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某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决书

公訴機關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成都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員工。 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 職務侵佔罪 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現羈押…



公訴機關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成都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員工。 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以成武檢公訴刑訴[2016]3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職務侵佔罪、詐騙罪,於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夢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6月,被告人蒲某某在成都某某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某某旅行社)武侯區錦繡路服務網點擔任計調,負責聯絡旅行社各個門市收客、收賬等工作,在工作期間,蒲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了多名顧客旅行團費17600元后未交回公司而賭博揮霍。   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蒲某某從環球旅行社離職。   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蒲某某向被害人劉某某隱瞞已經離職的事實,收取劉某某赴普吉島旅行團費,後將其中6600元賭博揮霍。   為支援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當庭出示的指控證據有:書證、物證照片、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蒲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之規定處罰,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當庭撤回對被告人蒲某某犯職務侵佔罪的指控,將其作為被告人蒲某某犯詐騙罪的量刑情節,並建議對被告人蒲某某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被告人蒲某某對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出示的指控證據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   經庭審質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指控證據查證屬實。   本院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蒲某某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60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所提量刑建議合法、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蒲某某為了賭博而實施詐騙,詐騙錢款已全部被賭博耗用,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被告人蒲某某歸案後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蒲某某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宋沙 人民陪審員王世偉 人民陪審員蔣海宜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歐陽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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