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連奇,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漢族。 因涉嫌犯 受賄罪 於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內江市 看守所 。 辯護人貫倫山,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公訴機關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連奇,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漢族。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內江市看守所。
辯護人貫倫山,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連奇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內刑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連奇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吳連奇在擔任青川縣縣委書記、廣元市副市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93萬元、港幣5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吳連奇先後七次收受盛達公司法人代表鄧甲所送現金280萬元的事實。
1.盛達公司法人代表鄧甲欲承攬青川縣金喬路專案,2009年11月的一天,鄧甲透過被告人吳連奇的妹夫楊某甲介紹,結識了吳連奇,並在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人民幣40萬元。
2.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吳連奇因王某甲在廣元買房需100萬元,以借為名向鄧甲索要100萬元。
鄧甲因希望吳連奇能關照其獲得青川的公路專案,遂表示同意。
後鄧甲將事先談好送給吳的100萬元現金交給了王某甲之弟王某乙。
3.2010年端午節前,鄧甲為請求吳連奇幫忙協調徵地拆遷工作,在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現金20萬元。
4.2010年國慶節前後的一天,由於金喬路改線等原因,鄧甲所承攬的工程進展緩慢,窩工嚴重。
鄧甲為請被告人吳連奇幫助解決以上問題,以拜節的名義到吳辦公室送給吳30萬元。
5.2011年元旦節前後,為感謝被告人吳連奇在金喬路專案建設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和支援,鄧甲到吳連奇辦公室以拜節名義送給吳20萬元現金。
6.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被告人吳連奇在工程上給予的關照,鄧甲到吳連奇家中送現金50萬元,因吳當時不在家,鄧便將50萬元現金交給了吳的妻子何萍(另案處理),何萍收下後將情況告訴了吳連奇,並將這50萬元放於家中。
7.2011年初,鄧甲為感謝被告人吳連奇在工程上給予的關照,到成都為吳連奇慶祝生日,並交給何萍20萬元現金,何萍收下後將此事告知吳連奇。
次日吳連奇安排何萍將此款帶回廣元家中。
(二)被告人吳連奇先後四次收受王某所送現金共計180萬元的事實。
1.2009年5月左右的一天,王某為了能夠承攬廣元市水務局的工程,請時任廣元市副市長的被告人吳連奇幫忙疏通關係,到吳連奇家裡送給吳50萬元現金。
在吳連奇的引薦下,王某結識了時任廣元市水務局局長李某辛。
2.2010年初,被告人吳連奇已兼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王某以拜年名義到吳連奇家將20萬元現金交給何萍,何收下後將此事告知了吳連奇。
3.2010年4月,在被告人吳連奇關照下,王某中標青川縣水務局竹園鎮塔壩河堤工程、板橋鄉新場鎮防洪堤工程。
2010年國慶節前後的一天,王某到吳連奇辦公室送吳50萬元現金表示感謝。
4.2011年初,王某為感謝被告人吳連奇的關照,並且希望吳幫忙儘快決算工程款,在工程專案快要結束時,到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60萬元現金。
(三)被告人吳連奇先後四次收受川珍實業董事長左某某所送現金70萬元的事實。
1.2009年春節後,左某某請時任廣元市副市長的吳連奇幫忙安排川珍實業菌種培育專案配套資金,在吳連奇辦公樓停車場附近送給吳連奇20萬元現金。
2.2010年3月,左某某為使川珍實業向浙江省災後援建指揮部申請的產業恢復發展專案資金儘快到位,到吳連奇辦公室請其幫忙協調,送給吳10萬元現金。
3.2010年夏天,左某某到被告人吳連奇辦公室請其幫忙協調解決援建資金問題,送給吳20萬元。
4.2011年春節前後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吳連奇對川珍實業的關照和支援,並希望繼續得到吳連奇的支援,左某某到吳連奇廣元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吳20萬元。
(四)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四川裕華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某現金20萬元的事實。
2010年10月,趙某某的外侄原青川縣糧食局局長馬某某因工作壓力過大而自殺。
在馬某某的親屬與縣政府談判賠償事宜過程中,縣政府按照被告人吳連奇的意見給予了馬某某家屬35萬元撫慰金。
2011年春節前,趙某某為感謝吳連奇在此事上的關照,同時希望吳連奇能協調解決其所承攬的青川縣城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等政府工程款的撥付,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現金20萬元。
(五)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廣吉公司董事長白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8年汶川地震後,白某某全額墊資修建的青川中學女生公寓遭到嚴重損毀,無法繼續使用。
因白某某與青川中學約定的投資回報期限未到,在多次與青川縣教育局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後,白某某找到被告人吳連奇幫忙解決此事。
經吳連奇協調,白某某收到青川縣財政局補償款本利合計1339142元。
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吳連奇的幫忙,白某某到吳連奇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吳現金10萬元。
(六)被告人吳連奇收受科創集團董事長何某甲5萬元港幣。
2009年,科創集團收購位於青川縣的廣元蓉成製藥廠,併成立了新中方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方公司)。
該公司與青川縣政府達成投資合作協議,公司整體搬遷至青川縣竹園塔壩工業園區,政府給予相應優惠政策。
2011年初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吳連奇對科創集團的關照,該集團董事長何某甲在成都“中國酒城”宴請吳連奇,並送給吳港幣5萬元。
(七)被告人吳連奇先後三次收受原劍閣縣寶龍山公司董事長李某甲所送現金80萬元。
2006年12月,李某甲以收購公司股份形式,成為劍閣縣寶龍山公司董事長,與董有訓一起合夥開發、經營劍閣縣劍門關酒店。
200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甲為感謝被告人吳連奇在劍門關酒店建設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同時為了謀求吳在酒店剩餘近50畝土地的變更規劃問題上的關照和支援,分別於2007年3月份和5月份,兩次到廣元市吳連奇的家裡分別送給吳現金20萬元、30萬元。
同年10月,李某甲又以彙報工作名義,到劍閣縣縣委被告人吳連奇的辦公室,送給吳現金30萬元。
(八)被告人吳連奇先後四次收受原青川縣建設局局長杜某某所送現金100萬元的事實。
1.2009年9月,時任青川縣建設局局長的杜某某為了與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搞好關係,保住自己現任職位,於2009年國慶節前的一天,到吳連奇位於青川縣委的辦公室,以過節名義,送給吳連奇現金10萬元。
2.2010年春節前,杜某某為了謀求職位上的進步,到被告人吳連奇位於青川縣委的辦公室,以拜年名義送給吳連奇現金20萬元。
3.2010年國慶節前,杜某某為保住自己現有職位以及在工作中繼續得到被告人吳連奇的關照和支援,到位於青川縣委的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連奇現金30萬元。
4.2011年春節前,杜某某為得到職務提升,以拜年名義到廣元市吳連奇家中將40萬元現金送給何萍,何萍收下後將情況告訴了吳。
(九)被告人吳連奇收受青川縣原白家鄉鄉長劉甲所送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10年上半年,青川縣關莊鎮黨委副書記劉甲被任命為白家鄉鄉長。
為感謝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的關照,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劉甲到廣元市吳連奇的家中,送給吳連奇10萬元現金。
(十)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青川縣科技局局長李某乙所送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9年,李某乙因生活作風問題被人舉報,後中共青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按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的意見對李某乙從輕處理,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為感謝吳連奇的關照,李某乙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連奇10萬元現金。
