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裝裝置、拉群,到底是幫信還是詐騙同夥?一文講清兩罪區別

做通訊技術外包的小李去年栽了個跟頭。有人找他架設 GOIP 裝置 (通俗講就是能將境外通話偽裝成境內普通號碼的通訊轉接裝置,常被用來隱藏呼叫真實來源),說電商公司做客服回訪要用,就是為了規避運營商的呼叫限制。小李沒多想,按要求把裝置裝在幾個…

幫人裝裝置、拉群,到底是幫信還是詐騙同夥?一文講清兩罪區別

做通訊技術外包的小李去年栽了個跟頭。有人找他架設 GOIP 裝置(通俗講就是能將境外通話偽裝成境內普通號碼的通訊轉接裝置,常被用來隱藏呼叫真實來源),說電商公司做客服回訪要用,就是為了規避運營商的呼叫限制。小李沒多想,按要求把裝置裝在幾個出租屋裡,平時遠端維護,一個月收兩萬服務費。結果半年後警察找上門,說他涉嫌詐騙。那批裝置根本就是給境外電詐團伙做來電轉駁用的,受害人接到的所謂"客服電話",全是從這些裝置撥出去的。小李特別委屈:我就是個做技術服務的,又沒去騙人,怎麼就成詐騙了?

這幾年類似的案子越來越多。GOIP 裝置、AI 外呼系統(就是可批次自動撥號、播放預設語音甚至模擬真人對話的智慧呼叫系統)、引流拉群,這些技術本身當然不違法,但一旦跟詐騙沾上邊,提供技術的人輕則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重則直接被認定為詐騙共犯。

一、技術中立,不等於法律免責

很多做技術的人都有個誤區:我只管賣裝置、做系統、接訂單,客戶拿去幹什麼跟我沒關係。這套邏輯在民事上或許說得通,放到刑事里根本站不住腳。

《刑法》裡的共同犯罪,核心就是"共同故意"四個字。

按照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第四部分第(三)項),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仍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提供改號軟體、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同樣以共同犯罪論處。此外,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資訊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不是說你親手騙了錢才算,你給騙子遞了刀子,一樣可能擔責。很多人又會說:那我嘴上說我不知道,還能定我?當然不是光看口供。司法機關認定"明知",一般都是結合你的職業背景、收費價格、服務內容、客戶身份、交易模式等綜合判斷的。比如做 AI 外呼系統的,客戶要求配大量虛擬號碼、自動換號、隱藏真實主叫,話術裡全是"冒充客服退款""中獎通知""高收益投資",正常人一眼都能看出不對勁,你還要接著做,再說自己不知情就很難站得住腳。

這裡張智勇律師也要掰扯清楚一個很多人容易混淆的點:同樣是涉及資金轉賬、取現,定性可能完全不一樣。

· 幫信罪:只是提供支付結算通道、不清楚上游具體做的是哪類犯罪,大機率構成幫信罪;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予以轉賬、套現、取現,事前又無通謀的,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處理;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 詐騙罪共犯:事前就跟詐騙團伙串通好了,專門分工負責轉賬取錢,那本質就是詐騙罪共犯。

二、GOIP、AI 外呼、引流推廣,各自的紅線在哪裡?

這三類服務,是現在電信詐騙案件裡最常見的幫助行為,紅線各不一樣。

GOIP 裝置

這類裝置本身可用於正規跨境客服場景,但實務裡涉案的 GOIP,基本都是用來給詐騙電話轉接、隱藏真實來源的。這裡得提醒一句:明知對方用於電信網路詐騙,還幫忙架設、維護、看管 GOIP 裝置的,司法實踐中很多直接就按詐騙罪共犯論處。尤其是把裝置藏在偏遠出租屋、頻繁更換地點、按小時或者按通話量計費的,風險極高。

AI 外呼系統

這類系統正規的企業營銷、客戶回訪都在用,但如果客戶要求你做虛假話術、冒充公檢法或者銀行客服、批次撥打陌生號碼,話術裡還明確涉及轉賬、驗證碼、賬戶安全這些敏感內容,就一定要警惕。

引流推廣

透過短影片、社交平臺、群聊拉人進群、加好友、導流量。正常的商業推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推廣的內容是"刷單返利""高額投資""免費領禮品"這類明顯有坑的專案,明知道背後大機率是詐騙,還繼續按人頭收費幫著引流,就很可能構成犯罪幫助行為。

三、幫信罪和詐騙共犯,區別在哪?

