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受他人財物16萬餘元涉嫌受賄罪被判處緩刑——雷某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公訴機關華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中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於四川省華鎣市,漢族,大專文化,系四川省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原主任、四川省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五星村原黨支部書記,住四川省華鎣市。 因涉嫌 受賄罪 ,經華鎣市人民檢察…

公訴機關華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中佳,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於四川省華鎣市,漢族,大專文化,系四川省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原主任、四川省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五星村原黨支部書記,住四川省華鎣市。

因涉嫌受賄罪,經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5年4月10日被華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廣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5年4月24日被華鎣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經華鎣市人民法院決定於2016年6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衛民,四川明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華鎣市人民檢察院以華檢公訴刑訴(2015)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中佳犯受賄罪,於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張楊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雷中佳及其辯護人朱衛民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雷中佳利用擔任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徵地拆遷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在履行徵地拆遷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採取虛增被拆遷房屋面積,隨意更改被拆遷房屋結構以及違規分戶等方式,為部分被拆遷戶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被拆遷戶彭某等人人民幣共計16.4萬元。

1.2013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被拆遷戶彭某請託,違規為其增加安置換房面積,並在華鎣市華鎣山廣場附近收受彭某送的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雷中佳將其中人民幣1萬元在華鎣市星星花園小區轉送給華鎣市國土局負責徵地拆遷工作的劉某1(另案處理)。

2.2013年,劉某1、夏某、鄧某、被告人雷中佳接受被拆遷戶匡某1請託,為其重新計算房屋丈量面積,並共同收受匡某1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雷中佳從中分得人民幣5千元。

3.2012年至2013年期間,王某、劉某2(蔣某之子)為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拆遷換房中幫忙,透過劉某3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1萬元。

4.2013年左右,夏某、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張某請託,為其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關照。

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後,夏某收受張某送的人民幣2萬元,其中人民幣1萬元分給了被告人雷中佳。

5.2013年左右,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向某1請託,為其房屋拆遷提供關照。

在協議簽訂前的一天晚上,向某1在被告人雷中佳的車上送給雷中佳人民幣1萬元。

6.2012年左右,唐某透過四川星星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專案經理鄒某請被告人雷中佳在其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關照。

事後,被告人雷中佳在鄒某辦公室接受唐某透過鄒某轉送的人民幣1萬元。

7.2012年至2013年期間,劉某1、夏某、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劉某4請託為劉某4增加換房面積。

在協議簽訂前,劉某4在華鎣市宇宙城茶樓送給劉某1、夏某、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3萬元,三人各自分得人民幣1萬元。

8.2013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匡某2請託,採取違法認定常住人口低價購買安置房的方式為匡某2謀取非法利益。

事後,被告人雷中佳收受匡某2送的人民幣1萬元。

9.2014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楊某1請託,在拆遷中為楊某1謀取利益。

事後,被告人雷中佳在其位於華鎣市的家裡收受楊某1送的人民幣1萬元。

10.2012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劉某5請託,採取將違法建築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方式為劉某5謀取非法利益。

事後,被告人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代被告人雷中佳收受劉某5送的人民幣1萬元。

11.2012年,龍某1為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房屋拆遷中對其三兄弟的照顧,在被告人雷中佳位於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的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6千元。

12.2012年,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劉某6請託,採取把磚混結構算成框架結構的方式為劉某6的弟弟劉某7謀取非法利益。

事後,被告人雷中佳在其家附近收受劉某6轉送的劉某7的人民幣6千元。

13.2011年,劉某8為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房屋拆遷中的照顧,在劉某8家中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2千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雷中佳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雷中佳系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雷中佳主動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雷中佳對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①受賄金額應該按照實際收受的金額計算;②自己具有自首情節。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①被告人雷中佳在辦案機關只掌握自己受賄人民幣6000元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自己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②被告人雷中佳具有積極退贓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雷中佳於2005年10月14日任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計生辦主任;於2010年12月3日兼任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五星村黨支部書記;於2011年至2014年在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五星石嶺崗片區參加徵地拆遷工作;於2015年2月27日退休。

2011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雷中佳在履行徵地拆遷工作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增被拆遷房屋面積、更改被拆遷房屋結構等方式,為部分被拆遷戶謀取利益,夥同他人收受彭某、匡某1、張某、劉某4所送賄賂款共計人民幣9萬元,分得賄賂款人民幣3.5萬元;被告人雷中佳單獨收受王某、劉某2、向某1、唐某、匡某2、楊某1、劉某5、龍某1、劉某6、劉某8所送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4萬元。

