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繫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代理了趙紅霞、劉漢劉維繫列、廈大教授豔照門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李昌奎、四川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案、數百件廳處級貪汙賄賂案等三千餘件刑事辯護案例。專做刑案 ----- 智豪更專業! 全國免…
全國免費諮詢熱線:400 023 6156
公訴機關什邡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範某某,男。
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什邡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現羈押於什邡市看守所。
辯護人黃蘭,四川宏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什邡市人民檢察院以什檢公訴刑訴(2016)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範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於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什邡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遠林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範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什邡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範某某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以支付高額手續費的方式,透過吳某、劉某甲、劉某乙(三人均另案處理)用其個人身份資訊和其他虛假資訊在中國工商銀行德陽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
被告人範某某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人民幣49975.86元。
被告人範某某使用的該信用卡於2014年4月6日逾期,中國工商銀行德陽分行從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間以電話和上門形式多次向被告人範某某催收透支款。
因被告人範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使用的是虛假資訊,故無法對被告人範某某成功催收。
被告人範某某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款。
什邡市公安局於2015年3月11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範某某被抓獲歸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被告人範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第二款 之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範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為支援其指控,公訴機關隨案移送了本案證據材料,並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訴請本院對被告人範某某予以刑罰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範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其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範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不持異議。
但有以下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1.被告人範某某系初犯,沒有犯罪前科;2.被告人範某某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
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範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範某某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以支付高額手續費的方式,用其個人身份資訊和其他虛假資訊在中國工商銀行德陽分行申請辦理信用卡。
被告人範某某使用該信用卡惡意透支人民幣49975.86元。
被告人範某某使用的該信用卡於2014年4月6日逾期,中國工商銀行德陽分行從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間以電話和上門形式多次向被告人範某某催收透支款。
因被告人範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上使用的是虛假資訊,故無法對被告人範某某成功催收。
被告人範某某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款息。
什邡市公安局於2015年3月11日對本案立案偵查。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範某某被抓獲歸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能夠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款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
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被告人範某某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了社會,觸犯了刑律,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予以刑罰處罰。
什邡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應當予以支援。
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範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其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被告人範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第四項 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範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範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
所判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繳納。
)
二、責令被告人範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退賠損失共計人民幣四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元八角六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李開鮮
人民陪審員毛焰林
人民陪審員胡乃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楊霜霜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