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重傷)-法院判處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嫌疑人何某 男漢族 1983年9月4日生 ,重慶市渝中區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4月21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執行逮捕。
 
嫌疑人家屬於2012年4月24日慕名前來找到智豪律所團隊,要求我們代理該案件。我們接受委託後依法多次會見嫌疑人,瞭解了基本案情,並協助嫌疑人家屬與被害人積極達成賠償協議並獲得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涉嫌故意傷害罪,至他人重傷。經認真仔細查閱案卷後發現起訴意見書對被告有利的情節未予認定:   
 
1、立功情節。被告到案後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捉獲了其他同案犯,但是未被依法認定為立功情節;
 
2、從犯。本案起因是被告的朋友與他人發生感情糾紛,邀約被告去幫忙教訓被害人;被害人的重傷後果與被告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是未認定被告為從犯。經辯護人多次與檢察院交換意見,最終在起訴書中認定被告為從犯,且有立功情節,為其在審判階段得到從輕判處奠定了堅實基礎。在審判階段,經智豪刑辨團隊集體研究討論,提出申請辯護意見:1、被告系受要約參與,與傷害後果無直接因果關係,應當認定為從犯;2、被告有立功情節;3、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且獲得諒解;4、被告平常表現良好,系初犯。
 
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判處緩刑,重慶市某區法院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於2012年9月做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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