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雷中佳向中國共產黨華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了人民幣3萬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雷中佳向華鎣市人民法院退繳了人民幣7.9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3年,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彭某為了增加安置房面積,於自己房屋拆遷協議書籤訂前,在華鎣市華鎣山廣場附近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2萬元。

嗣後,被告人雷中佳在華鎣市星星花園小區,分給華鎣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徵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劉某1(另案處理)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2013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彭某在華鎣市華鎣山廣場送給雷中佳2萬元錢,請雷中佳在彭某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關照。

雷中佳收下錢後,知道彭某想多賠點面積,但是雷中佳一個人做不了主,於是雷中佳就給華鎣市國土局負責徵地拆遷工作的劉某1打電話,約在劉某1家樓下見面。

雷中佳開車到了劉某1住的華鎣市星星花園小區樓下,將其中1萬元錢送給劉某1,並告訴劉某1錢是彭某送的。

後來在與彭某籤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時,多賠付了彭某35平方米的房屋面積。

2.證人劉某1的供述

證實:彭某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被拆遷戶。

2013年,雷中佳給劉某1打電話,約在劉某1家樓下見面。

雷中佳開車來到劉某1家樓下,劉某1上了雷中佳的車後,拿出一匝一百元面額的人民幣給劉某1,說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彭某送的,請劉某1他們在拆遷中關照她,給她多賠一點面積,劉某1同意並收下了錢。

劉某1回家清點後,知道一共是1萬元。

在拆遷賠付過程中,劉某1他們幫彭某多計算了一些面積,讓她賠付得好一點。

3.證人彭某的證言

證實:彭某家住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

2013年,彭某的住房面臨拆遷,按照當時的政策,拆遷組初步計算,彭某可以得到一間門市和一套140平方米的住房。

彭某為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多賠付一點住房面積,在華鎣市華鎣山廣場附近送給雷中佳2萬元錢。

後來彭某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時,看到協議上寫的補償彭某175平方米住房。

(二)2013年,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匡某1為了更改自己已簽訂的房屋拆遷協議書,送給了被告人雷中佳及劉某1、夏某、鄧某人民幣2萬元。

被告人雷中佳分得人民幣5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2013年,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匡某1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後,匡某1想重新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找雷中佳幫忙,雷中佳沒有同意,匡某1又去找劉某1幫忙。

後來,劉某1約雷中佳在華鎣市貴府酒樓吃飯,匡某1、夏某和雙河街道辦事處搞拆遷的鄧某也在場。

吃完飯後,劉某1對雷中佳、夏某及鄧某說,匡某1送了2萬元錢,並分給雷中佳5千元錢,分給夏某、鄧某一共1萬元錢。

2.證人劉某1的證言

證實:匡某1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被拆遷戶。

匡某1覺得他家房屋丈量的面積與實際面積相差太多,找到劉某1想重新丈量。

劉某1答應後,讓夏某、雷中佳、鄧某幫忙給匡某1重新量了房屋面積。

2013年,匡某1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後不久,給劉某1打電話,說要請劉某1他們拆遷組的人吃飯。

後來劉某1與匡某1在華鎣市轉盤處見面,匡某1送給劉某12萬元錢,還說對拆遷協議很滿意,感謝拆遷組的幫忙,劉某1將錢收下了。

後來劉某1就和匡某1一起吃飯,在場的人還有雷中佳、夏某、鄧某。

吃完飯後,劉某1拿出1萬元錢給夏某和鄧某兩個人分,從剩下的1萬元裡數了5千元給雷中佳,劉某1自己留了5千元。

3.證人夏某的證言

證實:2012年左右,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匡某1約夏某和劉某1、雷中佳、鄧某在華鎣市貴府酒樓吃飯。

匡某1為改房屋拆遷安置協議,送給劉某12萬元錢,劉某1給了夏某、鄧某共計1萬元錢,雷中佳和劉某1分的另外的1萬元錢。

4.證人鄧某的證言

證實:2012年左右,匡某1為改房屋拆遷安置協議,送給劉某12萬元錢,劉某1給了夏某1萬元錢,讓夏某和鄧某去分,夏某分給鄧某5千元錢。

5.證人匡某1的證言

證實:2013年,匡某1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房子要被拆遷。

匡某1為感謝拆遷辦工作人員更改匡某1的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請劉某1、雷中佳、夏某、鄧某在華鎣市貴府酒樓吃飯,並送給劉某12萬元錢,匡某1不清楚劉某1後面是怎麼處理這2萬元錢的。

