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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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深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續根,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漢族,河北省石家莊市人,大專文化,捕前任河北省林業廳政策法規處處長,住石家莊市橋西區。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受賄被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高月發、魏瑞峰,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公訴刑訴(2016)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續根犯受賄罪,於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寒冰、閆宇寧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張續根及其辯護人高月發、魏瑞峰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張續根利用擔任河北省林業廳森林資源管理處處長、負責林業重點工程專案的檢查驗收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其辦公室等地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30.8萬元。

具體如下:

1、2006年至2009年,收受河北省豐寧縣林業局局長孫某所送現金共計3萬元;2、2005年至2008年,收受時任河北省平泉縣林業局局長劉某1所送現金共計3萬元;3、2006年至2009年,收受時任河北省崇札縣林業局局長李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4、2005年至2010年,收受河北省遷西縣林業局副局長鄭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5、2005年至2009年,收受時任河北省興隆縣林業局局長董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6、2005年至2010年,收受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林業局局長魏某所送現金共計4萬元;7、2006年至2007年,收受時任河北省淶源縣林業局局長梁某所送現金共計5千元;8、2010年8月,收受華潤電力風能(承德)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白某所送現金共計1萬元;9、2006年12月,收受時任河北省懷安縣林業局局長姜某所送現金共計5千元;10、2006年至2009年,收受時任河北省涿州市京都高爾夫俱樂部駐石家莊辦事處主任賈某委派王某1送給的現金共計3萬元;11、2010年春節前,收受時任河北省淶源縣林業局局長張某所送現金共計2千元;12、2005年至2008年,收受時任河北省承德縣林業局局長高某所送現金共計3萬元;13、2012年年底,收受河北省秦皇島安勝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畢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14、2007年至2009年,收受河北灤平坑木林場副場長檀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15、2008年讓時任河北省灤平縣林業局局長王某2報銷個人費用1萬元;16、2006年至2010年,收受時任遷安市林業局局長劉某2所送現金共計1.1萬元;17、2008年4月,收受時任河北省易縣解村林場場長邊某所送現金共計5千元。

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張續根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張續根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之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續根對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深檢公訴刑訴(2016)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續根構成受賄罪不持異議。

二、本案除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六起、第十起、第十二起構成受賄罪外,其他均屬違紀行為,不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理由:1、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而收受禮金則是黨政紀律明文規定的違紀行為,是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利用春節、中秋等節假日收受下級、企業老闆等單方面贈送禮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者的主要區別:一是送禮人是否提出具體請託事項;二是收禮人是否承諾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張續根除該五起共計受賄數額16萬元外,其他屬收受禮金的違反黨紀、政紀的違法行為,不應以受賄罪論處。

三、被告人張續根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被告人張續根系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對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2、被告人張續根主動退繳涉案款,符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3、被告人張續根一貫表現良好,無犯罪前科,真誠認罪悔罪,亦應考慮。

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辯護人當庭提交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清單及河北省林業廳證明各一份。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續根自2001年11月任河北省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政策法規處)處長,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省林業局正處級幹部;2012年1月至今任省林業局政策法規處(林改處)處長。

2005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張續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其辦公室等地,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5萬元。

受賄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等地,收受河北省豐寧縣林業局局長孫某所送現金共計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孫某證言:我從2006年10月份任豐寧滿族自治縣林業局局長至今。

2006年年底,為了在林地徵佔用審批工作上得到張續根支援,到林業廳拜年時給了張續根5千元。

2007年張續根到豐寧下鄉,為了以後審批林地徵佔用手續時得到照顧,我給了張續根1萬元。

2008年春節到石家莊給張續根拜年送給張續根5千元。

2009年,縣裡有一個重點專案,催的比較急,我到石家莊給張續根送了1萬元,專案很快辦了下來。

除2007年是在賓館,其它三次是在張續根辦公室給的。

為了在林地徵佔用審批手續上縮短辦理時間,少挑毛病,所以給張續根送錢。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6年年底,在我辦公室,孫某給了我5千元;2007年我到豐寧縣出差,給了我1萬元;2008年年底,在我辦公室內給了我5千元;2009年,豐寧縣裡有一個重點專案,縣裡催的比較急,在專案辦理期間,孫某到我辦公室給了我1萬元,這專案很快給他批了下來。

孫某給我送錢是為了感謝我對他們在專案佔用林地稽核上的幫助,一是縮短稽核時間,二是不挑毛病,三是費用核算上適當照顧。

二、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等地,收受時任河北省平泉縣林業局局長劉某1所送現金共計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某1證言:我於2002年3月至2011年2月任平泉縣林業局局長。

