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這些年見過太多類似的家屬:孩子剛大學畢業,被人介紹去做“跑分”,說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結果銀行卡被凍結,人也被帶走了。罪名一會兒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一會兒又是 詐騙罪 ,家屬徹底搞…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這些年見過太多類似的家屬:孩子剛大學畢業,被人介紹去做“跑分”,說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結果銀行卡被凍結,人也被帶走了。罪名一會兒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一會兒又是詐騙罪,家屬徹底搞不懂:不都是提供了張銀行卡嗎,怎麼罪名差這麼多?

這個問題其實特別關鍵。罪名定錯了,量刑可能差出好幾年。

一、先搞明白什麼叫“跑分”

“跑分”不是個法律術語,是實務裡的俗稱。一般就是把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借給別人用,對方用這些賬戶收賬、轉錢,賬戶提供者按流水金額抽成。

銀行卡和電話卡在裡面作用不一樣:銀行卡主要用來收款、轉賬、取現;電話卡大多用來註冊賬號、收驗證碼、打引流電話。具體定什麼罪,不光看你提供了哪種卡,更要看這張卡最後實際被用來幹了什麼。

這些流水裡的錢,很多來自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洗錢這類違法犯罪。提供賬戶的人,客觀上確實幫上游犯罪轉了錢。但刑法上到底定什麼罪,核心看他主觀上知道多少、實際參與有多深。

二、幫信罪和詐騙罪共犯,法律邊界在哪

幫信罪的全稱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構成要件很明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還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通常結合賬戶數量、流水金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綜合認定。

張智勇律師提醒,這裡的“明知”是概括性的,不要求你確切知道上游是詐騙、賭博還是洗錢,但也不能憑空推定。實務裡一般結合具體情形綜合判斷,比如經監管部門警告後仍繼續操作、使用虛假身份開戶、頻繁更換賬戶、獲利明顯高於正常市場標準、專門為了規避監管走賬等等。

詐騙罪共犯的門檻就高多了。要成立詐騙共犯,得是事前就和詐騙的人通謀,明知上游乾的是詐騙,還主動提供幫助,並且幫助行為和最後騙到錢的結果有因果關係。簡單說,幫信罪是“我知道你在網上幹壞事,但具體幹啥我不管”,詐騙共犯是“我知道你在騙人,我還幫你一起騙”。

這點區別聽著就一句話,到了法庭上可能就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差距。

實務中還有個介於兩者之間的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信罪不一樣,它一般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後,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還幫忙轉移、取現、換匯,但又不明知上游具體是詐騙的,可能定這個罪。量刑上它比幫信罪重,但比詐騙共犯輕,核心就看行為人接觸資金的時候,知不知道這是贓款,以及是在犯罪過程中幫忙,還是事後幫忙銷贓。

三、實務中怎麼區分這兩個罪名

辦案機關判斷的時候,不會只數你提供了幾張卡,會綜合看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兩方面。

第一個看獲利方式。幫信罪的“跑分”通常是按流水比例抽成,比如千分之一、千分之三,行為人只關心流水走了多少,不太在乎錢從哪來。而詐騙共犯的獲利往往和詐騙結果直接掛鉤,事前說好按詐騙涉案金額比例分贓、拿提成,或者直接領取高額固定報酬。

第二個看參與程度。幫信罪的行為人一般只出賬戶,不碰具體詐騙環節。詐騙共犯就可能深度參與了,比如做引流、背話術、負責收款轉賬、取現分贓,有的甚至直接跟受害人對接。

第三個看認知證據。聊天記錄裡如果只有“過流水”“刷積分”“走賬”這類模糊說法,一般只能往幫信罪靠。如果明確聊到“這是詐騙來的錢”“被害人的款”“話術”“殺豬盤”“盤口”這類具體內容,就很容易往詐騙共犯方向認定。

第四個看資金特徵。幫信罪的“跑分”資金通常來源很雜,可能是賭博、詐騙、洗錢混在一起走。詐騙共犯的資金來源就相對單一,基本就是自己參與的那幾起詐騙的贓款。

四、為什麼很多案子一開始按詐騙立案,最後變成幫信

這類案子偵查初期,公安機關往往先以詐騙罪立案。因為受害人報案都說“我被騙了”,錢最終流到哪個賬戶,賬戶持有人自然先被列為嫌疑人。

但查著查著就會發現,提供賬戶的人可能就是單純“跑分”賺點提成,既沒參與具體詐騙操作,也不知道上游乾的就是詐騙,這時候就會變更罪名為幫信罪。這種情況在實務裡特別常見。

所以家屬別一聽到“詐騙”兩個字就慌。偵查階段的罪名不是最終結論,關鍵要看證據能不能證明行為人明知上游是詐騙,並且有幫助詐騙的共同故意。

五、幾個容易誤判的情形

第一種,介紹別人“跑分”自己從中抽成。這種情況介紹人自己通常先構成幫信罪,但如果介紹的時候明明白白告訴對方“這些錢是詐騙來的”,那就可能構成詐騙共犯。

第二種,提供賬戶後又幫忙取現、轉賬。如果只是為了完成“跑分”任務,按對方指示操作,一般還是定幫信罪。但如果明知是詐騙贓款,還主動幫忙轉移、拆分、取現、換匯,就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詐騙共犯。

第三種,長期、大量、高頻提供賬戶。偶爾出一兩張卡,可能情節輕微。但如果組織好幾個人、長期穩定提供大量賬戶,獲利還很高,辦案機關更容易認定主觀惡性深,甚至會推定你對上游犯罪是有明確認知的。

第四種,學生、務工人員這類“工具人”。這類人大多是被高額報酬誘惑進去的,主觀惡性不大。如果確實不明知上游是詐騙,現有證據也推定不了明知,也可能因情節顯著輕微、主觀上確實不具備犯罪明知而不按犯罪處理,或者按幫信罪從輕處理。

“跑分”類案件的罪名認定,說穿了就一句話:主觀明知的內容,決定了最終的罪名。

知道對方在利用資訊網路犯罪,但不知道具體是詐騙,通常是幫信罪。知道對方在實施詐騙,還事前通謀、積極提供幫助,才是詐騙共犯。

家屬遇到這類案子,別隻盯著“提供了幾張卡”“轉了多少錢”這些客觀行為。更重要的是去看聊天記錄、轉賬備註、實際工作內容、獲利方式,這些才是判斷主觀明知的關鍵證據。

罪名從來不是憑空定的,是靠證據一環一環堆出來的。找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那個環節,就是辯護的切入點。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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