(三)2013年左右,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張某為了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和夏某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的關照,於自己房屋拆遷協議書籤訂後,送給被告人雷中佳和夏某人民幣2萬元。

被告人雷中佳分得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張某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被拆遷戶。

2013年,張某家人的戶口已經遷出去了,但是房子還在。

張某找到雷中佳他們,讓他們在拆遷過程中提供關照。

雷中佳他們就按照遷出去的人口享受優惠價格購買安置房的政策,與張某簽訂了協議。

後來,夏某給了雷中佳1萬元錢,說是張某為感謝他們對張某的關照,送了2萬元錢,夏某和雷中佳一人1萬元。

2.證人夏某的證言

證實: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張某家涉及到拆遷,張某家人戶口都遷出去了。

張某希望在拆遷過程中能賠的好點,找了夏某和雷中佳幾次。

在簽訂了拆遷協議後,張某為表示感謝,送給夏某2萬元錢,夏某將其中1萬元錢給了雷中佳。

3.證人張某的證言

證實:張某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房子要被拆遷,但張某家人的戶口已經遷到重慶去了。

張某認識拆遷辦的夏某、雷中佳,就找到夏某,讓他們提供關照。

拆遷賠償下來,張某比較滿意,後來張某在拆遷辦的辦公室送給夏某2萬元錢,表示感謝。

(四)2012年至2013年期間,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雙河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劉某4為了增加安置房面積,於自己房屋拆遷協議書籤訂前,在華鎣市宇宙城茶樓送給被告人雷中佳和劉某1、夏某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雷中佳分得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2012年左右,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劉某4為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多賠付房屋面積,在華鎣市宇宙城茶樓送給劉某13萬元錢。

劉某1自己留下1萬元,拿出2萬元給雷中佳,讓雷中佳分1萬元給夏某。

夏某過來後,劉某1就將劉某4送了3萬元錢的事情告訴給夏某,雷中佳拿了1萬元錢給夏某。

後來,雷中佳他們給劉某4多賠付了35平方米的房屋面積。

2.證人劉某1的證言

證實:劉某4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被拆遷戶。

2012年下半年,劉某4為感謝劉某1等人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幫忙多賠付了房屋面積,在華鎣市宇宙城茶樓喝茶時送給劉某13萬元錢,說是對劉某1他們表示感謝。

劉某1收下錢後,給了2萬元錢給雷中佳,讓雷中佳和夏某一人分1萬元,劉某1自己留下1萬元。

3.證人夏某的證言

證實:大概在2012年或者2013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劉某4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為多增加賠付的安置房面積找過雷中佳幾次,後來又找了劉某1的。

在劉某4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前的一天晚上,夏某與雷中佳、劉某1在一起喝茶,劉某1說劉某4第二天來籤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意思是讓夏某和雷中佳配合。

後來,雷中佳給夏某1萬元錢,說是劉某4送的。

4.證人劉某4的證言

證實:2013年,劉某4為了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房屋拆遷過程中賠付幾個門市,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之前,劉某4與劉某1、雷中佳在華鎣市宇宙城茶樓喝茶,並送給劉某13萬元錢,請劉某1他們提供關照。

至於這3萬元錢後面是怎麼處理的,劉某4不清楚。

後來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時,劉某4多賠付了35平方米的安置房,沒有賠付門市。

(五)2012年至2013年期間,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王某、劉某2為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的關照,透過劉某3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共計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大概在2013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村主任劉某3給雷中佳說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王某想徵地拆遷後得到280平方米的安置房,請雷中佳幫忙,雷中佳同意了。

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蔣某房屋拆遷協議本來已經準備簽了,劉某1給雷中佳說蔣某想增加一點安置房面積,雷中佳同意了。

在和王某、蔣某兩家簽訂協議的兩三個月後,劉某3給了雷中佳1萬元錢,說是王某和蔣某給雷中佳的感謝費。

2.證人劉某3的證言

證實:2012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王某為感謝雷中佳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幫助,透過劉某3送給雷中佳1萬元錢,雷中佳分給劉某35千元。

2013年左右,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蔣某的兒子劉某2為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獲得更多好處,透過劉某3送給雷中佳1萬元錢,雷中佳分給劉某35千元。

