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幫忙或沒辦成事,還算受賄嗎? “張律師,我老公就是收了朋友幾萬塊錢,可他根本沒幫人辦事。這怎麼能算受賄?” 我問她:“錢是什麼時候收的?對方找他幫忙的事,跟他管的事有沒有關係?” 她愣了一下:“錢是過年收的,事…… 好像是孩子上學。但他沒…
沒幫忙或沒辦成事,還算受賄嗎?
沒幫忙或沒辦成事,還算受賄嗎?
“張律師,我老公就是收了朋友幾萬塊錢,可他根本沒幫人辦事。這怎麼能算受賄?”我問她:“錢是什麼時候收的?對方找他幫忙的事,跟他管的事有沒有關係?”
她愣了一下:“錢是過年收的,事…… 好像是孩子上學。但他沒答應辦,最後也沒辦成。”
這類話張智勇律師在職務犯罪案子裡聽得太多了。家屬總覺得 “沒辦事”“沒收大錢”“只是人情往來” 就能脫罪。但在受賄罪裡,真正決定罪與非罪的,往往不是收沒收錢,而是收錢和職務有沒有沾上關係。
一、“職務之便” 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具體職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這裡的 “職務上的便利” 不是句空話,指的是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實務中最常見的就是兩種情況:
第一種,直接用自己的職權。比如教育局處長管招生,幫人解決入學問題收錢;住建局局長管專案審批,收開發商的錢。這種職務和財物的關聯最直接,風險也最高。
第二種,間接用別人的職權。自己手裡沒有直接審批權,但對辦事的人有領導、管理、制約關係,打個招呼、批個條子就能左右結果。這種情況,照樣屬於 “職務上的便利”。
還要注意別搞混:普通受賄的 “職務便利”,和斡旋受賄的 “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不是一回事。斡旋受賄要求為請託人謀取 “不正當利益”,普通受賄只要求 “為他人謀取利益” 就行。所以我常跟當事人說,別把 “打招呼” 輕描淡寫說成 “幫朋友介紹認識”,關鍵看你這個招呼,有沒有動用手裡的權力資源。
二、“沒辦成事” 不等於 “沒謀利”
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以為,只要事情沒辦成,就不構成受賄。這是最常見的誤判。
根據 2016 年貪汙賄賂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三個階段。只要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哪怕最後沒辦成,也認定為 “為他人謀取利益”。
什麼叫承諾?不一定非要拍胸脯說 “這事包我身上”。實務裡,明知對方有具體請託事項,還收下對方的財物,通常就會被推定為承諾。比如老闆說希望專案中標,領導收下紅包說 “知道了”“我看看”,只要收錢時清楚對方的請託,就可以認定是承諾謀利。
還有一種情況更隱蔽:履職的時候沒被請託,但事後你明知對方是因為你之前辦的事給你送錢,還收下的,司法解釋也明確,這種情形同樣認定為 “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就是說,先辦事後收錢,只要你心裡清楚這是職務行為的對價,照樣可能構成受賄。
所以 “沒辦成事” 從來不是護身符。關鍵要看:收錢時知不知道這筆錢和職務行為有關,有沒有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利的意思表示。
三、人情往來、借款、投資,能不能免責?這是家屬問得最多的問題。先說明白:這些不是一定構罪,但很多時候容易被認定為變相受賄,得看實質。
第一種是真實的人情往來。逢年過節親友之間正常送禮,金額不大,雙方互有往來,通常不認定為受賄。但如果一方是你的管理服務物件,金額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範圍,法院就很可能認定為受賄。
第二種是真實的借款。正常借貸有借條、有約定利息、有實際還款行為和能力,通常不構成受賄。但名為借款、實為受賄,比如沒借條、沒利息、借了十幾年不還,出借方根本沒那麼多出借能力,法院會穿透形式看本質。
第三種是真實的投資。按出資比例分紅、共同承擔風險,屬於正常民事行為。但如果所謂的 “投資” 只出錢不幹活、不擔風險、穩賺不賠,甚至投資款根本就沒進專案賬戶,那就可能被認定為受賄。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也寫得很清楚:收受財物後,因為自身或者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了掩飾犯罪才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還有一點要拎清:受賄既遂後,哪怕你把收的錢捐出去了、全用在單位公務開支上,只要受賄的故意和行為都已經完成,一般也不影響定罪。別覺得錢沒進自己腰包就不算事,關鍵看收的時候是不是權錢交易的性質。
四、職務犯罪辯護中,常見的幾個突破口
回到實務層面,我們辦這類案子,通常會從這幾個角度摳證據、找空間。
第一,收受財物和職務便利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請託的事根本不在當事人職權範圍內,他也沒法透過職務影響結果,那受賄罪的根基就站不住。
第二,收受財物有沒有正當依據。比如是合法的勞動報酬、投資收益、正常借款,只要有紮實的證據支撐,就可以做無罪辯護。
第三,當事人有沒有 “為他人謀取利益” 的主觀明知和客觀行為。如果完全是被動收受,既沒承諾、也沒實施、更沒實現任何利益輸送,也可能不構成受賄。
第四,數額和情節有沒有達到入罪標準。根據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受賄數額三萬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數額在一萬到三萬之間,又有多次索賄、為他人謀不正當利益造成損失、贓款用於非法活動這些較重情節的,同樣構成犯罪。只有金額、情節都沒到入罪線的,才可能只涉及黨紀政務處分,不追究刑事責任。這裡一定要分清:違紀不等於犯罪,這是職務犯罪辯護裡最核心的邊界之一。
五、給家屬和當事人的幾句實在提醒
第一,別把 “我沒辦事” 當成擋箭牌。只要承諾過、利用職務便利施加過影響,即便沒辦成,也可能構成受賄。
第二,別把 “我們是朋友” 掛在嘴邊。朋友之間送禮和職務犯罪之間,往往就差一個 “請託事項” 的距離。
第三,別把 “錢已經退了” 當作免罪金牌。事後退款如果沒有合理原因,反而可能被認定為掩飾犯罪。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旦進入調查程式,如實陳述事實就行,別臨時編造 “人情往來”“借款投資” 的說辭。很多案子最後反而更嚴重,不是因為最初收了那筆錢,而是因為當事人和家屬在調查階段補假借條、編假投資協議,硬生生把 “可能輕判” 做成了 “證據確鑿”。
職務犯罪的邊界,很多時候不在於法條有多複雜,而在於行為人對權力和財物的態度夠不夠清醒。家屬能做的,是幫當事人守住底線:該退的退、該說明的說明、該請律師就請。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梳理證據、提出辯護意見,但案子最終怎麼定,核心還是看證據能不能把 “職務之便” 和 “財物往來” 牢牢綁在一起。
沒沾上職務便利的話,很多看似危險的財物往來,其實還有辯解空間。但一旦沾了職務便利,再拿人情、借款、投資當理由,就得拿出實打實的證據證明是真實的民事關係。否則,法院通常都會穿透形式,按受賄處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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