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巴法刑初字第00626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於重慶市巴南區,漢族,高中文化,原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因涉嫌犯 行賄罪 ,於…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巴法刑初字第00626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於重慶市巴南區,漢族,高中文化,原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因涉嫌犯行賄罪,於2012年5月30日被抓獲,2012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4日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批准,次日被執行逮捕,於2012年8月9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8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4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霍克洪,重慶眾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0310672987。
辯護人李林,重慶金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1020455711。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以渝巴檢刑訴[2014]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賄罪,於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於2016年6月18日以渝巴檢刑變訴〔2016〕1號變更起訴書變更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於2014年10月10日轉為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2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10月20日、2016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公訴機關提出補充偵查二次,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補充偵查一次,本院均決定延期審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於2015年11月1日決定中止審理,2016年6月18日恢復審理,於2016年9月1日決定中止審理,2016年10月18日恢復審理。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惠繪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霍克洪、李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2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掛靠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司),對外簽訂合同和承建工程專案。被告人李某某為了減免重慶某某廠三期、四期職工集資建房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向時任重慶市某某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某某建委建管科)工作人員冷某某行賄230 000元。經過冷某某協調,被告人李某某違規免繳重慶某某廠三期職工集資建房配套費681 203.52元、違規減繳該廠四期職工集資建房配套費360 745元。因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造成國家財產遭受損失1 041 948.52元。具體事實如下:
1.199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承建了重慶某某廠三期集資建房專案,並約定配套費由某某建司承擔,各種手續由某某建司辦理。根據規定,該專案應當向重慶市建設委員會繳納配套費681 203.53元。2000年3、4月,被告人李某某到重慶市某某街道地稅局家屬樓冷某某家中,送給其現金80 000元,請求其出面協調。後冷某某透過請託重慶市某某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主任蔡某(已判刑),違規免除了該專案的配套費。
2.200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承建了重慶某某廠四期集資建房專案,約定配套費由及各種手續均由某某建司承擔。根據規定,該專案配套費應繳納721 490元。2003年2、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重慶市某某街道該專案工地辦公室送給冷某某現金150 000元,請求其幫忙到市建委進行協調。後冷某某透過請託蔡某,違規減少了該專案的配套費。被告人李某某實際只繳納了360 745元的配套費。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應的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變更起訴認為因被告人李某某的行賄行為造成了國家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出示的證據無異議,認為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其案發後檢舉劉某販賣毒品、檢舉胡某某索賄7萬元、檢舉王某某販賣毒品、檢舉餘某某販賣毒品、檢舉張某某販賣毒品、檢舉鄧某某、黃某販賣毒品、檢舉吳某受賄50 000元,有多個立功表現,希望從輕處罰。
