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周某,男,漢族。2016年7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2016年6月17日,周某夥同吳某、張某三人開車到永川某大學校門口等待被害人馬某,被害人馬某駕駛摩托車從學校校門出來,周某三人尾隨其後。在校門外不遠處,周某三人攔車、毆打被害人馬某致輕傷二級。馬某隨即報案,周某三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拘。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認為: 一、周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較小;二、周某有自首情節,反映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小;三、周某積極配合偵查活動,積極悔罪,認罪態度極好;四、周某系初犯、偶犯,也非暴力性犯罪,不具備人身危險性;五、周某家屬願意作為周某保證人,或為其交納保證金等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智豪律師與被害人多次溝通,雙方達成諒解。承辦單位採納了智豪律師的取保理由,取保申請三天後就對周某三人辦理了取保候審。2017年2月,承辦單位解除周某三人取保候審,撤銷案件。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周某,男,漢族。2016年7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2016年6月17日,周某夥同吳某、張某三人開車到永川某大學校門口等待被害人馬某,被害人馬某駕駛摩托車從學校校門出來,周某三人尾隨其後。在校門外不遠處,周某三人攔車、毆打被害人馬某致輕傷二級。馬某隨即報案,周某三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拘。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認為: 一、周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較小;二、周某有自首情節,反映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小;三、周某積極配合偵查活動,積極悔罪,認罪態度極好;四、周某系初犯、偶犯,也非暴力性犯罪,不具備人身危險性;五、周某家屬願意作為周某保證人,或為其交納保證金等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智豪律師與被害人多次溝通,雙方達成諒解。承辦單位採納了智豪律師的取保理由,取保申請三天後就對周某三人辦理了取保候審。2017年2月,承辦單位解除周某三人取保候審,撤銷案件。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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