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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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於吉林省靖宇縣,蒙古族,專科畢業,中共黨員,捕前住靖宇縣靖宇鎮。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翫忽職守罪,被本院判處免於刑事處罰。

因涉嫌翫忽職守犯罪,於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白山市江源區看守所。

辯護人林寧,吉林惠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檢刑訴〔2016〕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翫忽職守罪,於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1月4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後。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井妍、馬陽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林寧到庭參加訴訟。

1016年11月29日靖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新證據,建議延期審理,案件恢復審理後,現已審理終結。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王某甲在擔任靖宇縣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期間,不認真履行林政監管職責,致使濛江鄉林業施業區內被季某甲非法毀林開墾參地15.81公頃,給國家造成1,693,613.00元重大經濟損失(詳見鑒定意見)。

2014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王某甲在擔任靖宇縣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期間,不認真履行林政監管職責,致使濛江鄉林業施業區內被張某甲非法毀林開墾參地11.11公頃,給國家造成1,356,375.00元重大經濟損失(詳見鑒定意見)。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事實列舉的證據有:

1、執法證影印件、王某甲任職檔案、關於確定靖宇縣鄉鎮林業工作站職責的批覆、濛江鄉黨委會會議記錄等書證;2、證人趙某甲、秦某甲、魏某甲、王某、王某乙等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靖宇縣林業局調查規劃中心林地補償費測算意見、靖宇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結論;5、常住人口資訊登記表等其他證據。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身為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管轄地域內,被違法開墾參地26.92公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3049988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之規定,應當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證據無異議,認為其已經把兩起案件移交到森林公安大隊,不構成翫忽職守犯罪。

辯護人林寧辯護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履行林政監管職責沒有過錯,王某甲對該案不應負主要責任,是否構成翫忽職守犯罪,應當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合理界定其職責範圍;以確鑿充分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客觀評價毀林種參案件給國家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科學認定其履行職責行為與損失數額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不符合翫忽職守犯罪的全部要件,建議法院宣告王某甲無罪。

經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被任命靖宇縣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被告人王某甲在2014年8月份,已發現季某甲在其管轄的區域內,非法毀林開墾參地4公頃,其沒有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季某甲在2015年又非法毀林開墾參地11公頃。

由於其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張某甲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間,在其管轄的區域內非法毀林開墾參地11.11公頃後被發現,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經靖宇縣價格鑑定中心鑑定,季某甲、張某甲非法改變林地用途,造成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損失2565428元。

上述事實,有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靖宇縣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證明靖宇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4日決定對王某甲涉嫌翫忽職守一案立案偵查。

2、中共靖宇縣林業局委員會檔案、靖林黨字[2012]21號,證明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中共靖宇縣林業局委員會任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職務。

3、吉林省行政執法證影印件,證明王某甲行政執法證編號為F051660046號、單位為靖宇縣林業局林業工作總站、執法區域為靖宇縣、執法類別為林業監察。

4、靖宇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靖編字[2012]81號、關於確定靖宇縣鄉鎮林業工作站職責的批覆,證明林業工作站主要職責包括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等。

5、《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2000年3月13日國家林業局令第6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4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9號、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0年3月13日國家林業局釋出的《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證明國家林業局令明確了林業工作站的職責,其中包括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等;承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6、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出售合同書2份,證明1999年7月1日,靖宇縣濛江鄉保安林場將保安施業區8林班10-17小班(小地名復興西)40公頃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出售給官月霞,使用年限50年。

同日將保安施業區8林班7-9小班(小地名復興西落葉松甸子)210畝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出售給李澤睿,使用年限50年。

7、靖宇縣林業局證明,證明靖宇縣濛江鄉32林班40、41、56、57、58、59、60、63、70小班,面積為15.81公頃;32林班32、79小班及33林班18、21小班,面積為11.11公頃。

