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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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通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簡XX,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大專文化程度,原系嘉魚縣工商局註冊分局副主任科員,因本案於2015年10月28日由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通山縣公安局執行;2015年11月11日經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次日由通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通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新貴,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5日以通檢公訴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簡XX犯貪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義曉、彭超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簡XX及其辯護人陳新貴、王新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簡XX要求對鑑定意見重新鑑定,本院依法委託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重新鑑定。 2016年6月18日並報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審理。 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湖北省蒲圻師範學校(以下簡稱“蒲圻師範”)決定對學校男生公寓樓進行改造。 被告人簡XX得知這一訊息後,便向時任蒲圻師範校長的胞姐簡明鳳(另案處理)要求承建該工程。 為了讓被告人簡XX掛靠投標公司順利中標,簡明鳳首先是將工程僅包括主體工程,作出了工程預算總造價298667.4工程造價報告書,然後以工期緊、造價低為由,安排申請赤壁市投標局同意該工程由蒲圻師範自行招標,同時為控制競標範圍,簡明鳳謊稱是咸寧市一位領導親戚想承建該工程,要求分管副校長楊某某不要對外公佈工程資訊,參加投標單位由其通知。 被告人簡XX組織了三家公司圍標,並順利以赤壁市赤馬港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名義中標。 6月28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增加了工程費用。 2012年8月主體工程完工後,簡明鳳在未經招標情況下,授意副校長楊某某在校委會上提議將後期變更與裝修工程交由原承建方承建,被告人簡XX又順利承建了後續工程。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簡明鳳有意中途撤換校方監理人員錢某某,使後續工程在沒有校方有效監管下施工,並要求錢某某、萬某某、楊某某三人在簽證單上簽字,為被告人簡XX虛增工程量提供了條件和依據。 2013年5月,工程完工結算,被告人簡XX授意湖北遠升建築有限公司造價室工程造價員劉某某對蒲圻師範公寓改造及附屬工程製作了一份總造價為1636624.73元《建設工程計算書》。 簡明鳳在被告人簡XX告訴她工程造價高原因是簽證單有部分虛增工程量和高套了定額情況下,仍安排副校長楊某某找審計單位木蘭公司打招呼,讓木蘭公司按甲乙雙方認可的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儘量少審減。 2013年5月28日,木蘭公司出具了《關於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及附屬工程造價諮詢報告》,認定工程總造價1532462.64元,後經簡明鳳簽字同意,先後向被告人簡XX掛靠的赤馬港公司支付了1532462.64元工程款。 2015年9月12日,經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鑑定,該工程實際造價為751624.47元。 同時向本院提交了相關書證、證人簡明鳳、楊某某、萬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簡XX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 從而認為被告人簡XX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780838.17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規定,應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簡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簡XX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指控被告人簡XX犯貪汙罪不能成立。 簡明鳳應成立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簡XX構成濫用職權罪共犯;貪汙數額應按重新鑑定意見進行認定並將被告人簡XX多繳部分稅款扣減;被告人簡XX在紀委沒有宣佈雙規、人民檢察院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簡XX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並且積極退贓,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並向本庭提交了市紀委關於簡XX到案經過、退贓付款憑證、嘉魚縣工商局關於被告人簡XX平時表現、稅款網路查詢單等書證材料。 建議對被告人簡XX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湖北省蒲圻師範學校(以下簡稱“蒲圻師範”)決定對學校男生公寓樓進行改造。 被告人簡XX得知這一訊息後,便向時任蒲圻師範校長的胞姐簡明鳳打電話,要求承建該工程。 簡明鳳開始覺得被告人簡XX一無資質、二又沒建設工程經驗,沒有同意。 後被告人簡XX繼續找簡明鳳要求承建該工程,並稱其家庭生活很困難,想做學校這個工程賺點錢,搞工程沒經驗他有幾個懂行的朋友可以幫忙,同時他自己不出面。 在被告人簡XX的再三要求下,為了照顧自己弟弟賺點錢,簡明鳳表示同意該工程給被告人簡XX承建。 為了讓被告人簡XX順利承接該工程,簡明鳳安排副校長楊某某去落實宿舍改造事宜,並對楊某某謊稱咸寧市有個大領導的熟人想做這個工程,讓楊某某操作由學校自行招標,以確保所謂領導熟人中標。 後楊某某按簡明鳳的意圖,聯絡赤壁市木蘭造價諮詢公司(以下簡稱“木蘭公司”)總經理宋某某(系楊某某學生),要求其出具一份不超過30萬元的工程造價書。 2012年5月30日,木蘭公司出具了《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金額為298667.4元,該報告僅包含主體工程,未對基礎工程後期裝修和附屬工程做出預算。 