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章某利用擔任重慶某化工廠磅員的職務之便利,為個體運煤戶李某運來的煤炭過磅計量時,多開車次、虛報計量,共虛開磅碼單70余車次,虛填購煤數量700餘噸,騙取購煤公款10萬餘元。被告人章某從中分得5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章某已推出非法所得全部贓款。後其家屬委託智豪辯護團為其辯護,辯護團提出,本案系李某提起,廠裡規章制度不健全,給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案發後章某能坦白認罪,積極退清贓款,檢舉李某敲詐勒索犯罪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請求對被告人章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意見得到法院採納,被告人章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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