現地已開墾成參地,經核實資源檔案和審批臺賬,以上地塊均沒有審批手續。

8、靖宇縣林業工作總站證明一份,證明靖宇縣濛江鄉32林班40、41、56、57、58、59、60、63、70小班,面積為15.81公頃;32林班32、79小班及33林班18、21小班,面積為11.11公頃;以上地塊均屬於濛江鄉林業工作站職責範圍,經靖宇縣林業工作總站核查,這兩塊地塊濛江鄉林業工作站均沒有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9、濛江鄉非法開墾林地毀林種參情況登記表,證明靖宇縣林業局登記濛江鄉非法開墾林地毀林種參情況,共計35宗,均無處罰決定,也未移交刑事案件。

10、中共靖宇縣濛江鄉委員會黨委會記錄,證明2015年期間,濛江鄉黨委書記秦某甲多次召開黨委會,要求魏躍華鄉長負責安排林業工作站及林場,作好摸排嚴重毀林種參情況,處理不了的立即上報林業局相關部門,該報案的報案,該嚴查的嚴查,一併追究林地承包者的責任。

11、季某甲、張某甲參地現場照片,證明季某甲、張某甲非法開墾參地均已蓋上參膜。

12、靖宇縣森林公安大隊毀林種參刑事案件表,證明濛江鄉林場施業區內季某甲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於2016年4月21日移交至靖宇縣森林公安大隊,張某甲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於2016年4月8日移交至靖宇縣森林公安大隊。

13、靖宇縣林業調查規劃中心林地補償費用測算意見2份,證明經靖宇縣人民檢察院委託,要求對濛江鄉林地進行調查,因現地林況已破壞,縣檢察院要求作臨時徵佔用林地補償費用。

(1)、本次設計為2個地塊,總面積15.81公頃,位於靖宇縣濛江鄉林相圖32林班40、41、56、57、58、59、60、76、63小班內,權屬均為集體,地類為有林地及未成林造林地,有林地林種為一般用材林。

各項補償費用總計1693613元,其中林地補償費284580元;林木補償費460433元;植被恢復費948600元。

(2)、本次設計為1個地塊,總面積11.11公頃,位於靖宇縣濛江鄉林相圖32林班32、79小班級33林班18、21小班內,權屬均為集體,地類為有林地,林種為一般用材林。

各項補償費用總計1356375元,其中林地補償費199980元,林木補償費489795元,植被恢復費666600元。

14、靖宇縣價格認定中心靖價鑑字[2016]31號價格鑑定結論書,證明經靖宇縣價格認證中心對靖宇縣濛江鄉32林班40、41、56、57、58、59、60、76、63小班,面積為15.81公頃;參照靖宇縣林業調查規劃中心出具測算說明,各項補償費用總計為1693613元,其中林地補償費284580元;林木補償費460433元;植被恢復費948600元;靖宇縣濛江鄉32林班32、79小班及33林班18、21小班,面積為11.11公頃,參照靖宇縣林業調查規劃中心出具測算說明,各項補償費用總計為1356375元,其中林地補償費199980元,林木補償費489795元,植被恢復費666600元。

共計3049988元。

15、證人季某甲(非法開墾參地人)的證言,證明其在2012年開始至2015年10月份間,其在濛江鄉復興村(小地名西林的)開墾40000丈參地,都沒有林業批覆手續,王某甲在2013年4月中旬,發現其非法開墾參地8000餘丈,他用GPS只圈了其中的一塊參地,大約1300多丈(20多畝)後,讓其去濛江鄉林業工作站交罰款,其一直沒去,後又非法開墾32000多丈參地,王某甲沒有制止過。

16、證人王某(靖宇縣林業局森林資源稽查大隊人員)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份,稽查大隊王某乙帶領其與王長龍與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王某甲一起到復興村(小地名西林子)非法毀林私開參地的現場,其與王某乙用GPS測量這片非法私開參地,大約4公頃左右,後怎麼查處的不清楚。

17、證人郭繼奎(濛江鄉林場場長)的證言,證明2013年至2016年初,濛江鄉林場施業區內非法毀林開參地現象十分嚴重,其多次告訴王某甲在復興村周邊有大量非法開參地情況,王某甲稱已經處罰完畢。

