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犯罪事實在案發前組織已經掌握了少部分,其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大部分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趙某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判决书

日期: 2016-11-25 法院: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案號: (2016)川刑終539號 原公訴機關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湧濤,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威遠縣人,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四川省樂至縣人民…

  • 日期: 2016-11-25
  • 法院: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 案號:(2016)川刑終539號


        原公訴機關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湧濤,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威遠縣人,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樂至縣縣委書記、中共四川省簡陽市市委書記,案發前任資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資陽市第三屆人大代表,住資陽市雁江區。

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辯護人樂章匯,四川思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許春玲,四川思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湧濤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內刑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湧濤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被告人趙湧濤於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任中共樂至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理縣長;2003年2月至2005年11月任中共樂至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2005年11月至2006年5月任中共樂至縣縣委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2006年5月至2007年2月任中共樂至縣縣委書記;2007年2月至2011年11月任中共簡陽市市委書記;案發前任資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主要負責經濟開發區、工業經濟、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國有資產、安全生產、通訊等工作。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員會檔案、中國共產黨資陽市委員會檔案、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檔案、資陽市人民政府檔案、幹部履歷表、職務任免通知等書證予以證實。

二、受賄事實

(一)兩次收受紅塔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劉某170萬元。

1.2010年9、10月的一天,劉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緩和自己與時任簡陽市市長段某的關係,在簡陽市昕雅圖酒店套房內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0萬元。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劉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對其開發的東方威尼斯樓盤規劃方案的支援,在簡陽市昕雅圖酒店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0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覆、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給紅塔建設集團公司使用的通知、簡陽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簡陽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四川省簡陽市紅塔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東方威尼斯商住樓相關用地資料等相關書證證實:趙湧濤參加簡陽市規委會,對東方威尼斯商住樓樓盤規劃審計方案予以支援,2009年11月該樓盤規劃設計方案議定透過。

2.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2010年上半年其和時任簡陽市市長的段某關係不好,簡陽市市政府在工作中比較為難其所在企業,其請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趙湧濤出面協調與段某之間的關係,經趙湧濤協調化解了二人的矛盾,其所在企業在簡陽的發展也順利了很多。

為了感謝趙湧濤協調關係,其從家中拿了20萬元,用報紙包好放在一個紙口袋裡,在簡陽市昕雅圖酒店一個房間送給了趙湧濤。

2011年上半年,其投資開發了位於簡陽市城南濱江河畔的東方威尼斯樓盤,因擔心樓盤會影響沱江河洩洪,規委會過不了,其請趙湧濤幫忙支援透過規委會。

之後該專案順利透過了規委會。

2011年9月,其從家裡拿了50萬元現金,放在一個紙口袋裡,並用報紙遮擋住,在昕雅圖酒店送給趙湧濤表示感謝。

3.證人段某證言證實:因企業土地徵用的事,劉某1多次組織當地農民圍攻市政府、堵路、堵橋等,其安排了簡陽市公安局摸底劉某1涉黑的事。

之後趙湧濤找到其,緩和與劉某1的關係,要求支援企業的發展,其表態不再追究。

東方威尼斯樓盤設計方案經過規委會同意,趙湧濤參會並同意設計方案。

4.證人陳某1(原簡陽市規劃局局長)、樊某1(原簡陽副市長)證言證實:趙湧濤列席規委會會議,規委會決定由市委書記拍板。

5.被告人趙湧濤關於兩次共收受劉某1所送人民幣70萬元的供述及自書材料內容,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四次收受四海集團董事局主席孫某1及其子孫某2人民幣45萬元,新加坡幣3萬元、玉石掛件1件。

1.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孫某1為尋求被告人趙湧濤對四海集團在簡陽市即將啟動的產業園及配套土地開發專案的支援,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2.2008年年底,四海集團與簡陽市政府達成了食品產業園建設協議,簡陽市政府在三岔湖給四海集團匹配2平方公里土地。

孫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趙湧濤並請趙湧濤繼續支援該專案,於2009年6、7月的一天,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0萬元和一個玉石掛件。

3.2010年9月,被告人趙湧濤隨團到新加坡招商引資考察期間,孫某2為感謝趙湧濤對四海集團在簡陽市投資的上述專案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在新加坡趙湧濤所住房間內送給趙湧濤新加坡幣3萬元。

在趙湧濤的支援下,上述專案拆遷安置、電力保障等工作得以順利推進。

4.2012年8、9月份,孫某1為請被告人趙湧濤協調四海集團入駐資陽市城南工業園事宜,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0萬元,後趙湧濤安排資陽市開發區管委會與四海集團進行商談。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四海集團食品工業產業園專案建設資料、簡陽市市政府議事紀要、簡陽市政府與四海集團框架合作協議書、華潤四海食品產業園專案建設協議書、四海集團果蔬專案資料、資陽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與四海集團關於果蔬製品綜合加工及交易配送中心專案協議書、中共簡陽市委議事紀要、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趙湧濤支援四海集團在簡陽、資陽的上述專案,主持會議並形成相關會議紀要。

2.邀請函、人員名單、資陽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參加省領導率團赴新加坡開展投資促進活動的請示等相關書證證實:2010年9月,趙湧濤參加了新加坡考察團,孫某1、孫某2隨團。

3.玉石物證照片、指認筆錄、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價格鑑定意見、檢驗報告書、查詢外幣匯率通知書及查詢清單證實:孫某1所送玉石掛件經鑑定價格為人民幣500元;經中國銀行內江分行核算,被告人趙湧濤收受孫某1所送3萬新加坡幣按其收受時匯率折算,摺合人民幣為144240元。

4.證人孫某1證言證實: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得知資陽市政府準備打造簡陽三岔湖旅遊景區,想在三岔湖搞房地產開發。

為了得到時任簡陽市委書記趙湧濤的支援,2009年6月的一天,其到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5萬元人民幣。

2009年8月左右,為儘快促成四海集團在簡陽建廠拿地,且為今後得到趙湧濤的關照,其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20萬元人民幣和一個玉石掛件。

2012年下半年,趙湧濤時任資陽市分管工作的副市長,其想入住資陽市城南工業園,搞果蔬生產基地專案,為了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多爭取一些優惠政策,其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20萬元人民幣。

後趙湧濤安排了資陽市開發區管委會的人員與其多次洽談,後該專案因資陽市開發區管委會向其借支1500萬元徵地拆遷費未達成協議而沒有談成。

2010年,趙湧濤到新加坡招商引資,其安排兒子孫某2送給趙湧濤3萬元新加坡幣。

送錢的目的一是因為三岔湖拿地的事情合同已經簽訂好,二是後續的推進工作還需要趙湧濤的支援。

5.證人孫某2關於送3萬元新加坡幣給趙湧濤的證言與孫某1證言吻合。

6.證人曹某1(資陽市資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證言證實:2009年四海集團入駐石盤鎮園區建設食品產業園,趙湧濤召集電力、國土、規劃、經信局等部門領導到產業園區開現場會,要求保證建設過程中電力供應,還要求加快拆遷。

7.證人蔣某(原簡陽市發改局局長)證言證實:趙湧濤2009年主持會議透過了四海集團主體變更的事項,並且明確了四海公司與政府簽訂10萬噸熟食品專案的合同履行問題。

8.證人曹某2(資陽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主任)、王某1(資陽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副主任)證言證實:2012年7、8月份,趙湧濤安排管委會與四海集團談判果蔬生產基地入駐管委會的事宜,經多次談判與四海集團簽訂了相關協議,談判情況向趙湧濤作了彙報。

9.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人證言一致。

(三)先後七次收受晶鑫實業公司董事長吳某1所送人民幣32萬元,美元3萬元。

1.2007年上半年,吳某1購買了簡陽賓館爛尾樓專案(以下簡稱爛尾樓專案)。

2007年6、7月的一天,吳某1為請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該專案土地出讓事宜給予關照,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0萬元。

2.2007年8、9月的一天,吳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並請趙湧濤支援爛尾樓專案透過規委會,在成都市假日酒店送給趙湧濤美元3萬元。

3.2008年年底的一天,吳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對爛尾樓專案的支援,在成都“東湖首席”請趙湧濤吃完飯後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0萬元。

在趙湧濤的支援下,該專案開發得以順利推進。

4.2007年至2010年,吳某1為感謝趙湧濤對自己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4次以春節拜年為名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賓館專案改造規劃紅線圖、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出讓檔案、簡陽市人民政府檔案等書證證實:晶鑫實業公司開發簡陽賓館爛尾樓的情況,趙湧濤參加相關會議。

