知不知道自己在幫著做詐騙,而不是隻看公司整體在幹什麼。
比如前臺只負責接電話、登記來訪,行政只負責採購辦公用品、訂盒飯,這類工作和詐騙核心環節沒有直接關聯,通常很難認定有詐騙故意。當然也不是隻要崗位是行政、前臺就一定沒事 —— 如果明明知道公司是詐騙窩點,還專門負責批次招人、管理員工考勤、幫著銷燬賬本轉移裝置,維繫整個窩點的正常運轉,那本質就是在給詐騙做組織保障,照樣可能被認定共犯。關鍵從來不是崗位名稱,而是知不知情、乾的事在整個鏈條裡起什麼作用。
還要說明的是,不構成詐騙罪共犯,不等於完全沒有法律風險。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提供技術支援、支付結算、廣告推廣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如果事前沒有通謀,在詐騙既遂之後才幫忙轉賬、取現、轉移贓款的,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如果事前就通謀好了、只負責事後轉錢,那本質還是詐騙罪共犯。具體定什麼罪,全看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行為人明知到哪一層。
認定從犯主觀故意,司法機關看什麼
實務中判斷一個從犯有沒有詐騙故意,從來不是憑感覺推定,通常會綜合四個方面的因素:
第一,知道多少。是明確知道公司在做詐騙,還是隻隱約覺得有點不對勁?是全程參與核心環節,還是隻接觸邊緣事務?對詐騙模式的認知越具體、越接近核心,認定共同故意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二,怎麼參與的。是直接照著話術誘導被害人,還是隻做了無關痛癢的輔助工作?參與行為和詐騙結果的關聯越直接,推定主觀故意的依據就越強。
第三,拿了多少。如果收入明顯高出同崗位正常市場價,或者提成直接和詐騙金額掛鉤,往往會被當成判斷明知的重要依據。但如果只是拿固定工資,數額和市場行情基本相當,認定明知的證據自然就薄弱很多。
第四,個人閱歷和認知能力。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在金融行業摸爬滾打多年的人,對同一件事的判斷能力天差地別。認定主觀明知,必須結合行為人當時的認知水平、資訊來源綜合判斷,不能用事後上帝視角要求所有人。
最容易被擴大打擊的幾種情況
實務中有三類傾向,特別容易導致打擊面過寬,也是辯護中最常切入的要點。
第一種是公司化團伙的 “一鍋端” 思維。層級多、分工細的詐騙公司,很多底層員工只是按崗位職責做事,連公司盈利模式都搞不清。因為老闆涉嫌詐騙就把所有員工都追訴,顯然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種是濫用 “應當知道” 搞推定。很多人聽過 “應當知道” 的說法,它本身是法律認可的認定規則 —— 不是隻有親口承認知道才算明知,根據客觀證據能推斷出行為人理應知道的,也可以認定。但問題出在濫用:有的案子僅憑 “你在這家公司上班” 就直接推定應當知道是詐騙,不看崗位、不看收入、不看有沒有接觸核心業務,這就是無依據的推定,站不住腳。“應當知道” 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撐,不能靠猜。
第三種是把事後知情當成事前明知。有的人剛入職時確實矇在鼓裡,幹了一段時間才慢慢反應過來不對勁,甚至知道是詐騙。不能因為他後來知情了,就倒推他從入職第一天就有共同犯罪故意。當然也不是說一開始不知情就永遠沒事 —— 如果知道真相後還繼續幹、接著提供幫助,那知情之後的行為,照樣可能被追究共犯責任,得把知情前後的行為拆開算。
對當事人家屬來說,這意味著什麼
如果家人因為涉嫌詐騙共犯被抓,別先預設 “參與了就一定有罪”。先搞清楚幾個核心問題:他在公司到底是什麼崗位?實際做了哪些事?對詐騙模式知情到什麼程度?收入是固定工資還是和業績掛鉤?
家屬可以儘早委託專業律師介入,重點從這幾個方向找辯護空間:有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明知是詐騙?他參與的是核心詐騙環節還是邊緣事務?有沒有被矇騙、被裹挾的情節?獲利是否和詐騙金額直接掛鉤?
辯護不是為違法的行為開脫,而是確保每個人只對自己有認知、有行為的部分承擔責任。刑法最基本的原則就是主客觀相一致,不能因為主犯有罪,就讓所有沾過邊的人都背上同樣的罪名。
詐騙共同犯罪裡,非法佔有目的從來不會自動從主犯傳導給每一個參與者。一個人構不構成犯罪,要看他自己有沒有詐騙的共同故意,有沒有相應的通謀和行為。
這是對刑法謙抑性的堅守,也是對普通人最基本的權利保護。如果只要在 “問題公司” 上過班,就要因為老闆的犯罪行為坐牢,那法律的邊界就太模糊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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