3.證人王某的證言

證實:2013年左右,王某為了自己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房屋旁邊的附屬設施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按較高的價格賠償,送給劉某31萬元錢表示感謝,劉某3說是拆遷辦的工作人員幫的忙,劉某3會將這1萬元錢交給拆遷辦幫忙的人。

4.證人劉某2的證言

證實:2012年的一天,劉某2因為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房屋拆遷賠償的安置房太少找到劉某3,請劉某3找雷中佳幫忙,並給了劉某3兩個分別裝有5千元錢的信封。

後來雷中佳以劉某2弟弟劉濱華的名義賠付了劉某2一套105平方米的安置房。

(六)2013年左右,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向某1請求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遷過程中給予關照,於自己房屋拆遷協議書籤訂前的一天,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2012年下半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向某1為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多賠付安置房面積,送給雷中佳1萬元錢。

2.證人向某1的證言

證實:2013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納入徵地拆遷範圍。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向某1為了把母親的安置房也賠付給自己,送了1萬元錢給雷中佳。

後來雷中佳就讓向某1到拆遷辦把向某1和向某1母親的拆遷安置協議簽了。

(七)2012年左右,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遷過程中增加安置房面積上給予的關照,透過鄒某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唐某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被拆遷戶。

2012年五六月份,鄒某請雷中佳幫忙在唐某房屋拆遷過程中給唐某多賠付房屋面積,並送了1萬元錢給雷中佳。

嗣後,與唐某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時,多賠了唐某35平方米的房屋面積。

2.證人鄒某的證言

證實:2013年上半年,唐某透過鄒某找到雷中佳、夏某,請他們在唐某的房屋拆遷過程中幫忙,多賠點房屋面積。

隔了幾天,唐某給鄒某1萬元錢,鄒某將這1萬元錢轉送給雷中佳,並說是唐某的心意。

3.證人唐某的證言

證實:2012年,唐某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房屋被政府徵地拆遷。

唐某為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以優惠價格多買35平方米的安置房,透過鄒某找到雷中佳幫忙。

房屋安置協議簽訂後,唐某給了鄒某1萬元錢,讓其轉交給雷中佳以表示感謝。

(八)2013年,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村村民匡某2為了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遷過程中增加安置房面積上給予的關照,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匡某2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被拆遷戶,匡某2女婿的戶口不在X村。

在2011年或者2012年,匡某2為了讓他女婿以優惠價格購買安置房,請雷中佳提供幫助,雷中佳答應了。

在雷中佳他們和匡某2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前的一天,匡某2與劉某1、雷中佳在一起吃飯、唱歌,雷中佳把匡某2的事情給劉某1說了後,劉某1也答應了。

在唱歌的時候,匡某2送給劉某12千元錢。

在簽訂協議後,匡某2送給雷中佳1萬元錢。

後來,匡某2的女婿以優惠價格多購買了35平方米的安置房。

2.證人劉某1的證言

證實:匡某2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被拆遷戶。

大概在2012年,劉某1與雷中佳、匡某2在華鎣市一起吃飯、唱歌,雷中佳跟劉某1說匡某2女婿的戶口不在X村,匡某2想讓他女婿按照無房戶以優惠價格購買安置房,劉某1同意了,並讓雷中佳去處理這些事情。

在唱歌的時候,匡某2送給劉某12千元錢。

3.證人匡某2的證言

證實:2013年,匡某2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住房納入徵地拆遷範圍。

2013年11月左右,匡某2為了以優惠價格多購買35平方米的安置房,在與劉某1和雷中佳吃飯時,送給劉某12千元錢,後來又送給雷中佳1萬元錢。

透過雷中佳的幫忙,匡某2家以優惠價格多購買了35平方米的安置房。

(九)2014年,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楊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遷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到被告人雷中佳家中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楊某1家新修的房屋沒有辦手續。

2014年左右,楊某1讓雷中佳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關照,不要將楊某1家新修的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另外請求將楊某1弟弟家的安置房落戶到楊某1弟弟的女兒楊某2名下。

後來,雷中佳根據相關政策,把楊某1新修的房屋認定了一部分的合法建築,讓楊某1多賠付了一點面積,楊某1弟弟的安置房也落戶到了楊某2名下。

2014年9月左右,楊某1到雷中佳家裡,送給雷中佳1萬元錢。

2.證人楊某1的證言

證實:2014年,楊某1居住的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房屋因城市徵地納入拆遷範圍。