2005年底左右,平泉縣金海利鐵礦徵佔林地需儘快開工,同時縣政府要求在植被恢復費上給予照顧,我找到張續根,他及時給予了辦理,我從單位經費中給他答謝1萬元。

2006年平泉縣修建遵小鐵路佔用林地,省林業廳當時要求鐵路部門辦理手續,因省林業廳與鐵路部門出現矛盾,遲遲不給發證,縣政府要求林業局全權負責協調手續,我找到張續根請求關照,及時辦了證,平時向張續根也有其他請託事項,為答謝我給張續根送了5千元。

2007年平泉縣重點礦山永輝礦業需辦理佔地手續,我負責聯絡張續根,很快辦理了手續,為答謝我給了張續根1萬元。

2008年平泉縣碩達、柏泉、金海利等鐵礦,未批先佔林地,需要補辦完善手續,我找張續根幫忙,為答謝我給了張續根5千元。

給張續根錢大部分在他的辦公室,有時和他在一起吃飯時給的。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劉某12005年給過我1萬元,2006年送給我5千元,2007年送給我1萬元;2008年送給我5千元,多是在我辦公室給的,有時是吃飯時給的。

劉某1給我送錢是因為專案縣裡非常重視,催的比較急,讓我儘快辦理,關照工作人員少挑毛病。

三、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收受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林業局局長魏某所送現金共計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魏某證言:2004年至2010年,我任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林業局局長期間,張續根是省林業廳森林資源管理和政策法規處處長,負責徵佔用林地專案的稽核簽字。

在我們單位上報的徵佔用林地審批過程中,為了能夠得到張續根的關照,減少稽核審批時間,少挑非原則性問題,少收取林地植被恢復費用,順利把審批手續辦下來,也為了今後張續根能繼續支援和關照寬城滿族自治縣林業局的其他工作,2005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前,我在張續根的辦公室給張續根送了共4萬元。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5年至2010年,我先後6次收受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林業局局長魏某人民幣共4萬元,這錢都是魏某在我辦公室給的。

魏某希望我能夠在寬城滿族自治縣林業局上報的徵佔用林地專案稽核審批過程中和今後其他工作中給予關照和幫助。

四、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收受時任河北省涿州市京都高爾夫俱樂部駐石家莊辦事處主任賈某委派王某1送給的現金共計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賈某證言:大概2005年前後,國家對高爾夫專案佔用林地檢查力度較大,當時張續根負責林地檢查工作,為了防止京都高爾夫俱樂部在檢查過程中受到影響,我到張續根辦公室拜訪他,希望對京都高爾夫俱樂部給予關照。

在張續根的關照下,林業部門沒有對京都高爾夫俱樂部進行檢查。

為了表示感謝,2006年至2009年春節或中秋節前,我安排工作人員王某1給張續根送了共3萬元。

給張續根送錢,一是張續根作為省林業廳佔用林地檢查專案的領導,在佔用林地檢查過程中,對京都俱樂部給予了關照;二是為了在今後的檢查工作中繼續得到張續根的關照。

2、證人王某1證言:2006年至2009年,我受涿州市京都高爾夫俱樂部駐石家莊辦事處主任賈某指派,到張續根辦公室給張續根送了共3萬元。

3、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5年前後,國家對全國範圍內的高爾夫專案進行佔用林地大檢查,我具體負責全省高爾夫專案的佔用林地檢查工作。

在我的關照下,沒有對京都高爾夫俱樂部進行佔用林地檢查。

2006年至2009年春節或中秋前,我收受涿州市京都高爾夫俱樂部賈某人民幣共3萬元。

五、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等地,收受時任河北省承德縣林業局局長高某所送現金共計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高某證言:2005年我任承德縣林業局長期間,我們逐級向省林業廳上報審批徵佔用林地手續,張續根主管材料的稽核、審批,我到省林業廳找張續根,提出讓張續根少挑毛病,使我們上報的手續早日透過審批,我給了張續根1萬元。