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案發後檢舉吳某受賄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同時提出重慶某某廠三期專案系職工集資建房,按照市政府檔案規定,應當減半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因此,李某某對國家造成的損失不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建議在三年以下量刑,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行賄230 000元的事實
1996年2月至2009年3月,李某某系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股東,與某某建司達成協議,李某某以某某建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和承建工程專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李某某向某某建司繳納1%的管理費。2000年3、4月份和2003年2月,李某某為了減免重慶某某廠三期建房、四期職工集資建房城建配套費,向時任某某區建委建管科工作人員冷某某行賄230 000元請求其幫忙到市建委協調專案配套費減免事宜,經過冷某某協調,重慶某某廠三期工程違規免繳配套費、四期工程違規減繳配套費。具體事實如下:
(一)李某某為了免繳重慶某某廠建房三期專案的城建配套費向冷某某行賄8萬元的事實
199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某某建司的名義和重慶某某廠簽訂合作修建集資房合同,承建重慶某某廠三期集資建房專案。合同中約定,該專案建築面積15 296平方米,應該繳納的各種費用由某某建司承擔,各種手續由某某建司的辦理,獲批建設面積15 385平方米。2000年11月,該專案竣工,實際面積為15 384平方米。該專案名為集資建房,於1999年12月7日取得重慶市某某區計劃委員會下達重慶某某廠新建職工住宅基建投資計劃的通知,於1999年12月1日取得重慶市規劃局下達的關於重慶某某廠職工集資建房工程的選址意見通知書,但並未取得市建委對集資建房的批文。根據市建委檔案規定,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業主單位應向市建委繳納城建配套費。因合同約定由某某建司繳納該專案相關稅費,為了能儘可能少繳該專案城建配套費,2000年3、4月份,李某某在時任某某區建委建管科工作人員冷某某家中送給冷某某80 000元,請求冷某某幫忙到市建委進行協調,儘可能減免該專案城建配套費,並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經過冷某某幫助,市建委蔡某減免了該專案的城建配套費,李某某順利辦理該專案施工手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立案決定書、傳喚通知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戶籍資訊等書證,證實被告人李某某系抓獲歸案,立案程式合法。
2.證人彭某某的證言、重慶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等材料,包括:關於同意成立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批覆(巴縣府發【1989】158號)、工商登記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某某區城鄉建委關於同意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性質由聯營變為全民的批覆(巴建委發(1996)20號)、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重慶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重慶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賬目材料等書證,證實:1989年8月,經原巴縣人民政府批准,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成立,性質為全民和集體聯營。1996年2月,經某某區城鄉建委批准,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性質變為全民。2001年10月,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變為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股東為李某某等7人。2008年12月,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更名為重慶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3月3日,李某某將自己所持重慶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給彭某某。重慶某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經營範圍:2001年10月10日為貳級房屋建築;2002年7月29日變更為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2003年2月26日增加市政工程貳級、土石方工程貳級、建築裝修裝飾工程貳級、爆破與拆除工程叄級。李某某以某某建司名義承接工程後,業主單位將工程款劃到某某建司,後李某某再從某某建司支取,同時李某某向某某建司繳納1%的管理費。
