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xx貪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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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諮詢熱線:4000236156

公訴機關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江XX,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漢族,中共黨員。 湖北省孝昌縣人,高中文化。 孝昌縣陡山鄉桂花村書記,住。 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貪汙罪被孝昌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經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並決定對其逮捕,7月25日被取保候審。 2016年11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建江,湖北中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孝昌檢公訴刑訴(2016)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XX犯貪汙罪,於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查員鍾華雲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江XX及其辯護人王建江到庭參見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作出決定。   現已審理終結。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江XX在擔任孝昌縣陡山鄉桂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受陡山鄉政府委託作為”錦威光伏產業園”建設指揮部成員,利用其負責確認本村農戶被徵土地面積、領取、發放及在鄉政府報賬結算土地補償款的過程中,在2013年6月以江某1的名義虛列冒領土地補償款128000元,同月又領取集體土地補償款142640元,後透過虛開發票的手段將此款領出,共計270640元佔為己有。   2015年7月被告人江XX退出全部贓款。   2016年8月被告人江XX向孝昌縣公安局舉報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財務賬及領條、發票;視聽資料、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江XX受鄉政府委託徵收本村土地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冒領的方式,侵吞公款27064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被告人江XX的行為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之規定,建議對被告人江XX在有期徒刑3-4年內量刑。   被告人江XX對起訴書指控的數額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   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江XX應當認定為自首;2、被告人在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主動退還了全部贓款,社會危害性較小;3、被告人有立功表現,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不深,可酌定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江XX在擔任孝昌縣陡山鄉桂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受陡山鄉政府委託作為錦威光伏產業園建設指揮部成員。   2013年6月其在負責確認本村農戶被徵土地面積、領取、發放及在鄉政府報賬結算土地補償款的過程中,以江某1的名義虛列冒領土地補償款128000元,同月又領取集體土地補償款142640元,後透過虛開發票的手段將此款領出,共計270640元佔為己有。   又查明:被告人江XX於2016年6月28日經孝昌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電話傳喚,主動到辦案機關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5年7月17日和7月20日被告人江XX分兩次退出全部贓款;2016年8月被告人江XX向孝昌縣公安局舉報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經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被告人江XX供述證實:2013年6月,在孝昌縣政府和陡山鄉政府的協調下,”錦威光伏專案”在我村徵地,涉及農戶的資金都發放到位了,但桂花村三組的10畝山場徵地補償款約12.8萬元、桂花村左河泵站至桂花村的水渠約8畝及水渠邊三組的墓地3畝的徵地土地補償款共14萬餘元,這兩筆錢被我和我妻子肖某1的名字存在陡山農商銀行,都是存的定期一年。   