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判决书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 ----- 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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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訴機關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XX,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於四川省瀘州市,身份證號,漢族,大專文化,原成都市金牛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作人員,住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 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侯審,2014年4月18日經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 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雲升,四川時代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審理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XX犯受賄罪一案,於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金牛刑初字第390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陳XX有期徒刑十年。   原審被告人陳XX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XX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審判程式合法,原判認定陳XX受賄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  第一款  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上訴人陳XX撤回上訴。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14)金牛刑初字第390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徐爾旻 審判員楊中良 代理審判員魏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馬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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