隨後,簡明鳳安排楊某某以工期緊、造價低為由報請赤壁市投標局批准同意該工程由蒲圻師範自行招標,同時要求楊某某不要對外公佈招標資訊,參加投標單位由其負責通知。 2012年6月,簡明鳳將招投標報名有關資訊告訴被告人簡XX,讓其報名參加招投標。 簡XX便安排吳某某與王某某借用赤壁市赤馬港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赤馬港公司)、赤壁市華興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和赤壁市金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到木蘭公司報名競標。 6月18日,在只有簡XX借用資質的三家公司競標情況下,赤馬港公司順利中標。 6月25日,蒲圻師範與赤馬港公司簽訂了《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工程承包合同》。 6月28日,雙方又簽訂了《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工程補充協議(一)》,增加了工程費用,合同簽訂後,被告人簡XX作為該工程實際承建人,安排王某某負責水電安裝,吳某某負責工地施工管理,蒲圻師範委派總務處職工錢某某作為校方代表在施工現場監管開始施工。 2012年8月,主體工程完工後,簡明鳳在未經招投標情況下,授意副校長楊某某在校委會上提議將後期變更和裝修工程交由原工程承建方承建,被告人簡XX又順利承建了後續工程。 裝修過程開始施工後,簡明鳳得知校方負責監管工程的錢某某對工程要求嚴格,遂將錢某某調離,使後續工程在沒有校方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2013年4月,工程完工後,簡XX安排王雄在記錄工程清單時,虛增部分工程量,並製作了“工程施工簽證單”,簡明鳳又利用職權,讓實際沒有參加監管的錢某某、萬某某、楊某某等人在簽證單上簽字。 之後,被告人簡XX拿這些簽證單找湖北遠升建築有限公司造價員劉某某製作了一份總造價為1636624.73元的《建設工程計算書》。 簡明鳳在被告人簡XX告知其計算書虛增了部分工程量和套用定額偏高情況下,再次安排楊某某找木蘭公司,要求木蘭公司在審計時按甲乙雙方認可的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審計,不要審減太多。 2013年5月28日,木蘭公司出具了《關於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及附屬工程造價諮詢報告》,認定工程總造價1532462.64元。 經簡明鳳簽字同意,蒲圻師範先後向被告人簡XX掛靠的赤馬港公司支付了1532462.64元工程款。 2015年,經咸寧市紀委委託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鑑定,該工程實際造價為751624.47元。 另:案件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簡XX以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未送當事人,偵查機關未進行證據轉換和該鑑定內容存在部分爭議為由,要求重新鑑定。 本院依法委託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重新鑑定,鑑定結論為:蒲圻師範公寓樓及附屬工程造價為1221971.2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包括簡明鳳身份證明、簡XX身份證明、工程自行招標報批資料、工程造價預算、工程投標資料、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方計算書、建設工程造價報告、支付工程款憑證、工程施工簽證單、市紀律關於簡XX到案經過及接受紀律審查期間表現情況證明、退贓付款憑證。 2.證人證言:包括簡明鳳、楊某某、萬某某、錢某某、王某某、王某、宋某某、龔某某、劉某某、吳某某等10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鑑定意見:⑴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意見書;⑵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 上述事實、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認證,查證屬實,能相互印證。 被告人簡XX亦有供述在案,足可作為定案依據。 關於貪汙數額的認定:本案在審理期間,由湖北新達公司所作的司法鑑定意見,本院召開了由控辯雙方、咸寧市紀委相關人員、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鑑定人參加的庭前會議,由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鑑定人對照鑑定意見,對增加的工程量一一作了說明,並形成了書面分析材料,咸寧市紀委、控辯雙方、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審理期間重新鑑定意見,程式上更合法,鑑定結論更符合工程量實際。 因此、貪汙數額應認定為:咸寧木蘭公司的審計工程造價1532462.64元-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鑑定工程造價1221971.24元﹦310491.4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簡XX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便利,侵吞公款310491.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簡XX不構成貪汙罪,應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幫助犯和貪汙數額應扣減多繳稅款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貪汙數額應按重新鑑定的意見予以認定的意見予以採納。 被告人簡XX到案經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定,應視為自動投案,同時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已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結合被告人簡XX的悔罪表現以及社群矯正機構的建議,可對其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簡XX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追繳違法所得310491.4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簡XX回到社群後,應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有益於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成林 審判員劉東昇 人民陪審員喻曙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成宇璇
