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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某某。
因本案於2015年7月16日被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轉取保候審。
2016年7月22日被本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林文彬,浙江紅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公訴刑訴(2016)9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翫忽職守罪,於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勇明、王佳、代理檢察員羅霞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許某某及其辯護人林文彬到庭參加訴訟。
期間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一次。
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0年年初至2012年期間,徐某(另案處理)作為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溫嶺市大溪鎮佛隴工業2號地塊,在沒有辦理土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和建設施工等審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進行廠房建設,未經勘察和委託設計,自行確定廠房結構和建造形式,併為獲得發泡機機器冷卻和消防用水,未經荷載計算,擅自在屋頂建造較大容量的水池用於蓄水,導致違法建成投入使用的廠房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
被告人許某某系溫嶺市大溪鎮人民政府聘用人員,自2013年10月開始擔任大溪鎮佛隴村駐村幹部,在“三改一拆”工作中負有調查、上報佛隴村存在違法建築狀況、提出處置建議及配合大溪鎮人民政府開展整治違法建築等相關職責。
2014年11月份,溫嶺市“三改一拆”辦公室下達違法建築存量摸底調查通知。
被告人許某某在調查摸底過程中,發現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的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廠房系違法建築,且溫嶺市國土資源局於2012年已作出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決定,屬於《溫嶺市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指導意見》規定的必須拆除型別。
但是,被告人許某某認為其個人處置建議並非最終決定,為了處理好與佛隴村兩委的關係,遂在《縣(市、區)存量違法建築調查表》和《違法建築調查摸底和分類處置登記表》的處置意見欄上,均對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責任公司的違法廠房填寫“暫緩拆除”的個人建議意見,並層報至大溪鎮“三改一拆”辦公室,導致大溪鎮“三改一拆”辦公室未依規拆除該違法建築。
2015年7月4日16時許,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的廠房因樓面荷載過大,鋼結構承載力不足,房屋結構體系失穩造成廠房坍塌(廠房直接經濟損失摺合人民幣1702800元),致使14人死亡、多人受傷。
2015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許某某經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電話傳訊到案,並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除工作職責之外均無異議並表示自願認罪,並有證人李某、季某、金某、鄭某、王某、趙某、夏某、徐某的證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情況說明,溫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國土資源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裁執分離”有關問題協調會議紀要》,各駐村需上交的表格,大溪鎮“三改一拆”行動違法建築處理的實施細則,違法建築巡查監管制度,溫嶺市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指導意見,縣(市、區)存量違法建築調查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彙總表,違法建築調查摸底和分類處置登記表,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廠房坍塌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價格鑑定意見書,法醫學屍體檢驗分析意見,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於被告人許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許某某僅有調查、上報的工作職責,在《違法建築調查摸底和分類處置登記表》上籤署處置意見不是其本職工作,大溪鎮對於規模上企業另有暫緩拆除的處置精神,被告人許某某上報處置意見與本案最終後果的發生沒有必然的聯絡等辯護意見,經查,作為大溪鎮人民政府派駐佛隴村的駐村幹部,其本職工作就是完成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溫嶺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下發檔案,要求認真全面組織開展違法建築調查摸底工作,大溪鎮“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調查摸底工作分解至各管理區,各管理區再具體落實到各駐村幹部,要求各駐村幹部上交存量違法建築調查摸底和分類處置登記表(一戶一表),並註明上述表格中的“處置意見”一欄,請對照討論稿填寫“必拆”或“緩拆”,其中“緩拆”必須對照緩拆情形註明緩拆的原因,並向各駐村幹部下發了《溫嶺市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指導意見(討論稿)》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彙總表》等,根據上述檔案,可以清楚的反映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屬於必須拆除的違法建築,被告人許某某對此也是非常清楚的,並在原始表格上曾填寫過“必拆”的處置意見,只是在統一上報時全部改為“暫緩拆除”。
雖然大溪鎮對於規模上企業曾經存在暫緩拆除的處置精神,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實際上也屬於規模上企業,但該精神傳達在溫嶺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下發調查摸底檔案之前,大溪鎮“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按照《溫嶺市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指導意見(討論稿)》進行調查摸底在後,故被告人許某某認真履行調查摸底工作並提交處置意見應當按照《溫嶺市違法建築分類處置指導意見(討論稿)》嚴格執行,其為了與村裡搞好關係,認為其填寫處置意見並不是最終決定意見而是需要相關部門進行稽核,從而將“必須拆除”的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改為“暫緩拆除”,屬於沒有認真履行上級領導交辦的本職工作。
至於被告人許某某填寫“暫緩拆除”處置意見與本案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廠房坍塌重大事故的發生是明顯的多因一果,事故調查報告也認定了本次事故發生存在的直接原因和各項間接原因,其中一項間接原因就是溫嶺市大溪鎮黨委、政府未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對轄區內長期存在的非法用地、非法建設行為打擊不力,“三改一拆”工作落實不到位。
稽核把關不嚴,違反省“三改一拆”有關規定,未按規定程式對暫緩拆除的物件進行稽核把關,致使必須拆除的違建廠房仍繼續使用。
在未對事故廠房建築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情況下,為廠房承租方出具生產場所建築合法性證明用於企業變更生產場所,致使事故廠房違法建築用於生產。
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正是上述“未按規定程式對暫緩拆除的物件進行稽核把關”的第一步,故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與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規定均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受國家機關聘用委託從事公務,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廠房坍塌事故的發生,與其他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疏於監管、未認真履行職責和徐某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廠房建設、未合理使用廠房等均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造成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屬多因一果,故應根據被告人許某某在該起事故中所存在的翫忽職守行為,依法適當予以懲處。
鑑於被告人許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結合全案實際情況,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至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許某某系履職過度、被動實施翫忽職守行為、有自首情節,從而建議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均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某某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阮蓓蓓
人民陪審員馬志輝
人民陪審員吳永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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