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收了錢,我自己不知道具體數額,還算受賄嗎?一文講清

丈夫是區裡某部門副局長,管工程專案審批。妻子沒正式工作,平時幫幾個朋友打理建築公司的雜事。監察機關查下來, 一個工程老闆前前後後給這位妻子轉了六十多萬 ,而這位副局長一年多里,多次給這個老闆的工程審批、驗收開綠燈。 家屬說:"他確實知道老婆…

家屬收了錢,我自己不知道具體數額,還算受賄嗎?一文講清

丈夫是區裡某部門副局長,管工程專案審批。妻子沒正式工作,平時幫幾個朋友打理建築公司的雜事。監察機關查下來,一個工程老闆前前後後給這位妻子轉了六十多萬,而這位副局長一年多里,多次給這個老闆的工程審批、驗收開綠燈。 家屬說:"他確實知道老婆和那老闆有往來,但具體轉了多少錢、分幾次轉的,他真不清楚。這樣也能定受賄罪?"

這個問題聽著簡單,實則幾乎是受賄案裡最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

一、特定關係人收錢,從來不是擋箭牌

法律上有個概念叫"特定關係人"。

根據 2007 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第十一條: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為什麼專門劃出這麼一類人?因為現實裡很多受賄,根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自己伸手拿錢,都是透過配偶、子女、情人,甚至信得過的生意夥伴代收。請託人把錢打給這些人,國家工作人員在審批、撥款、工程上給便利。表面看國家工作人員沒碰錢,實際上錢最終還是進了他那一邊的口袋。

所以司法解釋寫得很明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把財物給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這裡的關鍵從來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自己有沒有數錢,而是他有沒有授意、安排、默許請託人把錢給到特定關係人手裡。

 

二、三種情形,三種結果

具體到"本人不知道具體數額"這種情況,實務裡大致能分出三種結果。

第一種:主動授意型

國家工作人員主動授意請託人把錢給特定關係人。比如他跟工程老闆說:"這事你跟我愛人對接。"或者"以後這種事你直接找她就行。"這種情形下,不管他知不知道具體數字,都直接構成受賄罪。因為整個權錢交易就是他主導的,特定關係人不過是他的收錢通道而已。

第二種:事後默許型

特定關係人揹著國家工作人員收了錢,但事後告訴了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沒要求退還,也沒上交。

根據 2016 年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六條第二款: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說白了,這種"事後默許",就補上了主觀故意這一環。

第三種:完全不知情型

國家工作人員對特定關係人收錢確實完全不知情,既沒有授意,事後也不知道;或者知道後明確反對,且實際督促退還、上交,只是因為特定關係人的原因沒能退成的。這種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通常不構成受賄罪。但特定關係人如果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幫請託人謀不正當利益還收了錢,那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不是受賄罪的共犯。

這裡有一條極易被忽略的反向規則:退還、上交必須是及時且出於真實意願的。依 2007 年意見第九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事發之後才補的"退款",通常救不了定性。

三、"不知道具體數額",不等於"沒有受賄故意"

很多家屬總把兩個概念混為一談:不知道具體數額,和完全不知道收錢這回事。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對收錢這件事從頭到尾完全不知情,也沒有授意過,那確實可能不構成受賄罪。但如果他只是不知道具體金額,明知特定關係人在利用他的職務便利收好處,還照樣給請託人辦事、放任不管,那就很難拿"不知道數額"來否定受賄故意。

受賄罪的故意,本來就不要求行為人精準知道每一筆錢的具體數字——有概括故意即為已足。就像你明知有人給你送禮,就算不知道盒子裡裝的是兩瓶茅臺還是兩萬現金,也不影響你有收受財物的主觀故意。司法機關會結合請託事項、雙方關係、資金流向、家庭財產變化、聊天通話記錄這些綜合判斷,推定國家工作人員是不是明知。
 

四、數額到底怎麼認定?

這是家屬另一個特別關心的問題。如果認定構成受賄,數額是不是一定按特定關係人實際收到的全部金額算?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主動授意請託人給特定關係人的,一般來說,國家工作人員要對實際收受的全部數額承擔受賄責任。因為整個交易都是在他安排下完成的,特定關係人收多收少,都沒超出他的概括故意範圍。

如果是特定關係人先收了與職務謀利相關的錢款,事後才告知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沒退還也沒上交的,通常也按特定關係人實際收受的數額認定。但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能拿出證據,證明其中某一部分確實完全不知情,比如妻子私下收的一筆大額款項,全程瞞著他,也沒有證據顯示這筆錢和他的職務行為有關,那辯護時可以就這部分提出異議。當然這種舉證難度很大,得有實打實的證據支撐。

五、這類案子,家屬最容易踩的幾個坑

碰到這種案子,家屬最常見的反應就是忙著替當事人"解釋":"他真不知道數額""他只管工作不管家裡的事""錢都是老婆收的""他倆經濟各自獨立"。這些話聽著像辯護,但如果沒證據撐著,反而容易被辦案機關解讀成"明知卻裝不知道"。

還有一種更危險的做法,就是家屬幫著補借條、改流水、串列埠徑,把收錢說成是借款、投資或者生意往來。這非但改變不了受賄的定性,還可能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又添新的罪名。

律師在這個階段能做的,是幫家屬和當事人把幾個基本事實捋清楚:

第一,國家工作人員對收錢這件事到底知不知情、有沒有授意;

第二,請託事項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關聯性到底有多強;

第三,資金的流向和最終用途是什麼;

第四,有沒有證據證明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要求過退還、上交。

把這些事實查清楚了,才能判斷是構成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還是根本不構成犯罪。

說到底,看的是"心",不是"數"

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特定關係人收錢,只是交易的一種形式而已。國家工作人員構不構成犯罪,核心永遠是他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以及他對特定關係人收財物這件事,有沒有授意、有沒有知情默許。

"不知道具體數額"很多時候是真話,但它通常擋不住受賄罪的認定。真正有用的辯護方向,得在證據和法律適用上下功夫:能不能證明確實不知情、有沒有證據證明曾要求退還、收受的財物是不是全都和職務行為掛鉤。

這類案子最複雜的地方就在於,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往來和犯罪的邊界,從來不是涇渭分明的。如果家裡有人捲進這類事,建議儘早讓律師介入,等案子到審查起訴階段全面閱卷,把每一筆錢的來龍去脈、每一次請託和辦事的對應關係都理清楚。只有事實捋清楚了,罪名和數額才能爭得準確。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