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某某故意傷害案,成功辯護獲輕判

案情簡介

案件詳情:佔某某家屬自述2013年8月,佔某某朋友經營菸酒店與他人發生糾紛,佔某某朋友要求佔某某教訓一下。於是佔某某邀約盛某某、萬某某2人帶砍刀教訓他人,雙方打鬥中,對方1人頸部受傷,隨後,被害人被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佔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詳情:
(一)律師介入
佔某某家屬透過他人介紹,在2014年3月10日找到本所諮詢,瞭解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並在重慶及全國各地辦理了大量有影響案件,4月17日決定委託智豪刑辯團隊代理該案。
主辦律師受理此案後,嚴格按照智豪律師事務所標準化辦案流程辦理,前後共會見了被告人12次,並在案件的各個階段,充分與承辦單位溝通,同時積極促成、幫助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二)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在接手本案後高度重視,在整個代理過程中,前後數次將本案提交到了智豪律師事務所每週五的特色團隊會議上:由主辦律師介紹完基本案情之後,再由各個資深律師發表自己的思路和看法,集思廣益,力求為每一個案件找到一個最佳的辯護方案,最後再由主辦律師認真地整合大家的意見,整理出一套系統的辯護策略,並積極地準備辯護工作。
(三)具體辯護方案
主辦律師經過多次與被告人會見的結果和團隊討論的記錄,認為本案基本犯罪事實不清,具體實施傷害致人死亡的加害者不明確,申請關鍵證人出庭證明具體致人死亡的加害者,提出諸多對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
1、被告人盛某某、佔某某、萬某某參加本案是基於出資人章某某(在逃)的安排(電話通知、出資潛逃等),為其“出氣、教訓”被害人李某,被告人佔某某地位屬於幫助從犯。
 2、同案犯被告人盛某某是被害人吳某某頸部被砍導致死亡的直接加害者。
 3、本案存在實行過限性質,根據主客一致原則及責任自付原則,被害人吳某某頸部被砍導致死亡的直接加害者為同案犯被告人盛某某,應由被告人盛某某獨立承擔被害人吳某某死亡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盛某某的砍另外的案外人吳某某致其死亡超出了教訓李某的共同故意。
辯護結果:
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最終從輕判處被告人佔某某、盛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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