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故意傷害致他人重傷,智豪律師辯護,緩刑釋放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劉某的父親與被害人因為糾紛發生抓扯,被害人將劉某父親打的滿臉鮮血,劉某基於孝道,想要為父討說法,但因言語衝突,劉某與被害人發生抓扯,當地有人報警,在警方的協調下,雙方各自進行治療,在抓扯發生後次日,醫院檢查出被害人腸破裂,劉某被電話通知到案,進而被刑事拘留。
律師介入:
劉某家屬於2016年1月18日開始,連續使用電話聯絡了智豪所值班律師,2016年1月21日,家屬在天未亮就趕往智豪律師事務所,智豪律師事務所安排了專業律師接待家屬。劉某家屬先介紹本案的案發經過,智豪律師利用專業知識,結合刑辯經驗,為劉某家屬做了全面的分析。劉某家屬在劉某被刑拘前委託過律師,但因為律師不專業,在會見當事人之後,使當事人萬念俱灰,甚至有輕生的想法。劉某家屬在向智豪律師諮詢後,其充滿了信心,相信智豪律師能夠運用專業優勢,為劉某爭取最大權利。
律師會見:
重慶智豪律師在接受委託當日即開始準備會見材料,2016年1月25日凌晨5點,智豪律師便啟程,趕往四川某縣看守所會見劉某,劉某見到智豪律師後有些吃驚,智豪律師告知委託情況後,劉某非常激動,劉某感謝智豪律師千里迢迢來會見。劉某告知律師案發經過,律師向劉某詳細分析了案件情況,在會見完劉某後,智豪律師趕往派出所,為劉某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期,律師去交換意見,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及庭前多次去會見了劉某。
團隊討論:
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只要協調工作做好,量刑上應該會適當考慮。智豪團隊討論的主要內容是,如何調節,如何獲得諒解?團隊意見是先找證據及案件的問題,越多越好,給檢察機關施加壓力,再由檢察機關調節,如果檢察院沒有調節,那麼就在法院階段,在和法官溝通時提出問題,然後由法官協調工作。
辯護思路:
一、劉某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先闡述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理論依據,再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論證劉某的行為更符合過失致人重傷。
二、本案不排除被害人傷系由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既往傷/病共同作用,應當根據有利於被告原則,認定被害人傷情為輕傷。結合傷情鑑定報告,提出合理懷疑。
三、論證劉某構成自首,劉某系在醫院的時候,民警找其談話,留下電話號,後電話通知到案。辯護人主要從到案的主動性等方面論辯其構成自首。
四、劉某的其他情節,積極支付醫藥費,積極賠禮道歉,初犯,被害人過錯,鄰里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等等。
辯護結果:
智豪律師在宣判前,多次與法院溝通,主要就調解,賠償,諒解,緩刑等事項進行交流。最終,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的辯護觀點,判處劉某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家屬對結果非常滿意,劉某宣判當日緩刑釋放。
法條連結: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單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款進行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9〕217號)
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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