2006年至2008年,承德縣林業局多次向省林地廳逐級上報審批手續,透過張續根的幫助,我們上報的手續全部順利透過審批。

在此期間我送給張續根人民幣共計2萬元。

這錢有時是我到石家莊協調報批手續吃飯時給他,有時是事後來石家莊給他。

給張續根送錢是請他在稽核我們上報的材料時少挑毛病,使審批手續儘早順利辦下來,還因為他是省林業廳森林資源管理處處長,管全省佔用林地的稽核和林木採伐,想在以後工作中好辦事。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5年至2008年,我任省林業廳森林資源管理處處長期間,時任承德縣林業局局長高某,為了讓我在稽核他們上報的材料時少挑毛病,使他們上報佔用林地手續早日透過稽核,高某多次找我幫忙,我安排將他們上報的手續全部順利透過稽核。

在此期間,高某多次送給我人民幣共3萬元,這錢有時是在我辦公室給我,有時是去飯店吃飯給我。

六、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收受時任河北省崇禮縣林業局局長李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李某證言:2001年至2010年3月份,我任崇禮縣林業局局長。

大概2006年至2009年期間,我縣招商引資建滑雪場,有三個比較大的專案,萬龍公司、多樂美地在我縣修建滑雪場及纜車,省體育局在我縣修建滑雪場、纜車、高原訓練基地,這些專案都需要徵佔用林地。

在辦理林地審批手續時,2006年和2008年為萬龍公司跑辦審批手續時,一共給張續根1萬元,2008年為多樂美地跑辦林地徵佔手續給張續根5千元,2006年為省體育局徵佔林地修建訓練基地給張續根5千元。

這些錢都是為上述三家跑辦林地徵佔用專案期間在張續根的辦公室給的。

縣裡對這三家投資專案非常重視,要求我以最快的時間辦理好林地徵佔用審批,給張續根錢的目的是希望他別耽擱時間,儘早把專案審批下來。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崇禮縣代辦的林地徵佔用審批專案主要是萬龍公司、多樂美地公司、省體育局在崇禮縣修建滑雪場、纜車、訓練基地等專案,投資比較大,徵佔用林地比較多。

2006年至2009年期間李某給我送過共2萬元,都是跑辦專案期間在我辦公室給的。

李某為感謝我在徵、佔用林地稽核手續時的照顧,給我送的錢。

七、2010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收受華潤電力風能(承德)有限公司白某所送現金共計1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白某證言:2010年8、9月份,華潤電力風能開發有限公司在圍縣投資建設了風電專案,因建設所佔地塊歸屬有爭議,專案被叫停,華潤集團派人協調此事,在保定會館吃飯,張續根參與此次飯局,張續根答覆需先解決建設用地的林地的歸屬權問題。

華潤建設用地歸屬爭議解決後,為了能夠讓張續根在我們上報的徵佔用林地審批過程中多關照,減少審批時間,從而保證我們工程的施工進度,我到張續根辦公室給了張續根1萬元,沒多久我們上報的專案順利透過審批。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10年,華潤風電在御道口牧場佔地4.3公頃,因所佔地塊與塞罕壩林場有爭議,被森林公安局叫停。

華潤集團一位副總協調此事,在石家莊保定會館吃飯,我說必須爭議解決後才能稽核批准該專案。

白某協助華潤公司跑辦專案,吃飯時也在場。

後林地爭議問題解決,在我辦公室裡,白某給了我1萬元現金。

白某希望我儘快把有權屬爭議的林地審批下來,我把徵佔用林地專案給辦了。

八、2006年12月,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收受時任河北省懷安縣林業局局長姜某所送現金共計5千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姜某證言:2006年夏天,我任張家口市懷安縣林業局局長。

河北左衛金沙灘體育娛樂有限公司計劃在懷安縣開展生態旅遊,這個專案需要向省林業廳申請辦理林地徵佔用審批手續。

為了專案順利批下來,2016年12月的一天,我到張續根的辦公室送了5千元。

給張續根送錢,一是我們上報的體育專案實質上是高爾夫球場或者高爾夫訓練場專案,我們希望該專案能夠順利審批下來;二是因為這個專案政府盯得很緊,我們希望張續根在專案審批過程中少挑毛病,儘快把林地徵佔用手續辦下來。

給張續根送錢後10多天,這個專案的林地徵佔用手續順利辦下來了。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6年,河北左衛金沙灘體育娛樂有限公司在張家口懷安縣金沙灘林場開展生態旅遊,待建專案中有高爾夫球場或高爾夫練習場,懷安縣諮詢了我,我建議按體育專案立項組卷報批。

