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刑訴[2011]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合同 詐騙罪 、 信用卡詐騙罪 ,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五)項 、第一百九十六…
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刑訴[2011]4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五)項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06)虹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書主文中對被告人湯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的緩刑部分,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湯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2023年3月15日止;罰金款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贓款依法追繳發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謝燕
代理審判員
戚潤華
人民陪審員
翁亞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顧潔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