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諮…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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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蒙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龍,男,1983年6月13日生,漢族,雲南省蒙自市人,大專文化,農民,原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組長,住蒙自市。 因涉嫌貪汙罪於2016年4月14日被蒙自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蒙自市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6)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龍犯貪汙罪,於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蒙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小雨等二人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陳龍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龍在擔任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組長期間,與時任蒙自市國土資源局新安所國土資源所所長何某(另案處理)、新安所國土資源所合同制員工史某(另案處理)合謀,在土地徵用費補償管理過程中,透過虛開冒領的方式,非法佔有相關征地補償款共計人民幣81959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蒙自市”潤蒙工程”徵地過程中,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部分土地被徵用於工程建設。 被告人陳龍與史某在丈量土地時得知南屯一組被徵用土地中有一塊0.691畝空地無人認領,陳龍便來到何某辦公室向和軍提出能否將該土地爭取到自己名下,並承諾事後會給予何某好處,何某同意後,陳龍便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該0.691畝空地以村小組農戶肖某1、肖某2、楊某、陳某的名義製作徵地面積明細表後透過史某虛假上報,以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 後在徵地款補償款發放時,陳龍以此領取了徵地補償款人民幣53857元,並於2012年11月的一天將其中的人民幣26000元交給史某,讓其轉交何某,何某拿到錢後又將其中的人民幣6000元分給史某。 2016年4月,何某將人民幣20000退還陳龍。 2、2013年10月,紅河學院建設徵用土地後,需要對被徵用土地農戶安置,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部分土地即被徵用,用於土地安置。 安置土地丈量工作由蒙自市新安所國土資源所負責,史某在丈量安置土地過程中發現南屯第一村民小組有0.3畝土地系無人認領狀態,便與陳龍商議由陳龍虛構村民認領並領取土地補償款。 後陳龍利用職務便利,私自以該村村民高某名義製作徵地明細表並認領該土地補償款人民幣28102元,並將其中的人民幣20000元交予史某。 另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陳龍主動到蒙自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到案後陳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退繳贓款人民幣5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龍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經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案件線索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身份證明材料、徵地協議書、土地徵用丈量表、土地徵地明細表,證人何某、史某、肖某2、陳某、楊某、高某的證言,被告人陳龍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龍無視國家法律,身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騙取的方式,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陳龍經電話通知後到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積極退還了涉案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龍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50000元,剩餘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次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郭祥龍 人民陪審員孫曉豫 人民陪審員陳蘭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盈延
公訴機關蒙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龍,男,1983年6月13日生,漢族,雲南省蒙自市人,大專文化,農民,原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組長,住蒙自市。 因涉嫌貪汙罪於2016年4月14日被蒙自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蒙自市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公訴刑訴(2016)3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龍犯貪汙罪,於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蒙自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小雨等二人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陳龍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龍在擔任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組長期間,與時任蒙自市國土資源局新安所國土資源所所長何某(另案處理)、新安所國土資源所合同制員工史某(另案處理)合謀,在土地徵用費補償管理過程中,透過虛開冒領的方式,非法佔有相關征地補償款共計人民幣81959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蒙自市”潤蒙工程”徵地過程中,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部分土地被徵用於工程建設。 被告人陳龍與史某在丈量土地時得知南屯一組被徵用土地中有一塊0.691畝空地無人認領,陳龍便來到何某辦公室向和軍提出能否將該土地爭取到自己名下,並承諾事後會給予何某好處,何某同意後,陳龍便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該0.691畝空地以村小組農戶肖某1、肖某2、楊某、陳某的名義製作徵地面積明細表後透過史某虛假上報,以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 後在徵地款補償款發放時,陳龍以此領取了徵地補償款人民幣53857元,並於2012年11月的一天將其中的人民幣26000元交給史某,讓其轉交何某,何某拿到錢後又將其中的人民幣6000元分給史某。 2016年4月,何某將人民幣20000退還陳龍。 2、2013年10月,紅河學院建設徵用土地後,需要對被徵用土地農戶安置,蒙自市新安所鎮新安所村委會南屯第一村民小組部分土地即被徵用,用於土地安置。 安置土地丈量工作由蒙自市新安所國土資源所負責,史某在丈量安置土地過程中發現南屯第一村民小組有0.3畝土地系無人認領狀態,便與陳龍商議由陳龍虛構村民認領並領取土地補償款。 後陳龍利用職務便利,私自以該村村民高某名義製作徵地明細表並認領該土地補償款人民幣28102元,並將其中的人民幣20000元交予史某。 另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陳龍主動到蒙自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到案後陳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退繳贓款人民幣5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龍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經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案件線索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身份證明材料、徵地協議書、土地徵用丈量表、土地徵地明細表,證人何某、史某、肖某2、陳某、楊某、高某的證言,被告人陳龍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龍無視國家法律,身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騙取的方式,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陳龍經電話通知後到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其積極退還了涉案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龍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50000元,剩餘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次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郭祥龍 人民陪審員孫曉豫 人民陪審員陳蘭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盈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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