12.8萬元是以我妻子的名字存的,14萬餘元是我的名字存的。   餘下部分一直存放在我手中。   2014年6月,存款到期後,我將兩筆存款取出,將利息8000元自己拿著使用,本金繼續存一年定期。   2015年6月存款到期後,我將本息都取出來,轉27萬給我姑娘江某3在杭州做生意週轉,利息我拿著在用。   2015年7月中旬,孝昌縣紀委調查我時,我將該兩筆款的情況和紀委的說了,並讓我的姑娘將27萬元連同利息17000元退還給了陡山鄉財政所的三資賬戶中。   錦威光伏專案我村共領取徵地補償款402萬餘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1、證人江新喬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政府在桂花村進行錦威光伏專案的徵地工作,我作為三組的小組長參與了確認農戶徵地面積、統計資料等工作。   我組共12戶,除2戶因其他原因沒有領取土地補償款外,其餘的都領取了,我也領取了15萬餘元,再沒有領取。   2013年6月30日第7號記賬憑證上領取的128000元的”江新喬”不是我籤的字,我也沒有領取該款項。   江某11、證人江新喬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政府在桂花村進行錦威光伏專案的徵地工作,我作為三組的小組長參與了確認農戶徵地面積、統計資料等工作。   我組共12戶,除2戶因其他原因沒有領取土地補償款外,其餘的都領取了,我也領取了15萬餘元,再沒有領取。   2013年6月30日第7號記賬憑證上領取的128000元的”江新喬”不是我籤的字,我也沒有領取該款項。   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政府在桂花村進行錦威光伏專案的徵地工作,我作為三組的小組長參與了確認農戶徵地面積、統計資料等工作。   我組共12戶,除2戶因其他原因沒有領取土地補償款外,其餘的都領取了,我也領取了15萬餘元,再沒有領取。   2013年6月30日第7號記賬憑證上領取的128000元的”1、證人江新喬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政府在桂花村進行錦威光伏專案的徵地工作,我作為三組的小組長參與了確認農戶徵地面積、統計資料等工作。   我組共12戶,除2戶因其他原因沒有領取土地補償款外,其餘的都領取了,我也領取了15萬餘元,再沒有領取。   2013年6月30日第7號記賬憑證上領取的128000元的”江新喬”不是我籤的字,我也沒有領取該款項。   江某11、證人江新喬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政府在桂花村進行錦威光伏專案的徵地工作,我作為三組的小組長參與了確認農戶徵地面積、統計資料等工作。   我組共12戶,除2戶因其他原因沒有領取土地補償款外,其餘的都領取了,我也領取了15萬餘元,再沒有領取。   2013年6月30日第7號記賬憑證上領取的128000元的”江新喬”不是我籤的字,我也沒有領取該款項。   ”不是我籤的字,我也沒有領取該款項。   1、證人江新喬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政府在桂花村進行錦威光伏專案的徵地工作,我作為三組的小組長參與了確認農戶徵地面積、統計資料等工作。   我組共12戶,除2戶因其他原因沒有領取土地補償款外,其餘的都領取了,我也領取了15萬餘元,再沒有領取。   2013年6月30日第7號記賬憑證上領取的128000元的”江新喬”不是我籤的字,我也沒有領取該款項。   2、證人江青松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在桂花村開展錦威光伏專案徵地工作,當時我任桂花村委會主任。   我村有6個自然灣,8個組,該專案主要是在2、3、8組徵地,4組只有2戶,我所在的7組沒有徵地,所有我也沒有領取任何土地補償款。   2013年6月30日的第7號記賬憑證的附件之一,票號為2435522,上領取的142640元上”江青松”三個字不是我籤的,我村的書記江XX也沒有和我說過我村領取該土地補償款的事情。   2、證人江青松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陡山鄉在桂花村開展錦威光伏專案徵地工作,當時我任桂花村委會主任。   我村有6個自然灣,8個組,該專案主要是在2、3、8組徵地,4組只有2戶,我所在的7組沒有徵地,所有我也沒有領取任何土地補償款。   2013年6月30日的第7號記賬憑證的附件之一,票號為2435522,上領取的142640元上”江青松”三個字不是我籤的,我村的書記江XX也沒有和我說過我村領取該土地補償款的事情。   3、證人肖詠芬證言證實:江XX是我丈夫。   2013年6月份,我丈夫說要用我的身份證存一筆錢,我問存多少?是什麼錢?他叫我不要多問,不要多管,我就沒有問了。   具體是怎麼辦的我也不清楚。   後來我女兒江玲給他父親打電話說需要2-30萬錢週轉做生意,女兒也給我打電話了的,我對丈夫說應該支援一下女兒的事業,同意借錢給女兒,我丈夫就給女兒2-30萬元,具體多少我不清楚。   3、證人肖詠芬證言證實:江XX是我丈夫。   