2.查詢外幣匯率通知書及查詢清單證實:經中國銀行內江分行核算,趙湧濤收受吳某1所送3萬美金按其收受時匯率折算,摺合人民幣為224553元。

3.證人吳某1證言證實:2003年年底其在樂至縣認識了時任樂至縣縣長的趙湧濤。

2007年5月趙湧濤已任簡陽市市委書記,其得知簡陽彭某1有一棟爛尾樓及土地使用權要處理的事情後,電話聯絡趙湧濤。

趙湧濤表示讓其聯絡簡陽市建設局的袁某幫忙引薦彭某1,這個爛尾樓有優惠政策可以特事特辦。

其與彭某1簽訂了合同之後的一天,到趙湧濤辦公室請趙湧濤支援爛尾樓變更土地性質和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事。

7月初其在趙湧濤辦公室,將裝有10萬元錢的一個布口袋送給趙湧濤,並說請趙湧濤關照上述事項。

大概過了一個多月,土地變更性質的事情定下來了,土地的出讓金按照下限處理的,大概少繳納了幾十萬元的土地出讓金。

其買爛尾樓的目的是改變土地性質搞開發。

因開發設計專案容積率非常高,需達到10%,其擔心過不了規委會,2007年9月的一天,其電話約趙湧濤在成都假日酒店見面,並送給趙湧濤3萬元美金,請趙在規委會上支援專案容積率。

最後規委會將容積率定為大概9%左右。

2008年年底的一天,為感謝趙湧濤在爛尾樓專案上幫了忙和延續感情,其在成都請趙湧濤吃飯,並送給趙10萬元。

為了維持與趙湧濤的關係,方便以後簡陽有專案找他幫忙,2007年至2010年過年期間,其都到趙湧濤的辦公室拜年,2007年送了1萬元,2008年送了3萬元,2009年送了3萬元,2010年送了5萬元,共送了12萬元。

4.證人朱某(成都市新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證言證實:其是趙湧濤的朋友,2008年的一天,吳某1請趙湧濤到成都市“東湖首席”餐館吃飯。

飯後其準備開車送趙湧濤回家時,吳某1放了一個口袋在車裡,趙湧濤下車後將袋子拿回了家。

5.證人袁某(原簡陽市規劃建設局局長)、陳某1(簡陽市規劃局建設局長)證言證實:吳某1買了彭某1的爛尾樓,趙湧濤在規委會會議之前給袁某說,關於此專案土地性質變更以及增加容積率的事情,希望規建局負責協調,袁某將此事交給陳某1辦理。

趙湧濤參加了規委會,簡陽賓館爛尾樓在容積、土地性質變更等方案上順利透過。

6.證人彭某1證言證實:2007年將簡陽賓館爛尾樓賣給了吳某1。

7.被告人趙湧濤關於收受吳某1人民幣32萬元、美元3萬元,併為吳某1謀利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四)五次收受若男食品公司董事長曹某3所送人民幣34萬元。

1.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曹某3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對其食品公司擴建事宜的支援,在成都市錦江賓館送給趙湧濤人民幣30萬元。

2.2008年至2011年,曹某3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對自己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春節拜年的名義4次共計送給趙湧濤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委議事紀要、企業投資專案備案通知書、建設專案先址規劃審查意見書、四川省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覆、簡陽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批覆、簡陽市國土資源局檔案、簡陽市發展和改革局檔案等書證證實:若男綠色食品產業園建設規劃情況,趙湧濤主持現場辦公會並同意該廠擴能批地。

2.證人曹某3證言證實:2010年因為公司廠房擴建等事宜請趙湧濤幫忙協調,後趙湧濤組織召開了現場會予以解決。

2011年春節其在成都錦江賓館大廳送給趙湧濤30萬元人民幣表示感謝。

為與趙湧濤搞好關係,2008至2011年每年春節以拜年的名義共送4萬元人民幣給趙湧濤。

3.證人唐某1(簡陽市國土局局長)、段某(原簡陽市市長)證言證實:趙湧濤為曹某3的若男食品廠擴建召開了現場會,予以了支援。

4.被告人趙湧濤的供述與上述證人證言吻合。

(五)收受世紀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李某1所送人民幣20萬元、金條2根共400克。

2012年年初,李某1為請趙湧濤解決其修建寶蓮酒業安置房墊付款問題,在資陽市開發區管委會趙湧濤住家樓下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0萬元和兩根共400克的金條。

後趙湧濤作出書面批示建議予以支付。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寶蓮酒業園區建設會議紀要、四川省資陽寶蓮酒業有限公司關於請求解決寶蓮酒業園區建設有關問題的請示、資陽市寶蓮酒業搬遷擴建專案建設協議書、資陽市人民政府檔案、資陽市世紀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支付安置房墊付款相關資料、資陽市人民政府文稿批示箋等書證證實:趙湧濤任資陽市推進酒業發展指揮部指揮長,2012年10月9日趙湧濤書面批示建議支付安置房墊付款。

2.涉案黃金指認及訊問筆錄、照片、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價格鑑定意見、檢驗報告書等書證證實:經鑑定李某1所送400克黃金價值135214元。

3.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2012年2、3月份的一天上午,為了企業能得到時任分管工業的資陽市副市長趙湧濤的支援和關照,也為了企業老廠搬新廠墊支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一事,其到趙湧濤位於資陽市開發區管委會的家樓下,將20萬元和一根500克金條送給趙湧濤。

對於土地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墊支問題,其專門寫了一個報告報資陽市政府。

趙湧濤也進行了爭取和支援。

4.被告人趙湧濤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並供述其在寶蓮酒業公司上報資陽市政府的申請兌現資陽市政府和寶蓮酒業公司達成的拆遷安置房建設墊支資金返還政策的報告上,專門簽字建議市政府按照協議履行,但是因為土地用地規劃和指標的問題,資陽市政府就暫時把這個事情擱置下來了。

(六)收受銀谷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毛某所送人民幣10萬元。

2012年年初的一天,毛某為與被告人趙湧濤搞好關係並希望其企業將來在資陽發展能得到趙湧濤的關照和支援,在成都市春熙路附近一酒店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金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銀谷房地產公司聯合開發藍水灣住宅小區相關書證證實:銀谷房地產公司在簡陽市參與開發藍水灣住宅小區。

2.證人毛某證言證實:其在簡陽市承建了銀谷藍水灣專案。

2012年年初,其得知趙湧濤任資陽市副市長後,有在資陽市做專案的打算,為了與趙湧濤建立良好的關係,以便以後公司在承建專案時得到幫助,春節前的一天,其在成都市春熙路附近趙湧濤所在的一個酒店裡,送給趙湧濤10萬元。

3.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證人毛某所證情況一致。

(七)收受精華公司董事長謝某1所送人民幣20萬元。

2011年年初的一天,謝某1為感謝趙湧濤對其開發的東溪鎮舊城改造專案拆遷安置工作的關照和支援,在成都市西門一茶樓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0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陽市發展和改革局檔案等書證證實:簡陽市東溪鎮舊城改造相關資料和東城國際社群樓盤規劃設計方案。

2.證人謝某1證言證實:2010年其所在企業在簡陽市承建了東溪鎮舊城改造專案。

由於拆遷工作開展不順利,工程無法推進,為得到趙湧濤的關照,2011年春節前,其與趙湧濤電話聯絡後,在成都西門一個茶館裡向趙湧濤提出希望政府加大拆遷工作的推進力度,並將事先準備好的20萬元現金送給了趙湧濤。

春節之後趙湧濤安排召開了一次常委會研究東溪鎮舊城改造專案,並對拆遷組工作人員進行了更換,加快了拆遷專案推進程序。

3.證人吳某2(原簡陽市拆遷辦主任)證言證實:東溪鎮舊城改造專案在拆遷過程中遇到很多阻力,趙湧濤為了該專案拆遷多次召開現場會,要求加快拆遷進度。

4.證人蔣某(原簡陽市發改局局長)證言證實:趙湧濤主持會議研究東溪鎮舊城改造專案。

5.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八)四次收受個體建築商楊某1所送人民幣20萬元。

2005年至2009年間,楊某1先後在樂至縣、簡陽市承接涉農水利工程專案。

楊某1為感謝趙湧濤對專案撥款等事宜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春節拜年為名4次共計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0萬元,趙湧濤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楊某1證言證實:2005年其以資陽第三建築公司的名義在樂至縣做了一個水土保持工程,2008年以四川宏達建築公司的名義在簡陽市石洞溝做了一個工程專案的一個標段。

為了順利拿到專案及工程款,其於2006年至2009年春節以拜年方式,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合計人民幣20萬元。

2.證人劉某2(原樂至縣水務局局長)證言證實:2005年趙湧濤引薦其與楊某1認識,並告訴他以後水務局的工程在同等條件下要予以關照。

3.證人鄭某(原簡陽市水務局局長)證言證實:趙湧濤曾為楊某1在簡陽的專案打招呼要求撥款給楊某1。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人證言吻合。