(十一)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青川縣旅遊局局長沈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8年,青川縣旅遊局牽頭實施的東河口地震遺址公園專案工程未進行公開招投標。
2010年7月,時任該局局長的沈某某被舉報在此工程專案中可能存在重大經濟問題,青川縣紀委、縣監察局準備對沈進行立案調查,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表態不予追究,沈某某因此未受處分。
為感謝吳連奇的關照,2010年底或2011年初的一天,沈某某到廣元市吳連奇的家中送給吳現金10萬元。
(十二)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青川縣委辦公室主任王某甲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9年9月,被告人吳連奇以廣元市副市長身份兼任青川縣縣委書記後,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王某甲為繼續留任青川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職務,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現金10萬元。
(十三)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青川縣交通局局長尹某某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原青川縣交通局局長尹某某為了調整工作崗位,到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吳現金10萬元,當時因吳連奇不在家中,尹某某將10萬元交給了何萍,事後何萍將此事告知吳連奇。
(十四)被告人吳連奇收受青川縣交通局局長塗某某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9年9、10月間的一天,時任廣元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科科長的塗某某希望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幫忙將其提撥為青川縣交通局局長,到廣元市吳連奇家中,送給吳現金10萬元。
2010年11月,在吳連奇的關照下,塗某某升任青川縣交通局局長。
(十五)被告人吳連奇先後兩次收受原青川縣國土局局長李某丙現金13萬元的事實。
1.2009年底的一天晚上,時任青川縣國土局局長的李某丙為讓其時任青川縣瓦礫鄉鄉長的兒子李某己能調整為鄉黨委書記,到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在青川縣的宿舍送給吳現金3萬元。
2.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丙到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在廣元市的家中,希望吳幫忙解決其副縣級領導幹部待遇,並送給吳連奇10萬元。
(十六)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青川縣沙洲鎮黨委書記王某乙10萬元的事實。
2002年8月,時任青川縣沙洲鎮黨委書記的王某乙因私自使用公車在綿陽市北川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按紀律應對其嚴處,青川縣紀委按照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的意見對其未作處理。
2003年4月的一天,王某乙在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現金10萬元表示感謝。
(十七)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劍閣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何某乙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時任劍閣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的何某乙請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在廣元市一家飯店吃飯,希望吳連奇調整其擔任劍閣縣財政局局長,飯後何某乙送給吳連奇10萬元。
2008年3月,在吳連奇的關照下,何某乙調任劍閣縣財政局局長。
(十八)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劍閣縣國土局局長兼黨組副書記唐某某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6年4月,劍閣縣開展撤區並鎮工作,時任武連區督導室書記、主任的唐某某為謀求職務,請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幫忙。
2006年8月,唐某某被安排到劍閣縣國土局任局長兼黨組副書記。
為感謝吳連奇的幫忙,2007年春節前,唐某某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10萬元現金。
(十九)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劍閣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王某丙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06年劍閣縣委換屆,時任劍閣縣元山鎮黨委書記的王某丙在全縣幹部推薦大會中被推薦為縣級幹部候選人。
2006年11月,王某丙被任命為劍閣縣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為感謝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在職務提拔上的關照,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王某丙到廣元市吳連奇家中送給吳10萬元現金。
(二十)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原青川縣水務局局長曹某甲現金10萬元的事實。
2010年春節期間,曹某甲從青川縣沙洲鎮黨委書記調任水務局局長,為了感謝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的關照,2010年初的一天,曹某甲到吳連奇廣元元壩區老家,將裝有10萬元現金的掛麵箱送給吳連奇。
(二十一)被告人吳連奇收受寶利公司董事長張某某現金30萬元的事實。
2007年5月,寶利公司取得劍州賓館開發專案,因該賓館原設計圖紙無法找到,且原賓館爛尾樓承建商以政府拖欠工程款為由長期派人佔住爛尾樓,導致工程無法施工。
經寶利公司董事長張某某請託,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的被告人吳連奇多次協調解決以上問題。
為表示感謝以及希望在以後利用劍州賓館剩餘空地開發寶利花園商品房過程中能得到吳連奇的關照,2007年7月的一天,張某某到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現金30萬元。
之後在張某某開發寶利花園的過程中,吳連奇向劍閣縣國土局、建設局等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打招呼,要求特事特辦,為張某某辦理相關房產土地手續提供方便。
另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初,被告人吳連奇因被省紀委調查,為轉移、隱匿贓款,吳連奇透過何萍轉移贓款800餘萬元人民幣、5萬元港幣。
省紀委在調查本案期間,暫扣涉案款人民幣561萬元,暫凍涉案款港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吳連奇利用其擔任青川縣縣委書記、劍閣縣縣委書記、廣元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何萍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93萬元、港幣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吳連奇在與何萍受賄140萬元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吳連奇以借為名向鄧甲索要100萬元人民幣,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吳連奇認罪態度差,酌情從重處罰。
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和第四款、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吳連奇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被告人吳連奇違法所得。
宣判後,上訴人吳連奇及辯護人上訴、辯護提出:1.一審法院程式錯誤。
具體表現為,一是未對在看守所外作的第一次筆錄予以排除;二是未將偵查機關透過對吳連奇人身威脅、言語恐嚇獲得的筆錄予以排除;三是6月24日早上偵查人員對吳連奇進行訊問,該材料未出示;四是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沒有被採納。
公訴機關兩次開庭後補充的證據,一審法院沒有通知辯護人閱卷。
2.一審認定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排除合理懷疑。
3.偵查機關沒有查明吳連奇無罪的證據。
吳連奇曾在訊問筆錄中作出了有罪供述涉及金額1630萬元,但是公訴機關只對893萬元的起訴,未出示其餘沒有被認可的受賄數額的證據。
4.一審法院以吳連奇認罪態度差酌情從重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
經審理查明: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連奇於2002年11月至2011年2月先後擔任中共青川縣縣委書記、中共劍閣縣縣委書記、廣元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在此期間,吳連奇利用職務之便,為鄧甲、王某等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何萍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93萬元、港幣5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吳連奇為鄧甲承攬青川縣金喬路專案謀取利益,先後七次收鄧甲送的現金280萬元。