2014年9月的一天,楊某1到雷中佳的家中,請雷中佳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關照,將楊某1弟弟家的安置房登記在楊某1弟弟的女兒名下,另外楊某1想要華鎣市五十二米大道旁邊的安置房,並送給雷中佳1萬元錢。

後來楊某1弟弟家的安置房登記在了楊某1弟弟女兒的名下,雷中佳說想換安置房區域的人太多,楊某1的安置房就沒有換。

(十)2012年,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劉某5為了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遷過程中給予的關照,於房屋拆遷協議書籤訂後,送給被告人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人民幣1萬元。

嗣後,向某2將此事告知給了被告人雷中佳。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2012年,因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劉某5在拆遷區域的房子沒有辦手續,按政策不能進行賠付,劉某5找到雷中佳幫忙,雷中佳同意了,將劉某5房子的一部分算成了合法面積。

2012年下半年,劉某5將1萬元錢送給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向某2將劉某5送錢的事情告訴給了雷中佳。

雷中佳讓向某2將錢退給劉某5,向某2後來給雷中佳說劉某5不收,雷中佳就沒有要求向某2退錢了。

2.證人向某2的證言

證實:2012年,向建華的老婆”劉二妹”在華鎣市紅星西路將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交給向某2,向某2當晚給雷中佳說了這件事,雷中佳讓向某2把錢退回去。

向某2去退錢時,”劉二妹”不肯收,之後向某2跟雷中佳說了錢沒有退成功的事,雷中佳沒有說什麼。

3.證人劉某5的證言

證實:劉某5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房子涉及到拆遷,但是劉某5新修的房子有一半沒有辦手續。

在拆遷過程中,雷中佳給了劉某5一些照顧。

在簽訂賠償協議後,劉某5為感謝雷中佳,送給雷中佳的妻子向某21萬元錢。

(十一)2012年,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龍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對龍某1三兄弟給予的關照,到被告人雷中佳辦公室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6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2012年下半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龍某1在雷中佳辦公室送給雷中佳6千元錢,說是感謝雷中佳對龍某1三兄弟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的關照。

由於龍某1三兄弟的父親(已去世)在拆遷區域有一套老房子,這套房子賠付得比較好,龍某1他們可能覺得雷中佳在拆遷過程中幫了忙,就給雷中佳送了6千元錢。

2.證人龍某1的證言

證實:龍某1是在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村民。

大概在2012年,龍某1與哥哥龍某2、弟弟龍某3三家是同時拆遷的。

龍某1和雷中佳是初中同學,龍某1找到雷中佳,讓雷中佳給龍某1三兄弟在拆遷過程中多關照,賠好一點,雷中佳表示會考慮。

後來龍某1三兄弟對賠償比較滿意,龍某1就到雷中佳辦公室送給雷中佳6千元錢,並對雷中佳的關照表示感謝。

(十二)2012年,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村民劉某7的房屋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被告人雷中佳接受劉某6(劉某7的哥哥)請託,採取將房屋磚混結構算成框架結構的方式,為劉某7謀取利益。

劉某6於劉某7房屋拆遷協議書籤訂後,在華鎣市望晶花園小區附近代劉某7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6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劉某7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村民。

2012年,劉某6找到雷中佳,讓雷中佳在劉某6弟弟劉某7房屋拆遷過程中提供關照,雷中佳同意了。

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後,劉某6來到雷中佳家樓下,送給雷中佳6千元錢。

雷中佳對劉某7提供了關照的,不是給劉某7多計算了房屋面積,就是將劉某7房屋二樓的磚混結構算成了框架結構,框架結構要比磚混結構的賠付標準每平方米多賠付100元錢。

2.證人劉某6的證言

證實:2012年,劉某6的弟弟劉某7房屋要拆遷,劉某7房屋一樓客廳是框架結構,其他部分是磚混結構。

劉某6找到雷中佳幫忙將劉某7房屋的磚混結構算成框架結構來計算補償金,雷中佳同意了。

後來劉某7的房屋是按照框架結構計算的補償金。

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劉某7為感謝雷中佳的關照,給了劉某66千元錢,讓劉某6送給雷中佳。

