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 市綦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綦法刑初字第00475號 公訴機關 重慶 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銘,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於 重慶 市綦江區,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 重慶 市綦江區東部新城開發建設…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綦法刑初字第00475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銘,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於重慶市綦江區,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住重慶市綦江區。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6月5日被移送到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14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綦江區看守所。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綦檢刑訴(2014)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銘犯受賄罪,於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10月11日、12月9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淑霞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銘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銘系綦江區東部新城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2013年在綦江區東部新城管委會負責的綦江城區環城大道東部新城段徵地拆遷工作中,擔任玉龍10社工作組資料員,負責現場勘丈記錄、計算拆遷補償款等工作。
2013年9月,王銘在計算拆遷戶鍾某某的拆遷補償時,將鍾某某無產權的房屋面積按照有產權的拆遷補償標準計算拆遷補償費用,並在計算拆遷補償費用時,按照補償標準的上限給鍾某某計算拆遷補償金額,鍾某某為感謝王銘的幫助,於2013年9月20日下午在文龍街道辦事處拆遷組辦公室送給王銘4萬元好處費。
2013年7月,王銘在計算拆遷戶劉某某的拆遷補償時,將劉某某的養豬場按照有產權的補償標準計算補償金額,從而幫助劉某某增加補償金額。2013年國慶節後,為感謝王銘的幫助,劉某某在綦江區巨龍廣場送給王銘4萬元好處費。
2013年9月,王銘在計算拆遷戶宗某某的拆遷補償款時,將宗某某的房屋第一層和第二層按照微型企業的拆遷補償標準計算拆遷補償款,為宗某某增加了16萬元左右的補償費用。2013年9月27日,宗某某到文龍街道辦事處拆遷組辦公室送給王銘4萬元好處費。
2013年9月,在計算拆遷戶李某甲的補償款時,趙某某經請示韓某某同意按評估價上浮50%的標準計算李某甲養豬場的補償費用,趙某某安排王銘按此標準計算李某甲養豬場的補償費用,李某甲的拆遷補償費用增加了近10萬元。2013年9月29日,李某甲和東部新城管委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李某甲在收到補償款後的一天,為感謝王銘的幫助,在綦江城區巨龍廣場把2包各1.5萬元用報紙包好的錢拿給王銘,王銘收到錢回到辦公室後,將其中1.5萬元拿給趙某某,餘下1.5萬元被王銘佔有。
2007年,李某乙、楊某某夫婦以李某乙大哥李某丙的名義購買了李某乙二哥李某戊位於綦江區文龍街道玉龍村的農房。2013年9月,在拆遷楊某某、李某乙房屋過程中,楊某某向趙某某和王銘提出讓二人在計算拆遷補償款過程中提供幫助,並表示會拿錢感謝二人。在趙某某和王銘的幫助下,將李某乙和楊某某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分別建檔從而解決了二人的人口安置補償費。2013年11月17日,李某乙、楊某某分別和綦江區東部新城管委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款到賬後,楊某某為表示感謝,在綦江巨龍廣場附近送給了王銘3萬元好處費。
綜上,被告人王銘收受拆遷戶鍾某某、劉某某、宗某某、李某甲、楊某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16.5萬元。2014年5月18日,王銘在得知綦江區東部新城管委會資料員代某某、李某己被檢察機關查處後,於2014年5月22日向重慶市綦江區紀委署名上繳18萬元贓款。
被告人王銘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王銘從重慶南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調入綦江縣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2009年被告人王銘到綦江縣通惠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工作。綦江縣通惠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系國有獨資企業,2012年2月1日變更為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2012年3月28日,重慶市綦江區設立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管理委員會,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管理委員會與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執行機制。2013年重慶市綦江城區環城大道東部新城段開始徵地拆遷工作,被告人王銘在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玉龍村10社工作組擔任資料員,負責現場勘丈記錄、計算拆遷補償款等工作。
2013年9月,被告人王銘在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玉龍村計算拆遷戶鍾某某的拆遷補償時,將鍾某某無產權的房屋面積按照有產權的拆遷補償標準計算拆遷補償費用,並在計算拆遷補償費用時,按照補償標準的上限給鍾某某計算拆遷補償金額。鍾某某為了感謝被告人王銘的幫助,於2013年9月下旬在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辦事處拆遷組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王銘4萬元好處費。