(九)四次收受愛晚投資公司法人代表馮某1所送人民幣15萬元、黃金400克、玉石掛件1個。

1.2009年,馮某1與他人合夥成立愛晚投資公司,投資經營愛晚中心養老專案。

2010年9月的一天,馮某1為請趙湧濤督促解決用地指標問題,在成都錦江賓館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5萬元。

2.2011年年初,馮某1為感謝趙湧濤對愛晚中心專案的支援和關照,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玉石掛件一個,趙湧濤予以收受。

在趙湧濤的支援下,愛晚中心專案立項、用地、規建、拆遷等工作得以順利推進。

經鑑定該玉石掛件價值75000元

3.2012年年初,2013年年初,馮某1為感謝趙湧濤並希望該專案繼續得到支援,兩次分別在趙湧濤辦公室和住家外,送給趙湧濤共400克黃金,趙湧濤予以收受。

經鑑定該黃金價值137303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投資協議等書證證實:西南國際愛晚中心建設專案基本情況,2010年6月趙湧濤召開現場辦公會研究該專案推進情況、同年8月趙湧濤主持規委會透過該專案規劃設計方案。

2.被告人趙湧濤對所收黃金指認及訊問筆錄、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價格鑑定意見、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經鑑定,趙湧濤收受馮某1黃金鑑定價格為137303元,玉石掛件為75000元。

3.證人馮某1證言證實:愛晚投資公司與簡陽市政府、民政局進行了商業談判並簽訂了協議,確定在簡陽東溪鎮建設愛晚中心。

2009年9月份愛晚中心劃撥土地還存在批覆手續的問題,無法施工建設,其得知趙湧濤岳父生病住院後,在成都錦江賓館門口將15萬元現金送給了趙湧濤,對趙湧濤在專案上的關心表示感謝,並希望在土地供地上得到支援。

2011年1月左右,為感謝趙湧濤在西南國際愛晚中心專案上的支援和關照,其到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一個玉石掛件。

2012年1月臨近春節,為了感謝趙湧濤在愛晚中心專案的支援並保持良好的關係,其到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兩塊各淨重100克的金塊。

2013年1月春節前,其到趙湧濤居住的開發區管委會家屬院門口送給趙湧濤4塊各淨重50克的黃金。

4.證人唐某1、陳某1、證人段某、證人汪某(簡陽市國土局副局長)證言證實:趙湧濤為愛晚中心專案多次召開會議並作出指示,推進專案進行。

6.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十)收受楊森乳業公司法人代表楊某2所送人民幣15萬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楊某2為感謝趙湧濤對其企業搬遷、賠償事宜的關照和支援、在簡陽市武裝部趙湧濤宿舍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5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陽市發展和改革局檔案、四川省人民政府檔案、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趙湧濤主持會議同意楊森乳業公司啟動辦理土地辦證程式。

2.證人楊某2證言證實:其公司的生產車間原是租用的場地,2007年年底企業經簡陽市政府協調搬遷進入工業園區。

2008年7、8月的一天,為了感謝趙湧濤在企業原租用的生產場地賠償、新廠房建設中用地徵用、建設等問題上的幫忙,其到趙湧濤家,將15萬元現金送給趙湧濤。

3.證人樊某2(原簡陽工業區主任)證言證實:2008年楊森乳業公司在簡陽十里壩工業園區修建新廠房過程中,趙湧濤對該企業的修建工作做了指示,要求園區管委會和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企業的建設,推進工程建設進度,保證工程質量。

4.證人蔣某(原簡陽市發改局局長)證言證實:趙湧濤主持召開會議啟動對楊森乳業公司的土地辦證程式。

5.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十一)收受徵峰膠鞋公司總經理王某2所送人民幣10萬元、卡地亞手錶一塊。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2為感謝趙湧濤對其企業搬遷及新廠房建設用地的支援和關照,在趙湧濤住家樓下,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0萬元和卡地亞藍氣球系列手錶一塊。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徵峰膠鞋公司西門橋街廠區整體搬遷協議書、資陽市政府會議紀要等書證證實:徵峰膠鞋公司整體搬遷情況,趙湧濤召集相關部門要求啟動專案拆遷安置工作。

2.扣押清單、照片等書證證實:辦案機關扣押趙湧濤卡地亞手錶一塊。

王某2陳述購買手錶時間為2012年1、2月,購買價格為11萬元港幣,2012年2月港幣兌換人民幣匯率為81.3,按當時匯率折算約合人民幣89430元。

3.證人王某2證言證實:由於資陽市九曲河整治工程,市政府要求其鞋廠搬遷到資陽城南工業園區。

搬遷完畢後,政府承諾給的工業用地一直沒有兌現。

2012年1、2月份,為感謝趙湧濤對企業的關照支援以及幫忙推進城南工業園區的徵地拆遷工作,其到趙湧濤居住的區政府管委會家屬樓下,將一塊卡地亞手錶和10萬元現金送給趙湧濤。

手錶是其2012年1、2月在香港以11萬元港幣購買的。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十二)收受天成置業公司董事長彭某2所送人民幣10萬元。

2007年9、10月的一天,彭某2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對天成國際社群專案拆遷安置事宜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在趙湧濤的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一張存有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建設專案遷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資陽市發展和改革局檔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書證證實:天成置業公司簡陽分公司投資開發天成國際社群專案情況。

2.證人彭某2(四川天成置業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長)、彭某3(彭某2妹妹)證言證實:2007年9月的一天,為感謝趙湧濤安排簡陽市紀委書記陳某2協調推進天成國際專案拆遷安置工作,加快了專案進度,彭某2到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一張存有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此卡是彭某3辦理的,卡的密碼放在銀行卡膠套裡。

3.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趙湧濤安排其負責協調天成社群的拆遷安置工作。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證據吻合。

(十三)兩次收受宏得建設集團董事長張某1所送人民幣2萬元、伯爵牌手錶一塊。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張某1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解決簡陽市五星鄉至安樂鄉公路墊付款60餘萬元和批准打造其老家簡陽市施家鎮信義村為新農村建設示範村,在成都市中國酒城會所送給趙湧濤價值10萬元的伯爵牌GOA31006型號手錶一塊。

2.2010年春節,張某1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以前的關照和支援,以拜年的名義在成都市趙湧濤家中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打造示範村相關資料、簡委發(2007)48號市委檔案等書證證實:信義村被批准為新農村建設示範村。

2.五星鄉通鄉公路決算清單、記賬憑單、收據等書證證實:五星鄉到安樂鄉公路撥款情況。

3.趙湧濤對所收手錶指認及訊問筆錄、扣押清單證實:案發後辦案機關扣押趙湧濤家伯爵牌GOA31006型號手錶一塊。

4.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2002年,宏得建築集團承建了簡陽五星鄉至安樂鄉的通鄉公路,簡陽市政府還差工程尾款60萬元。

2007年的一天,其到趙湧濤的辦公室,請趙湧濤幫忙處理政府所欠尾款一事,並提出希望趙湧濤幫助把其老家信義村打造成新農村建設示範村。

工程尾款和示範村的事情得到批示後的2009年的一天,其在成都中國酒城會所將一隻在拍賣會上以10萬元拍到的賓利汽車定製的手錶送給了趙湧濤。

2010年春節,其到趙湧濤家中送給趙湧濤2萬元。

5.證人周某1(原簡陽市交通局局長)證言證實:趙湧濤過問簡陽五星鄉至安樂鄉通鄉公路的修建以及工程款撥付的情況,並作了儘快妥善處理的要求。

之後政府分期兌付了工程款。

6.證人李某2(簡陽市農辦主任)證言證實:2007年簡陽市市委、市政府決定在318國道(簡陽段)沿線進行新農村示範建設。

趙湧濤單獨安排其去考察施家鎮信義村是否符合新農村建設示範村的要求。

最後簡陽市委市政府形成了相關決議,信義村被列入了簡陽新農村建設示範村。

7.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十四)收受四川欽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城投資公司)董事長梁某所送英鎊1萬元。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梁某為與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搞好關係並希望企業在簡陽的發展得到趙湧濤的關照和支援,在成都市一茶樓,送給趙湧濤英鎊1萬元。

後趙湧濤安排簡陽市工業園區主任樊某2為梁某協調收購園區內企業的相關事宜。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工業領導小組2010年第四次會議議事紀要、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簡陽市發展和改革局檔案、資產轉讓協議等書證證實:欽誠投資公司收購四川瑞瑪特科技有限公司相關情況。

2.查詢外幣匯率通知書及查詢清單證實:經中國銀行內江分行核算,趙湧濤收受梁某所送1萬英鎊按其收受時匯率折算,摺合人民幣為100305元。

3.證人梁某證言證實:2010年2、3月份其向趙湧濤表示願意出保證金,讓趙湧濤的女兒趙漢夏到國外讀書。

之後的一天其約趙湧濤在成都凱賓斯基附近一個茶樓見面,將1萬英鎊送給趙湧濤。

後來趙湧濤說要退還英鎊,其拒絕了。

送錢的主要原因是為了和趙湧濤搞好關係。

4.證人樊某2(簡陽市工業園區主任)證言證實:趙湧濤指示管委會協調梁某的企業收購園區內的瑞瑪特公司,管委會進行了協調,但兩家企業沒有談成。

5.證人唐某1(原簡陽市國土局局長)證言證實:梁某透過趙湧濤和自己溝透過想收購園區一個企業的事情。

6.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十五)兩次收受松源建築公司法人代表唐某2所送人民幣3萬元、價值7萬元人民幣的卡地亞手錶一塊。