3. 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通知(渝建發【1999】127號)、重慶市某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城市建設配套費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1999】30號)、重慶市某某區人民政府轉發《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某某府發【2000】103號)等書證,證實:(1)1999年5月,市建委發文規定,重慶市建設委員會負責主城區(包括某某區)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準,主城區統一規範按44.28元∕平方米執行。(2)城市建設配套費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凡未按規定辦理城市建設配套費繳納手續的,一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重慶某某廠職工集資建房三期專案大概在1999年底開工,當時某某廠打報告申請先開工建設後補辦手續。事實上,某某建司也是先開工建設,在施工過程中才補辦的手續。由於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必須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我也知道職工集資建房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但我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減繳該專案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我就想到讓區建委建管科招標辦的冷某某幫我辦理該專案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事。我就給冷某某打電話說,請他幫我最大程度的減免配套費,如果需要什麼手續,我就讓某某廠出具。冷某某在電話裡給我說,他去問了後再答覆我。之後冷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得行,讓我拿80 000元。我準備好80 000元現金用報紙包好後,在冷某某位於某某家屬宿舍的家裡送給了他,說辛苦他了,請他最大限度的幫我辦理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手續,並辦理施工許可證。冷某某當即答應了,並收下了我送給他的80 000元。過後不久,冷某某就幫我辦理下來了該專案建築配套費減免手續。經冷某某的幫忙,我在該三期專案上全部免繳了城市建設配套費,並順利補辦了施工手續。
5.證人趙某某(重慶某某廠總務處副處長)的證言,三期職工集資建房專案享受過城市配套費減免,是李某某負責繳納的,至於他是否繳納、繳納了多少,我就不清楚了。李某某為了能享受配套費減免,就給我們提出,讓我以某某廠的名義向有關部門發報告,請求確認三期集資房專案,從而享受減半徵收。我記得以我們某某廠的名義向區房管局、區住改辦多次打過報告,但區住改辦一直都不受理,也沒有下批覆確認該專案為集資房。我們就此事還向區委辦公室打過報告,請求區領匯出面解決此事。至於此後是否有批覆,我記不清楚了。反正該期專案是順利辦理了施工許可證以及房產證等手續的。某某廠沒有就三期集資房專案向市相關部門辦理配套費減免手續。區住改辦一直不受理且不下批覆,還向我們提出,我們屬市屬企業,應到市相關部門辦理。但我們覺得區相關部門也可以辦理,就向區委辦寫報告,請求區裡解決。
6.證人蔡某的證言,某某廠專案位於主城區之內,根據政策、檔案規定,應該由市配套辦徵收配套費,涉及到配套費減免緩的,也應該由市建委審批同意後辦理,某某區政府無權對位於主城區範圍的建設專案審批減免配套費,因此某某區政府無權審批該專案配套費的減免。大概在2000年初,冷某某找到我說,某某區政府同意對某某廠集資房專案減免配套費,讓我關照一下,儘快為該專案完善配套費手續,建設單位急著辦理施工許可證。說著,冷某某就把一坨用報紙包起的東西放在我桌子上,說感謝了。我曉得報紙裡包的是錢,我當時就收下了,答應冷某某幫忙儘快辦理。我就安排辦事員及時給這個專案完善了配套費手續,我也很快稽核簽字了。冷某某離開後,我開啟報紙看了一下,裡面包了40 000元人民幣,都是百元面值的,一共有四紮錢,每扎10 000元。
7.證人冷某某的證言, 2000年3、4月份,李某某為了讓我幫他辦理某某廠三期集資房配套費減免手續,送給我80 000元。當時李某某去市配套辦沒有辦理下來,所以他才找到我,讓我幫他最大限度的減免該期集資房配套費減免手續。我也是到市配套辦找的蔡某主任辦理的,我從李某某送給我的80 000元中拿出一半送給蔡某,蔡某就為我辦理了某某廠三期職工集資房配套費減免手續。
8. 關於成立我廠職工全額集資建房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重機發(1999)39號)、重慶市某某區計劃委員會關於同意重慶市某某廠職工集資建房立項的批覆(巴計發【1999】291號)、某某區國有(集體)土地劃撥、新、改、擴建申報審批表、重慶規劃局關於重慶某某廠職工集資建房工程的選址意見通知書(重規選(1999)巴字第0027號)、重慶市某某區計劃委員會關於下達重慶某某廠新建職工住宅一九九九年基建投資計劃的通知(巴計發【1999】334號)、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投資許可證、重慶市規劃局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通知書(重規審(1999)巴字第0025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書證,證實:重慶市某某區計劃委員會向重慶某某廠發出219號批覆,同意該廠職工集資建房工程,總建築面積15 000平方米,其中危舊改造4308平方米。(2)1999年11月22日,重慶某某廠就某某村、某某村職工合作建房用地填寫申請表,申請表上各單位同意該廠使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建設。