公訴機關通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簡XX,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大專文化程度,原系嘉魚縣工商局註冊分局副主任科員,因本案於2015年10月28日由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通山縣公安局執行;2015年11月11日經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次日由通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通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新貴,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新,湖北海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5日以通檢公訴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簡XX犯貪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義曉、彭超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簡XX及其辯護人陳新貴、王新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簡XX要求對鑑定意見重新鑑定,本院依法委託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重新鑑定。 2016年6月18日並報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審理。 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通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上半年,湖北省蒲圻師範學校(以下簡稱“蒲圻師範”)決定對學校男生公寓樓進行改造。 被告人簡XX得知這一訊息後,便向時任蒲圻師範校長的胞姐簡明鳳(另案處理)要求承建該工程。 為了讓被告人簡XX掛靠投標公司順利中標,簡明鳳首先是將工程僅包括主體工程,作出了工程預算總造價298667.4工程造價報告書,然後以工期緊、造價低為由,安排申請赤壁市投標局同意該工程由蒲圻師範自行招標,同時為控制競標範圍,簡明鳳謊稱是咸寧市一位領導親戚想承建該工程,要求分管副校長楊某某不要對外公佈工程資訊,參加投標單位由其通知。 被告人簡XX組織了三家公司圍標,並順利以赤壁市赤馬港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名義中標。 6月28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增加了工程費用。 2012年8月主體工程完工後,簡明鳳在未經招標情況下,授意副校長楊某某在校委會上提議將後期變更與裝修工程交由原承建方承建,被告人簡XX又順利承建了後續工程。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簡明鳳有意中途撤換校方監理人員錢某某,使後續工程在沒有校方有效監管下施工,並要求錢某某、萬某某、楊某某三人在簽證單上簽字,為被告人簡XX虛增工程量提供了條件和依據。 2013年5月,工程完工結算,被告人簡XX授意湖北遠升建築有限公司造價室工程造價員劉某某對蒲圻師範公寓改造及附屬工程製作了一份總造價為1636624.73元《建設工程計算書》。 簡明鳳在被告人簡XX告訴她工程造價高原因是簽證單有部分虛增工程量和高套了定額情況下,仍安排副校長楊某某找審計單位木蘭公司打招呼,讓木蘭公司按甲乙雙方認可的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儘量少審減。 2013年5月28日,木蘭公司出具了《關於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及附屬工程造價諮詢報告》,認定工程總造價1532462.64元,後經簡明鳳簽字同意,先後向被告人簡XX掛靠的赤馬港公司支付了1532462.64元工程款。 2015年9月12日,經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鑑定,該工程實際造價為751624.47元。 同時向本院提交了相關書證、證人簡明鳳、楊某某、萬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簡XX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 從而認為被告人簡XX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780838.17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規定,應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簡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簡XX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指控被告人簡XX犯貪汙罪不能成立。 簡明鳳應成立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簡XX構成濫用職權罪共犯;貪汙數額應按重新鑑定意見進行認定並將被告人簡XX多繳部分稅款扣減;被告人簡XX在紀委沒有宣佈雙規、人民檢察院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簡XX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並且積極退贓,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並向本庭提交了市紀委關於簡XX到案經過、退贓付款憑證、嘉魚縣工商局關於被告人簡XX平時表現、稅款網路查詢單等書證材料。 建議對被告人簡XX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湖北省蒲圻師範學校(以下簡稱“蒲圻師範”)決定對學校男生公寓樓進行改造。 被告人簡XX得知這一訊息後,便向時任蒲圻師範校長的胞姐簡明鳳打電話,要求承建該工程。 簡明鳳開始覺得被告人簡XX一無資質、二又沒建設工程經驗,沒有同意。 後被告人簡XX繼續找簡明鳳要求承建該工程,並稱其家庭生活很困難,想做學校這個工程賺點錢,搞工程沒經驗他有幾個懂行的朋友可以幫忙,同時他自己不出面。 在被告人簡XX的再三要求下,為了照顧自己弟弟賺點錢,簡明鳳表示同意該工程給被告人簡XX承建。 為了讓被告人簡XX順利承接該工程,簡明鳳安排副校長楊某某去落實宿舍改造事宜,並對楊某某謊稱咸寧市有個大領導的熟人想做這個工程,讓楊某某操作由學校自行招標,以確保所謂領導熟人中標。 後楊某某按簡明鳳的意圖,聯絡赤壁市木蘭造價諮詢公司(以下簡稱“木蘭公司”)總經理宋某某(系楊某某學生),要求其出具一份不超過30萬元的工程造價書。 2012年5月30日,木蘭公司出具了《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金額為298667.4元,該報告僅包含主體工程,未對基礎工程後期裝修和附屬工程做出預算。 隨後,簡明鳳安排楊某某以工期緊、造價低為由報請赤壁市投標局批准同意該工程由蒲圻師範自行招標,同時要求楊某某不要對外公佈招標資訊,參加投標單位由其負責通知。 