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 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費…
全國免費諮詢熱線:400 023 6156
公訴機關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於四川省隆昌縣,漢族,博士研究生,捕前系成都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成都某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住成都市高新區。
因涉嫌受賄於2013年9月6日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強小祝,四川法翼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彭檢公訴刑訴(2014)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X犯受賄罪,於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的規定,指定本院管轄審理本案。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馮欣、檢察員鄭婧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徐X及其辯護人強小祝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成都某有限公司(下稱某公司)是成都某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國有公司)全額出資成立的子公司,主要經營房地產開發及成都高新科技園區的營運,具體承建是透過招投標方式發包給工程承建方。
2007年9月,被告人徐X被任命為成都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成都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主要負責某公司的全面工作。
2007年至2013年期間,某公司負責開發了天府軟體園、生命科技園、國際社群、水街等專案,被告人徐X在明知工程承建方要求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儘快撥付工程款或與其搞好關係以便得到更多專案的情況下,先後多次收受成都某園林公司、四川某建設集團、四川某公司等16家工程承建方送的現金和購物卡共計331.567萬元和價值34.5萬元的RAV4豐田汽車一輛。
徐X將收受的贓款200餘萬元以其親屬羅某某的名義購置房產一套。
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徐X委託其親屬代為退出贓款71.607萬元。
為支援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X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價值人民幣366.067萬元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遂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三百八十六條 之規定追究被告人徐X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名及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解稱金額上存在差異,在收受現金前後並沒有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
且在案發後主動到紀委交代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徐X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徐X犯受賄罪不持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在指控的16筆受賄犯罪中,其中4筆因時間存在重大疑點,應從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或部分扣除;其中1筆因證據存疑不應認定為犯罪。
綜上,不予認定的受賄金額共計94.5萬元,證據確實充分的受賄金額應為271.567萬元。
2、徐X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
在辦案單位尚未掌握其犯罪線索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
案發後其家屬代為退繳贓款71.607萬元,請法庭充分考慮以上情節,判處被告人徐X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徐X的學位證書、獲獎證書及平時工作表現的情況說明。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X任成都某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國有公司)副總經理、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被告人徐X在負責某公司的全面工作期間,明知工程承建方要求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儘快撥付工程款,或與其搞好關係以便得到更多專案,以及感謝其照顧和幫助的情況下,先後多次收受成都某園林公司、四川某建設集團、四川某公司等16家工程承建方送的現金和購物卡共計331.567萬元和價值34.5萬元的RAV4豐田越野車一輛(以其親屬鄭某某的名義購買)。
徐X將收受的贓款200餘萬元以其親屬羅某某的名義購置房產一套。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X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等財物價值人民幣366.06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犯受賄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徐X歸案後,如實向辦案機關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雖不成立自首,但具有坦白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X案發前主動退繳贓款人民幣71.607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針對被告人徐X提出雖接受現金賄賂,但僅正常履行職責,並未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本案行賄人及被告人均證實徐X利用職權行為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所謀取的利益是否合法,對認定徐X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並無影響。
被告人徐X的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針對被告人徐X及其辯護人所提徐X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認為,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被告人徐X雖在接受調查談話、訊問期間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但沒有自動投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故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針對辯護人提出案發後被告人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請求法院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提出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見,因本案沒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故對該量刑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據此,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懲治腐敗,判決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條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九十三條 第二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四十七條 之規定,被告人徐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
)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對被告人徐X受賄所得現金、扣押在案的房屋一套、汽車及現金人民幣71.607萬元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黃基偉
審判員許茂英
人民陪審員張建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肖軼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