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這麼多年刑事辯護,最明顯的感受就是:現在詐騙案定案越來越依賴 電子資料 。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截圖、平臺 後臺資料 、通話錄音、簡訊,往往是控方手裡最核心的指控依據。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些東西不是拿出來就能直接當證據用,審查它們的 合法性 …
詐騙案裡的微信聊天記錄能當證據嗎?怎麼判斷它是不是真的、取證合不合法
辦了這麼多年刑事辯護,最明顯的感受就是:現在詐騙案定案越來越依賴電子資料。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截圖、平臺後臺資料、通話錄音、簡訊,往往是控方手裡最核心的指控依據。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些東西不是拿出來就能直接當證據用,審查它們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有時候比審查口供還關鍵。
不少家屬第一次來諮詢,開口就是:“他們就拿了幾張聊天記錄截圖,憑什麼就定我們詐騙?” 這話其實問到點子上了。電子資料看著容易取得,正因為如此,取證程式規不規範、內容真不真實,才更得摳仔細。
一、電子資料不是 “截圖” 這麼簡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電子資料是法定的八大證據種類之一。但法律意義上的電子資料,根本不是當事人自己截兩張圖、列印幾頁聊天記錄那麼簡單。截圖只是電子資料的一種呈現形式,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核心看它是不是從原始儲存介質或者原始電子資料裡依法提取出來的。
實務裡常見的電子資料無非這幾類:手機本地的微信、QQ、簡訊聊天記錄;銀行、支付平臺的轉賬流水;公司後臺伺服器裡的會員資料、交易記錄;通話錄音、音影片檔案;還有電子郵箱、雲盤裡的資料。每一類的取證要求和審查重點都不一樣。
要是偵查機關只讓被害人自己截幾張聊天記錄交上來,沒依法提取原始資料,也沒做完整性校驗,那這份證據在合法性或者真實性上,就很可能站不住腳。

二、先看證據是怎麼取得的
合法性審查,說白了先看取證程式合不合規。按照兩高一部關於電子資料收集提取與審查判斷的相關司法解釋要求,核心看這幾點:
誰來取
取證的人得有法定偵查許可權才行。如果是當事人自己提交的、第三方私自匯出來的,全程沒偵查人員參與,證據來源首先就有疑問。
怎麼取
正常程式是先扣押、封存原始儲存介質,比如手機、電腦、伺服器硬碟。實在沒法扣押原始介質的,也可以線上提取、遠端勘驗。但不管哪種方式,都得做筆錄,記清楚提取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還要有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字確認。
有沒有見證人
電子資料提取一般得有見證人在場。沒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取證程式就有瑕疵;當然,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有沒有依法封存
手機、電腦這些原始儲存介質提取之後,得及時封存,防止資料被增刪改。要是封存手續不全,資料有沒有被汙染、被改動,就說不清了。
實務裡有些案子有這類問題:有的偵查機關只挑對被告人不利的內容提取,沒完整提取全量資料;有的提取過程既沒做筆錄也沒見證人;還有的原始手機扣了很久都沒走封存手續。這些都是辯護的時候可以重點發力的點。
三、再看資料有沒有被改動
真實性審查,核心就三件事:資料完不完整、有沒有被篡改、能不能確定是誰用的。
完整性校驗
規範的電子資料提取,都會算雜湊值,也就是大家常聽說的 MD5、SHA-256 這些校驗值。原始資料和提交到法庭的資料雜湊值對不上,就說明資料可能被改過。連雜湊值校驗都沒做的,真實性首先就要打個大折扣。
原始儲存介質優先
如果偵查機關扣押了手機、電腦,那優先以原始介質裡的資料為準。要是隻有截圖、列印件,拿不出原始資料核對,那真實性就存疑。