1.2009年12月的一天,唐某2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其開發的簡陽市蜀陽郡專案規劃設計及拆遷安置工作的關照和支援,在簡陽市趙湧濤住家樓下送給趙湧濤價值7萬元人民幣的路易卡地亞牌W6800251型號手錶一塊。

2.2012年春節,唐某2為感謝時任資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以前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在簡陽市趙湧濤住家樓下以春節拜年為名送給趙湧濤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規委會紀要等書證證實:蜀陽郡專案透過規委會。

2.扣押清單、指認筆錄證實:偵查機關扣押了趙湧濤路易卡地亞牌W6800251型號手錶一塊。

3.證人幹某(簡陽市拆遷辦主任)證言證實:蜀陽郡專案位於簡陽市東城新區內,趙湧濤要求推進拆遷安置工作。

4.證人陳某1(簡陽市規劃局局長)證言證實:蜀陽郡專案透過規委會,趙湧濤參加規委會。

5.證人唐某2證言證實:2009年年初,其在簡陽市沱江四橋附近購買了一塊商住用地用於開發商品房“蜀陽郡”,之後改為“德源.南源城邦”。

2009年樓盤在開發過程中,規劃方案和拆遷等方面遇到問題致使專案無法推進。

2009年12月,其到成都市仁和春天百貨公司以7萬元購買了一隻卡地亞男表,後其到趙湧濤位於簡陽市武裝部的宿舍樓下,將表送給了趙湧濤。

之後趙湧濤在專案最佳化上提了些意見,幫助解決專案在徵地的規劃上的問題。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因專案中的規劃、拆遷等問題沒有解決,其到趙湧濤武裝部宿舍樓下,將3萬元送給趙湧濤。

送錢和手錶的原因是感謝趙湧濤幫助解決專案在土地規劃和拆遷方面的問題,另外其曾找到趙湧濤對專案規劃方案提意見,為以後專案順利透過規委會做了鋪墊,只是專案開規委會時,趙湧濤調到資陽任副市長了。

6.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人證言吻合。

(十六)四次收受誠卓房地產公司董事長肖某所送人民幣11萬元。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解決了其孩子的輔導老師王某3在簡陽市教育局的正式編制,在成都市錦江賓館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2.2008年至2010年,肖某為與被告人趙湧濤搞好關係並希望其企業在簡陽的發展繼續得到趙湧濤的關照和支援,以春節拜年為名,3次在趙湧濤辦公室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6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人事局檔案、中共簡陽市委組織部檔案等書證證實:王某32009年1月16日從簡城三小調到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

2.四川省誠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0年開發專案檔案證實:誠卓房地產公司在簡陽市開發建設東城新區雄州新城花園商住樓專案。

3.證人肖某證言證實:其子的輔導老師王某3找其幫忙解決借調到簡陽市教育局後的正式編制,其請託趙湧濤幫忙。

2009年下半年,王某3編制解決後的一天,其在成都錦江賓館請趙湧濤吃飯,飯後其將人民幣5萬元送給趙湧濤表示感謝。

2008年至2010年春節期間,其以拜年的名義每年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2萬元人民幣,共計6萬元。

送錢的原因是其一直從事房地產開發,希望與趙湧濤維持好關係,今後辦事方便一點。

4.證人王某3(簡陽市教育和科學技術局青少年活動中心主任)證言證實:其曾透過肖某幫忙,請趙湧濤將其從簡城三小調到簡陽市教育局工作。

肖某為感謝趙湧濤在成都錦江賓館吃飯時其在場。

5.證人鄧某證言證實:2009年初,其在擔任簡陽市教育局局長期間,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趙湧濤打電話提出王某3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正式辦理工作調動,隨後不久教育局按照工作調動的程式為王某3辦理了從簡城三小到簡陽市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調動手續。

6.證人謝某2(誠卓房地產公司會計)證言證實:肖某系誠卓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公司在簡陽開發了雄州新城花園商住樓。

另外該公司2013年在簡陽市沱江四橋旁買了一塊地。

7.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人證言吻合。

(十七)五次收受簡陽市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局長陳某3所送人民幣7.8萬元。

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簡陽市原養馬鎮黨委書記陳某3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其任簡陽市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局長的支援,到趙湧濤家中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2008到2011年,陳某3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對其日常工作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在趙湧濤辦公室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8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幹部任免黨委會討論會議記錄、擬任幹部人選檔案、陳某3職務任免通知、簡陽市組織部檔案等書證證實:趙湧濤主持書記辦公會研究人事任免事宜,陳某3從養馬鎮黨委書記調任簡陽市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局長。

2.證人陳某3證言證實:2011年2月其得知簡陽市教科局局長、計生局局長兩位置空缺的訊息後,透過電話和簡訊向趙湧濤表示了任職意願,2011年4月其被任命為簡陽市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局長。

2011年下半年,趙湧濤將調任資陽市任副市長。

其到趙湧濤位於簡陽市武裝部的家中,將人民幣5萬元送給趙湧濤表示感謝。

為感謝趙湧濤在其任簡陽市養馬鎮黨委書記期間出面解決拆遷工作問題,同時其也希望和趙湧濤搞好關係,以求得趙湧濤今後的支援和幫助,其在2008年至2011年春節期間,分別送給趙湧濤3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

3.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十八)五次收受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文某人民幣9萬元。

2007年被告人趙湧濤任簡陽市市委書記後,原簡陽市林業局局長文某為感謝趙湧濤在日常工作上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先後5次以春節拜年為名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9萬元。

2010年,在趙湧濤的支援下,文某調任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簡陽市委組織部檔案等書證證實:2010年10月,文某從簡陽市林業局調任簡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2.證人文某證言證實:其任簡陽市林業局局長時,趙湧濤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

作為趙湧濤的下屬,為了得到趙湧濤的關照、搞好關係,其在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分別送給趙湧濤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共計9萬元。

3.證人孫某3(原簡陽市組織部長)證言證實:大概2009年,趙湧濤給其說簡陽市林業局局長文某工作能力不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空的職位,文某可以勝任。

後來組織部門按組織程式將簡陽市林業局局長文某調整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十九)兩次收受簡陽建築協會會長曾某1所送人民幣6萬元。

1.2011年春節,曾某1為感謝時任資陽市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對其負責的簡陽市第三期安置房專案的關照,使該專案所涉高壓電線順利搬遷,工程得以正常推進,到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2.2013年7月的一天,曾某1為感謝時任資陽市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對上述專案的支援並請趙湧濤幫忙協調貸款,在成都錦江賓館送給趙湧濤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簡陽市發改局關於簡陽市東城新區(三期)安置還房建設工程的批覆、簡陽市政府關於東城新區三期安置還房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安置房建設工程配電工控制價的批覆、安置房通訊及廣電杆線遷改工程費用的批覆等書證證實:簡陽市東城新區(三期)安置還房工程中涉及的電杆搬遷事宜,簡陽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全力配合。

2.證人曾某1證言證實:2011年其承建簡陽市原來糖廠片區三期安置還房工程。

該專案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了高壓電纜影響施工進度的問題,其請趙湧濤出面協調,很快搬遷了工地上的高壓電纜,使得施工進度開展比較順利。

2011年下半年,其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2萬元現金。

2013年7月,趙湧濤從北京銀行系統掛職鍛鍊回家休假,其為了請趙湧濤幫忙解決貸款同時感謝趙湧濤在工程上給予的關照,約趙湧濤在成都錦江賓館見面,後送給趙人民幣4萬元。

3.證人王某4(資陽資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道孚電力天路施工專案部副經理)證言證實:2010年或2011年,趙湧濤召集電力公司和簡陽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簡陽市糖廠安置還房三期的修建現場開了辦公會。

趙湧濤要求電力公司優先對經過簡陽糖廠高空的高壓電線進行搬遷,全力配合糖廠安置還房的建設,確保安置還房施工的順利進行。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三次收受原簡陽市平泉鎮黨委書記黃某所送人民幣7萬元。

1.2009年4、5月份的一天,黃某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其調任平泉鎮黨委書記的支援,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2.2010年和2011年春節,黃某為感謝被告人趙湧濤對其日常工作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春節拜年為名,兩次共計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委組織部檔案、簡陽市委常委會會議紀要等書證證實:黃某從簡陽市普安鄉調任平泉鎮書記。