1.盛達公司法人代表鄧甲為承攬青川縣金喬路建設工程,透過楊某甲(吳連奇的妹夫)介紹與吳連奇相識。
2009年11月的一天,吳連奇在辦公室收受鄧甲所送人民幣40萬元。
2.2010年春節前,吳連奇提出向鄧甲“借”100萬元,並要鄧甲將該款交給王某乙,鄧甲因希望得到吳連奇在公路專案上的關照,遂同意。
之後,鄧甲將100萬元用紙箱裝好,駕車將該紙箱交給了王某乙。
該款後被用於吳連奇關係密切人王某甲(王某乙之姐)購買房產。
3.2010年端午節前,吳連奇同意為鄧甲幫忙協調徵地拆遷工作,在辦公室收受鄧甲送的現金20萬元。
4.2010年國慶節前後的一天,因金喬路改變中路線等原因,鄧甲承攬的工程進展緩慢。
吳連奇要鄧甲抓緊施工,並同意協調解決問題。
之後,吳連奇在辦公室收受鄧甲以拜節名義送的30萬元。
5.2011年元旦節前後,吳連奇在辦公室收受了鄧甲為感謝吳連奇在金喬路專案建設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和支援、以拜節名義送的20萬元現金。
6.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吳連奇給予的關照,鄧甲來到吳連奇家中,將50萬元現金交給何萍,何萍收錢後將情況告訴了吳連奇。
7.2011年初,吳連奇在成都過生日,鄧甲為感謝吳連奇在工程上給予的關照,以給吳連奇慶祝生日為名送20萬元現金給何萍,何萍收下後即告知了吳連奇。
次日吳連奇安排何萍將錢帶回廣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四川省委檔案、中共廣元市委檔案,中共廣元市委組織部檔案、廣元市人民政府檔案,中共青川縣委檔案、中共劍閣縣委組織部檔案等書證。
證實吳連奇任職情況。
2.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檢察院訊問被告人吳連奇同步錄音錄影、情況說明、內江市看守所提訊證、證人伍某某、陳某丙(均系本案偵查人員)證言。
證實偵查人員對吳連奇的訊問符合法律規定。
3.戶籍資訊、結婚關係證明。
證實吳連奇的身份情況以及吳連奇與何萍系夫妻關係。
4.青川縣交通局相關檔案、四川省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及該公司與青川縣交通局簽訂的金子山至青川縣工程C段施工合同、四川省華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資料及該公司與青川縣交通局簽訂的金子山至青川縣工程D段施工合同、施工管理目標考核風險責任書等書證。
證實鄧甲以四川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華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建了青川縣金子山至青川縣城公路災後重建工程C、D段。
5.青川縣財政局檔案,青川縣交通局向四川省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華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預付工程款明細、四川川北公路規劃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金喬路C段和D段合同變更設計通知單、工程預付工程款、返還差額保證金相關申請、記賬憑證、金子山至青川縣城公路災後恢復重建工程“8.19”洪災水毀搶險及新增工程專案調查統計報告等書證。
證實金喬路C、D段工程新增工程和工程款撥付情況。
6.鄧甲證言。
證實2009年11月的一天,其請楊某甲陪同到青川縣拜訪吳連奇,請吳幫忙讓其承建青川縣金喬公路專案,去之前其準備了兩個茅臺酒箱子,其中一箱裝了40萬元現金。
經楊某甲電話與吳連奇聯絡好後,二人到吳連奇辦公室。
其單獨進辦公室請吳連奇幫忙中標金喬路專案,吳連奇表示同意。
之後,其與楊某甲、吳連奇的司機宋某某一同將裝錢的箱子和煙、酒放到吳連奇的寢室。
2010年3月,其和楊彪在廣元市青川縣分別以四川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華建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金子山至青川縣城公路災後重建工程C、D段,其為D段負責人。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其與吳連奇在廣元市利州區國際大酒店廣場喝茶,其請吳連奇幫忙在青川承建公路工程,吳表示同意,並說有個朋友要辦個事,想借100萬元。
隨後其安排楊莉準備了100萬元現金。
過了一兩天的一天下午,一個年輕男子(經辨認該男子是王某乙)電話聯絡後,到二人約好的鼓樓附近,將裝有100萬現金的紙箱抱走。
掛靠的公司中標金喬路工程後,其負責的D標段徵地拆遷工作進展緩慢。
2010年5月端午節前的一天,其將20萬元現金放在一個紙袋子裡面放在車上,到吳連奇青川辦公室。
其向吳連奇反映工程進度緩慢和窩工問題,希望吳能協調徵地拆遷的事。
吳連奇答應與相關主管領導和工程部指揮長協調此事,並收下這20萬元。
在吳連奇的幫助下,拆遷力度有明顯改善。
2010年10月,因金喬公路指揮部要求搶工期和方案的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成本增加,其找到吳連奇,希望先支付一些工程款以解決趕工期造成的資金問題。
其按吳連奇的指示找了專案指揮部的王開進和王國培。
之後沒過多久,工程部提前借支一部分工程款和退還部份保證金,緩解了資金壓力。
2011年元旦前的一天,為了感謝吳連奇的幫助,其在吳連奇的辦公室送給吳20萬元現金。
其承建的金喬公路D標段因新的改線方案遲遲沒有確定下來,導致嚴重窩工,虧損較大。
2010年國慶前的一天,其到吳連奇在青川辦公室請吳出面協調此事,並送給吳30萬元現金。
之後不久,廣元市設計院就出臺金喬公路的道路改線方案,施工隊按照新方案順利施工。
2011年1月底春節前的一天,其為感謝吳連奇在工程上的諸多關照,將5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大蘋果箱內,與楊某甲一起到吳連奇家,將錢送給了吳連奇的妻子。
2011年2月的一天,宋某某告訴其吳連奇在成都過生日。
吳連奇生日當天晚上其與楊某甲到成都,與何萍、楊某甲、宋某某等人一起吃完晚飯後,其在成都花園賓館過道送給何萍20萬元現金。
送錢的目的是為了感謝吳連奇在工程專案上的關照和支援,另外希望和吳連奇繼續保持良好的關係,今後繼續得到吳的幫助和關照。
鄧甲辨認筆錄。
證實鄧甲辨認出2010年春節前吳連奇安排來取錢的年輕男子是王某乙。
7.楊某甲(吳連奇妹夫)證言。
證實鄧甲經其介紹認識了吳連奇,2009年的11月或12月的一天,其陪鄧甲一起到青川去見過吳連奇,二人與宋某某一起將鄧甲所送兩箱酒和煙搬到吳連奇的寢室。
8.宋某某證言。
證實2009年11月左右的一天,鄧甲和楊某甲到過青川縣吳連奇的辦公室,楊某甲說鄧甲想到青川縣做工程。
鄧甲從吳連奇的辦公室出來後,三人將鄧甲車後備箱內的兩箱酒和一袋煙搬到吳連奇的寢室。
2011年臘月吳連奇在成都過生日,其將此事告訴了鄧甲。
吳連奇生日當天,鄧甲到了成都。
9.塗某某(原青川縣喬木路副指揮長)、王某乙(原青川縣副縣長)證言。
證實2009年底,吳連奇曾打招呼,要求幫助鄧甲在喬木路工程中中標和關照鄧甲的工程。
10.尹某某(原青川縣交通局局長)證言。
證實其陪同吳連奇多次到鄧甲承建公路現場檢查,吳連奇說鄧甲實力比較強,要給予關照。
一般的工程會拖欠工程款,而鄧甲承建的工程提前預付了工程款。
11.楊某乙(盛達公司出納)證言。
證實其在鄧甲經營的盛達公司擔任出納,經常為鄧甲準備和保障現金使用。
12.王某甲證言。
證實其與吳連奇自2004年春節以來一直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
其在廣元市御都園買了套房子,由其弟王某乙去辦理的。
13.王某乙證言。
證實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其姐給了其一個電話號碼,叫其去幫吳連奇拿個東西。
其經電話聯絡後到了鼓樓,一輛英菲尼迪車上下來一個人從車上拿了一個紙箱。
其幫其姐王某甲在廣元市御都園買了套房子,房款是王某甲支付的。
14.鄧甲某(房主)、袁某某(王某乙妻子)證言。
證實2010年王某乙幫王某甲購買了鄧甲榮廣元市的一套房子。
房屋買賣合同、廣房權證城字第C033656號房屋所有權證、廣國用(2008)第009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書證與鄧甲某等人證言印證。
15.另案被告人何萍供述。
證實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楊某甲與一個叫鄧甲的老闆到家裡,說給吳連奇拜年,拿來一個水果箱。
二人走後其發現水果箱內裝有50萬元人民幣,隨即打電話將此事告知吳連奇,並按吳的安排將這50萬元連同箱子一起放在家中雜物間。
2011年1月21日,吳連奇在成都參加省人代會,當天系吳的生日,楊某甲與鄧甲到了成都。
當天晚飯後,其在花園賓館的過道上遇見鄧甲。
鄧甲交給其一個黑色布袋,並說表示一點心意。
其接過袋子回房,開啟看裡面有20萬元現金。
之後其將此事告訴了吳連奇。
第二天吳連奇叫其把這20萬元帶回廣元家中放於雜物間。
16.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楊某甲、鄧甲等人證言、書證等相印證。
吳連奇還供述2010年春節前向鄧甲“借”100萬元,並安排王某乙跟鄧甲聯絡拿的錢,王某甲用此款在廣元市公路設計院家屬區買了一套房子,購買之後王某甲帶其去看過房。
(二)吳連奇為王某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先後四次收受王某所送現金共計180萬元。
1.2009年5月左右的一天,王某為能承攬廣元市水務局工程,請時任廣元市副市長的吳連奇提供幫忙,吳連奇同意。
在吳連奇家中,吳連奇收受王某的50萬元現金。
之後,吳連奇向王某引薦了時任廣元市水務局局長的李某辛。
2.2010年初,吳連奇兼任青川縣縣委書記時,王某至吳連奇家中,以以拜年名義將20萬元現金交給了何萍,何萍收下後將此事告知吳。
3.2010年4月,吳連奇透過青川縣水務局局長曹某甲打招呼等方式,讓王某中標青川縣水務局竹園鎮塔壩河堤工程、板橋鄉新場鎮防洪堤工程。
2010年國慶節前後的一天,吳連奇在辦公室收受王某送的感謝費50萬元現金。
4.2011年初,王某在承攬的工程專案快要結束時,為感謝吳連奇的關照,並且希望吳連奇幫忙儘快決算工程款,到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連奇60萬元現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青川縣發展和改革局檔案、青川縣水利農機局檔案、青川縣財政局檔案、青川縣水務局檔案、青川縣板橋鄉新場鎮防洪堤工程、青川縣竹園鎮塔壩防洪堤工程的招標方案檔案、報告、預算評估報告、施工合同和工程驗收報告、工程決算報告、工程撥款報表、審計報告、財務憑證等書證。