(3)1999年12月1日,重慶市規劃局向重慶某某廠發出通知書,同意該廠在某某村、新建村建設職工集資建房。(4)1999年12月7日,重慶市某某區計劃委員會向重慶某某廠發出334號通知,同意將該專案納入某某區1999年基建投資計劃安排建設,地點位於某某村、某某村。1999年12月27日,重慶市計劃委員會向重慶某某廠某某村、某某村職工住宅發放投資許可證。(2)1999年12月27日,重慶市規劃局向重慶某某廠發出該通知書,核定該廠工程建築面積為15 385平方米。(3)2000年1月14日,重慶市規劃局向重慶某某廠申請的職工集資建房建設工程(ABCD棟)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9. 廠長辦公會會議紀要、關於我廠辦理“職工全額集資建房批覆”的情況報告(重機發(2000)39號),證實:2000年3月22日,第十二次廠長辦公會會議紀要:三期集資房已停工一個多星期,雙方在3月4日達成協議,但對方現否定。會議對要不要集資建房批文的問題進行討論,一種認為辦證手續齊全,減免政策享受完全到位,可不刻意去追求集資建房批文形式;一種意見認為必須要拿到批文,保證集資建房的合法性。會議決定第二天由王某和辦公室同志將《重慶某某廠集資建房的請示報告》送到主管局規劃處進行批覆;廠領導邀約某某彭總和李經理再進行協商。2000年10月30日,重慶某某廠向重慶市委某某區委辦公室提交該報告,就職工全額集資建房“批覆”一事進行反映。報告稱該工程已基本完工,即將進入驗收階段,但區住改辦關於該房的“批覆”一直未能辦理,理由一是該廠屬於市屬企業,建房手續應到有關部門辦理,區住改辦不受理,二是該廠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大修基金未提足。並就兩個問題進行解釋,希望區委能大力支援。
(二)李某某為了減免重慶某某廠集資建房四期專案的城建配套費向冷某某行賄150 000元的事實。
2001年底,某某建設集團承建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工程,即四期集資房專案,在拆除部分舊樓(A區)後與重慶某某廠解除合同。2002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某某建司的名義和重慶某某廠簽訂職工住宅危房改造建房合同,承建重慶某某廠四期集資建房專案。合同中約定,該專案建築面積為16 620.16平方米,其中A區8417.38平方米,B區8202.78平方米(某某集團時新增),重慶某某廠負責辦好A區經濟適用房手續,該專案應該繳納的各種費用由某某建司承擔,各種手續由某某建司的辦理。該專案實際規劃建設面積為16 276平方米,竣工面積17 144平方米。2002年11月13日,市建委批覆同意該專案為經濟適用房,建築面積為8682平方米。2003年6月26日,重慶市某某區房地產管理局向重慶某某廠就該專案發放拆遷許可證,允許拆除舊房佔地面積7576平方米,建築面積9708平方米。某某建司2002年12月29日開始建設該工程,2003年8月18日竣工。該專案雖名為危舊房改造工程,但並未取得相關部門對危舊房改造工程的認可和批文,僅其中8682平方米取得經濟適用房的認可和批文。根據市檔案規定,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業主單位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向市建委繳納城建配套費,經房管部門確認為經濟適用房的,可以減按50%徵收城建配套費。拆除舊房的,如有拆遷許可證和房產證可在新建面積中折抵。但同一專案中,對於城建配套費由兩種及以上的優惠政策,則只能採用最優惠的辦理。重慶某某廠四期集資建房應繳納城建配套費721 490元。因合同約定由某某建司繳納該專案相關稅費,為了能儘可能少繳該專案城建配套費,2003年2、3月份,李某某在時任某某區建委建管科工作人員冷某某家中送給冷某某150 000元,請求冷某某幫忙到市建委進行協調,儘可能減免該專案城建配套費,並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經過冷某某幫助,市建委蔡某審批時違規同時疊加適用經濟適用房和危舊房改造優惠政策,只徵收該專案360 745元配套費。後李某某順利辦理該專案施工手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2年下半年,某某建司承建重慶某某廠職工集資建房四期專案,我也是先進場施工,後來補辦的施工許可證。由於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必須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我為了最大程度得以減免該四期集資房專案的配套費,就想讓冷某某幫我辦理。大概在2003年2月份的一天,在我工地辦公室,我對冷某某說請他幫忙到重慶市配套辦辦理該專案的建築配套費減免手續,並辦理施工許可證。如果需要什麼手續,我讓某某廠出具,冷某某就答應了。其實,在我這次和他談這個事情之前,我也在電話上以及到冷某某辦公室找他給我幫忙。在我辦公室,冷某某答應幫忙後,我拿出事前準備好並用報紙包起的150 000元現金給冷某某,說這150 000元是送給他幫我完善專案建築配套費手續、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感謝費,請他幫個忙。冷某某收下我錢後,就答應幫我到市配套辦辦理該專案建築配套費的減免手續,並辦理施工許可證。過後不久,冷某某就幫我辦理下來該專案的建築配套費減免手續。經冷某某的幫忙,我記得四期集資房專案繳納了三十多萬的配套費,冷某某就幫我辦理了該專案的施工許可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四期集資房專案是危舊房改造專案,某某集團向市建委申請辦理過經濟適用房手續專案,市建委2002年11月下達批覆確認四期集資房為2002年重慶市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建設規模為8682平方米。只有這個批覆,我們並沒有辦理下來危舊房改造專案的相關手續。按照規定,享受危舊房改造專案優惠政策,專案單位向區建委提出危舊房改造申請,並報送立項批覆等資料後,區建委對專案初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同意後,由區建委將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市建委。市建委會同市計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人防辦對上報專案進行評審確認。審查同意後,由市建委行文批覆,獲得批覆後,才能享受到危舊房工程的優惠政策。李某某經手後,四期專案沒有辦理下來危舊房改造手續,只有市建委批覆的8000多平方米經濟適用房手續,相關手續都是李某某讓我們以某某廠名義向市、區有關部門寫報告、請示。
