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不予起訴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保安隊長王某某在獲悉某某專案部工地民工崔某某故意損壞工地熱水器,並打傷周某某一事後,隨即叫王某某先去檢視情況,然後向專案部辦公室主任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報告。後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與王某某一同來到建設工地一處臨時工房外,見王某、曹某某、周某某等持械衝進房內毆打民工。後工地木工呈報負責人劉某某父子二人與董某某遂帶領被害人陳某某等十餘名民工趕到臨時工房前,負責人劉某某叫辦公室主任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把打人者交出來,雙方開始互毆,打鬥。在打鬥中,保安隊長王某某向民工被害人陳某某左背部猛戳一刀,陳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凌晨死亡。經鑑定,陳某某系銳器刺破左肺上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12月7日辦公室主任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決定監視居住。2012年2月初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得知智豪刑事律師事務所專辦刑事案件而慕名前來委託,要求委託智豪刑事團隊律師辦理其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智豪律師刑事團隊對其陳述的案情,同意接受王某某的委託。團隊律師接受委託後,聯絡重慶市檢察院查閱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並與檢察院交換意見,建議由於公安機關提交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證據存在較多疑點,被害人陳某某被傷害的具體時間不詳,起訴意見書嚴重違背事實,並存在放縱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逃避處罰的可能,請求檢察院詳細審查,對辦公室主任王某某不予起訴。

2012年7月5日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辦公室主任王某某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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