2.證人黃某證言證實:2008年其任簡陽市普安鄉鄉長。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趙湧濤辦公室請趙幫忙調動工作,2009年2月其被調任為平泉鎮黨委書記。

2009年4、5月份的一天,其到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人民幣5萬元表示感謝。

2010年年底、2011年年底,為感謝趙湧濤對其工作的支援,並與趙湧濤搞好關係,其分別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1萬元,共計2萬元。

3.證人孫某3(原簡陽市組織部長)證言證實:2009年,簡陽市平泉鎮書記調任簡陽市林業局局長,平泉鎮書記職位有空缺。

市委書記趙湧濤對黃某的工作能力比較認可,向組織部提出任命黃某為平泉鎮書記的建議,後經組織部門考察和趙湧濤主持的簡陽市市委常務會討論,黃某順利的調到平泉鎮擔任黨委書記。

市委常委會議上,趙湧濤對黃某調任平泉鎮黨委書記表示支援。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一)收受鼎義鑫工程建設公司法人代表劉某4所送人民幣2萬元;收受四川翠園園林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3所送人民幣6萬元

1.2003年左右,劉某4、劉某3承建了樂至縣帥鄉廣場綠化專案。

為了該專案順利推進,劉某4、劉某3找到時任樂至縣縣長的被告人趙湧濤幫忙。

在趙湧濤的協調、支援下,該專案順利完工結算。

劉某3為感謝趙湧濤對該專案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於2005年至2013年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6萬元。

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劉某4為感謝時任資陽市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祝賀其女兒結婚為名,在趙湧濤家中送給趙湧濤人民幣6萬元。

幾天後趙湧濤退給劉某4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標通知書、記賬憑證、收款收據、審計報告、樂至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情況說明等書證證實:四川翠園園林有限公司承建帥鄉廣場專案以及工程款撥付情況。

2.證人劉某3證言證實:其與其哥劉某4在2003年左右透過公開招投標承建了帥鄉廣場的綠化工程,承建期間,趙湧濤作為縣領導關心工程進度,有困難他及時幫忙協調。

2005年至2008年,其每年到趙湧濤家中拜年,每次送給趙湧濤5000元。

2009年至2012年拜年,其每年送的1萬元。

共送了6萬元。

送錢的目的一是為了和趙湧濤搞好關係,二是做的這個專案趙湧濤比較關照,同時也希望儘快撥付工程款。

3.證人劉某4證言與劉某3證言一致。

劉某4另證實:2013年下半年的一個晚上,其以趙湧濤女兒結婚名義到趙湧濤家送了6萬元現金,之後幾天趙湧濤退還了其4萬元。

送錢的目的,一是為了與趙湧濤搞好關係,以後能得關照,二是感謝趙湧濤對工程的關照。

4.證人李某3(樂至縣住建局局長)證言證實:2003年樂至縣帥鄉廣場綠化工程是劉某4和劉某3做的,趙湧濤在廣場建設完畢結算時,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儘快支付工程款。

5.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二)收受上和置業公司總經理曹某4所送人民幣5萬元。

2009年,曹某4受四川上和投資公司的委託,負責管理該公司在簡陽市投資的凱立威大道工程。

工程完工後,簡陽市政府未按合同配套土地給上和投資公司。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曹某4為請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督促相關部門履行合同,配套土地給上和投資公司,在成都市花園酒店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後趙湧濤督促簡陽市工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儘快推進該專案土地徵地拆遷和招標、拍賣、掛牌等工作。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凱立威大道專案資料、簡陽市委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2011年11月趙湧濤主持會議研究上和投資專案用地,會議要求該專案徵地拆遷、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儘快推進,力爭2012年春節完成土地指標掛牌工作。

2.證人曹某4證言證實:2009年內江上和置業公司受四川上和投資公司的委託,由其負責管理了簡陽市一個BT工程的掃尾工作。

上和投資公司在簡陽市墊資修建簡陽市凱立威大道,路修好驗收後政府以給土地的形式付修建道路的資金。

道路修好後政府一直沒有按照合同撥付土地給上和投資公司。

2011年年底的一天,其在成都花園酒店請趙湧濤幫忙儘快推進合同的履行,臨走時送給趙人民幣5萬元現金。

3.證人樊某2(原簡陽市工業園區主任)證言證實:2009年上和投資有限公司在簡陽市投資修建簡陽市凱立威大道後,簡陽市政府一直沒有按照合同落實匹配土地。

趙湧濤通知簡陽市十里壩管委會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召開了協調會,要求加快該企業在十里壩工業園區土地的徵地拆遷和用地審批手續申報工作。

4.證人樊某3(原簡陽市政府副市長)證言證實:內江上和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修建簡陽市凱立威大道後,趙湧濤曾給其說過,希望抓緊推進徵地拆遷,儘快匹配土地給該公司。

5.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三)收受家鄉薯業公司董事長張某2所送人民幣6萬元。

2009年至2014年,張某2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和資陽市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對其企業廠房擴建及日常營運上的關照,以春節拜年為名共計送給趙湧濤人民幣6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建房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企業投資專案備案通知書、土地成交確認書、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家鄉薯業公司專案建設、擴張企業相關情況,趙湧濤召開現場辦公會協調解決該公司企業擴建的優惠政策、土地稅費等問題。

2.證人張某2證言證實:從2009年至2014年,其每年過年期間都在趙湧濤開發區管委會家樓下送給趙1萬元現金,共計6萬元。

送錢的原因是:趙湧濤任簡陽市市委書記時比較關心公司的發展,使公司在政府部門辦事都很順利,趙湧濤同意和支援公司生產廠房的擴建並親自過問;趙湧濤任分管工業的資陽市副市長後,繼續關心和支援企業。

3.證人段某證言證實:2009年左右家鄉薯業公司因廠房擴建,其和趙湧濤多次到家鄉薯業公司調研、考察,趙湧濤對該公司廠房擴建表示同意並支援,後來政府安排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趙湧濤也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對家鄉薯業公司的發展表示支援。

公司擴建要經過簡陽市工業領導小組同意,工業領導小組的組長是趙湧濤。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四)三次收受大川壓縮機公司總經理羅某1所送人民幣6萬元。

1.2011年至2012年,羅某1為與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和資陽市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搞好關係並希望其企業在簡陽、資陽的發展得到趙湧濤的關照和支援,以春節拜年為名兩次共計送給趙湧濤人民幣4萬元。

在趙湧濤的支援下,簡陽市人民政府原則同意大川壓縮機公司整體搬遷到市工業園區,用地價格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2.2013年下半年,時任資陽市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在北京學習期間,羅某1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會議紀要等書證證實:四川大川壓縮機公司整體搬遷至工業園區;根據趙湧濤和市政府原主要領導指示,政府同意企業搬遷並享受招商引資最優惠政策。

2.證人羅某1證言證實:2011年和2012年春節期間,其2次到趙湧濤辦公室分別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2013年下半年10月份趙湧濤在北京學習期間,其到北京出差,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趙湧濤是簡陽市市委書記以及資陽市分管工業的副市長,為了得到支援才送的錢。

3.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五)四次收受原簡陽市人民醫院院長陳某4所送人民幣4萬元。

2008年至2011年,簡陽市人民醫院院長陳某4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人民醫院綜合樓專案申請財政補貼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春節拜年的名義4次共計送給趙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四川省發改委關於簡陽市人民醫院住院大樓建設專案檔案、簡陽市發改局關於同意簡陽市人民醫院採購住院大樓裝置設施的批覆、採購合同、簡陽市人民醫院住院大樓建設專案招、投標資料、建設工程資料、簡陽市委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簡陽市人民醫院住院大樓建設情況。

2.簡陽市人民醫院申請補貼的報告、簡陽市財政局批覆檔案、簡陽市委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2011年4月趙湧濤主持召開現場辦公會確定為簡陽市人民醫院落實8000萬元補貼。

3.證人陳某4證言證實:2008年簡陽市人民醫院創三甲醫院修建綜合住院大樓,醫院上報了申請簡陽市財政補貼1.2億元的報告,其為補貼的事情找到趙湧濤希望得到支援。

之後不久趙湧濤組織市委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到醫院召開現場會,並在會上表示對醫院進行財政補貼,現場決議簡陽市財政分年撥付給醫院共計8000萬元的補貼,資金逐步到位。

在醫院的建設過程中,趙湧濤多次帶領相關部門人員到現場檢查、督促,對遇到的問題指示相關部門儘快解決。

為感謝趙湧濤對醫院工作的支援,其從2008年到2011年春節期間,以拜年的名義每年送給趙人民幣1萬元,四年計4萬元。

4.被告人趙湧濤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六)兩次收受順達集團公司董事長羅某2所送人民幣5萬元