3.證人朱某某(市配套辦副主任)的證言,該專案申報的是危舊房、經濟適用房專案,建築面積16 267平方米,其中拆除舊房面積9708平方米,市建委審批的經濟適用房專案是8682平方米,配套費360 745元的計算方法是拆除面積直接遞減,剩餘面積按照經濟適用房減半徵收。該種計算方法是錯誤的,因為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時滿足市政府85號令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優惠政策,只能折其一辦理。該專案按照最優惠的該政策計算,實際應該徵收721 490元配套費,實際少收了360 745元配套費。我當時沒有意識到這個專案重疊適用兩個優惠政策,至於當時蔡某為什麼會同意,我不清楚。當時經辦人胡某算好配套費後直接拿給蔡某主任審批,之後再找我簽字。我看蔡主任已經簽字,而且相關申報資料比較完善,就直接簽名了。蔡某沒有給我講過這個專案減免配套費的事情,我們科室也沒有開會研究過,更沒有經過市建委審批小組研究或者向市建委領導口頭彙報。
4.證人蔡某的證言, 2003年8、9月份,冷某某也是為了讓我幫忙完善某某廠集資房專案配套費手續的事,在我辦公室找到我,送給我80 000元人民幣。某某廠這一期集資房專案有市建委審批的經濟適用房手續。建設單位報給我們的是經濟適用房、危改房專案,要求減免配套費。實際上市建委並沒有批覆將該專案納入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程範圍,按照檔案規定,沒有取得市建委關於危舊房改造工程批覆的專案,依法不能享受危舊房改造專案配套費優惠政策。2003年9月份的一天,冷某某找到我,說這個專案是某某廠為了解決職工住宿問題,某某廠是老國企,比較困難,某某區政府同意把該專案納入區危舊房改造範圍,請我關照一下,儘可能減免該專案配套費。說著冷某某就把一包用報紙包著的東西放在我桌子上,說感謝了。我知道報紙裡面包的是錢,我當時就收下了。我也答應冷某某及時為這個專案完善配套費手續,並儘可能減免配套費。冷某某離開後,我開啟報紙看了一下,裡面包了80 000元人民幣,都是百元面值的,一紮一紮的。我答應冷某某後,就問了辦事員,辦事員給我說了這個專案的業主單位要求按照危改房、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最大程度減免配套費。我考慮到某某廠的這個專案是解決職工住房,不是開發的商品房,某某廠經濟也比較困難,我就同意按照經濟適用房部分減半徵收配套費,拆除舊房部分予以免繳配套費的處理方式辦理。我記得當時好像還給某某主任王主任口頭彙報過這件事,我說市建委批了8000多方的經濟適用房,另外某某廠拆除的9000多平方是否可以享受抵減政策。但是該專案我們配套辦沒有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也沒有提交過市建委審批小組研究,市建委主任也沒有書面審批意見。過後,我也是安排胡某按照拆除舊房面積直接予以抵減,免收配套費,剩餘部分建築面積按照經濟適用房減半徵收配套費這種辦法為該專案辦理的配套費手續,我也及時審批了。
5.證人冷某某的證言,按照檔案規定,職工集資房專案可以享受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但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優惠政策的建設專案,配套費不得同時重疊計算減免,僅可擇其一,按最優惠政策辦理。2003年2、3月份,李某某為了讓我幫他辦理四期集資房的配套費減免手續,在當天拿給我150 000元現金,說是給我的好處費,讓我幫忙去市配套辦協調一下。我收下錢後,答應幫他辦理減免配套費手續。同時,李某某也把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專案的相關批覆等檔案也拿給了我。我到市配套辦蔡某辦公室找到蔡某主任,讓他幫我辦理減免配套費的手續,從李某某送給我的150 000元中拿出80 000元給蔡某,蔡某收下錢後就答應幫忙辦理。蔡某看了我拿給他的資料後,就認可該專案屬於危舊房改造專案,同意該專案享受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優惠政策,也就是拆除舊房面積不繳納城建配套費,只繳納新增面積的配套費。我給蔡某說,該專案還申報了經濟適用房,有市建委的批覆,還應該享受減半徵收配套費的優惠政策,蔡某主任也予以認可。於是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專案實際上同時享受了兩個優惠政策,也就是新增部分減半徵收。隨後蔡某讓市配套辦的經辦人完善了重慶某某廠危改房專案減免建築配套費手續,自己也簽字同意,確定該專案應該繳納的配套費金額。我辦理完這些手續後,回來就把配套費收費通知書拿給李某某,李某某就按上面的數額繳納了城建配套費。之後李某某把繳費依據拿給我,我又到市建委交易中心為李某某辦理了施工許可證。
