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提供賬戶沒參與詐騙,為啥也算共犯? 律師去會見當事人,小夥子年紀不大,坐在會見室裡一臉委屈。說:“律師,我就是把銀行卡借給朋友週轉一下,他說做生意用,我一分好處沒拿,詐騙的事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憑什麼抓我?”律師聽完他的陳述,又核對了一遍…
只提供賬戶沒參與詐騙,為啥也算共犯?

只提供賬戶沒參與詐騙,為啥也算共犯?
律師去會見當事人,小夥子年紀不大,坐在會見室裡一臉委屈。說:“律師,我就是把銀行卡借給朋友週轉一下,他說做生意用,我一分好處沒拿,詐騙的事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憑什麼抓我?”律師聽完他的陳述,又核對了一遍筆錄和資金流水,心裡大概有了數。這種案子能不能脫罪,從來不是看你嘴上說“知不知道”,而是看你實際做了什麼,以及行為卡在整個犯罪鏈條的哪個節點上。
一、提供賬戶,真不是小事
很多人覺得借張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戶,就是幫個小忙,抹不開面子拒絕。但在詐騙類案件裡,賬戶是資金流轉的核心通道,尤其是電信網路詐騙,被害人的錢不會直接打到騙子本人卡里,中間要經過好幾層賬戶拆分、過賬、取現、洗白,這些賬戶很多都是從朋友、老鄉、親戚手裡借來的。
所以公安順著資金流一查,第一個找到的往往是開戶人。要是解釋不清為什麼借賬戶、為什麼會有大額異常資金進出,很容易直接被納入偵查範圍。
二、共犯的認定,不看你是不是“主角”
張智勇律師發現很多人有個誤區:只有打電話騙人、寫詐騙劇本、組織團伙的,才算詐騙共犯,我就借個賬戶,沒參與核心環節,能有什麼事?
這個想法錯了。刑法上認定詐騙罪共犯,看的不是你在鏈條裡的地位,而是兩個核心:一是你對詐騙行為有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二是你的行為對詐騙結果有沒有起到實際的幫助作用。
這裡尤其要注意時間節點:如果是事前就說好、或者詐騙過程中配合提供賬戶、幫忙走賬,屬於事前或事中幫助,那才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要是等人家已經把錢騙到手、詐騙行為已經完成了,你才幫忙轉賬、取現、轉移贓款,事前又沒通謀的,那一般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詐騙共犯。
哪怕你只幫忙轉了一次賬、提供了一次賬戶、取了一次現金,只要明知是詐騙還提供幫助,客觀上促成了犯罪結果,就可能被認定為共犯,分工不同不影響定性。
三、“主觀明知”,不是你說不知道就不算
實務裡法官不會因為你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就直接採信。知不知情,是靠客觀證據推定的,不是靠嘴說的。哪怕你嘴上說不知道,但按常理你不可能沒察覺,法律上就會推定你“應當知道”。
辦案機關判斷你是不是明知,通常看這幾個方面:
第一,借賬戶的理由合不合理。正常做生意為什麼不用自己的對公賬戶?為什麼非要借別人的個人賬戶?為什麼隔三差五換賬戶?理由說不通,就很容易被推定知情。
第二,有沒有異常獲利。沒拿好處不代表一定無罪,但要是收了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手續費”“好處費”,或者按轉賬金額抽成,那再說自己不知情就很難站得住腳。
第三,資金往來有沒有異常。比如錢一到賬立刻轉走、快進快出、整進零出、拆分到多個賬戶再轉出,這些都是詐騙資金的典型特徵,長期處理這種資金,很難說自己完全沒察覺。
第四,有沒有刻意迴避的行為。用別人身份開戶、頻繁登出賬戶、刪除聊天記錄、公安提醒過還繼續借賬戶,這些都會被當成應當知情的重要依據。
第五,你參與到了什麼程度。只是單純借卡,還是還幫忙轉賬、取現、對賬、甚至找別人借卡,參與程度越深,定性也就越重。

四、幾個常見辯解,為什麼站不住腳
辯解一:我一分錢沒拿,不該算共犯。
沒獲利確實是個有利的量刑情節,但不是無罪的充分條件。刑法評價的是你的行為有沒有幫到犯罪,不是看你有沒有分到贓款。
辯解二:我沒打電話騙人,不該算詐騙。
詐騙共犯不要求你直接去騙受害人。提供賬戶、幫忙轉錢、提供工具、甚至提供場地,只要屬於犯罪鏈條的一部分,就可能構成共犯,分工不同而已。
辯解三:我就幫忙轉了一下賬而已。
“幫忙轉賬”恰恰是很多詐騙案件的關鍵環節。沒有這些走賬、取現、洗白的步驟,騙子的錢拿不到手,詐騙行為也沒法最終完成。
辯解四:我不知道對方在詐騙。
這是最常說的一句,但也是最難證明的。如果資金往來明顯反常,對資金來源、用途又給不出合理解釋,辦案機關完全可以根據客觀事實推定你應當知道。
五、什麼情況下可能不構成詐騙共犯
當然不是所有提供賬戶的行為都構成詐騙罪共犯,得分情況看。
第一種,完全不知情,賬戶是正常借用。比如親戚朋友之間正常週轉借款,賬戶只是偶爾用一次,金額也符合日常經濟往來的規模,且全程未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事後也積極配合調查,那和故意幫詐騙有本質區別,可以做無罪辯護。
第二種,只知道對方在“跑分”“刷單”,但沒有和詐騙分子事前通謀,只是單純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一般不構成詐騙罪共犯,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能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第三種,事前完全沒通謀,詐騙已經完成之後,才幫忙轉移、取現贓款的,也不構成詐騙罪共犯,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後兩種雖然也涉嫌犯罪,但罪名和量刑都和詐騙罪共犯不一樣,辯護的空間和方向也完全不同。
六、家屬需注意
家屬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他肯定不知道。”但這句話先別說太死,因為偵查機關不會只聽家屬一面之詞。
真正有用的辯護,從來都是從證據出發的:當事人到底提供了幾次賬戶?有沒有收取好處費?資金往來是不是明顯異常?借賬戶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腳?有沒有主動銷燬證據、迴避調查?
這些事實不捋清楚,光靠一句“他是個老實人,不可能騙人”,根本改變不了法律判斷。
很多案子,當事人一開始都覺得自己冤枉,可把銀行流水、聊天記錄、轉賬時間線一擺出來,才發現自己的辯解根本站不住腳。也有些案子,表面上證據指向共犯,細查下來其實只是正常的經濟往來,可以爭取不起訴甚至無罪。
所以說,賬戶真不是隨便能借的。一旦捲進刑事案件,能不能脫罪,看的是證據和法律邏輯,不是你覺得自己有多無辜。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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