聊天記錄的使用者身份
別覺得暱稱、頭像對得上就是本人。微信暱稱能隨便改,頭像能換,賬號也能借。認定聊天的就是案件當事人,不能只看表面暱稱頭像,得結合賬號註冊資訊、繫結的手機號、實名認證資訊、聊天內容裡透出來的身份細節、其他人的證言等綜合判斷。當然,如果賬號繫結的手機號、實名認證資訊和當事人完全對得上,司法實踐中通常可以初步認定使用主體。僅憑一段聊天記錄就想鎖定嫌疑人,證據鏈是缺環的。
時間能不能對上
電子資料的時間戳非常關鍵。比如被害人轉賬的時間和聊天記錄的時間能不能對應上,後臺資料和手機本地記錄能不能吻合,不同裝置上的時間有沒有異常。要是時間線都對不上,那所謂的 “詐騙過程”,很可能就得重新解讀。
內容完不完整
有些聊天記錄只截了中間一段,把對被告人有利的內容刪了,或者把上下文掐斷了。審查的時候一定要看證據有沒有經過剪輯、挑選,是不是斷章取義。

四、還要看能不能證明詐騙
合法、真實,只是證據能用的第一步。電子資料還得和案件事實有關聯,能證明詐騙的構成要件才行。
詐騙罪的核心是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一份聊天記錄,如果只是正常的業務溝通、借款協商、合作談判,哪怕話說得不好聽、承諾最後沒兌現,也不等於就是詐騙。
舉個例子,雙方微信裡談專案、聊返點、說分成,這些最多能證明有經濟往來。要定詐騙,還得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實錘,比如偽造資質、編造專案、冒充身份、收了錢就失聯這些。
後臺交易資料也是一個道理。資料只能看出資金怎麼流轉,沒法自動說明流轉背後是欺騙還是正常履約。得結合合同、發貨記錄、溝通情況、資金實際用途這些綜合判斷。
五、家屬可以重點問幾個問題
如果家裡人因為詐騙被立案,家屬瞭解案情之後,可以從這幾個角度先初步判斷下,電子資料有沒有問題。
(一)偵查機關有沒有扣押手機或電腦。連原始裝置都沒扣,光憑几張截圖、被害人提供的列印件就想定案,真實性的基礎就很薄弱。 (二)有沒有提取筆錄和見證人簽名。沒做筆錄、沒見證人,取證程式大機率不規範。 (三)聊天記錄是不是完整的。有沒有隻截不利的片段、刪掉有利內容的情況。 (四)聊天物件的身份有沒有核實。光靠暱稱和頭像,能不能確定就是當事人本人。 (五)電子資料和其他證據有沒有矛盾。比如聊天記錄裡說是投資,轉賬備註卻寫的是借款;或者後臺資料和被害人說的情況對不上。這些矛盾點,往往就是辯護的突破口。六、辯護時可以從哪裡切入
我們律師審查電子資料,一般都是圍繞取證程式、資料真實性、證據關聯性這三個層面展開。
程式辯護
如果取證主體沒資格、沒見證人、沒封存原始介質、沒做提取筆錄,都可以依法要求控方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補正不了也解釋不清的,就可以申請排除這份證據。
真實性辯護
如果電子資料沒做完整性校驗、原始資料缺失、明顯有剪輯的可能、賬號身份沒法確認,就可以直接質疑它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關聯性辯護
就算電子資料是真實合法的,也得看它能不能證明詐騙事實。把正常的民事協商、商業爭議、履約過程中的溝通,硬包裝成詐騙證據,是實務裡比較常見的問題,也是關聯性辯護的核心。
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像後臺資料、伺服器日誌這種技術性很強的證據,如果控方提供的不完整、有疑問,可以申請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重新提取、鑑定。
電子資料在詐騙案裡的分量越來越重,但分量重不代表天然可信。只要是證據,就必須過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三關。偵查機關取證不規範、被害人提交的材料不全面、後臺資料沒經過校驗,都可能左右案件的走向。
對家屬來說,別一看到聊天記錄就慌了神。對我們律師來說,電子資料反而是案子裡最容易找出突破口的環節之一。審查得越細,案子的邊界就越清楚。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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