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故意傷害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某,男,漢族,計程車司機。2016年4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劉某某在開計程車經營時候,與一醉酒乘客因車費問題發生口角,進而雙方有肢體接觸,在糾紛後的第三天,被害人死亡。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並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劉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案發過程。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詳細瞭解了案件有關情況,後智豪律師又與本案的偵查機關就案件進行了交流溝通。經智豪律師收集證據,並經案件集體研究討論,智豪律師認為:本案雖然被害人受到傷害,最終結果死亡等客觀事實能夠認定,但在認定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實施了傷害行為的證據不充分,同時,系劉某某的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聯絡沒有證據,本案不符合逮捕的基本條件。 鑑於劉某某主動到案,有正當職業,採取取保候審不妨礙本案的繼續偵查,也不致於發生社會危險性,故本案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律條件,有可能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據此,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經多次溝通,辦案機關同意智豪律師意見,目前,劉某某已經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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