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借錢糾紛,怎麼就變成了詐騙?律師講清區別

明明是借錢糾紛,怎麼就變成了詐騙?律師講清區別 做刑事辯護這麼多年,見過太多讓人唏噓的案子:明明就是普通民間借貸、一筆工程款或者貨款糾紛,就因為錢一時沒還上,債權人急眼了直接報警說詐騙,公安一立案,債務人轉眼就被抓了。 反過來的情況也不少:…

明明是借錢糾紛,怎麼就變成了詐騙?律師講清區別

債務糾紛與刑事詐騙
明明是借錢糾紛,怎麼就變成了詐騙?律師講清區別

做刑事辯護這麼多年,見過太多讓人唏噓的案子:明明就是普通民間借貸、一筆工程款或者貨款糾紛,就因為錢一時沒還上,債權人急眼了直接報警說詐騙,公安一立案,債務人轉眼就被抓了。

反過來的情況也不少:受害人明明覺得自己被騙了,跑去報案,公安又說這是經濟糾紛,讓去法院起訴。

債務和刑事的邊界,在實務裡確實容易模糊。今天張智勇律師就來聊聊圈內常說的一個詞:“以刑化債”。

一、“以刑化債”不是法律術語,是一種實務現象

首先得說清楚,“以刑化債”從來不是《刑法》或者《刑事訴訟法》裡的正式概念,就是實務裡大家對一類現象的統稱:把本該透過民事途徑解決的債務糾紛,硬套上刑事的帽子,藉助公安的刑事手段去追討債務。

常見的無非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債權人嫌民事訴訟週期長、執行難,想靠刑事立案給債務人施壓。人一旦被抓,家屬往往會想盡辦法湊錢還債,債務問題好像“解決得更快”。

第二種是雙方本身對事實就有爭議,債權人一方誇大、隱瞞甚至偽造部分事實,把普通的欠債包裝成詐騙,試圖用公權力幫自己要賬。

第三種是案件本身確實介於民刑之間,邊界模糊,公安機關初查時定性難度大,最終先按刑事案件推進,後續引發爭議。

這幾種情形路徑不同,結果卻往往一樣:本來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債務關係,最後被刑事程式全盤接管。

二、刑事和民事的邊界,到底在哪裡?

借款合同與轉賬憑證

當然不是說所有債務糾紛都和刑事無關。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虛構身份、編造借款理由、收錢後直接逃匿,那本來就是詐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點不冤。

我們說要警惕“以刑化債”,警惕的是把“還不上錢”和“騙錢”簡單劃等號的做法。

詐騙和普通債務違約,最核心的區別,從來不是最後有沒有還錢,而是借錢、收錢那一刻的主觀意圖。借的時候就沒打算還,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沒有履約能力還大肆收錢,那才是詐騙。如果借錢的時候確實有還款意願,只是後來經營失敗、資金鍊斷了、市場行情變了導致還不上,那就是正常的商業風險和民事違約。

同樣的,合同詐騙和普通合同糾紛的邊界也在這裡。簽完合同因為客觀原因履行不了,只要沒有虛構核心事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一般就不會構成合同詐騙。

這個邊界聽著清楚,落到具體個案裡往往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必須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絕不能只拿最後沒還錢這個結果倒推。

三、幾個識別“以刑化債”的訊號

如果你是債務人或者家屬,突然因為詐騙、合同詐騙這類罪名被公安調查,可以先從這幾個方面判斷,案子有沒有“以刑化債”的嫌疑。

第一,有沒有真實的借款或交易基礎。如果雙方確實簽過合同、有真實的借貸或者交易往來,只是後續履行出了問題,刑事化的空間就比較小。要是整個交易從頭到尾都是編的,那另當別論。

第二,有沒有還款行為或者履約努力。借錢之後有過分期還款、支付過利息、主動溝透過延期,或者專案出問題後積極想辦法補救,這些行為都能側面說明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反過來,錢一到手就失聯、轉移財產、揮霍一空,詐騙的嫌疑自然會上升。

第三,債權人報案的動機和過程。有些案子裡,債權人報案前多次放話“不還錢就送你坐牢”,或者是民事起訴敗訴、沒執行到財產之後,才轉頭去報刑事。不是說民事敗訴後報案就一定是“以刑化債”,但這種情況尤其要從嚴審查報案事實有沒有誇大、有沒有隱瞞關鍵資訊,避免把民事敗訴的不甘心,變成刑事追責的導火索。

第四,證據有沒有明顯矛盾。比如報案材料裡的借款金額、時間、用途和實際合同、轉賬記錄對不上;或者債權人明顯誇大損失、故意隱瞞對方已經還款的部分。這些都是辦案機關應當重點核實的地方。

四、如果你是債務人,被刑事立案了怎麼辦?

被立案不代表就一定構成犯罪,尤其是債務糾紛刑事化的案子,偵查初期的證據往往很片面。應對的關鍵,是儘量在審查逮捕的關鍵節點把事實和法律關係講透。

第一時間固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借款合同、轉賬記錄、還款憑證、聊天溝通記錄、雙方催款協商的過程,全都整理好。這些材料最能證明你一直有還款意願,或者一直在努力履約。

主動向辦案機關說明資金用途。錢到底花在哪了,是判斷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依據。如果錢確實用在了經營、專案投入、支付成本上,就把財務憑證、對應合同、發票都整理出來,形成完整的資金流向說明。

千萬別失聯、別逃避。很多債務人一看見警察找上門就慌了,電話不接、人也躲起來。這種做法非常不利,你越躲反而越像畏罪潛逃。主動配合調查、把來龍去脈說清楚,本身就是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一種佐證。

及時委託專業律師介入。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就提交法律意見,向公安、檢察院說明案件本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爭取不批捕、變更強制措施;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圍繞事實和證據爭取不起訴。

五、如果你是債權人,也要注意別踩法律紅線

不少債權人覺得,民事執行這麼難,走刑事是不是更快?這個思路風險很大。

如果債務人確實只是經營失敗、暫時還不上錢,你透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去報案,反而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就算沒到犯罪的程度,案子最終被認定是民事糾紛,你不僅錢沒要回來,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公安部、最高法早就三令五申,嚴禁公安機關違規插手經濟糾紛。正確的追債路徑永遠是:先透過民事訴訟確認債權,拿到生效文書後再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有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執行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司法拘留等措施,這些強制措施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責路徑,但這一切都得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為前提。

刑事手段是懲治犯罪的最後一道防線,從來不是追債的捷徑。

“以刑化債”之所以一直是實務裡的爭議話題,本質上就是因為債務糾紛和刑事犯罪之間,確實存在一片灰色地帶。在這片地帶裡,證據怎麼採信、主觀故意怎麼認定,往往直接決定了一個案子的走向。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該認清一個基本道理:刑事程式懲罰的是犯罪行為,不是解決債務糾紛的常規工具。把經濟糾紛簡單刑事化,既可能讓債務人承擔不該擔的刑事責任,也可能讓債權人自己踩進誣告的法律風險。

遇到這類事,最要緊的是把證據做實、把法律關係理清楚。民事的歸民事,刑事的歸刑事,邊界劃清了,各方的權利才能真正得到保護。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留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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