後來懷安縣林業局以建設體育專案需要徵地佔用林地,向省林業廳申請辦理了徵佔用林地審批手續,我未提出反對意見,使得該專案的徵佔林地手續順利透過稽核、審批。

另外,我安排手下具體負責稽核的工作人員,縮短稽核、審批時間,儘快把徵佔用林地手續辦完。

2006年12月的一天,姜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5千元。

九、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收受河北灤平坑木林場副場長檀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檀某證言:約2007年,灤平縣的礦業公司佔用坑木林場的地,沒有辦理審批手續,屬於未批先佔。

坑木林場向省林業廳補辦報批徵佔林地手續,我是副場長,去找張續根協調,希望能多給點佔地指標,並把未批先佔的林地手續補齊。

時間不長,佔用林地的審批手續辦下來了,我到張續根的辦公室給他送了1萬元。

約2009年,灤平縣的礦業公司需佔用灤平國有林場管理處的林地,灤平國有林場向省林業廳報批徵佔林地手續,我去省林業廳找張續根協調,希望他能幫忙在稽核時少挑毛病,儘早透過審批,我拿出1萬元給了張續根,時間不長審批手續辦下來了。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河北灤平坑木林場副場長檀某到省林業廳我辦公室找我,請我在坑木林場上報的佔用林地材料稽核中少挑毛病,儘快透過稽核,時間不長,我安排將坑木林場上報的佔用林地材料順利透過稽核。

過了一段時間,檀某到辦公室放下了1萬元。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檀某到我辦公室找我,說灤平縣鐵礦要佔用承德市國有林場管理處的林地,需要向省林業廳報批佔用林地的材料,請我在稽核上報的佔用林地材料少挑毛病,儘早透過稽核,檀某給了我1萬元,時間不長我安排將承德市灤平國有林場管理處上報的佔用林地材料順利透過稽核。

十、2008年4月,被告人張續根在其辦公室,收受時任河北省易縣解村林場場長邊某所送現金共計5千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邊某證言:2008年4月,易縣土地中心佔用解村林場林地,這塊地是儲備給易縣纖維板廠擴建用的,因佔用林場的地需要到省林業廳辦理佔地審批手續,佔用林地還涉及到伐木,需要林場交育林基金。

為了能順利透過審批以及少交點育林基金,我和纖維板廠的許武到省林業廳找張續根協調關係,在張續根的辦公室,我和許武表達了希望能早點透過審批以及少交育林基金的想法,我給了張續根5千元,時間不長,佔地審批手續辦下來了,育林基金也是按最低標準交的。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8年4月,易縣土地中心申請儲備解村林場林地,這塊地是準備給易縣纖維板廠擴建用的。

時任解村林場場長邊某和纖維板場老闆許武一起到我辦公室找我幫忙。

邊某拿出了一個信封,裡面有5千元,時間不長,我安排他們上報的材料順利透過了稽核。

十一、2012年年底,被告人張續根在吃飯期間,收受河北省秦皇島安勝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畢某所送現金共計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畢某證言:2003年我創辦經營安勝礦業有限公司,2007年或2008年,張續根去青龍縣我開的鐵礦檢查鐵礦徵佔林地審批手續,我和張續根認識。

2012年底,我參加河北省人大代表會議期間,在石家莊請張續根吃飯,張續根提起以前去我礦上檢查林地佔用審批手續的情況,我說感謝他當時的照顧,讓我順得透過檢查。

我想我經營的鐵礦可能還需張續根幫忙,我給了他2萬元。

給張續根送錢,一是感謝張續根以前去青龍縣我經營的鐵礦檢查徵、佔林地的審批手續時沒為難我,使我經營的鐵礦順利透過檢查;二是我想跟張續根搞好關係,以後還需要他幫忙。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2007年,我認識了青龍縣鐵礦老闆畢某,這個鐵礦以前辦佔用林地稽核手續是我辦的。

2012年底的一天,畢某給我打電話說他來石家莊開會,一起吃飯。

在飯桌上畢某說感謝當初他的鐵礦辦理佔用林地手續時對他的幫助。

飯吃到一半時,畢某把我從房間叫出,給了我2萬元。

畢某給我送錢一是感謝以前我對他經營的鐵礦辦理林地手續時的支援與幫助,二是希望以後請我對他的鐵礦多關照。

十二、2006年,被告人張續根在飯店內,收受時任遷安市林業局局長劉某2所送現金共計5千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某2證言:大概2006年,張續根代表省林業廳和國家林業局的人到遷安市檢查非法佔用林地的情況,為了讓張續根在檢查過程中給予關照,在遷安錦江飯店張續根住的房間我給了張續根5千元,希望在檢查中對遷安給予照顧,過後我聽說沒檢查出問題。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大概2006年,我代表省林業廳和國家林業局的人一起到遷安市檢查佔用林地的情況,時任遷安市林業局副局長的劉某2到我住的賓館找我,請我在檢查中對遷安給予關照,劉某2拿出一個信封,裡面有5千元,後遷安沒檢查出什麼問題。