1.2003年到2004年,順達集團所屬四川順達林製品公司入駐樂至縣工業園。

時任樂至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安排相關職能部門對該企業入駐涉及的拆遷、水電氣保障等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2004年1、2月份,羅某2為感謝趙湧濤對企業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在資陽市趙湧濤住家樓下送給趙湧濤人民幣3萬元。

2.2012年年初,被告人趙湧濤任資陽市副市長後,羅某2為與趙湧濤搞好關係,並希望其企業在簡陽、資陽的發展繼續得到趙湧濤的關照和支援,在資陽市趙湧濤住家樓下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樂至縣人民政府關於四川順達林製品公司建設使用土地的批覆、樂至縣人民政府與四川順達林製品公司簽訂的擴建纖維板二次貼面生產線的協議、專案合作協議書、樂至縣人民政府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四川順達林製品有限公司擴建併入駐樂至工業園;2004年2月12日,趙湧濤代表樂至縣政府與順達木業就入駐園區達成協議。

2005年11月趙湧濤主持會議同意順達木業啟動辦公樓、倉庫專案建設,政府匹配相關20畝土地用於配套設施建設。

2.資陽市人民政府檔案、土地劃撥相關檔案、資陽市雁江區發展和改革局檔案、資陽市雁江區財政局檔案、審計報告、建設工程相關書證證實:四川達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了資陽市雁江區沱東新區公園路一期建設工程和公園路人行道景觀工程、沱江三橋建設工程等建設專案。

3.證人羅某2證言證實:四川順達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有四川順達林製品有限公司、資陽市正達林業開發公司、資陽建超投資有限公司,順達集團和戴道高成立了達高房地產公司,開發了達高國際商業廣場專案、沱江三橋以上的濱江河堤和濱江河堤景觀帶一段及公園路專案。

順達集團是首批入駐樂至縣工業園的企業之一,其找時任樂至縣縣長的趙湧濤幫助解決過公司工業用地徵地、施工、水電氣保障等問題。

200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資陽市管委會趙湧濤家樓下向趙湧濤表達了感謝關照的意思,並送給趙湧濤人民幣3萬元。

2012年1、2月份趙湧濤已擔任了資陽市的副市長,其約趙湧濤吃飯表示祝賀,當晚在趙湧濤家樓下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七)收受通世達公司董事長周某2所送人民幣6萬元。

1.趙湧濤在樂至縣工作期間,關心和支援周某2的企業發展,專門推薦其葉綠素酮提取生產公司做科技創新專案申報。

周某2為感謝趙湧濤對其企業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2003年至2006年,以春節拜年為名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2.被告人趙湧濤擔任資陽市副市長後,周某2為與趙湧濤搞好關係並希望其企業的發展繼續得到趙湧濤的關照和支援,於2012年至2013年,以春節拜年為名兩次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3.2013年11月,周某2以為被告人趙湧濤慶祝生日為名,在北京市一會所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四川省科技攻關專案申報書、樂至縣政府會議紀要等書證證實:通世達公司申報葉綠素酮專案作為創新科技專案,以及趙湧濤召開會議支援周某2公司用地等事宜。

2.證人周某2證言證實:其公司在從事樂至縣房地產開發和桑蠶葉綠素酮的提取生產,趙湧濤專門推薦了公司到省上做科技創新專案的申報,以便獲得省裡的專項資金補助。

2002年至2007年,其分四次送給趙湧濤2萬元。

2012年趙湧濤調回資陽市擔任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後,其又在春節時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萬元。

2013年春節其送給趙湧濤1萬元。

2013年11月份的一個週末,其與唐曉、唐某2、馬厚江、杜邦富到北京給趙湧濤過生,其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3.證人杜某證言證實:2013年11月份的一個週末,其與唐曉、唐某2、馬厚江、周某2到北京給趙湧濤慶祝生日。

4.證人付某(原樂至縣科技局局長)證言證實:2005年,趙湧濤縣長安排樂至縣科技局協助通世達公司申報科技創新專案,後來該公司也獲得了省上科技資金的專門資金補助。

5.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八)兩次收受永鑫農牧公司董事長李某4所送人民幣4萬元。

1.2012年春節期間,李某4為請時任資陽市副市長的被告人趙湧濤支援公司下屬企業永鑫肉類食品有限公司(之後改名為永鑫農牧公司)擴建和新建冷庫,以春節拜年為名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後趙湧濤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座談會,專題研究永鑫肉類食品有限公司專案供地等問題。

2.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趙湧濤在國家開發銀行掛職期間,李某4為感謝趙湧濤對上述專案的支援,在北京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資陽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資陽市規劃局建設專案選址通知書、資陽市土地礦產儲備交易中心檔案、永鑫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檔案、資陽市城鄉規劃管理局檔案等書證證實:永鑫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擴建,趙湧濤召集相關部門對該公司專案進行部署。

2.證人李某4證言證實:2011年年底,永鑫肉類食品有限公司需要擴建以及修建一個凍庫,趙湧濤到企業調研後,明確了企業擴建的土地。

其聯絡好了相關設計機構和勘測機構,後來由於韓國現代集團要在資陽投資修建廠房,本地企業用地就封存了。

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在趙湧濤資陽市管委會樓下提出希望趙湧濤能夠支援企業擴建,並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2013年下半年其得知趙湧濤在北京,其因同一事由在北京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3.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二十九)收受天發物流公司董事長楊某3所送人民幣3萬元。

2010年12月,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主持召開簡陽市工業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由市政府土地例會專題研究天發物流公司專案入駐及供地政策。

2011年資陽市“兩會”期間,楊某3為請趙湧濤繼續為天發物流公司協調土地指標,在資陽市博雅酒店房間送給趙湧濤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簡陽市委議事紀要、簡陽市人民政府議事紀要、簡陽市人民政府交辦通知單等書證證實:2010年12月趙湧濤主持會議對天發物流用地專案進行研究,確定由市政府土地例會專題研究,爭取指標,啟動該專案並明確國土局負責天發物流專案用地。

2.證人楊某3證言證實:公司主要從事海大橡膠集團公司的產品運輸業務。

2008年海大橡膠集團公司成立子公司凱立威公司,因為倉儲業務在簡陽需要土地建倉庫和停車場,但一直沒有土地指標。

為儘快拿到土地指標,其請海大橡膠集團公司楊某4引薦認識了趙湧濤。

後“兩會”期間的一個晚上,其在博雅酒店請趙湧濤幫忙專案土地指標。

2011下半年趙湧濤就任資陽當副市長,土地指標一直沒有落實。

3.證人楊某4證言證實:楊某3經營的天發物流公司一直同海大橡膠集團有業務往來,其曾介紹楊某3與趙湧濤認識。

4.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其還供稱收受楊某3請託後安排了簡陽市國土部門的負責人向省國土部門申請天成物流公司用地指標,由於專案未列入省重點專案,當年沒有落實。

(三十)五次收受簡陽市畜牧局原局長楊某5所送人民幣3.8萬元。

1.2008年至2011年,楊某5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畜牧局日常工作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先後4次以春節拜年為名在趙湧濤辦公室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8萬元,趙湧濤予以收受。

2.2010年9月,楊某5的女兒邱楊考取簡陽市選調生後將分配具體工作崗位。

楊某5請被告人趙湧濤將邱楊分配到離簡陽城區較近的鄉鎮,後趙湧濤透過簡陽市委組織部部長孫某3將邱楊分配到離簡陽城區較近的東溪鎮工作。

2012年6、7月的一天,楊某5為感謝趙湧濤對其女兒的關照,在資陽市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人事局檔案、簡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檔案等書證證實:邱楊被錄用為東溪鎮人民政府公務員。

2.證人楊某5證言證實:2009年其女兒邱楊透過全省統考考上了簡陽市選調生,2010年分配工作崗位時,其找到趙湧濤幫忙將邱楊分配到離城較近的東溪鎮。

其侄兒蔣濤考上了樂至縣公務員後,希望能得到趙湧濤的關照。

2012年的一個週末,其與丈夫邱某、女兒邱楊以及蔣某、蔣濤開車到趙湧濤在資陽市管委會的辦公室。

離開辦公室時,其與趙湧濤走在最後面,其趁機將人民幣2萬元送給了趙湧濤。

送2萬元是其與邱某商量好的。

2007年至2011年趙湧濤任簡陽市市委書記期間,其因工作需要得到趙湧濤的支援,從辦公經費裡拿了一定現金送給趙湧濤。

每次都是到趙湧濤辦公室送的。

2008年送的3000元,2009年至2011年分別送的5000元,一共18000元。

3.證人邱某證言證實:2012年其因女兒邱楊分配工作的事情,與妻子楊某5商量送2萬元給趙湧濤。

其一行人從資陽市管委會趙湧濤辦公室出來時,楊某5和趙湧濤走在後面,回簡陽後,楊某5告訴其錢已經送給了趙湧濤。

4.證人蔣某(原簡陽市發改局局長)證言證實:2012年6、7月與楊某5一家拜訪過趙湧濤。

5.證人孫某3(原簡陽市組織部部長)證言證實:2010年趙湧濤要求其將邱楊安排在離簡陽城區比較近有編制的鄉鎮,後來其將這名選調生安排在了簡陽市東溪鎮人民政府。

6.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三十一)收受海大橡膠集團公司原總經理楊某4所送人民幣3.8萬元。