2013年6月份,我丈夫說要用我的身份證存一筆錢,我問存多少?是什麼錢?他叫我不要多問,不要多管,我就沒有問了。   具體是怎麼辦的我也不清楚。   後來我女兒江玲給他父親打電話說需要2-30萬錢週轉做生意,女兒也給我打電話了的,我對丈夫說應該支援一下女兒的事業,同意借錢給女兒,我丈夫就給女兒2-30萬元,具體多少我不清楚。   ”土地補償款128000元因符合財務報賬手續,他們不知情的情況。   8、證人鄧文平、柳念峰、江國詠、江國詩、江育喬、江建清、江幼明、江國鵬、4、證人江玲的證言證實:江XX是我父親。   2015年6月份,我和我父親借過27萬元,當時我和我父親說是公司要資金週轉,實際上是我自己炒股,他就分6筆給我轉了27萬元。   一個月左右我正在上海醫院待產,接到我父親的電話叫我把錢還給他,而且語氣很急,我就說好,但當時我在醫院,銀行卡沒有帶,我就叫我的朋友俞國民轉給我父親的。   我借錢時認為我父親應該有幾十萬元,沒有考慮他實際上有沒有,我父親也沒有和我說過此款的來源。   俞某4、證人江玲的證言證實:江XX是我父親。   2015年6月份,我和我父親借過27萬元,當時我和我父親說是公司要資金週轉,實際上是我自己炒股,他就分6筆給我轉了27萬元。   一個月左右我正在上海醫院待產,接到我父親的電話叫我把錢還給他,而且語氣很急,我就說好,但當時我在醫院,銀行卡沒有帶,我就叫我的朋友俞國民轉給我父親的。   我借錢時認為我父親應該有幾十萬元,沒有考慮他實際上有沒有,我父親也沒有和我說過此款的來源。   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江XX在錦威光伏產業園指揮部任成員,負責該村土地面積核對及土地補償款的發放工作及被告人江XX借款27萬元4、證人江玲的證言證實:江XX是我父親。   2015年6月份,我和我父親借過27萬元,當時我和我父親說是公司要資金週轉,實際上是我自己炒股,他就分6筆給我轉了27萬元。   一個月左右我正在上海醫院待產,接到我父親的電話叫我把錢還給他,而且語氣很急,我就說好,但當時我在醫院,銀行卡沒有帶,我就叫我的朋友俞國民轉給我父親的。   我借錢時認為我父親應該有幾十萬元,沒有考慮他實際上有沒有,我父親也沒有和我說過此款的來源。   江某34、證人江玲的證言證實:江XX是我父親。   2015年6月份,我和我父親借過27萬元,當時我和我父親說是公司要資金週轉,實際上是我自己炒股,他就分6筆給我轉了27萬元。   一個月左右我正在上海醫院待產,接到我父親的電話叫我把錢還給他,而且語氣很急,我就說好,但當時我在醫院,銀行卡沒有帶,我就叫我的朋友俞國民轉給我父親的。   我借錢時認為我父親應該有幾十萬元,沒有考慮他實際上有沒有,我父親也沒有和我說過此款的來源。   及該款歸還的事實。   三、書證1、孝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2號決定,證實被告人江XX屬於孝昌縣第五屆人大代表,經本縣第4、證人江玲的證言證實:江XX是我父親。   2015年6月份,我和我父親借過27萬元,當時我和我父親說是公司要資金週轉,實際上是我自己炒股,他就分6筆給我轉了27萬元。   一個月左右我正在上海醫院待產,接到我父親的電話叫我把錢還給他,而且語氣很急,我就說好,但當時我在醫院,銀行卡沒有帶,我就叫我的朋友俞國民轉給我父親的。   我借錢時認為我父親應該有幾十萬元,沒有考慮他實際上有沒有,我父親也沒有和我說過此款的來源。   5、證人江召明的證言證實:我是陡山農商行工作人員,和江XX的關係一直很好。   為了搞好土地補償款的發放工作,我主動找江XX洽談,他同意後,於2013年6月5日將所有土地補償款發放完畢,共發放3756608.60元,結餘243391.40元我同江XX結賬時付給他243300元。   所有款項都是按照規定發放的。   5、證人江召明的證言證實:我是陡山農商行工作人員,和江XX的關係一直很好。   為了搞好土地補償款的發放工作,我主動找江XX洽談,他同意後,於2013年6月5日將所有土地補償款發放完畢,共發放3756608.60元,結餘243391.40元我同江XX結賬時付給他243300元。   所有款項都是按照規定發放的。   6、證人程亞華(陡山鄉黨委書記)、肖行平(陡山鄉鄉長)證言證實:被告人江XX在領取土地補償款128000元及142640元兩筆款項沒有向他們彙報以及他們均不知情的事實。   6、證人程亞華(陡山鄉黨委書記)、肖行平(陡山鄉鄉長)證言證實:被告人江XX在領取土地補償款128000元及142640元兩筆款項沒有向他們彙報以及他們均不知情的事實。   7、證人曹愛國(陡山司法所主任)、劉成(陡山鄉鄉長助理)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江XX是指揮部成員,負責該村土地徵收的確認及土地補償款的核對和發放工作,其到陡山鄉財政所三資代理服務中心開具收條及領取該村土地補償款14萬餘元的事實。   其領取”江新喬”土地補償款128000元因符合財務報賬手續,他們不知情的情況。   7、證人曹愛國(陡山司法所主任)、劉成(陡山鄉鄉長助理)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江XX是指揮部成員,負責該村土地徵收的確認及土地補償款的核對和發放工作,其到陡山鄉財政所三資代理服務中心開具收條及領取該村土地補償款14萬餘元的事實。   其領取”江新喬”土地補償款128000元因符合財務報賬手續,他們不知情的情況。   8、證人鄧文平、柳念峰、江國詠、江國詩、江育喬、江建清、江幼明、江國鵬、俞國民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江XX在錦威光伏產業園指揮部任成員,負責該村土地面積核對及土地補償款的發放工作及被告人江XX借款27萬元江玲及該款歸還的事實。   