2013年7月,被告人王銘在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玉龍村計算拆遷戶劉某某的拆遷補償時,將劉某某的養豬場按照有產權的補償標準計算補償金額,從而幫助劉某某增加補償金額。2013年10月,為了感謝被告人王銘的幫助,劉某某在重慶市綦江區巨龍廣場送給被告人王銘4萬元好處費。
2013年9月,被告人王銘在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玉龍村計算拆遷戶宗某某的拆遷補償款時,將宗某某的房屋第一層和第二層按照微型企業的拆遷補償標準計算拆遷補償款,為宗某某增加了16萬元左右的補償費用。2013年9月底,宗某某到文龍街道辦事處拆遷組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王銘4萬元好處費。
2013年9月,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玉龍村10社徵地拆遷工作組副組長趙某某在計算拆遷戶李某甲的補償款時,經請示韓某某同意按評估價上浮50%的標準計算李某甲養豬場的補償費用,趙某某安排被告人王銘按此標準計算李某甲養豬場的補償費用,使其拆遷補償費用增加了近10萬元。2013年9月29日,李某甲與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管委會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收到補償款後的一天,為感謝被告人王銘的幫助,李某甲在重慶市綦江城區巨龍廣場把2包各1.5萬元用報紙包好的錢拿給被告人王銘,被告人王銘將其中1.5萬元拿給趙某某,餘下1.5萬元據為己有。
2007年李某乙、楊某某夫婦以李某丙的名義購買了李某戊位於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玉龍村10社的農房。2013年9月,拆遷房屋過程中,楊某某向被告人王銘和趙某某提出讓其在計算拆遷補償款過程中給予幫助,並表示會拿錢感謝二人。之後,在被告人王銘和趙某某的幫助下,分別為李某乙、楊某某建檔解決了人口安置補償費。2013年11月17日,李某乙、楊某某與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管委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楊某某收到補償後,在重慶市綦江城區巨龍廣場附近送給了被告人王銘3萬元好處費。
被告人王銘在得知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管委會資料員代某某、李某己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後,於2014年5月22日署名向中共重慶市綦江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現金180000元,並於次日到重慶市綦江區紀委監察局交待了自己收受他人錢財165000元的犯罪事實。2014年6月5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銘犯受賄罪立案偵查,被告人王銘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紀委、監察局移送函,立案決定書,到案的情況說明,戶籍資訊,常住人口登記卡,聘用制幹部審批表,勞動合同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批表,綦江縣人員調動報批表,綦府人函(2008)104號,綦府人函(2009)18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綦江府(2012)168號,重慶市綦江區東部新城管理委員會的說明,綦江府(2008)47號,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綦江府(2012)168號,東部新城管委會與東開公司的工作協調配合執行機制,現金繳款單,綦法府發(2012)61號,拆遷安置實施辦法,補償標準,綦江府發(2013)56號,綦江府(2013)79號,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綦江府辦發(2013)129號,綦新城管委文(2013)40號,徵地拆遷工作方案,補償安置協議書,勘丈記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表),出生醫學證明,開戶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建房建設用地批准書,關於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用地的批覆,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規劃用地審批表,申請,承諾書,現場勘丈登記表,居委會證明,身份證影印件,結婚證影印件,公證書,房屋補償打款表,帳戶明細,工作表現情況證明,證人鍾某某、劉某某、宗某某、李某甲、楊某某、趙某某、韓某某、李某庚等人的證言,以及被告人王銘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已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165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銘在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前,主動向中共重慶市綦江區紀委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銘已全部退贓,酌情從輕處罰,所退的贓款165000元應予追繳,上繳國庫。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15日就予折抵刑期,即被告人的刑期從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銘違法所得的贓款165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麗琳
人民陪審員 肖慶蘭
人民陪審員 龍啟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羅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羅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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