2008年至2012年,楊某4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該公司在簡陽市經營的凱立威專案享受獎勵政策等方面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春節拜年為名5次共送給趙人民幣3.8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投資協議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成交確認書、簡陽市政府相關檔案、簡陽市委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趙湧濤召開現場辦公會要求全力推進專案用電、用地、用水等問題。

2.證人楊某4證言證實:其在海大橡膠集團公司任職期間,因企業發展多次送錢給趙湧濤。

2008年春節前,其與趙湧濤看工地時,送給趙湧濤人民幣3000元現金;2009年春節前,其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000元;2010年春節前,其與趙湧濤在成都參加人代會期間,在趙湧濤住宿的賓館房間裡,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萬元;2011年春節前,其與趙湧濤在資陽開會期間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萬元;2012年春節前,其與趙湧濤在成都開人代會期間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萬元。

送錢的原因是:希望公司在以後經營中得到趙湧濤支援;簡陽市政府在凱立威科技專案建設過程中兌現了政策優惠;2012年趙湧濤任資陽市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希望趙湧濤督促簡陽市政府歸還向企業所借款項。

3.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三十二)兩次收受陽晨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劉某5所送人民幣10萬元。

1.2008年1月、2月的一天,劉某5為了請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支援其開發陽晨新世界房地產專案和葫蘆壩片區,在簡陽市武裝部趙湧濤住家樓下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2.2009年1月、2月的一天,劉某5為了上述專案繼續得到被告人趙湧濤的支援,在簡陽市昕雅圖酒店再次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2010年1月,劉某5與簡陽市政府就葫蘆壩開發達成投資協議。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合同書、簡陽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陽晨新世界建設工程相關資料等書證證實:陽晨房地產公司承建簡陽市葫蘆壩片區土地整理及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情況。

2.證人劉某5證言證實:其所在公司開發了簡陽市陽晨新世界房地產專案,大概2011年完工。

2008年春節前,其在簡陽市武裝部趙湧濤家樓下,以拜年的名義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2009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在簡陽市昕雅圖酒店送給趙湧濤人民幣5萬元。

送錢的原因:開發的陽晨新世界專案需要趙湧濤的關照,另外其還想開發葫蘆壩片區,希望得到趙湧濤的支援,此專案後因拆遷等問題未開發。

3.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三十三)收受京龍置業公司董事長吳某3所送人民幣4萬元。

2007年,吳某3承建了簡陽市雄州大道A2段工程專案及配套樓盤,在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協調下,該專案建設順利推進。

2008年至2010年,吳某3為感謝趙湧濤的關照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的支援,以春節拜年為名3次共送給趙湧濤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簡陽市規委會會議紀要、雄州大道工程及配套江水灣樓盤相關資料等書證證實:京龍置業公司投資建設雄州大道及配套工程,趙湧濤指導規委會同意吳某3的江水灣專案規劃設計方案。

2.證人吳某3證言證實:2007年公司投資建設簡陽市雄州大道A2段工程,工程隊進場後遇到農民擋工,公司向簡陽市委市政府、建設指揮部反映此情況,趙湧濤召集相關部門開工制定了處理方案,將事情處理完畢。

2008年和2009年春節,其在趙湧濤辦公室分別送給趙湧濤人民幣1萬元現金。

2010年春節前,其在成都送給趙湧濤人民幣2萬元。

送錢的原因是為了自己企業在簡陽的投資發展。

3.被告人趙湧濤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三十四)四次收受萬安三峰公司董事長陳某5所送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歐元5萬元。

2008年至2011年,陳某5為感謝時任簡陽市市委書記的被告人趙湧濤對萬安三峰公司投資修建的簡陽市雄州大道B段工程和配套房產專案的關照,使該專案順利透過規委會,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支援,以春節拜年為名在簡陽市趙湧濤辦公室四次共送給趙成都市仁和春天商場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歐元5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雄州大道及配套土地樓盤開發資料、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簡陽市規委會會議紀要等書證證實:趙湧濤參與規委會稽核透過了雄州大道B段工程和配套房產專案方案。

2.查詢外幣匯率通知書及查詢清單證實:經中國銀行內江分行核算,趙湧濤收受陳某5所送歐元按其收受時匯率折算,摺合人民幣為445316元。

3.證人陳某5證言證實:2007年初,萬安三峰公司投資了簡陽市雄州大道B段工程,簡陽市政府按照合同約定配置了射洪鎮的土地進行樓盤開發。

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趙湧濤辦公室送給趙湧濤5張面值為1萬元的成都仁和春天百貨購物卡。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在趙湧濤辦公室以拜年名義送給趙湧濤5萬歐元。

送錢物的原因:一是感謝趙湧濤的支援和關照,使方案順利透過規委會;二是和趙湧濤搞好關係,有利於企業以後在簡陽市的發展。

4.證人陳某1、段某、樊某3證言證實:市委書記雖然只是列席規委會,但最後拍板都是書記。

5.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三十五)收受香港匯日集團獨立董事劉某6所送勞力士手錶一塊。

被告人趙湧濤擔任中共簡陽市市委書記後,多次考察研究香港匯日集團投資建設的三岔湖旅遊通道專案。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劉某6為感謝趙湧濤對該專案的支援,在趙湧濤簡陽市辦公室送給趙湧濤價值53230元的勞力士手錶一塊。

後在趙湧濤的支援下,簡陽市委、市政府多次出臺會議紀要,成立了專案指揮部,推進了該專案建設。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三岔湖專案合同、簡陽市委議事紀要,簡陽市政府議事紀要,三岔湖片區專案專題工作會議議事紀要等書證證實:趙湧濤主持加快該專案推進的工作會議,要求各部門協調解決推進該專案遇到的各項問題。

2.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價格鑑定意見、檢驗報告書等證實:辦案機關在趙湧濤處扣押了一塊勞力士手錶,經鑑定該表價值53230元。

3.證人劉某6證言證實:2006年公司與簡陽市簽訂三岔湖旅遊快速通道專案,但進展較慢,趙湧濤經常視察指導該專案。

為了感謝趙湧濤的支援,並希望繼續得到趙湧濤對專案的關照,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辦公室彙報專案進展情況時,送給趙湧濤一塊勞力士手錶。

手錶的價格已經記不清了。

4.證人樊某3、段某證言證實:三岔湖旅遊快速通道專案是香港匯日集團在2007年左右投資的,趙湧濤多次帶領國土、規劃等部門的人員到現場考察、督促工作,並牽頭成立了指揮部。

簡陽市委市政府為推進這個專案出臺檔案支援專案履行。

5.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據吻合。

三、被告人趙湧濤收受贓款主要用於借貸、炒股、投資商鋪等理財專案,少部分用於個人消費;收受的黃金和手錶、玉器等物品放於管委會的食品保鮮盒內,交朱某保管。

2014年初,趙湧濤得知四川省紀委正在對資陽市相關領導幹部進行調查,擔心其受賄事實敗露,遂透過將贓款上繳資陽市紀委廉政賬戶、用贓款捐獻簡陽市湧泉鄉扶貧工程專案、以企業贊助的名義將贓款交給共青團簡陽市委和將部分贓款贓物退還行賄人等方式對部分贓款贓物進行處理,共計人民幣251萬元、英鎊1萬元、新加坡幣2萬元、黃金700克、手錶2只、玉石掛件2件。

趙湧濤被辦案人員帶到四川省紀委後,配合調查,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被追繳。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併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馮某2(樂至縣鑫鵬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實:趙湧濤任樂至縣縣委書記時,借了120萬元給其父親。

其父親2010年去世後,其與趙湧濤核實父親生前打的120萬元的借條。

其與趙湧濤約定繼續把錢放在其處,並按照月息一分付利息。

至今未歸還本金,只支付了利息。

2.證人劉某7(資陽市飛天通訊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證言證實:2010年其與趙湧濤共同投資在成都沙灣老會展中心按揭買了一個寫字樓,趙湧濤出了160萬元的首付款,拿的現金,二人約定各佔50%的比例,這個寫字樓登記在其名下。

之後趙湧濤又拿了12萬元用於支付按揭款,趙湧濤一共出資172萬元。

3.證人凱吉平(四川金九州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成都華西希望集團地產旅遊事業部副總裁)證言及代趙湧濤炒股的賬戶及相關股票資料證實:2009年凱吉平公司資金週轉比較困難,其借了趙湧濤25萬元現金。