證實王某以四川省正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建青川縣板橋鄉新場鎮防洪堤工程,以重慶黃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建了青川縣竹園鎮塔壩河堤災後重建工程,以及工程立項、招投標、工程施工、工程款撥付等情況。
2.王某證言。
證實其四次共送給吳連奇人民幣180萬元。
第一次在200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到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吳連奇位於廣元市氣象局的辦公室,請吳幫忙疏通關係,承包一些水務局的工程來做。
幾天後,其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50萬元現金表示感謝。
之後吳連奇引薦其認識了廣元市水務局的李局長,並讓李局長多關照其。
隨後李局長介紹其認識了青川縣水務局曹局長,並讓其去投標青川縣東河口堰塞湖治理工程。
2010年初的一天,其給吳連奇打電話稱去給吳拜年,當時吳連奇在外有事,讓其直接去家裡。
其到吳連奇廣元家中,將裝有20萬元現金和兩條南京香菸的袋子交給吳連奇的妻子。
2010年中秋或者國慶前的一天,其連續中標青川兩個河堤工程。
其在青川縣吳連奇板房辦公室送給吳50萬元現金。
2011年年初的一天,其到吳連奇青川縣文化中心的辦公室送給吳60萬元現金,這次送錢的目的是希望吳連奇多關照使工程儘快決算,也希望吳今後可以給其介紹更多的工程。
3.代某國證言。
證實2008年“汶川”地震後,其與王某一起承建了青川縣竹園鎮塔壩河堤災後重建工程。
4.李某丙(原廣元市水務局局長)證言。
證實其在擔任廣元市水務局局長期間,經吳連奇介紹認識了王某,吳稱王某想在廣元承建水利工程。
之後其給曹某甲講過要給予王某幫助。
5.曹某甲(原青川縣水務局局長)證言。
證實2010年初,李某辛給其打過電話要求在工程招標上照顧王某。
吳連奇的妻弟何某政把王某帶到其辦公室,稱王是吳連奇的朋友,請其幫忙在青川承包工程,其向吳連奇核實此事,吳要求在同等情況下,對王某投標要予以關照。
青川縣的板橋鄉新場鎮防洪堤工程中,對王某提供的關照有:一是專門對王某提供的投標企業量身制定要求;二是提前告知王某招投標時間和內容;三是王某的工程款及時撥付到位。
6.鄧乙證言。
證實其在王某工地上當出納管現金。
在工程期間,其幫王某準備過兩次大額現金。
第一次大概在2010年9月份,準備過50萬元。
第二次大概是在2011年初,準備過60萬元。
7.另案被告人何萍供述。
證實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王某到家裡來拜年,並帶了一個黑色塑膠袋來。
王某離開後,其發現袋子裡面裝了人民幣20萬元,隨即其給吳連奇打了電話告知此事,並按吳的安排將錢放於家中。
8.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王某、李某辛、曹某甲證言、何萍供述、書證相印證。
(三)吳連奇為川珍實業謀取利益,先後四次收受川珍實業董事長左某某所送現金70萬元。
1.2009年春節後,左某某到時任廣元市副市長的吳連奇辦公室,請吳連奇幫忙安排川珍實業菌種培育專案配套資金,吳連奇同意。
之後,在吳連奇辦公樓停車場附近,吳連奇收取了左某某送的20萬元現金。
2.2010年3月,左某某為使川珍實業向浙江省災後援建指揮部申請的產業恢復發展專案資金儘快到位,到吳連奇辦公室,請吳連奇幫忙協調,吳連奇同意並收取了左某某送的10萬元現金。
3.2010年夏天,左某某再次到吳連奇辦公室請吳連奇幫忙協調解決援建資金問題,吳連奇同意並收取了左某某送的20萬元現金。
4.2011年春節前後的一天,為感謝吳連奇對川珍實業的關照和支援,並希望繼續得到吳連奇的支援,左某某到吳連奇廣元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吳連奇20萬元現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青川縣委、縣政府、財政局、農業局、青川縣農工委檔案和浙江省援建指揮部檔案、撥款明細表、記賬憑證、財政資金支付憑證等書證。
證實青川縣給予川珍實業政策性支援檔案和各項資金撥付情況。
2.左某某證言。
證實2009年春節至2011年春節,為了謀求及感謝吳連奇對川珍實業的幫助和支援,其先後4次送給吳連奇人民幣70萬元。
一是2009年春節後一天,其到吳連奇的辦公室,告訴吳連奇川珍實業的種源基地因地震被損毀,請吳幫忙把食用菌產業列入廣元市本級農副產品品種選育和試驗示範專案範圍內,給公司配套專案資金。
吳連奇表示會盡量幫忙。
後二人下樓到停車場,其將裝有20萬元現金的紙袋放到吳連奇的車上。
之後廣元市將食用菌產業確定在廣元市本級農副產品品種選育和試驗示範專案範圍內,並撥付給川珍實業一些專案資金。
二是2010年春節後的一天,其到吳連奇的辦公室,希望吳能儘快將食用菌特色產業專案規劃好,把浙江省援建資金分配到該專案上,讓全縣的老百姓儘快種植食用菌,川珍實業才能有更好的貨源。
其將用紙口袋裝好的10萬元現金放在吳連奇的辦公桌下面。
三是2010年6月端午節前,其再次到吳連奇辦公室,請吳連奇幫忙協調規劃食用菌專案,並把用報紙包好用紙口袋裝好的20萬元現金送給吳連奇。
之後不久,食用菌特色產業專案開始啟動,使川珍實業的貨源得到了很大的補充。
四是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吳連奇在食用菌產業的幫忙,並希望以後繼續得到吳的幫助,其到吳連奇家裡,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吳連奇20萬元。
2009年至2010年,在吳連奇的幫助和支援下,川珍實業每年都獲得各級政府及浙江援建資金700餘萬元。
吳連奇作為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雖不具體安排每一筆專案資金,但可以透過其自身權力的影響,幫助川珍實業協調、溝通和安排各種專案,分配這些資金,而且還能透過本級政府制定一些獎勵性的政策給予民營產業支援,因此才送70萬元給吳連奇。
其送給吳連奇的錢都是在公司出納陳文玉處借的。
3.陳某甲(川珍實業出納)證言。
證實左某某多次在公司借錢辦事。
2010年6月15日前借的幾十萬沒有報賬,因左說還需要借幾十萬,就把之前的借條撤走又重新打了一張123萬元的借條。
4.陳某乙(原青川縣縣長)、李某丁(原青川縣副縣長)證言。
證實浙江省對口援建青川縣,被扶持的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來,報青川重建委員會,最後同浙江援建指揮部對接。
重建委員會由縣委書記吳連奇以及縣長陳正永任任主任,因此吳連奇清楚川珍實業被扶持的情況。
5.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收受左某某70萬元的供述,與證人左某某等人證言相印證。
(四)2010年10月,四川裕華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某某的外侄馬某某(原青川縣糧食局局長)因工自殺,在與縣政府協商補償過程中,縣政府按照吳連奇的意見給予了馬某某家屬35萬元撫慰金。
2011年春節前,趙某某為感謝吳連奇在此事上的關照,同時希望吳連奇能協調解決其所承攬的青川縣城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等政府工程款的撥付,到吳連奇廣元家中將20萬元現金送給吳連奇。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中共青川縣委組織部檔案、青川縣糧油購銷有限責任公司檔案、情況說明、青川縣財政局撥款憑證等書證。
證實馬某某於2005年1月任青川縣糧食局局長,後兼任青川縣糧食局黨組書記、糧食局片區拆遷負責人;2010年12月青川縣政府支付35萬元撫慰金給馬某某家屬。
2.青川縣規劃設計方案評審委員會檔案、青川縣財政局檔案、青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檔案、青川縣環境保護局檔案、青川縣發展和改革局檔案、招投標檔案、建設施工合同、工程審計報告、資金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裕華公司相關書證。
證實裕華公司承建青川縣城市保障性住房工程、青川縣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蒿溪回族鄉行政中心工程、青川縣衛生指導站工程,以及工程款撥付情況。
3.趙某某證言。
證實2010年10月份,其外侄馬某某因工作壓力太大自殺。
馬某某親屬與青川縣政府多次商談賠償事宜未果。
其找到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希望他在馬某某賠償一事上多照顧一下。
縣政府最終做出了較好賠償方案,由縣政府賠償馬某某家屬35萬元。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連奇20萬元。
送錢的目的是感謝吳連奇在馬某某賠償這件事情上的關照和在青川縣承建的工程還沒有收到工程款,希望吳連奇幫忙協調。
最終工程款全部按合同的規定撥付。
4.吳某某(原青川縣糧食局副局長)證言。
證實馬某某死亡賠償一事由其具體負責。
趙某某跟吳連奇關係很好,趙某某多次說吳連奇希望其多做協調,把這個事情處理好。
5.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趙某某等人證言相印證。
(五)2008年汶川地震中,白某某全額墊資修建的青川中學女生公寓遭到嚴重損毀,致白某某無法收回投資。
在多次與青川縣教育局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後,白某某找到吳連奇幫忙解決。
經吳連奇協調,白某某收到青川縣財政局補償款本利合計1339142元。
2011年春節前,吳連奇在家中收受了白某某以拜年名義送的感謝費現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青川縣教育局檔案、青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公證書、青川縣審計局審計報告、四川省青川中學校檔案、建設施工合同、工程驗收報告、青川縣財政局撥款憑證等書證。
證實廣吉公司承建四川省青川中學校學生公寓,以及工程款撥付情況。
2010年白某某收到青川縣財政局補償款本利合計1339142元。
2.白某某證言。
證實2003年廣吉公司投資180萬元承建青川縣青川中學校學生宿舍樓,根據協議,青川中學15年內要支付其360萬元,每年支付24萬元整。