8、證人鄧文平、柳念峰、江國詠、江國詩、江育喬、江建清、江幼明、江國鵬、俞國民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江XX在錦威光伏產業園指揮部任成員,負責該村土地面積核對及土地補償款的發放工作及被告人江XX借款27萬元江玲及該款歸還的事實。   三、書證   1、孝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2號決定,證實被告人江XX屬於孝昌縣第五屆人大代表,經本縣第80次主任會議批准,許可孝昌縣人民檢察院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1、孝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6)2號決定,證實被告人江XX屬於孝昌縣第五屆人大代表,經本縣第80次主任會議批准,許可孝昌縣人民檢察院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2、湖北省農村信用社進賬單、陡山鄉財政所財務記賬憑證證實:被告人江XX分別與2015年7月17日和2015年7月20日歸還270640元的事實。   2、湖北省農村信用社進賬單、陡山鄉財政所財務記賬憑證證實:被告人江XX分別與2015年7月17日和2015年7月20日歸還270640元的事實。   3、孝昌縣陡山鄉委員會檔案(2015)5號證實被告人江XX任陡山鄉綜治辦副主任。   4、定期存款記錄、客戶資料登記表、銀行查詢清單、流水號、流水賬目證實被告人江XX及其妻子戶名存款、取款及轉賬情況。   4、定期存款記錄、客戶資料登記表、銀行查詢清單、流水號、流水賬目證實被告人江XX及其妻子戶名存款、取款及轉賬情況。   5、孝昌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江XX舉報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的情況。   5、孝昌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江XX舉報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的情況。   6、陡山鄉財政所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心、陡山鄉三資監管代理服務中心報賬憑證影印件證實:被告人江XX將128000元及142640元非法佔有及歸還情況。   6、陡山鄉財政所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心、陡山鄉三資監管代理服務中心報賬憑證影印件證實:被告人江XX將128000元及142640元非法佔有及歸還情況。   7、孝昌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辦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江XX於2016年6月28日經電話傳喚,主動到辦案機關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有被告人江XX的多次供述和戶籍證明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XX在擔任孝昌縣陡山鄉桂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受陡山鄉政府委託作為錦威光伏產業園建設指揮部成員,利用其負責確認本村農戶被徵土地面積、領取、發放及在鄉政府報賬結算土地補償款的職務之便,侵吞公款共計27064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江XX犯罪後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舉報他人犯罪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江XX於2016年6月28日經辦案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辯護人有關上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江XX有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綜上,以被告人江XX犯罪的基本事實和其應增加的刑法量為基準刑,以其應具有的量刑情節為調節幅度,依法對其綜合量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三款、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江XX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鬍火明 審判員劉再華 人民陪審員何青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楊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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