18、證人顧某甲(靖宇縣林業局林政科科長)的證言,證明2013年6月至2016年3月份,濛江鄉林場施業區非法毀林開參地現象嚴重,其與王某乙、王某甲是打擊非法毀林開懇參地工作組成員,在2014年8月間,排查復興村(西林子)時,發現有非法毀林種參的情況,當時是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王某甲和稽查大隊大隊長王某乙領人到現地核查、測量的面積,後來林業工作站和森林資源稽查大隊怎麼處理的不清楚。

19、證人秦某甲(濛江鄉黨委書記)的證言,證明濛江鄉轄區內非法毀林開墾參地現象嚴重,其多次召開黨委會研究打擊濛江鄉境內毀林開墾參地現象,並責成主管林業的副鄉長魏躍華重點落實此項工作,魏躍華多次找到王某甲要求將非法毀林私開參地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鄉黨委,但王某甲以種種理由推諉,始終沒有向鄉黨委上報。

20、證人趙成祥(濛江鄉林業工作站職員)的證言,證明王某甲是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濛江鄉轄區毀林開參地的行政執法處罰,都是王某甲自己操作,其都不清楚,2014年10月份,其跟王某甲說,季某甲私開參地應交森林公安查處,後期怎麼處理的不清楚。

2015年12月份,其與王某甲巡查時發現張某甲在濛江鄉施業區32林班32、79小班和33林班、18、21小班內私開參地,面積是11.11公頃,其告訴王某甲移交森林公安,王某甲是否移交其不清楚。

21、證人王某乙(靖宇縣林業局森林稽查大隊隊長)的證言,證明濛江鄉林場施業區內非法毀林私開參地現象嚴重,季某甲私開參地的地塊位於濛江鄉復興村西林子,他是在林地中間私開的,當時已經打上柱腳了,蓋上參膜了。

張某甲私開參地的地塊也是位於濛江鄉復興村西林子,參地已經開墾完打上柱腳了,蓋上參膜了。

22、證人魏躍華(濛江鄉副鄉長)的證言,證明濛江鄉轄區內非法毀林私開參地現象嚴重,鄉政府的中心工作林業工作站都要參加,並口頭詢問工作落實情況。

2015年其多次問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王某甲關於濛江鄉非法毀林種參的情況,並要求其以書面形式上報,王某甲以工作忙為由一直沒有向其報告過任何有關非法毀林種參的情況。

2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擔任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期間,在濛江鄉轄區內有非法開墾參地的情況,2014年8月份,季某甲非法開墾參地4公頃多,其沒有依法對季某甲進行處罰,也沒有移交給森林公安進行查處,致使季某甲又非法開墾參地11多公頃。

張某甲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份間,非法毀林超開參地11.11公頃後才發現,於2016年4月份,將張某甲案件移送靖宇縣森林公安大隊。

24、戶籍證明,證明王某甲出生於1970年10月23日,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5、靖宇縣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經靖宇縣司法局調查走訪,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監管風險可控,適合社群矯正。

辯護人林寧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

1、靖宇縣林業局[2014]138號檔案,證明2014年,為遏制毀林種參違法行為,縣林業局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分四個工作組,其中二組組長錢玉庫、副組長王某乙、顧良平,負責濛江鄉、三道湖鎮摸底調查及案件查處,王某甲是二組成員之一。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林政科,負責專項行動排程、協調、案件稽核。

根據檔案部署,濛江鄉毀林案件查處由工作組負責。

2、靖宇縣委辦公室[2014]34號、[2015]37號檔案,證明打擊非法侵佔林地毀林種參成為縣委、縣政府的專項行為,實行專案組包保鄉鎮責任制,二組組長韓麗萍、副組長錢玉庫、成員檢察院二人、林業局二人,負責濛江鄉、三道湖鎮案件查辦工作。

3、靖宇縣林業局[2015]161號檔案,證明縣林業局2015年10月成立林業案件審查委員會,林業案件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稽查大隊,每次例會由辦公室負責召集,所研究案件由辦公室負責彙報。