該學生宿舍樓2008年5月12日因大地震受到嚴重損毀,無法使用,致協議無法再履行,其多次找青川中學和青川縣教育局協商未果。
2010年的一天,其到吳連奇辦公室,請吳關照和幫助,讓青川中學儘快賠償建設工程款和利息。
吳連奇答應協調解。
透過吳連奇的協調,2010年下半年,其與青川中學達成賠償協議,由青川縣財政補償其120萬元,並額外補償幾十萬元利息。
補償款於2010年下半年到位。
2011年春節前,其到吳連奇家中送了10萬元給吳表示感謝。
3.李某丁(原青川縣政府副縣長)證言。
證實其負責分管青川中學拆遷工作期間,吳連奇多次向其提起青川中學宿舍樓拆除的事,要求其務必要抓緊溝通、協調,儘快把此事落實好。
其多次召集白某某本人和青川中學的代表以及縣教育局的領導一起開協調會。
最終白某某在2010年9月與青川中學達成一致意見,並獲得補償。
4.李某戊(原四川青川中學校校長)證言。
證實白某某承建的青川中學學生公寓拆遷和協調補償情況,其證言與白某某、李某丁證言吻合。
5.楊某(原青川縣常務副縣長)證言。
證實青川中學最後賠償方案由縣常委會確定,並向吳連奇彙報。
6.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白某某等人證言及書證相印證。
(六)2009年,科創集團收購青川縣廣元蓉成製藥廠後,成立了新中方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方公司)。
新中方公司與青川縣政府達成協議,該公司整體搬遷至青川縣竹園塔壩工業園區,政府給予相應優惠政策。
2011年初的一天,該集團董事長何某甲在成都“中國酒城”宴請吳連奇時,吳連奇收受了何某甲送的感謝費港幣5萬元並交給何萍保管。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廣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與新中方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科創集團、新中方公司資料、廣元蓉成製藥有限公司資料、會議紀要、廣元市政府給予新中方公司相關政策的檔案等書證。
證實科創集團收購廣元蓉成製藥有限公司,成立新中方公司與青川縣政府達成的協議,以及享受優惠政策情況,吳連奇參加了相關會議。
2.中國銀行賬號125262555041本、外幣定期一本通存摺。
證實戶名為苟晏德銀行賬戶分兩次共存入港幣49500元。
3.何某甲證言。
證實在收購四川廣元蓉成製藥有限公司,成立新中方公司時認識了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吳連奇。
在收購過程中,吳連奇向其索要5萬元港幣。
為此,2011年年初的一天,其與吳連奇在成都“中國酒城”吃過晚飯後,其把5萬元港幣送給吳連奇。
4.何某乙(何萍妹妹)證言及其辨認筆錄。
證實2010年底或者是2011年初的一天,其姐何萍叫其用母親苟宴德的名字存入中國銀行49500元港幣,因有一張500元港幣缺角未能存入銀行。
5.被告人吳連奇關於收取何某甲5萬港幣的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印證。
(七)吳連奇為李某甲謀取利益後,先後三次收受李某甲所送現金80萬元。
2006年12月,李某甲收購劍閣縣寶龍山公司股份成為該公司董事長後,與董某某合夥開發、經營劍閣縣劍門關酒店。
200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甲為感謝吳連奇在劍門關酒店建設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同時為在酒店剩餘近50畝土地的變更規劃問題上得到吳連奇的關照和支援,分別於2007年3月份和5月份,兩次到廣元市吳連奇的家裡分別送給吳連奇現金20萬元、30萬元。
同年10月,李某甲又以彙報工作名義,到吳連奇的辦公室送給吳連奇現金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寶龍山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證照、四川省閬中華興建築有限公司相關資質、劍門關酒店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協議書、劍閣縣委辦關於修建劍門關大酒店和關於加快劍門關大酒店建設工作的會議紀要、劍閣縣發展計劃局關於新建星級劍門關大酒店專案立項的批覆、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登記審批表、劍閣縣政府關於部分用地規劃調整的批覆、劍閣縣城鄉規劃委員會關於部分地塊規劃調整等議題的會議紀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劍閣縣人民政府檔案等書證。
證實張某某與董有訓投資修建劍門關大酒店相關情況;2007年10月,劍閣縣政府同意將劍門關酒店土地性質由公共設施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
2.李某甲證言。
證實因看中劍門關酒店剩餘近50畝閒置土地以及公司的發展潛力,其在2006年投資寶龍山公司與董有訓承建劍門關酒店工程。
2007年2月其向吳連奇提出將閒置酒店用地轉變為住宅用地搞開發,希望得到吳連奇的支援。
2007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到吳連奇的家裡,送給吳20萬元現金。
2007年5月左右的一個晚上,其到吳連奇家裡送給吳連奇30萬元現金。
200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到吳連奇在縣委的辦公室送給吳連奇30萬元現金。
送錢的目的一是為了改變劍門關酒店剩餘土地的性質用於做房地產開發;二是希望吳連奇在劍門關酒店建設上提供關照和支援。
3.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李某甲證言和書證相印證。
(八)吳連奇為原青川縣建設局局長杜某某升職謀取利益,先後四次收受杜某某所送現金100萬元。
1.2009年9月,時任青川縣建設局局長的杜某某為了與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搞好關係,保住縣建設局局長職位,於2009年國慶節前的一天,到吳連奇位於青川縣委的辦公室,以過節名義,送給吳連奇現金10萬元。
2.2010年春節前,杜某某為了謀求更高職務,到吳連奇位於青川縣委的辦公室,以拜年名義送給吳連奇現金20萬元。
3.2010年國慶節前,杜某某為繼續得到吳連奇的關照和支援,保住縣建設局局長職位,到位於青川縣委的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連奇現金30萬元。
4、2011年春節前,杜某某為得到更高職務,以拜年名義到廣元市吳連奇家中將40萬元現金送給了何萍,何萍收下後將情況告訴了吳連奇。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幹部任免審批表等書證。
證實杜某某2007年3月6日任青川縣規劃和建設局局長。
2.青川縣規劃和建設局、青川縣城建局、青川縣房產測繪公司、青川縣房地產交易所、青川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所記賬憑證和發票等書證。
證實杜某某在相關單位套取資金的情況。
3.杜某某的證言。
證實其先後用從單位、單位下屬的房產交易所、檢測所、圖文測繪公司賬上套取30餘萬元以及收受的董潤澤等工程老闆賄賂款,分四次送給吳連奇共100萬元。
具體是2009年吳連奇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其為保住青川縣的建設局局長職位,在2009年國慶前的一天,到吳連奇的辦公室送給吳用茶葉袋子裝的10萬元現金。
2010年春節前,其希望透過吳連奇的幫忙,在職位上能有所進步,到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用臘肉盒子裝的20萬元現金。
2010年其本想到青川縣竹園經濟開發區任職,解決副縣級待遇,但得知有可能被調整到經商局。
國慶節前的一天,其為能保住建設局局長職位,到吳連奇辦公室,將用茶葉袋子裝的30萬元現金送給吳。
2011年,其認為換屆選舉中吳連奇會提拔為廣元市委常委,為獲得吳連奇的關照,春節前的一天,其與吳連奇電話聯絡,吳稱在外辦事,並告訴其家裡的住址。
其到吳連奇家中,將用牛奶的紙箱裝的40萬元現金送給吳的妻子何萍。
4.另案被告人何萍供述。
證實2011年初春節前的一天,杜某某電話聯絡後,抱著一個紙箱來家中,臨走時,還刻意說把箱子裡的東西收拾一下。
杜走後,其開啟箱子發現裡面裝有40萬元現金。
其打電話告訴了吳連奇,吳稱收下放在家裡。
5.證人董某某、談某、焦某、何某、徐某某、嚴某、左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楊某丁、楊某戊、楊某已、鍾某某、宋某甲、陸某某、肖某、舒某、劉乙、何乙、王某丁、黃某某等證人證言。
證實杜某某任青川縣建設局局長期間,在青川縣災後重建建設工作中,上述人員均送過錢給杜某某。
6.證人潘某(杜某某司機)證言及其辨認發票筆錄。
證實其在給杜某某當司機期間幫杜某某處理過兩筆賬務,共68750元。
7.證人曾某某(原青川縣住建局計財股股長,機關會計)、鄭某某(原青川縣住建局出納)、劉甲某(原青川縣住建局辦公室副主任)證言。
證實在杜某某任局長期間,過年過節時,杜某某會安排財務上準備資金,每次在幾千至幾萬不等,但不會告訴資金用途。
之後,杜某某找工作人員用正式發票衝賬,並當場把借條撕毀。
8.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杜某某證言、何萍供述吻合。
(九)2010年上半年,青川縣關莊鎮黨委副書記劉甲被任命為白家鄉鄉長,為感謝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的關照,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劉甲到廣元市吳連奇的家中送給吳連奇10萬元現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中共青川縣委組織部檔案等書證。
證實劉甲於2005年2月28日任中共青川縣關莊鎮副書記,2010年2月任青川縣白家鄉政府鄉長。
2.劉甲的證言。
證實2009年9月,吳連奇以廣元市副市長的身份重新回到青川縣兼任縣委書記。
其找到吳連奇,希望吳幫其調整一下職務,吳連奇答應了。
2010年2月,其從關莊鎮黨委副書記一職升任白家鄉鄉長。
為感謝吳連奇幫助其升職,以及今後得到吳連奇的關照,其在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連奇10萬元現金。
3.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劉甲證言吻合。
