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邀約多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僅判三緩四獲自由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9月5日生於重慶市渝中區,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重慶市渝中區。2008年4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抓獲關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被逮捕羈押。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某日晚,王某得知其女友與同事發生糾紛便趕往現場“支援”,到達現場後又邀約了甲某、乙某、丙某等人趕到現場幫忙。在爭執糾紛中,甲某持刀將被害人陳某背部刺傷,後夥同王某等人逃離現場。
辯護方案:
王某被公安機關控制後其家屬慕名來到智豪律所諮詢,智豪律師在接待王某親屬時初步瞭解了案情,將案件進行了簡要分析,在安撫王某家人的同時對其表示我們會盡最大努力且我們有信心為王某爭取最大利益。王某家屬聽了我們的話,非常激動也表示了對智豪律所和張智勇主任的信任,立馬辦理了委託手續。
接受委託後,主辦律師第一時間取得了與辦案機關的聯絡,並在第一時間會見了被告,詳細詢問了案發經過,並與辦案機關進行了充分溝通和意見交換。經過對案情的詳細瞭解和證據材料的充分收集查閱,主辦律師基本確定了案件的突破口,遂按照智豪律所專門辦案流程的要求,將本案辯護方案提交智豪精英律師團進行討論確定最終方案。經過兩個多小時的會議討論,智豪精英律師團最終一致認可以下辯護思路:基於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無異議,且王某等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故,我們應從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減輕、從輕等情節入手,最大限度降低被告人的刑罰:首先,本案被害人受傷系本案同案其他被告人持刀刺傷所致,被告人王某未直接持刀傷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地位;其次,被告王某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爭取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認罪態度良好、確有悔罪表現,可予從輕處罰。
在庭審中,主辦律師提出:王某無直接持械致人傷害的行為,在審理中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建議法庭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辯護結果:
    功夫不負有心人,法院最終採納了主辦律師全部辯護意見,判處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讓我們的當事人獲得了人身自由,也讓我們智豪團隊對我們自己的專業水平獲得了更大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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