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雙方口供一致,為什麼還是可能不定罪?

有位家屬來諮詢,案子移到 審查起訴 不久。她懷裡攥著厚厚的 起訴意見書 ,頁邊都翻卷了,翻來覆去只認準一件事:她丈夫承認收了錢,行賄那邊也認了送,時間數額都對得上。她紅著眼問我,張律師,兩邊口供都對上了,是不是就徹底沒救了? 張智勇律師回覆…

行賄受賄雙方口供一致,為什麼還是可能不定罪?

有位家屬來諮詢,案子移到審查起訴不久。她懷裡攥著厚厚的起訴意見書,頁邊都翻卷了,翻來覆去只認準一件事:她丈夫承認收了錢,行賄那邊也認了送,時間數額都對得上。她紅著眼問我,張律師,兩邊口供都對上了,是不是就徹底沒救了?

張智勇律師回覆她:口供對上了,只是案子的起點,遠不是定案的終點。賄賂案裡言詞證據分量重,但真要定案,靠的從來不是兩張嘴對上就行。

一、法律早劃了底線:不能輕信口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擺得明明白白: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話其實是兩層意思:

頭一層,哪怕你自己全認了,只要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法院不能單憑一份口供定罪。這是防冤假錯案的硬槓槓,沒有商量的餘地。

第二層,哪怕你咬死不承認,只要全案證據紮實、能形成閉環,照樣能定罪。說白了,口供不是必需品,證據鏈才是。

很多家屬有個誤區:行賄人受賄人兩邊都認了,數額時間地點也對得上,案子基本就釘死了。真不是,實務裡司法機關要查的,遠比這深得多。

二、所謂證據確實充分,到底看什麼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個標準: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換成大白話就是:第一,行賄多少錢、什麼時候、在哪、怎麼送的、謀取了什麼利益,每一個關鍵事實都不能空口說白話,必須有證據撐著;第二,這些證據的來路必須合法,非法取得的口供、證言,就算內容對得上也不算數;第三,所有證據拼到一起,沒有說不通的疑點,不能有第二種合理解釋。

賄賂案最容易出問題的就在這:言詞證據看起來嚴絲合縫,一細摳就發現全是窟窿。

比如行賄人說某年某月送了二十萬現金。那這筆現金從哪來?是銀行取的、單位備用金,還是第三方墊的?有沒有取款記錄、財務憑證?受賄人拿到錢後去哪了?存銀行了、消費了、還是轉給別人了?這些客觀痕跡能不能把這筆錢的來龍去脈串起來?

如果只有 “送了”“收了” 這兩句陳述,錢款從哪來、到哪去、中間怎麼流轉的全是空白,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能對上,這就是典型的 “一比一” 言詞證據。光靠這個定案,在刑事司法裡是大忌。當然也不是說沒流水就一定定不了罪,但沒有資金流水的案子,必須有其他足夠的間接證據把事實串死,否則就很懸。

三、言詞證據為什麼最不穩

賄賂案件的言詞證據,無非就是被告人供述、行賄人證言、相關人員陳述這三類。這類證據主觀性太強,穩定性也最差,翻供、翻證簡直是家常便飯。

當事人這邊,監察調查階段可能認了,到了審查起訴、開庭階段又翻供,說之前是熬不住、記混了、被誤導了。行賄人那邊變數更大,前期配合調查說得好好的,後期心態變了、利害關係變了,轉頭就改口說沒送、或者數額不對。

真到了法庭上,法官不會只認前期的筆錄。核心看的是:供述和其他證據能不能相互印證,細節穩不穩,有沒有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

張智勇律師見過不少案子,行賄人說用牛皮紙袋裝的錢,受賄人說是黑色塑膠袋;一個說在車裡給的,一個說在辦公室拿的。這種細節上的窟窿補不上,言詞證據的可信度直接打折扣。

四、客觀證據才是定案的真骨架

有經驗的法官、檢察官都清楚:言詞證據說變就變,但客觀證據騙不了人。一份紮實的賄賂案證據卷,一定是靠幾類客觀材料打底的。

第一類是資金流水。行賄人賬戶有沒有大額取現、轉賬?受賄人賬戶有沒有異常存入?家屬、關聯公司賬戶有沒有反常的資金往來?這些記錄比十份口供都有說服力。

第二類是財物的來源和去向。送的是現金、銀行卡、房產、股權,還是珠寶字畫手錶這類財物?財物從哪來、到哪去了?真偽不明的要做鑑定,價值不確定的要做價格認定。少了這一步,數額認定根本站不住腳。

第三類是通訊記錄。行賄受賄雙方有沒有微信、簡訊、通話記錄?有沒有約見面、談專案、事後表示感謝的內容?這些電子資料能把時間線和請託動機串起來。

第四類是職務便利和請託事項的證明。受賄人當時有沒有對應的審批權、決定權?請託的事是不是真實存在?有沒有專案合同、會議紀要、批示檔案、招投標材料?要是所謂的 “利用職務便利” 根本就不存在,受賄罪的根基直接就鬆了。

五、翻供、翻證,法院怎麼認

家屬最怕的就是翻供,總覺得 “之前認了現在又翻,反而會從重”。真不是。

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被告人當庭翻供,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他的辯解和全案證據明顯矛盾,但庭前供述能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法院可以採信庭前供述。反過來,如果庭前供述有非法取證的嫌疑,和其他證據也對不上,當庭供述反而能得到證據印證的,也可以採信當庭的說法。

說白了,翻供本身不會加刑,關鍵看哪份說法更符合事實、更有證據撐著。

行賄人翻證也是一個道理。如果後期改口說沒送,但銀行流水、聊天記錄、專案材料全指向送錢的事實,法院不會輕易採納後期的翻證。但如果行賄人自始至終穩定否認,又沒有客觀證據印證,那指控就很難站得住腳。

六、非法證據必須排除

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都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方式。以這些方法收集的供述、證言,依法應當排除。

賄賂案子裡言詞證據權重高,非法取證的殺傷力也就特別大。一份靠威脅、熬審、誘匯出來的口供,就算和其他證言內容一致,也該被排除。一旦關鍵口供被排除,整個證據鏈可能直接就斷了。

這裡尤其要提一句:職務犯罪案件的重要訊問,依法是要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家屬和律師可以重點留意:訊問時間是不是反常、有沒有連續長時間訊問、有沒有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影、當事人有沒有傷情或者就醫記錄、供述內容是不是明顯違背常理。這些不是 “挑刺”,是法律明確賦予當事人的權利。

七、家屬這個階段最該做什麼

案子到了審查起訴,家屬最容易慌,一慌就容易做兩件錯事:要麼到處託關係花冤枉錢,要麼一個勁勸當事人 “認了算了”。

其實這個階段最有用的事,是趕緊讓律師去全面閱卷。別隻盯著口供看,銀行流水、通訊記錄、專案檔案、鑑定意見、同步錄音錄影,這些都要挨個過。重點查四件事:

第一,言詞證據之間有沒有矛盾,細節能不能對得上;

第二,有沒有客觀證據印證,資金、財物、職務便利能不能形成閉環;

第三,取證程式合不合法,有沒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

第四,涉案金額算得準不準,尤其是現金交付、貴重物品這些容易算多算錯的部分。

律師看完卷,該提異議的提異議,該補證據的補證據,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比瞎找關係有用得多。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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