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合同詐騙罪刑事裁定書

判决书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 ----- 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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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終字第79號 抗訴機關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周XX。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審理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XX犯合同詐騙罪一案,於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青白刑初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餘暉、吳文偉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9年5月,被告人周XX與王飛(已判刑)為獲取不法利益,與成都郎科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郎科公司)湯家寧(已判刑)共謀,由被告人周XX、王飛提供廢鋼貨源,利用郎科公司根據供銷合同向攀成鋼銷售廢鋼的機會,採取勾結攀成鋼公司司磅員張敏馥(已判刑)虛增磅重、虛假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攀成鋼公司貨款。在2009年5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周XX等人共作案9次,虛增廢鋼1596.825噸,騙取攀成鋼公司貨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4026844.23元。案發後,偵查機關從被害單位扣押郎科公司貨款2077700.11元等財物,已發還被害單位。   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周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原判認定以上事實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有:調取證據通知書、過磅單、財務憑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常住人口詳細資訊、被害單位報案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價格鑑定結論,同案犯王飛、湯家寧、張敏馥的供述及被告人周XX的供述等證據在案予以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與他人共同騙取公司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XX的犯罪行為積極、作用明顯,系主犯。被告人周XX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XX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的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害單位的部分損失已被追回,可對被告人周XX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六條  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周XX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宣判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認為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周XX判處主刑畸輕,所判附加刑罰金畸低,二審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周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夥同他人共同騙取攀成鋼公司貨款4026844.23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審被告人周XX2005年7月因犯公司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XX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系自首,可對其減輕處罰。案發後追回部分貨款200餘萬元已發還被害單位攀成鋼公司,考慮此情節在量刑時可對原審被告人周XX酌情從輕處罰。   對於抗訴機關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檢察院所提原審法院對周XX所判主刑量刑畸輕、附加刑畸低的抗訴理由,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周XX夥同他人合同詐騙400多萬元,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對其定罪量刑,但原審被告人周XX具有自首情節,本案追回部分贓款已發還被害單位,原判綜合考慮以上量刑情節,決定對周XX減輕處罰,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判處周XX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量刑並無不當,尚不屬於量刑畸輕。故抗訴機關所提該抗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徐颺 代理審判員李永輝 代理審判員傅超 二O一三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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