2009年的樣子,趙湧濤前後拿了100多萬元給其炒股,其以其妹夫肖坤昌的名義在成都市宏信證券開了一個賬戶,按照趙湧濤的要求購買了股票。

趙湧濤前後總共拿了160餘萬元購買股票。

4.證人曾某2(成都海泰包裝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實:從2007年開始,趙湧濤陸續借了大約100萬元的資金給其,年息12%。

2014年1月和4月,趙湧濤從其處分兩次拿走現金共100萬元。

2008年趙湧濤以其名義在成都首座買了一個鋪面,價格是247萬元。

鋪面租金全部交給了趙湧濤。

5.證人王某5證言證實:2009年或是2010年,趙湧濤開始陸續拿錢給其幫忙保管,2011年、2012年,二人約定保管的錢分別按照18%、15%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4年1月二人在簡陽市晨陽酒店的茶樓裡核算,本息一共320多萬元,趙從其處拿走40萬元,餘下280多萬元繼續存放在其處。

6.證人朱某證言證實:2014年2月,趙湧濤給了其三個裝滿物品的盒子,其將盒子存放在成都市工商銀行東城根街支行保險櫃內。

趙湧濤三次從盒子裡取走玉石、手錶等物品,趙湧濤告訴其裡面還有5萬歐元、2000英鎊、1萬美元。

其用外幣兌換了50.03萬元人民幣來週轉。

盒子裡的東西還有金條、玉器等物品。

7.證人羅某3證言證實:趙湧濤給其195萬元現金讓其購買資陽信用聯社增資擴股的股票,登記在其家人名下。

8.證人代某證言證實:2011年趙湧濤在豪生酒店投資300萬元人民幣,年息20%。

9.證人孫某1、孫某2證言證實:趙湧濤2014年4月份將2萬元新加坡幣及玉石掛件、45萬元人民幣退還孫某1。

10.證人樊某4、曾某2、謝某3(原共青團簡陽市團委書記)證言、簡陽市共青團委收款收據證實:趙湧濤退還劉某170萬元未果後,以企業贊助名義給簡陽團委70萬元人民幣。

11.證人李某5(資陽市政府辦工作人員)證言證實:2014年3月受趙湧濤所託將人民幣20萬元交到了簡陽市湧泉鄉扶貧。

12.證人曹某3、劉某8證言證實:2014年3月趙湧濤委託劉某8退還人民幣30萬元給曹某3。

13.證人李某1、李某6證言證實:2014年3月趙湧濤將500克金塊和人民幣20萬元透過李某6退還給李某1。

14.證人謝某1、劉某9證言證實:趙湧濤於2014年3月透過劉某9退還謝建湧人民幣20萬元。

15.馮某1證言證實:2014年正月初七,趙湧濤退還給其翡翠掛件一件和黃金200克。

16.證人王某2證言證實:2014年3月趙湧濤退還其人民幣10萬元和卡地亞手錶一塊。

17.證人劉某9、彭某2證言證實:2014年3月趙湧濤透過劉某9退還彭某2人民幣10萬元。

18.證人梁某證言證實:2014年初趙湧濤退還其1萬英鎊。

19.證人唐某3、唐某2證言證實:2014年4月趙湧濤透過唐某3退還唐某2卡地亞手錶一塊。

20.證人曾某3、曾某1證言證實:2014年2、3月趙湧濤退還曾某1人民幣6萬元。

21.證人周某2、李某7證言證實:2014年2月,趙湧濤透過李某7退還周某2人民幣2萬元。

22.被告人趙湧濤供述與上述證言吻合。

此外,檢察機關還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並經庭審質證:

1.戶籍證明證實趙湧濤自然人身份情況。

2.移送函、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本案2014年7月21日由四川省紀委移送四川省人民檢察院,2014年7月24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管轄。

3.立案表證實:2014年8月25日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趙湧濤受賄立案偵查。

4.強制措施報告書、許可採取強制措施決定、拘留證、逮捕證證實對趙湧濤採取強制措施情況。

5.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證實: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在趙湧濤處扣押了金條、手錶、黃金吊墜等物品,在代某處扣押人民幣300萬元,在凱吉平處扣押人民幣100萬元,在牟韋萍處扣押人民幣20萬元,在馮某2處扣押人民幣120萬元,在簡陽市團委處扣押人民幣70萬元。

6.四川省紀委函及反貪局說明證實:趙湧濤在四川省紀委對其宣佈調查措施前,交代了組織已經掌握的其收受他人人民幣56萬元,美元3萬元,黃金200克的問題和組織未掌握的收受他人人民幣71萬元,新加坡幣3萬元,黃金400克和價值港幣10萬元的玉石掛件問題。

在四川省紀委對其宣佈調查措施後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收受他人240.4萬元人民幣、1萬元英鎊、5萬歐元等問題。

趙湧濤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贓款贓物隨案移交檢察機關收繳。

7.證人李某8(原資陽市市委書記)證言證實:2014年4月省紀委派人到其辦公室對趙湧濤宣佈了調查決定,並將趙湧濤帶走。

趙湧濤被帶走之前的4月初的一天,趙湧濤到其辦公室彙報思想,因為那段時間資陽很多企業家被省紀委調查,其問趙湧濤如果有事要向省紀委講清楚,趙湧濤向其保證說,肯定沒有大的問題,叫其放心。

趙湧濤沒有向其彙報過收受他人財物的情況。

謝幫知生前也沒有向其彙報過有關趙湧濤的經濟問題。

辯護人當庭出示了證人龔某(資陽市紀委工作人員)、姚某(資陽市紀委辦公室主任)、吳某4(謝幫知妻子)證言,均證實原資陽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謝幫知2013年因病住院期間,趙湧濤到謝幫知在華西醫院旁邊的租住房探望過謝幫知,吳某4還證實趙湧濤單獨去彙報過工作。

據此,辯護人認為,趙湧濤案發前向謝幫知坦白過收受他人錢物的事情,具有自首情節。

辯護人還當庭出示了四川省紀委、中共資陽市紀委、中共資陽市委相關檔案,據此,辯護人認為,趙湧濤過年過節收受的款項屬紅包禮金性質,不是受賄行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趙湧濤在擔任中共樂至縣縣委書記和簡陽市市委書記、資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77.909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趙湧濤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是坦白,依法從輕處罰。

趙湧濤受賄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趙湧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扣押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被告人趙湧濤及其辯護人訴、辯稱:1.原判未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錯誤;2.其在案發前主動退還的贓款及節假日收受的紅包、禮金等不應當計入受賄數額;3.其在案發後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悔罪,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等,要求對其減輕處罰。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被告人趙湧濤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

經查,四川省紀委函及反貪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趙湧濤在四川省紀委對其宣佈調查措施前,交代了組織已經掌握的其收受他人人民幣56萬元,美元3萬元,黃金200克的問題和組織未掌握的收受他人人民幣71萬元,新加坡幣3萬元,黃金400克和價值港幣10萬元的玉石掛件等問題。

在四川省紀委對其宣佈調查措施後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人民幣240.4萬元、英鎊1萬元、歐元5萬元等問題。

同時查明,原資陽市紀委書記謝幫知在住院期間趙湧濤曾前往探望,但沒有證據證實趙湧濤向謝幫知坦白過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四川省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李某8的證言,亦證實組織掌握趙湧濤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後,將其帶到指定地點進行調查。

綜上,趙湧濤的受賄犯罪事實在案發前組織已經掌握了少部分,其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大部分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主動坦白交代同種犯罪事實,可認定其坦白認罪態度好,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但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構成要件。

故其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關於被告人趙湧濤在案發前主動退還行賄人錢物是否應認定為犯罪數額的問題。

經查,趙湧濤的供述,證實其因害怕被查處才陸續退錢物給行賄人,其畏罪心理也與其在2014年年初大量集中退還行賄人錢物的客觀行為相吻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趙湧濤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向行賄人退還財物的行為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

故趙湧濤在案發前已退還的錢物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的訴、辯意見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能成立。

關於被告人趙湧濤節假日、生日等收受財物性質問題。

經查,趙湧濤的供述和行賄人的證言均證實,行賄人不是趙湧濤下屬就是其在趙湧濤權力管轄區域內經營有公司,趙湧濤與行賄人之間存在行政管理關係,行賄人為密切與趙湧濤的關係,並希望得到趙湧濤利用職權給予幫助才送財物給趙湧濤,所送財物的性質與趙湧濤職權和地位具有直接關係,而趙湧濤也明知所送財物的性質而予以收受。

故其節假日所收紅包、禮金不應計入受賄數額的訴、辯意見亦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湧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樂至縣委書記、簡陽市委書記、資陽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77.909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趙湧濤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退清全部贓款,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上訴人趙湧濤及其辯護人關於其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前主動退還的贓款、節假日收受的紅包、禮金等不應計入受賄數額的訴、辯理由,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判量刑過重,要求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李光輝

代理審判員唐光其

代理審判員徐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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