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 重慶 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承明,男,出生於 重慶 市萬州區,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住 重慶 市渝中區。因涉嫌犯 受賄罪 ,於2016年6月1日由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 取保候審 。 重慶 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渝萬州檢刑訴[2…
公訴機關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承明,男,出生於重慶市萬州區,漢族,大學文化程度,住重慶市渝中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6月1日由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渝萬州檢刑訴[2016]7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承明犯受賄罪,於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書敏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胡承明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胡承明擔任重慶市萬州區百安移民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安公司”,系重慶市萬州區移民局下設的國有獨資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專案的勘測、規劃、設計、招投標工作以及質量、安全的監督、指導工作、專案投資控制工作。
2010年8月,被告人胡承明得知萬州區移民局將對萬州區萬川大道改造工程設計專案進行邀標後,遂告知重慶市多睿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睿公司”)總經理曹某某,授意曹某某掛靠有資質的國有公司來投標,並承諾可以協調關係幫助中標。“多睿公司”隨即掛靠了重慶市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以下簡稱“渝勘院”)。被告人胡承明分別向時任萬州區移民局後扶科科長賈某某、分管副局長吳某某打招呼,希望邀請“渝勘院”投標,並予以照顧。吳某某讓胡承明將“渝勘院”的資料交給賈某某,胡承明隨即通知曹某某。曹某某以“渝勘院”名義順利報名並收到了投標邀請函。該專案於2010年9月1日開標,“渝勘院”順利中標。期間被告人胡承明與曹某某商議,按照工程款10%給予胡承明好處費。
2013年7、8月的一天,曹某某來到被告人胡承明位於重慶市渝中區大黃路28號住所附近,送給胡承明人民幣7萬元。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某在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創世紀賓館附近,送給胡承明人民幣14萬元。被告人胡承明將所收財物用於勞務承包、日常開支等。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胡承明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受賄事實。2016年6月2日,被告人胡承明退出贓款人民幣2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承明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承明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承明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提出自己到案後積極配合調查、認罪態度好,而且自己已經從百安公司辭職,錢是對方在三年後才給的,請求從輕處罰。
審理查明事實與指控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胡承明戶籍證明、百安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勞動合同、百安公司“總工辦”職責分工,胡承明辭職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移民局成立萬川大道改造工程領導小組的通知、關於萬川大道設計邀標的報告,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招標委託協議,萬川大道改造設計招標檔案、評估報告、中標通知書,萬川大道改造設計合同、補充協議,關於《萬川大道改造工程初步設計》的批覆,渝勘院與多睿公司技術協作合同;移民局向渝勘院付款記錄、渝勘院向多睿公司付款記錄、多睿公司營業執照等;抓獲經過、扣押清單;證人曹某某、賈某某、吳某某、秦某、宋某某、鄭某某、秦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胡承明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承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承明能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出所得贓款,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承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胡承明受賄所得贓款2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於宏偉
人民陪審員楊繼萍
人民陪審員張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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