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諮…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諮詢熱線:4000236156公訴機關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1,男,1971年10月10日。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6年8月8日被羈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展,北京市高界(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馬雲穎,北京市名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公訴刑訴[2016]7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1犯受賄罪,於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滿山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張×1及其辯護人王展、馬雲穎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1至2013年,被告人張×1在擔任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副主任及北京市人才開發中心主任期間,利用其主管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苑x、蔡xx、王xx、王x四人親友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並在進京落戶事項中為上述四人謀取利益。
2011年,被告人張×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苑×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併為苑芳在進京落戶事項中謀取利益。
2012年,被告人張×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2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併為蔡田田在進京落戶事項中謀取利益。
2013年,被告人張×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2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併為王妙然在進京落戶事項中謀取利益。
2013年,被告人張×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崔×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併為王辰在進京落戶事項中謀取利益。
2016年5月,被告人張×1在接受北京市紀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張×1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張×1的辯護人王展、馬雲穎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1具有自首情節,到案後積極配合調查,退繳全部贓款,希望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還有證人苑×、朱×、張×2、田×、張×3、孫×、王×1、張×4、崔×、王×2、郝×、夏×、張×5的證言,苑x、蔡xx、王xx、王x非北京生源畢業生進京審批材料、入職登記表,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非京生源接收工作流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張×1主體材料及職責分工說明,張×1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明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扣押款收據、移送清單,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證明材料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1犯受賄罪成立。
被告人張×1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鑑於被告人張×1在辦案機關所掌握的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的情況下,主動交代此範圍外的其他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其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家屬已代為退繳全部贓款,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
二、隨案移送的人民幣五十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張巖
人民陪審員鄭凱
人民陪審員孫雨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洋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