十三、2008年,被告人張續根向時任河北省灤平縣林業局局長王某2報銷個人費用1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王某2證言:2008年,張續根到灤平出差,他到我辦公室,有費用讓我幫他處理,我從單位經費裡列支了1萬元,過了一段時間,我去張續根的辦公室給了張續根。

2、被告人張續根供述:大約2008年的一天,我到承德出差路過灤平,在灤平縣林業局局長王某2的辦公室,我跟王某2說有費用讓他幫忙處理一下,我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發票給了他。

過了一段時間,王某2在省林業廳我辦公室將1萬元現金給了我。

另查明:

一、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張續根在春節前,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5.3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鄭某證言:2003年至今,我任唐山市遷西縣林業局副局長。

為了讓張續根在我們上報的徵佔用林地審批過程中,多多關照,少挑毛病,順利地把徵佔用林地審批手續辦下來,也為了今後張續根能繼續支援和關照我們遷西縣林業局上報的徵佔用林地稽核,2005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前,我會在張續根的辦公室送給張續根3千元或4千元,6年共計送給張續根2萬元。

2、證人董某證言:2005年至2009年,我任承德市興隆縣林業局局長期間,為了讓張續根在我們單位上報的徵佔用林地審批過程中,多關照我們的專案,減少審批時間,少挑非原則性的問題,順利的把徵佔用林地審批手續辦下來,也為了今後能繼續支援和關照我們興隆縣林業局上報的徵佔用林地稽核,我先後分4次,每次5千元,都是在春節前,在張續根辦公室給了張續根共計2萬元。

3、證人梁某證言:2003年12月至2009年8月我任淶源縣林業局局長。

2007年春節前,我到張續根的辦公室,給了張續根2千元。

2008年春節前,我到張續根的辦公室,給了張續根3千元。

給張續根送錢是感謝張續根沒挑我們申報材料的毛病,稽核順利透過,還有是希望協調好關係,繼續支援我們的工作。

4、證人張某證言:我任淶源縣林業局局長後認識的張續根。

2010年春節前,我到張續根的辦公室給張續根送了2千元。

為了稽核中不挑毛病,順利透過稽核,也為了今後工作中繼續得到張續根的支援和關照,所以給張續根送錢。

5、證人劉某2證言:2008年至2010年,為了感謝張續根對我們工作的支援與照顧,每年春節前我都到省林業廳給張續根送2千元,三年共計6千元。

二、2015年9月6日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對張續根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被告人張續根到案後,經查無法認定為受賄,其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賄賂的全部犯罪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張續根向深州市人民檢察院退出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幹部任免審批表:2001年11月至2006年2月任河北省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政策法規處)處長;2006年2月至2006年9月任河北省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政策法規處)處長兼省林業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任省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處(政策法規處)處長;2009年9月至2010年11月任省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與政策法規處(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省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處長;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省林業局正處級幹部;2012年1月省林業局政策法規處(林改處)處長。

2、案件來源及破案經過: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9月6日對張續根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張續根利用職務便利,從2009年至2014年分別向河北霧靈山國家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木蘭圍場國有林場報銷費用共計29萬餘元。

犯罪嫌疑人張續根到案後,經查報銷費用部分用於公務、部分吃請相關人員、下屬人員、無法認定為張續根受賄,同時其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其他縣市林業局及公司共計3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

3、深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辦案說明:張續根受賄一案,涉案贓款已全部退繳。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續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予刑罰。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援。

辯護人所辯本案除起訴書指控的第一、二、六、十、十二起,其他不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經查,對本案起訴書指控的第三、八、九、十三、十四、十七起及十六起中的5千元,被告人收受他人財物,明知他人有具體的請託事項或基於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故辯護人所辯與法不符,不予採納;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第十七起事實,經查,被告人系索賄,依法應累計為受賄數額;對起訴書指控的第四、五、七、十一起及十六起中的6千元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收受他人財物屬實,但無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為他人謀取利益,故對辯護人所辯予以採納;所辯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主動退繳涉案款,經查,屬實,故依法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續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張續根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五千元,上繳國庫(深州市人民檢察院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袁英颯

審判員劉豔敏

審判員殷萌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魏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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