2012年6月,簡明鳳將招投標報名有關資訊告訴被告人簡XX,讓其報名參加招投標。 簡XX便安排吳某某與王某某借用赤壁市赤馬港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赤馬港公司)、赤壁市華興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和赤壁市金鑫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到木蘭公司報名競標。 6月18日,在只有簡XX借用資質的三家公司競標情況下,赤馬港公司順利中標。 6月25日,蒲圻師範與赤馬港公司簽訂了《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工程承包合同》。 6月28日,雙方又簽訂了《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工程補充協議(一)》,增加了工程費用,合同簽訂後,被告人簡XX作為該工程實際承建人,安排王某某負責水電安裝,吳某某負責工地施工管理,蒲圻師範委派總務處職工錢某某作為校方代表在施工現場監管開始施工。 2012年8月,主體工程完工後,簡明鳳在未經招投標情況下,授意副校長楊某某在校委會上提議將後期變更和裝修工程交由原工程承建方承建,被告人簡XX又順利承建了後續工程。 裝修過程開始施工後,簡明鳳得知校方負責監管工程的錢某某對工程要求嚴格,遂將錢某某調離,使後續工程在沒有校方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2013年4月,工程完工後,簡XX安排王雄在記錄工程清單時,虛增部分工程量,並製作了“工程施工簽證單”,簡明鳳又利用職權,讓實際沒有參加監管的錢某某、萬某某、楊某某等人在簽證單上簽字。 之後,被告人簡XX拿這些簽證單找湖北遠升建築有限公司造價員劉某某製作了一份總造價為1636624.73元的《建設工程計算書》。 簡明鳳在被告人簡XX告知其計算書虛增了部分工程量和套用定額偏高情況下,再次安排楊某某找木蘭公司,要求木蘭公司在審計時按甲乙雙方認可的工程量進行工程結算審計,不要審減太多。 2013年5月28日,木蘭公司出具了《關於蒲圻師範公寓樓改造及附屬工程造價諮詢報告》,認定工程總造價1532462.64元。 經簡明鳳簽字同意,蒲圻師範先後向被告人簡XX掛靠的赤馬港公司支付了1532462.64元工程款。 2015年,經咸寧市紀委委託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鑑定,該工程實際造價為751624.47元。 另:案件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簡XX以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未送當事人,偵查機關未進行證據轉換和該鑑定內容存在部分爭議為由,要求重新鑑定。 本院依法委託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重新鑑定,鑑定結論為:蒲圻師範公寓樓及附屬工程造價為1221971.2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包括簡明鳳身份證明、簡XX身份證明、工程自行招標報批資料、工程造價預算、工程投標資料、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方計算書、建設工程造價報告、支付工程款憑證、工程施工簽證單、市紀律關於簡XX到案經過及接受紀律審查期間表現情況證明、退贓付款憑證。 2.證人證言:包括簡明鳳、楊某某、萬某某、錢某某、王某某、王某、宋某某、龔某某、劉某某、吳某某等10人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鑑定意見:⑴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意見書;⑵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報告。 上述事實、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認證,查證屬實,能相互印證。 被告人簡XX亦有供述在案,足可作為定案依據。 關於貪汙數額的認定:本案在審理期間,由湖北新達公司所作的司法鑑定意見,本院召開了由控辯雙方、咸寧市紀委相關人員、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鑑定人參加的庭前會議,由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鑑定人對照鑑定意見,對增加的工程量一一作了說明,並形成了書面分析材料,咸寧市紀委、控辯雙方、咸寧嘉信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所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審理期間重新鑑定意見,程式上更合法,鑑定結論更符合工程量實際。 因此、貪汙數額應認定為:咸寧木蘭公司的審計工程造價1532462.64元-湖北新達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鑑定工程造價1221971.24元﹦310491.4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簡XX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便利,侵吞公款310491.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簡XX不構成貪汙罪,應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幫助犯和貪汙數額應扣減多繳稅款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貪汙數額應按重新鑑定的意見予以認定的意見予以採納。 被告人簡XX到案經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定,應視為自動投案,同時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已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結合被告人簡XX的悔罪表現以及社群矯正機構的建議,可對其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簡XX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追繳違法所得310491.4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簡XX回到社群後,應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有益於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成林 審判員劉東昇 人民陪審員喻曙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成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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