實務裡提供技術支援的人,往往要麼被控詐騙共犯,要麼被控幫信罪,很多人搞不清兩者差在哪。核心差別其實就在"明知"的程度和內容。

· 詐騙罪共犯:要求你明確知道對方在實施詐騙,並且有共同詐騙的故意。比如你專門給詐騙團伙維護 GOIP,清楚他們就是用來打詐騙電話騙錢的,那就是詐騙共犯。·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要求低一層——你知道對方在利用資訊網路幹違法犯罪的事,但不要求你清楚知道具體是詐騙、還是賭博、還是別的。只要你知道不對勁,還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這些幫助,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幫信罪。

幫信罪的"情節嚴重"有明確的法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這裡張智勇律師也順帶說下罪名競合的問題:如果證據足以證明你明知對方就是在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還繼續提供技術支援,此時詐騙共犯和幫信罪就會出現競合。依據法發〔2016〕32號第三部分第(七)項,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幫信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詐騙罪共犯定罪處罰。

實務裡很多技術人員最終定的是幫信罪而不是詐騙共犯,核心原因就是證據只能證明他們知道客戶乾的不是正經事,但不足以證明他們明確知道就是詐騙。

四、如果你是技術提供方,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踩線?

如果你是做通訊、軟體、推廣的技術從業者,碰到以下幾種情況,建議多留個心眼,彆著急接單。

客戶不願意透露真實身份和具體用途。正規公司談合作,營業執照、業務範圍都是明的。如果對方只會說"你照做就行,別問那麼多",大機率有問題。

交易價格明顯高出市場價。架設普通呼叫系統、GOIP 租賃什麼行情,業內基本都有數。對方願意出遠超市場的價格,往往是因為這事見不得光。

服務內容明顯在規避監管。比如要求隱藏主叫號碼、批次買虛擬號、自動切換 IP、繞開運營商風控,這些需求本身就說明客戶在躲什麼。

話術內容涉及敏感資訊。如果能接觸到客戶的話術,裡面全是轉賬、驗證碼、退款、投資返利這些,基本就不是正常業務。

交易方式反常。頻繁換對接人、今天微信明天換境外通訊工具、要求用虛擬貨幣結算,這種操作模式基本都和灰黑產掛鉤。

五、如果你已經被控告,怎麼辯護?

如果因為提供這類技術服務被立案了,辯護的核心通常圍繞兩個關鍵點:一是主觀上到底知不知情,二是客觀上有沒有起到實質性幫助。

主觀明知的辯護

如果確實不知道客戶在實施詐騙,就要拿出對應的證據:比如簽了正規的服務合同、對方提供了營業執照、按正常市場價格收費、溝透過程裡你詢問過用途對方也給出了合理解釋。這些都能用來證明你缺乏犯罪的明知。

罪名定性的辯護

如果檢察院按詐騙罪共犯起訴,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你知道對方在利用網路做違法的事,不足以證明你明確知道是詐騙,就可以主張定性不當,爭取改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畢竟幫信罪的法定刑比詐騙罪輕得多。

情節輕重的辯護

就算最終定了罪,也要看作用大小。如果定的是詐騙共犯,就重點論證你在整個鏈條裡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獲利不多、參與時間短,爭取認定從犯從輕減輕;如果定的是幫信罪,就結合獲利金額、參與程度、有沒有自首退贓這些情節,爭取從輕處罰甚至緩刑。

技術本身沒有對錯,但用技術的人有。GOIP、AI 外呼、引流推廣這些工具,用在正道上是提升效率的利器,用在歪路上就是詐騙的幫兇。做技術的人,別眼裡只有訂單和利潤。客戶到底是做什麼的、要求你規避的是什麼、話術裡有沒有貓膩,稍微上點心就能看出來。

你覺得自己只是"提供技術服務",在司法機關眼裡可能就是"幫助犯罪"。真等出事了再說"我不知道",往往已經晚了。接單前多問一句、多核實一步,可能就能避開一場無妄的刑事風險。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重慶企業家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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