6. 重慶市某某區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同意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專案立項的批覆(巴計發【2000】27號)、關於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工程的選址意見通知書(渝規選(2002)巴字第0004號)、重慶市某某區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同意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專案立項的批覆(巴計發【2002】27號)、關於修建職工集資建房的請示(重機總(2002)4號)、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資格申請書、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於確認重慶某某廠職工住房為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專案的通知。(渝建函【2002】288號)、重慶市某某區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下達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工程二零零二年基建投資計劃的通知(巴計發【2002】390號)、重慶市某某區人民政府重慶某某廠新建經濟適用房工程劃撥土地的請示(巴府文【2002】14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某某廠新建經濟適用房行政劃撥國有土地的批覆(渝府地【2002】110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書證,證實:重慶市某某區發展計劃委員會辦公室2002年1月23日印發,向重慶某某(集團)有限公司、重慶某某廠作出立項批覆,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專案屬危房改建。重慶市建設委員會2002年11月13日發出該通知向塑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確認重慶某某廠職工住房為2002年重慶市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專案地址某某區花溪鎮蓮花一村。2002年12月11日重慶某某區計劃發展計劃委員會向重慶某某廠發出通知,同意將該廠危舊房改造工程納入某某區2002年基建投資計劃安排建設,位於某某鎮某某村,拆除危舊房7626平方米,改建總建築面積17 600平方米。2002年12月24日,某某區政府向重慶市政府請示稱擬同意重慶某某廠位於某某鎮某某蓮花一村的專案作為經濟適用房,仍按行政劃撥用地手續方式辦理。2002年12月2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向巴南區人民政府對重慶某某廠某某一村經濟適用房行政劃撥用地進行批覆同意。2002年12月30日,重慶市規劃局向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建設工程下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2年12月30日,重慶市規劃局向位於某某區某某鎮某某村的重慶某某廠危舊房改造專案(16 267平方米)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 重慶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準的規定(渝府發【2001】11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02】111號)、重慶市某某區人民政府轉發《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某某府發【2000】10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委關於主城區危舊房改造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1】4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02】111號)證實:主城區配套費徵收標準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4.28元計徵調整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徵。重慶市某某區人民政府2000年8月8日向轄區下發,《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85號)規定:“下列房屋建設,經審查可減繳城市建設配套費:改、擴建工程,抵減拆除舊房面積,按新增建築面積計較;學校的教師住宅、學生宿舍、食堂等後勤服務設施房屋減按50%計繳;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用房減按50%計繳;經濟適用房按50%計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減繳範圍。城市建設配套費 拆除面積衝抵新建面積部分免收;安置面積大於拆除面積部分減半徵收。凡享受上述規費優惠的改造專案,應按程式報經危舊房改造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辦理規費減免手續。有關稅收的減免按規定稅收徵收規定辦理。凡同時適用市政府第85號令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優惠政策的建設專案,配套費不得同時重疊計算減免,僅可擇其一,按最優惠政策辦理。”
9. 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證實: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2012)巴法刑初字第0073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12年11月9日,冷某某因犯受賄罪被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中確認了冷某某2000年4月收受李某某80 000元為某某建築公司承建重慶某某廠集資樓專案減免配套費並順利辦理施工許可證和2003年2月收受李某某150 000元為某某建築公司承建重慶某某廠危舊房專案減免配套費並順利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事實。2012年12月7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刑終字第424號刑事裁定書:駁回冷某某上訴,維持原判。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13)中區刑初字第01867號刑事判決書:2013年12月25日,蔡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其中確認了1999年-2003年,蔡某透過巴南區建委冷某某請託收受李某某好處費120 000元,違規將其承建的重慶某某廠四期職工集資房專案重疊適用兩個優惠政策辦理配套費減免手續,少徵配套費360 745元。並認定蔡某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60 745元的事實。
