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再收錢,還算受賄嗎?律師講清“事後受賄”的認定

退休了再收錢,還算受賄嗎?律師講清“事後受賄”的認定 有位女士的丈夫退休前是市局的副局長,退下來兩年多,原來分管領域的一個企業老闆逢年過節都來家裡坐坐,帶點東西,臨走塞個紅包。最近監察機關找上門,說她丈夫退休這幾年收了二十多萬,涉嫌受賄。她…

退休了再收錢,還算受賄嗎?律師講清“事後受賄”的認定


退休了再收錢,還算受賄嗎?律師講清“事後受賄”的認定

有位女士的丈夫退休前是市局的副局長,退下來兩年多,原來分管領域的一個企業老闆逢年過節都來家裡坐坐,帶點東西,臨走塞個紅包。最近監察機關找上門,說她丈夫退休這幾年收了二十多萬,涉嫌受賄。她有個疑問:人都退了,還能叫受賄?

退休離職、身份變了,收錢辦事的定性自然也跟著變。但既不是一句“退了就不算”能撇清的,也不是“退了也算”一竿子打死,得拆開來看。

一、退休後直接收錢,不是當然構成受賄罪

很多家屬最容易陷的誤區就是:在職時幫了忙,退休後收了錢,這不就是權錢交易?從樸素情理看好像是,但刑法上認定受賄罪,有個硬前提 —— 行為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正式退休、離職之後,身份就不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再掌握職務便利。所以不能單憑退休後收了錢、辦了事,就倒推在職時的行為,直接定受賄罪。

2007 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寫得很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利,約定在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這裡最關鍵的就是“約定”兩個字。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根據雙方往來事實能夠推定的默示約定;可以約定具體金額,也可以是形成概括性的回報安排。但如果沒有這個事先約定,僅憑在職時幫過忙、退休後收了錢,通常不能認定受賄罪。這一點實務中把握得很嚴格,不然很容易把正常的感謝、人情往來、勞務報酬甚至民間借貸都一股腦刑事化了。

二、別誤讀:2016 年的“事後收受”規則,不適用於退休情形

有些家屬自己查法條,會看到 2016 年兩高貪汙賄賂解釋第十三條,說“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於是就覺得,只要在職辦了事、退休後收錢,就算受賄。

這其實是典型的誤讀。最高法刑二庭在官方解讀裡明確說過:2016 年這條解釋針對的是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事後收受財物的情形。對於離職、退休後收的,仍然要以離職前有事先約定為條件。換句話說,2016 年的規定根本沒取消 2007 年意見裡的“事先約定”要件。

所以判斷退休後收錢算不算受賄,核心問題永遠只有一個:在職的時候,有沒有約定過離職後再給錢?

三、退休後靠原影響力辦事收錢,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雖然定受賄罪有“事先約定”這道門檻,但絕不代表退休後收錢就高枕無憂。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就構成這個罪。

說白了,退休後你自己不能直接批條子、簽字了,但你之前的位置、人脈、面子還在。要是憑著這些殘餘影響力,找還在位的同事、下屬給關係戶辦事,還因此收錢,那就很可能踩進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雷區。

它和受賄罪主要差兩點:一是主體不同,離職人員自己就能構成這個罪;二是行為方式不同,它是透過其他在職人員的職務行為辦事,不是自己直接行使職權。

還有個細節要注意: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要求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如果請託人本來就符合政策條件,只是走流程卡了殼,退休幹部居中協調沒有違反公平原則,那也未必構成犯罪。當然實務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往往很複雜,得結合具體案情看。

四、很多情況只是違紀,甚至只是民事關係

不是所有退休後收錢的行為都能上升到犯罪。

比如,退休幹部為企業提供真實的諮詢、技術服務,簽訂正式合同,按合同約定領取合理報酬,且沒有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就是合法的勞務關係,跟犯罪沾不上邊。

再比如,逢年過節收點老部下、老朋友的禮品、小紅包,數額不大,也沒有具體請託事項,不存在權錢交易的對價關係,這通常按違紀處理,不至於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常見的民間借貸。退休幹部借錢給企業老闆收利息,只要利率合法、有真實的借款用途和還款意願,就不算受賄。但要是沒真實借貸關係,只是打著“借款”的幌子輸送利益,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五、家屬碰到這種事,該怎麼捋清楚?

遇到這類案子,家屬最容易走兩個極端:要麼盲目樂觀,覺得“人都退了能有什麼事”;要麼過度恐慌,覺得“只要收了錢肯定就是受賄”。這兩種心態都不對。

比較理性的做法,是圍繞幾個核心事實去梳理:

第一,退休前有沒有跟請託人提過“退休後再補”這類話?有沒有能對應上的回報安排?這是區分受賄罪與非罪最核心的點。?

第二,退休後辦的事,是怎麼辦成的?是直接動用了原單位的權力,還是找其他在職人員協調的?中間有沒有違規操作??

第三,對方送錢的由頭是什麼?是感謝在職時的幫忙,還是為退休後的某項具體服務付費?有沒有對應的合同、勞務、借貸憑證??

第四,金額、次數、方式符不符合正常人情往來的範圍?有沒有因為收了錢,導致具體事項被違規辦理?

這些問題,可能很多家屬自己捋不清楚。律師在留置階段能做的,就是幫著整理時間線、梳理人物關係、核對每一筆款項的性質,判斷哪些可能涉罪、哪些只是違紀或者民事關係。如果案子已經到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全面閱卷,從證據層面提出具體的法律意見。

說到底,退休從來不是護身符

退休後收錢辦事算不算受賄,不能一概而論。有事先約定的,可能定受賄;沒有約定但利用原職務影響力謀不正當利益收錢的,可能定利用影響力受賄;既沒約定也沒利用職務影響力的,可能只是違紀甚至正常民事往來。

辦案一般都是綜合全案證據判斷,不會只抓著“退休後收錢”這一個事實定性。家屬也別一聽到“受賄”兩個字就先亂了陣腳,關鍵是把事實和法律邊界理清楚。

退休是身份變了,但證明不了之前有沒有權錢交易的約定。真正決定罪與非罪的,從來不是退休,而是收錢的背後,有沒有“權”和“錢”的交換。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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