後來劉某6約雷中佳在華鎣市望晶花園小區附近見面,送給雷中佳6千元錢,並對雷中佳表示感謝。

3.證人劉某7的證言

證實:2012年,劉某7位於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房屋涉及拆遷。

在拆遷過程中,劉某7找劉某6幫忙處理房屋拆遷的事情。

後來在雷中佳的幫助下,劉某7房屋的一些磚混結構算成了框架結構,多得到一些補償金。

為感謝雷中佳的幫忙,劉某7透過劉某6送給雷中佳6千元錢。

(十三)2011年左右,在華鎣市人民政府對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進行徵地拆遷安置過程中,該組村民劉某8為了感謝被告人雷中佳在自己房屋拆遷過程中給予的關照,於房屋拆遷協議書籤訂後,在自己家中送給被告人雷中佳人民幣2千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雷中佳的供述

證實:2011年或者2012年,華鎣市X辦事處X村X組的劉某8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後,為感謝雷中佳的關照,在劉某8家中送給雷中佳2千元錢。

2.證人劉某8的證言

證實:劉某8是華鎣市X辦事處X村的村民。

2011年,劉某8家房屋要拆遷了,在劉某8簽訂拆遷協議前,雷中佳告訴劉某8,劉某8的兒媳婦懷的胎兒可以享受拆遷安置政策,之前劉某8並不知道胎兒可以享受拆遷安置政策。

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後不久,劉某8將雷中佳喊到家中,送給雷中佳2千元錢,並對雷中佳在房屋拆遷上給予的關照表示感謝。

本院審理查明的上述事實,還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下列綜合證據證實:

1.戶籍證明

證實:雷中佳,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華鎣市清溪路66號2幢1單元601室。

2.華鎣市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中國共產黨華鎣市雙河街道工作委員會關於雷中佳同志任職的通知及關於雷中佳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公務員登記表、情況說明

證實:雷中佳於2005年10月14日任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計生辦主任;於2010年12月3日兼任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五星村黨支部書記;於2011年至2014年在華鎣市雙河街道辦事處五星石嶺崗片區參加徵地拆遷工作;於2015年2月27日退休。

3.中國共產黨華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關於移送雷中佳涉嫌犯罪線索的函及關於雷中佳到案情況說明

證實:2015年1月,華鎣市紀委接群眾信訪反映雷中佳在從事徵地拆遷過程中收受龍某2(龍某1的哥哥)6千元好處費等問題。

華鎣市紀委透過開展調查,初步掌握了雷中佳收受龍某1六千元好處費的違紀事實。

2015年3月27日,華鎣市紀委通知雷中佳接受組織調查,調查期間,雷中佳積極配合,如實供述華鎣市紀委掌握的違紀事實,同時還主動交代了未掌握的劉某5、劉某6等拆遷物件給予好處費10萬餘元的事實。

華鎣市紀委於2015年4月9日將相關材料移送至華鎣市人民檢察院。

4.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證實:2015年4月21日,雷中佳向中國共產黨華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繳了人民幣3萬元;2016年4月26日,雷中佳向華鎣市人民法院退繳了人民幣7.9萬元。

5.視聽資料:華鎣市人民檢察院訊問雷中佳的同步錄音錄影光碟三張。

6.華鎣市司法局出具的(2016)華司矯調意字46號調查評估意見書

證實:雷中佳適宜納入社群矯正。

7.華鎣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廣安市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書,華鎣市公安局拘留證及拘留通知書、逮捕證及逮捕通知書,華鎣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審決定書,華鎣市看守所釋放證明書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中佳在國家行政機關從事公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金錢人民幣10.9萬元,其行為侵犯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受賄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

華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雷中佳在夥同他人共同犯罪過程中,各自所起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賄罪的”數額較大”起點為三萬元,”數額巨大”起點為二十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為三百萬元。

本案被告人雷中佳收受他人賄賂款金額為人民幣10.9萬元,屬於受賄”數額較大”。

被告人雷中佳的受賄行為雖然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期間,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判處刑罰較輕,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刑事處罰原則,對被告人雷中佳犯受賄罪,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判處刑罰。

被告人雷中佳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中佳認罪悔罪,且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華鎣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被告人雷中佳屬於自首的公訴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華鎣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被告人雷中佳主動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公訴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雷中佳關於自己具有自首情節的辯稱意見,與案件事實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雷中佳關於受賄金額應該按照實際收受金額計算的辯稱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辯護人關於被告人雷中佳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與案件事實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辯護人關於被告人雷中佳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被告人雷中佳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社群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被告人雷中佳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款  及第三款  ,第十二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  ,第四十五條  ,第五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中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

二、已追繳的被告人雷中佳違法所得人民幣10.9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張梅

人民陪審員陳德明

人民陪審員唐光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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