二、被告人李某某檢舉吳某收受賄賂50 000元。
2014年9月9日,巴南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察局接到李某某舉報,李某某稱重慶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工程部員工吳某,在擔任某某汙水廠專案甲方代表期間,收受該專案承建方老闆陳某某50 000元賄賂。接到李某某舉報後,為進一步查明事實, 2016年3月8日上午10時許,職偵局幹警將吳某從其單位抓獲到案,後吳某供述了收受陳某某等人125 000萬元的賄賂。現吳某受賄案起訴至本院。
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如下:
1.職偵局出具的關於李某某舉報吳某受賄的情況,證實職偵局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舉報查獲吳某受賄一案。
2.2014年9月9日李某某接待筆錄:我要舉報吳某收受陳某某賄賂的事實。2010年底,我和吳某以及其他一些朋友在一起耍,吃了晚飯,喝了點酒後,我們就在吳某開的四海茶樓打牌,我和吳某兩個在茶樓大廳吹龍門陣。吳某說他作為甲方代表在監管石崗汙水廠專案,這個工程是陳某某在做。我就說陳某某這個人還不錯,人懂得起,吳某也肯定了我的說法,還悄悄給我說,陳某某在這個專案中給他送了50 000元。大概過了1年,我和陳某某幾人在魚洞吃飯喝酒,在吃飯過程中,我和陳某某聊起工程上的事,陳某某就說他之前做了某某汙水處理廠的事,大概有三、四百萬,又談起該工程的甲方代表吳某,陳某某說吳某挺照顧他,我說吳某這個人不錯,陳某某就悄悄給我說他在這個工程給吳某送了錢,但是陳某某沒給我說他具體送了多少,我也沒問。
3.2016年3月8日吳某詢問筆錄, 2010年下半年,重慶某某集團透過招投標得到了某某處理廠工程,施工老闆陳某某,專案經理吳某某。2010年下半年,該工程已經開工,一天我打電話給吳某某說我要買房子,借我十萬元,吳某某說他沒得,他給陳某某說。陳某某打電話說給你五萬元,不用還了,我說我還是要還。後來買房子比較急,我就多次聯絡陳某某,讓他把錢拿過來。我催陳某某一個星期後,我準備去大渡口交首付,吳某某聯絡我說錢到位了,他在大渡口一公交車站附近將五萬元交給我,我拿去交首付了。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證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夠形成鎖鏈,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財,共計230 000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60 745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賄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發後舉報吳某受賄並經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因被告人李某某的行賄行為,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公訴意見,因公訴機關指控在重慶某某廠三期建房專案中造成了國家經濟損失681 203.52元,是根據檔案計算得出的資料,並無審批減免手續的相關證據予以印證,故指控造成國家經濟損失681 203.52元的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援;公訴機關指控在重慶某某廠四期專案中,因被告人李某某的行賄行為造成了國家經濟損失360 745元的公訴意見,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提出其案發後檢舉劉某販賣毒品、檢舉胡某某索賄70 000元、檢舉王某某販賣毒品、檢舉餘某某販賣毒品、檢舉張某某販賣毒品、檢舉鄧某某、黃某販賣毒品,有多個立功情節的辯解意見,因其提交的立功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援。
辯護人提出應當對重慶某某廠三期專案中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減半計算的辯護意見,因本院未認定該期工程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理由如前所述,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檢舉吳某受賄系立功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證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支援;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不當,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姚成福
代理審判員 劉 恆
人民陪審員 易如琴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 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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