說明案件審查處理需經一系列審批研究程式。

4、靖宇縣委辦公室[2016]31號檔案,證明打擊毀林種參“冬春會戰”繼續分四個組,明確分工。

森林公安和林政部門負責對毀林種參行為線索摸排、偵查取證。

濛江鄉毀林案件查處仍然由工作組負責。

5、《非法弄開墾林地毀林種參情況登記表》,證明王某甲於2015年7月將全鄉涉林案件線索及查處情況報林業局林政科,其中排列順序為118號魏洪濤非法種地4.7公頃案件,就是同年5月發現並上報。

在工作組和濛江鄉林業工作站共同研究處理期間,查證該地塊是季某甲實施毀林種參。

6、《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證明行政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涉嫌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鑑定結論等材料。

7、《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臨時佔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證明在個人承包經營林地內從事種植業,包括種參或者非法種參,均不屬臨時佔地範疇,按臨時佔用林地徵收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三項費用不符合檔案規定。

8、白山市醫院、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第二醫院診斷書、靖宇縣醫療保險轉院申請表等,證明王某甲妻子李秀琴因患宮頸癌、腦梗塞等嚴重疾病,於2014年6月28日至7月5日,10月16日至16日,2015年3月24日至六月19日相繼在白山市醫院、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第二醫院住院手術治療。

王某甲儘管在妻子住院前陪同檢查確診、手術期間全程陪護、手術後身體恢復階段需要照顧,但應積極努力工作。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刑事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的問題:

一、關於被告人王某甲是否構成翫忽職守罪,經審查後認為,根據中共靖宇縣林業局委員會檔案、靖林黨字[2012]21號,吉林省行政執法證影印件,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證人秦某甲、魏某甲、趙某甲、王某、王某乙、顧某甲的證言,證實王某甲於2012年10月29日被任命靖宇縣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一職,並具有林業行政執法權,其職責是依據《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規定,在其管轄區域內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承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被告人王某甲身為靖宇縣濛江鄉林業工作站站長,協助林業部門查處濛江鄉轄區的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2014年8月份,其在管轄區域已發現季某甲非法毀林開墾參地4公頃,其不負責任,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在處理上沒有做出具體決定,致使季某甲在2015年又非法毀林開墾參地11公頃。

由於王某甲不履行應盡的職責,致使張某甲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間,在其管轄的區域內非法毀林開墾參地11.11公頃後被發現,給國家森林資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被告人王某甲雖在2014年被任命靖宇縣林業局打擊毀林種參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組第二組成員,但其應然是濛江鄉施業區的第一責任人,故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犯罪。

對辯護人林寧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翫忽職守罪的犯罪數額應如何認定的問題,經審查後認為,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2]32號文“凡是徵、佔用林地的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根據靖宇縣價格認證中心關於辦理王某甲涉嫌翫忽職守案所涉林地林木價格鑑定結論書,是參照靖宇縣林業調查規劃中心按照靖宇縣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按臨時佔用林地的引數計算涉案數額,季某甲臨時佔用林地15.81公頃、林地補償費284580元,林木補償費460433元,植被恢復費948600元。

共計1693613.00元;張某甲臨時佔用林地11.11公頃、林地補償費199980元,林木補償費489795元,植被恢復費666600元,共計1356375.00元;本案是被告人王某甲是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季某甲、張某甲非法改變林地用途,不應以臨時佔用林地把安置補助費計算在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內,應以違法行為人所造成的林木損失及森林植被恢復所需費用予以確認,數額應為2565428元,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3049988元不予確認,對辯護人林寧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負責濛江鄉轄區的林政資源監督管理期間,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季某甲、張某甲在其管轄的區域內,在無林業主管部門批覆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開墾參地26.92公頃,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林木、森林植被恢復費損失2565428元,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翫忽職守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因其對所管轄區域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他人的犯罪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2565428元,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翫忽職守罪,被免於刑事處罰。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九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姜允國
審判員趙洪偉
人民陪審員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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