(十)2009年,李某乙因他人舉報被中共青川縣紀委調查時,後紀委按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的意見對李某乙從輕處理,僅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2011年春節前的一天,為感謝吳連奇的關照,李某乙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連奇10萬元現金。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青川縣人民政府檔案、幹部登記表、青川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青川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
證實李某乙於2008年11月12日任青川縣科技局局長;2011年8月任青川縣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
2.中共青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情況說明等書證。
證實李某乙因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對其作出黨內警告處分。
3.李某乙證言。
證實2009年6、7月份,因其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受到青川縣紀委調查。
在青川縣紀委調查期間,其到吳連奇青川縣災區板房的辦公室找到吳連奇,希望在此事上對其從輕處理。
最後紀委對其進行了黨內警告處分,處理得非常輕。
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吳連奇在處理其違紀問題上的照顧,再加上教育局和科技局要合併了,其為了擔任新單位教育科技局的局長職務,到吳連奇家中送了吳連奇10萬元人民幣。
送的10萬元錢中,有6萬元是平時的工資和獎金。
另外4萬元是在其兄弟李福建處借的。
4.李某丙證言。
證實2010年底,哥哥李某乙向其借4萬元錢,但不知用途。
5.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李某乙證言印證。
(十一)2008年,由青川縣旅遊局牽頭實施的東河口地震遺址公園專案工程,沒有進行公開招投標。
2010年7月,時任該局局長的沈某某被舉報在此工程專案中可能存在重大經濟問題,青川縣紀委、縣監察局準備對沈進行立案調查。
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表態不予追究,沈某某因此未受處分。
為感謝吳連奇的關照,2010年底或2011年初的一天,沈某某到廣元市吳連奇的家中送給吳現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中共青川縣委組織部檔案、青川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等書證。
證實沈某某於2007年5月24日任青川縣旅遊局局長。
2.青川縣紀委關於對群眾反映青川東河口地震遺址公園等專案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
證實經青川縣紀委調查組調查認為,該專案中存在先實施、後立項以及超投資計劃問題,決定對沈某某批評教育。
3.沈某某證言。
證實2010年7月,有匿名信舉報青川縣旅遊局在2008年實施的東河口地震遺址公園應急專案未公開招投標,該專案是其任青川縣旅遊局局長期間實施的。
吳連奇當時責成青川縣紀委調查核實,當時有人提出應給其紀律處分。
吳連奇在2011年元旦前夕表態不再追究此事,不給其處分。
2011年元旦節前的一天,其用黑色塑膠口袋裝了10萬元現金放在包裡,到吳連奇廣元的家中送給吳連奇,感謝吳給予了保護。
4.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沈某某證言相印證。
(十二)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王某甲為謀取留任青川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職務,到廣元市副市長兼任青川縣縣委書記吳連奇家中,請吳連奇支援。
吳連奇表示同意並收受王某甲所送的現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中共青川縣委組織部檔案、中共青川縣委常委會議紀要等書證。
證實王某甲於2006年11月16日任青川縣委辦公室主任;同年11月22日任青川縣縣委常委。
2.王某甲證言。
證實2009年9月3日吳連奇回到青川縣兼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為了能夠繼續擔任青川縣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一職,2010年春節前一個休息日,其到吳連奇位於廣元市的家中,送給吳10萬元。
這10萬元有5萬元是放在家中的工資和獎金,另5萬元錢是借其兄弟王生權的。
3.張某乙(王某甲妻子)證言。
證實2010年春節王某甲從家裡拿了5萬元出去辦事。
4.王某戊證言。
證實2010年春節前,哥哥王某甲曾找其借了5萬元。
5.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王某甲證言吻合。
(十三)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原青川縣交通局局長尹某某為調整工作崗位,到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家中,以拜年名義送給吳現金10萬元,因吳連奇不在家中,尹某某將10萬元交給了何萍,事後何萍告知了吳連奇。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中共青川縣委組織部檔案、幹部履歷表、公務員登記表、中共青川縣委常委會議紀要等書證。
證實尹某某於2002年9月20日任青川縣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2010年11月8日任青川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
2.尹某某證言。
證實其從2002年9月開始擔任青川縣交通局局長,因工作任務比較重,其想調整到輕鬆一點的崗位上。
2010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將10萬元現金用報紙包好,裝在一個黑色的塑膠口袋中,到廣元吳連奇家中拜訪。
因當時吳連奇不在家,其將10萬元現金交給了吳的妻子何萍。
之後其找吳連奇表示想調整到人大或者政協任職。
2011年8月,經過換屆選舉其從交通局調整到了青川縣人大常委會人事工委任主任。
送的10萬元中有8萬元是借的宋代河的,其餘2萬元是家中的現金。
3.證人李某庚(尹某某妻子)、宋某乙證言。
證實尹某某送的10萬元現金的來源。
4.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尹某某等證言相印證。
(十五)2009年九十月間的一天,時任廣元市公路管理局工程科科長的塗某某希望時任廣元市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幫忙將其提撥為青川縣交通局局長,到廣元市吳連奇家中送給吳現金10萬元。
2010年11月,在吳連奇的關照下,塗某某升任青川縣交通局局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青川縣人民政府檔案、廣元市公路管理局委員會檔案、中共青川縣委常委會議紀要、公務員登記表等書證。
證實塗某某2009年12月16日由青川縣公路養護管理段借調至青川縣擔任喬木聯接線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2010年11月8日任青川縣交通局局長。
2.塗某某證言。
證實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將10萬元現金裝在一塑膠袋內再放入一紙口袋,到吳連奇在廣元市家中送給吳,請吳幫其謀求青川縣交通局局長職位。
之後不久,其被借調回青川縣擔任喬木路工程的副指揮長。
2010年11月其被正式任命為青川縣的交通局局長。
所送10萬元錢中的7萬元是從家裡拿的,另外3、4萬元是其個人平時的流動資金。
3.何某乙(塗某某妻子)證言。
證實塗某某從家裡拿走了7萬多元。
4.尹某某證言。
證實2010年9月,吳連奇找到其問塗某某是否可以勝任交通局局長一職。
5.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與塗某某等人證言相印證。
(十五)吳連奇為原青川縣國土局局長李某丙謀取利益,兩次收取李某丙現金13萬元。
1.2009年底的一天晚上,時任青川縣國土局局長的李某丙為讓其時任青川縣瓦礫鄉鄉長的兒子李某己能調整為鄉黨委書記,找到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支援,吳連奇同意並收取了李某丙現金3萬元。
2.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丙到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在廣元市的家中,希望吳幫忙解決其副縣級領導幹部待遇,吳連奇同意並收受了李某丙所送現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廣元市委檔案、中共青川縣委組織部檔案、中共廣元市國土資源局委員會檔案、幹部考核表、會議記錄等書證。
證實李某丙於2001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青川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11年12月30日享受副縣級待遇離崗待退。
2.中共青川縣委檔案、中共青川縣委組織部檔案等書證。
證實李某己於2008年3月24日任青川縣瓦礫鄉鄉長,2011年10月27日任青川縣瓦礫鄉書記。
3.李某丙證言。
證實2009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到吳連奇位於青川的住處找到吳,希望吳幫忙將其在瓦礫鄉任鄉長的兒子李某己安排書記的職務,並送給吳三萬元現金。
吳連奇答應會安排相關事宜。
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到吳連奇在廣元市的家中,請吳幫忙解決副縣級待遇一事。
吳連奇稱5.12地震三週年後換屆的時候會給其解決。
隨後其送給吳連奇10萬元現金表示感謝。
其解決副縣級待遇和其兒子李某己任瓦礫鄉書記的職務期間吳連奇已沒有擔任青川縣縣委書記,但其從2009年開始多次催促吳辦理這兩件事情。
4.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李某丙證言、書證等相印證。
(十六)2002年8月,時任青川縣沙洲鎮黨委書記的王某乙因私自使用公車在綿陽市北川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青川縣紀委按照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的意見對其未作處理。
2003年4月的一天,吳連奇在辦公室收受王某乙所送感謝費現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青川縣委檔案、幹部考核表、青川縣委組織部情況說明、青川縣紀委情況說明、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情況說明、住院病歷。
證實王某乙於2001年至2006任青川縣沙洲鎮黨委書記;2002年8月27日王某乙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入住綿陽市中心醫院,青川縣紀委對王某乙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未作處分。
2.王某乙證言。
證實2002年8月26日,其私自用沙洲鎮政府的一輛桑塔納小車(牌照為川H50XXX),送其子王潤峰到綿陽市綿陽中學讀書。
該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死一重傷。
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在處理此事時,未給予其紀律處分。
為了感謝吳連奇在這次車禍處理中的關照和保護,2003年4月的一天下午,其將家中事先準備好的現金10萬元裝在公文包裡,到吳連奇在青川縣委的辦公室送給了吳。
3.蒲某某(王某乙的妻子)證言。
證實2003年3、4月份,王某乙說有事要辦,從家裡拿了10萬元現金。
4.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王某乙證言及書證相印證。
(十七)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時任劍閣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的何某乙欲謀取劍閣縣財政局局長職務,請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吃飯,希望吳連奇幫助,吳連奇同意。
飯後,吳連奇收受何某乙送的現金10萬元。
2008年3月,何某乙調任劍閣縣財政局局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劍閣縣委常委會檔案,中共劍閣縣委組織部檔案,劍閣縣人民政府檔案,中共劍閣縣委常委會、全委會會議記錄等書證。
證實何某乙於2007年1月任劍閣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2008年3月6日任劍閣縣財政局局長,吳連奇參加相關會議。
2.何某乙證言。
證實其先後任劍閣縣統計局局長、劍閣縣發展改革局局長。
2008年初春節前的一天上午,其請吳連奇在廣元吳家附近的一家飯店吃飯,希望吳連奇提撥其擔任財政局局長,並在吃完飯離開飯店時,送給吳10萬元現金。
之後其被調任劍閣縣財政局局長。
3.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何某乙證言及書證相印證。
(十八)2006年4月,劍閣縣開展撤區並鎮工作,時任武連區督導室書記、主任的唐某某為謀求任職,請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幫忙,吳連奇同意。
2006年8月,唐某某被安排到劍閣縣國土局任局長兼黨組副書記。
為感謝吳連奇的幫忙,2007年春節前,唐某某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10萬元現金。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廣元市國土資源局委員會檔案、劍閣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中共劍閣縣委、劍閣縣人民政府檔案、中共廣元市委檔案等書證。
證實劍閣縣委、縣政府於2006年6月14日撤銷武連區撤區並鎮;唐某某於2006年8月任劍閣縣國土局局長。
2.唐某某證言。
證實其2006年4月時任武連區督導室的書記、主任一職,後其所在的武連區被納入了撤區並鎮的範圍。
其找到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吳連奇,希望能給其安排一個好的部門和職務,吳連奇答應了。
2006年8月其被任命為劍閣縣國土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到吳連奇家中,送給吳10萬元現金表示感謝。
送的這10萬元錢有5萬元是工資獎金,有5萬元是其妻子做生意的流動資金。
3.王某戊(唐某某之妻)證言。
證實2007年春節前,唐某某從自己做生意的資金中拿了5萬元去辦事。
4.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唐某某證言及書證相印證。
(十九)2006年劍閣縣委換屆時,原劍閣縣元山鎮黨委書記王某丙在全縣幹部推薦大會中,被推薦為縣級幹部候選人。
2006年11月,王某丙被任命為劍閣縣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
為感謝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吳連奇對其在職務提拔上的關照,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王某丙到廣元市吳連奇家中送給吳現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廣元市委檔案、劍閣縣委組織部檔案、劍閣縣委常委會議紀要等書證。
證實王某丙於2006年2月6日任劍閣縣元山鎮黨委書記;2006年11月任劍閣縣委辦公室主任、縣委常委。
2.王某丙證言。
證實2005年底,其向吳連奇表示想從鄉鎮調回機關工作,吳連奇同意。
2006年8月全縣幹部推薦會時,其被推選為副縣級幹部後備人選。
2006年11月份,其被任命為劍閣縣縣委常委、劍閣縣縣委辦公室主任。
為了感謝吳連奇對其的關照,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到廣元市吳連奇的家中,送給吳10萬元。
3.邵某某(王某丙的妻子)證言。
證實2007年春節前,王某丙從家中拿了10萬元。
4.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王某丙證言及書證相印證。
(二十)2010年春節期間,經時任青川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關照,曹某甲從青川縣沙洲鎮黨委書記調任水務局局長。
2010年初的一天,曹某甲到吳連奇廣元元壩區老家,將裝有10萬元現金的掛麵箱送給吳連奇。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中共青川縣委檔案、幹部登記表等書證。
證實曹某甲於2006年2月11日任青川縣沙洲鎮委員會書記,2009年12月29日任青川縣水務局局長。
2.曹某甲證言。
證實吳連奇重回青川縣主持工作後,其向吳提出希望能調回縣城換個領導崗位,也方便照顧妻子,吳表示會安排此事。
之後不久,其就被調到縣水務局任職。
2010年春節大年初六,其到吳連奇在廣元市元壩區的老家與吳連奇等過年,何某政到村口接的其。
午飯後不久,吳連奇的司機宋某某往車上裝東西準備返回廣元,其把事前準備好的裝有10萬元現金的青川沙洲掛麵箱子遞給宋某某裝進後備箱裡。
送錢之前向曹俊忠借了12萬元。
3.曹某乙證言。
證實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的一天,曹某甲向其借現金12萬元。
4.何某丙證言。
證實2010年或者2011年春節正月初五六,吳連奇在元壩老家請過一次客,其到村路口去接的曹某甲。
5.宋某某證言。
證實2010或2011年正月初五或初六,吳連奇在老家元壩請客。
其準備開車回廣元收拾東西時,曹某甲遞了一箱青川沙洲產的手工掛麵放進了車尾箱。
6.另案被告人何萍供述。
證實2011年初春節前,吳連奇回家時搬回了一箱青川縣沙洲產手工掛麵。
後來其煮麵時,發現手工掛麵箱子裡有10萬元現金,後將錢放在樓上的雜物間。
7.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曹某甲等人證言及書證相印證。
(二十一)2007年5月,寶利公司取得劍州賓館開發專案,因該賓館原設計圖紙無法找到,且原賓館爛尾樓承建商以政府拖欠工程款為由長期派人佔住爛尾樓,導致工程無法施工。
經寶利公司董事長張某某請託,時任劍閣縣縣委書記的吳連奇向劍閣縣國土局、建設局等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打招呼,為張某某辦理相關房產土地手續提供方便。
為表示感謝以及希望在以後利用劍州賓館剩餘空地開發寶利花園商品房過程中能得到吳連奇的關照,2007年7月的一天,張某某在吳連奇辦公室送給吳現金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劍閣縣委常委、縣委辦會議記錄、紀要、王某丙和肖某某會議筆記等書證。
證實劍閣縣委對關於劍州賓館資產清理和拍賣召開了會議,吳連奇、田某某、肖某某、王某丙等人參加。
2.劍州賓館財政資料、劍州賓館資產轉讓及三星級改造專案相關書證、廣元市嘉禾拍賣有限公司拍賣檔案和合同等書證。
證實寶利公司透過拍賣以380萬元拍得劍州賓館專案。
3.劍州賓館破產清算組與寶利公司簽訂合同、破產清算組關於縣委招待所改制及債務償還情況的彙報、劍閣縣國資委報告。
證實因劍州賓館需加固和缺少部分圖紙,寶利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付清拍賣款。
欠付拍賣價款179萬元,且未繳納稅費。
4.劍閣縣監察局、經濟技術合作局、國資局關於原劍州賓館在建迎賓樓續建工程及房地產開發情況的報告、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登記審批表、寶利公司及劍州賓館相關書證、國土局關於拍賣後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報告、縣規建局關於寶利花園房產開發專案規劃建設審批及預售情況的說明、劍閣縣規建局關於寶利花園設計方案的審議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寶利花園建設工程規劃選址審批表、寶利花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登記表等書證。
證實寶利公司開發建設寶利花園專案和辦理相關手續情況。
在寶利公司未按合同繳納拍賣款的情況下,劍州賓館用地性質由公建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寶利花園房產開發專案預售許可。
5.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四川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證實劍州賓館系國有資產,
6.劍閣縣規建局關於劍州寶利花園開發專案有關情況的報告。
證實原劍閣縣委招待所施工圖紙因1998年洪災損毀;寶利花園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預售許可等行政審批合法。
7.劍閣縣規建局繳費清單。
證實劍州寶利花園繳費情況。
8.中信銀行成都銀河王朝支行明細。
證實寶利公司賬戶支取30萬元。
9.高速公路收費發票。
證實2007年7月25日張某某的車從成都到劍閣縣通行費情況。
10.張某某證言。
證實2007年7月的一天,其與司機王強在成都的中信銀行銀河王朝支行取了30萬現金,用報紙包裹後裝在袋子裡面,放於車後備箱裡。
當天其到吳連奇辦公室將30萬元送給吳連奇。
送錢給吳連奇主要有二個原因:一是因為公司拍得劍州賓館專案和前期辦理相關手續比較順利,吳連奇給予公司大力支援,對吳表示感謝;二是由於公司獲得該專案後,很多資料都缺失,以後辦手續還非常複雜,需要吳連奇的大力幫助。
吳連奇參加並親自主持了對該專案總評方案的評審會,除個別地方做了修改外,一次就原則透過了該專案的總評方案,為公司的後續開發工作鋪平了道路。
2008年開發劍州賓館專案時,在吳連奇的關照下,在劍州賓館專案手續未齊備的情況下,寶利花園開發專案順利啟動。
11.王乙(張某某司機)證言。
證實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其開車到成都中信銀行銀河王朝支行附近接張某某後,二人開車到了劍閣縣普安鎮。
12.趙某乙(原劍閣縣委辦公室主任)證言。
證實吳連奇提出將劍州賓館的資產回購回來,進行整體拍賣,用於招商引資。
其與賈培林計算後向吳連奇提出420萬元的回購價格,吳連奇表示同意。
之後由王某丙接替了這項工作,最後該專案以380萬的價格賣了,超出了前期提出的420萬的底線。
13.肖某某(原劍閣縣委常委、副縣長)證言。
證實劍閣縣縣委常委會討論了劍州賓館轉讓開發的問題,制定了兩套方案,方案一是將迎賓樓裝修成三星級賓館,附帶搞房地產開發,轉讓總價定為388萬元;二是賓館整體以700萬元出售,政府不附加條件。
大部分常委同意第二個方案,吳連奇堅持執行第一套方案。
作為國有資產的出售,按照正規程式要先對國有資產和土地進行評估定價,再研究確定開拍的底價,最後進行公開拍賣。
但因為吳連奇在常委會上已經確定按照388萬元附條件方案進行拍賣,所以沒有評估。
14.賈某某(原劍州賓館破產清算組副組長)證言。
證實劍閣縣劍州賓館的資產性質屬於國有資產。
在劍閣縣委常委會上,吳連奇確定388萬元為劍州賓館的起拍價,沒有對土地進行評估。
寶利公司拍得該專案後,張某某以劍州賓館迎賓樓相關資料不完善為由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
王某丙說,吳連奇要求縣裡各部門進行配合,加快寶利公司的投資進度,一邊辦手續、一邊處理問題。
在吳連奇要求下,各部門才給張某某辦理相關手續,國土局為其辦理了土地過戶手續,縣規建局為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15.王某丙(原劍閣縣委辦公室主任)證言。
證實2007年張某某所在公司以380萬元的價格拍得劍州賓館專案。
因找不出迎賓樓的建設施工圖紙,寶利公司沒有足額支付拍賣款,因此未辦理相關的轉讓手續。
吳連奇要求加快開發步伐,特事特辦,所以清算組就提前將劍州賓館的資產交付給了寶利公司。
吳連奇多次過問劍州賓館專案,要求儘快把設計圖找到,把釘子戶問題處理,同時要求各個職能部門要相互協調配合。
16.唐某某(原劍閣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證言。
證實寶利公司在2007年成功競買劍州賓館後,因未按合同規定繳納拍賣款,未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後根據吳連奇多次要求,對劍州賓館要特事特辦,快速辦理,最後按照縣領導的指示為寶利公司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17.李某戊(原劍閣縣規建局局長)證言。
證實寶利公司拍得劍州賓館專案後未繳足拍賣款,不能辦理相關房地產開發手續。
後根據縣委吳連奇要求劍州賓館的事要特事特辦,快速辦理指示,經賈某林、王某丙多次協調,為寶利公司辦理了相關的房地產開發手續。
18.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證人張某某等人證言及書證相印證。
另查明,2010年底至2011年初,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連奇因被省紀委調查,為轉移、隱匿贓款,吳連奇透過其妻何萍轉移贓款800餘萬元人民幣、5萬元港幣。
省紀委在調查本案期間,暫扣涉案款人民幣561萬元,暫凍涉案款港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省紀委關於吳連奇在組織調查期間表現情況的函、暫扣案款情況說明。
證實吳連奇在組織對其宣佈採取調查措施後,主動交代了收受5萬元港幣的問題;省紀委暫扣涉案款人民幣561萬元、港幣5萬元。
2.另案被告人何萍供述。
證實家裡別人送的錢除其親自收的140萬元外,其餘都是吳連奇拿回家的。
吳連奇在廣元接受省紀委調查期間的一天,其受吳連奇安排對家裡雜物間的錢進行清點,現金大約是730萬元,銀行賬戶上存有100餘萬元,何其鳳將5萬元港幣存入了銀行。
吳連奇、何萍將清點出的錢安排何某政保管200萬元,由何某政交由何萍表姐劉金蓮保管200萬元,交由王某保管300萬元,剩餘的30餘萬元現金放於家中。
3.證人何某丙(何萍之弟)、劉某丙、王乙證言。
證實何萍安排轉移財產的事實。
4.被告人吳連奇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與何萍供述、何某政、劉金蓮證言吻合。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連奇利用其擔任廣元市副市長、青川縣縣委書記、劍閣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893萬元、港幣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吳連奇在與何萍受賄140萬元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吳連奇以借為名向鄧甲索要100萬元人民幣,系索賄,應從重處罰。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對在看守所外作的第一次筆錄和偵查機關透過對吳連奇人身威脅、言語恐嚇獲得的筆錄未予以排除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應當排除。
在看守所外訊問,不是必然排除的範圍。
吳連奇的供述有同步錄音錄影證實系合法訊問,且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故該訴、辯意見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6月24日早上偵查人員對吳連奇的訊問材料未出示的意見。
經查,現在案證據足以證實吳連奇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的事實。
故該訴、辯意見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沒有被採納的意見。
經查,吳連奇及辯護人申請的出庭證人均已在偵查階段作出證言,且與書證、被告人供述等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吳連奇的犯罪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駁回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故該訴、辯意見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兩次開庭後補充的證據,一審法院沒有通知辯護人閱卷的意見。
經查,一審庭審筆錄顯示,對公訴人補充的證據,法庭均依法出示,辯護人及被告人在法庭上進行了查閱、質證,一審法院在此基礎上對證據進行了確認,符合證據判定規定。
故該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的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的意見。
經查,在案證人鄧甲等人證言,另案被告人何萍供述、書證以及吳連奇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同步錄音錄影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吳連奇受賄的事實。
該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沒有查明吳連奇無罪的證據。
吳連奇曾在訊問筆錄中作出了有罪供述涉及金額1630萬元,但是公訴機關只對893萬餘元的起訴,未出示其餘沒有被認可的受賄數額的證據的意見。
經查,公訴機關根據查證的犯罪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系公訴權的正當行使。
法院根據不訴不理原則,對未起訴的事實,不能進行審判。
故法院只能審理公訴機關指控的涉案金額。
故對該訴、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以吳連奇認罪態度差酌情從重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反映了其悔罪程度和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酌定處罰情節。
原判依據吳連奇的具體犯罪事實和情節,結合其歸案後的認罪態度,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適當。
故該訴、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譚勇
代理審判員範玉
代理審判員唐光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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